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院按本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担任本科教学的教师代表等19至25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两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教务处是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对违犯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教学科研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5至9人组成,任期两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六条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学习等情况,按照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

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各项条件:

(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三)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外语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党团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以后,经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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