高危孕产妇三级转诊制度

子长县高危孕产妇三级转诊制度

一、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

1、在负责的高危妊娠监护与护理范围内,妊娠合并轻度子痫前期,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无显著者,须予以转诊。

2、产检中,如出现如下高危因素,应转诊。

(1)特殊基本情况:初产妇,年龄<18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5公斤或过度肥胖(超标准体重20%);身高≤145公分;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

(2)异常妊娠及分娩史:不孕症、早产(≥2次以上者)、死产、畸形儿、阴道难产、剖宫产及产后出血史、新生儿溶血病。

(3)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4)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病、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胎膜早破(超过24小时无临产者)、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5)可能发生异常分娩因素: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盆腔肿瘤等。

3、妊娠小于34周早产或胎膜早破者,应立即转诊。

4、估计胎儿体重≥4000克的初产妇或有头盆不称者(胎头跨耻阳性或临界骨盆),凡医院无血源及剖腹产条件应立即转诊。

5、有产程异常:潜伏期延长,活跃期迟缓、停滞者,凡医院无血源及剖腹产条件应立即转诊。

6、发生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者,必须立即按《阳江市产科急救常规程序》处理。出血量>500ml者应边抢救边转诊,休克者应现场抢救,请区、县级的孕产妇、围产儿抢救小组会诊指导。

7、发生胎盘滞留引起产后出血(出血量>500ml),必须按《阳江市产科急救常规程序》处理。严重粘连或植入者,不能强行剥离,必须立即转诊或请区、县级孕产妇、围产儿抢救小组会诊指导或现场抢救,并做好手术准备。

8、发生产道裂伤(血肿)出血者,必须按《阳江市产科产后出血的诊断与防治常规》处理。处理后仍有持续性出血者或裂伤严重者,必须立即转诊或请区、县级孕产妇、围产儿抢救小组会诊指导,现场抢救,并做好手术准备。

9、出现先兆子宫破裂或可疑羊水栓塞症状时,必须在急请区、县级产科抢救小组同时,做好输血和手术准备。如正使用催产素者,必须立即停用。

10、出现可疑凝血功能障碍所致的产后出血(出血

量>500ml)或DIC症状时,必须在急请区、县级产科抢救小组同时,做好输血和手术准备。

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心、肝、肾等内科疾病),而本人又要求继续妊娠者,应予以转诊。

2、产检中,如出现如下高危因素,应转诊。

(1)异常分娩史:新生儿溶血病、孕34周前或胎儿体重预计≤1500g的早产或胎膜早破者。

(2)妊娠并发症:重度子痫前期。

(3)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心脏病、肝病、高血压病、肾脏病、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廊畸形。

(4)多胎妊娠(三胞胎以上)。

3、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凡属于重度子痫前期、子痫紧急处理后者,>2次的死胎、死产、自然流产史者,有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孕妇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必须予以转诊。

4、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凡属重度子痫前期,紧急处理后者,有心功能不全的心脏病孕妇或妊娠合并重度内科疾患者必须及时请市级孕产妇、围产儿抢救小组会诊,必要时予以转诊。

三、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1、负责收治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转诊对象。

2、对于疑难危重的孕产妇,应及时组织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抢救小组会诊,必要时请市孕产妇、围产儿抢救小组会诊。个别特殊病例应根据市孕产妇、围产儿抢救小组会诊意见转诊到有条件或有经验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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