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主送: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5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条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表式见附件1-1),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送。

第三条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2-1);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

清单》(表式见附件3);

(三)按《公告》要求,企业按资产类别应提供的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证据资料。

第四条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即时申报也可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但不得延期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当在损失已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五条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六条对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分别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同时各分支机构还应向总机构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表式见附件1-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2-2)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表式见附件3);自治区范围之外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据此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并签收申报资料。签收仅表示国税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不作为企业合法扣除依据。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的受理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税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照以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确认。

(一)对符合资产损失申报要求的企业,受理人员在企业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的相应行次签章后,告知企业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申报。

(二)对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要求的企业,受理人员应将申报资料退回企业,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证的相关资料、补证期限等要求。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年度申报后,要根据以下原则对企业资产损失及时进行评估核查:

(一)就地纳税企业和盟(市)内跨旗(县、市、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评估核查工作,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评估核查方式由盟(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跨省(区、市)经营和自治区内跨盟(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评估核查工作,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协调组织。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可视具体情况对盟(市)、旗(县、市、区)所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抽查。

第十条经评估核查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甚至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电子台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模块),同时按照分户建档的原则,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各盟(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应对下级国税机关的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各地资产损失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

1-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

2-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2-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附件1-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

填报单位:申报扣除年度:

填表说明:

1.一般企业仅填列本级机构相应内容;设有二级以下级分支机构,且下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的,总机构根据自身发生损失情况填列本级

清单申报内容,同时根据下级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列本表相应内容,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2.项目按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生物性资产等会计核算科目填列。

3.损失类型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清单申报的类型填列,即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存货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附件1-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

填报单位:申报扣除年度:

填表说明:

1.一般企业仅填列本级机构相应内容;设有二级以下级分支机构,且下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的,总机构根据自身发生损失情况填列本级

清单申报内容,同时根据下级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填列本表相应内容,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2.项目按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生物性资产等会计核算科目填列。

3.损失类型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清单申报的类型填列,即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存货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附件2-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发生资产损失××元,申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以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专项申报的资产类型分别报告)

一、××资产损失(按以下几部分详细报告):

(一)按税收规定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

(二)形成损失的原因。

(三)申请人自行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四)该项资产损失已经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内部证据、×外部证据(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资产损失(同上)

……。

我单位本次申请在×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万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企业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

接收税务机关:接收人:接收日期:

附件2-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

XXX(总机构单位名称):

我单位发生资产损失×元,申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以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专项申报的资产类型分别报告)

一、×资产损失(按以下几部分详细报告):

(一)按税收规定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

(二)形成损失的原因。

(三)申请人自行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资产损失认定条件。

(四)该项资产损失已经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或其他相关文件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内部证据、×外部证据(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资产损失(同上)

……。

我单位本次申请在×年度扣除的资产损失×万元是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如出现虚报多报资产损失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企业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

接收人:接收日期:

附件3: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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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发票管理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 【发文日期】1998-10-30 【实施时间】1998-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检查及违章处罚等全过程的控管,针对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上述法规以下分别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的管理 (一)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凡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各盟市局要加强对设在本地区的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和发票安全。 (二)各承印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发票印制要求,(包括:发票式样、数量、规格、联次、字体、字轨号和监制章套印位置及发票专用纸墨)进行印制;各盟市局对批量印制的发票必须在套印监制章时或验收入库前进行监印、监收;各基层征收局及各用票单位应于领购时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三)各盟市局要严格控制发票的种类和发票的印量,要从严控制、审批印有企业名头的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通用发票。各类发票的印量按半年或最多不超过一年的用量掌握。 (四)凡需印制电脑发票、涂炭(或无炭)压感发票以及其他特殊发票的,均应报经自治区局审批,并由自治区局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五)凡由自治区局统一印制的各类发票,在交付各盟市局或用票单位时,自治区局同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必须是发票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是不是一定要见票才能税前扣除呢?肯定不是,那么哪些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1.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 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支 业的捐赠出,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 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10.本文未列各项税、费、政府性基金,凡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以相关收缴部门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上文是否可以略减少一些,以这条概括) 11.企具 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 的《全国性社 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火车票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 13.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4.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对普通发票实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适用于所有国税系统管辖业务。目前,新版普通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启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另外,还根据特殊需要,保留个别种类的发票,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及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 新版普通发票自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即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以同时使用;截至2010年12月31日,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2011年1月1日开始,新版普通发票全面推广使用。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新版普通发票将实施应用综合多层次防伪措施,主要防伪特征如下: (一)防伪纸张 1.采用个性区域防伪专用水印纸,在发票联的纸张上可看到“税徽”图案和手写体的“”字样的白水印。 2.在防伪专用水印纸涂布环节背涂无色荧光线,将发票联背面放置荧光光源下,可以看见数条平行的荧光线;

(二)防伪油墨 发票联正面发票监制章右侧的“税徽”图案为防伪温变区。当温度在31摄氏度以上时,温变区内的“税徽”为红色,当温度在31摄氏度以下时,温变区内的“税徽”为紫色。 (三)防伪图案。印制统一设计的团花图案,在使用10倍放大镜下,可以清晰看见发票联的图案中“GXGSFP”微缩字样。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普通发票。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广西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部门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其它事项 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广西国税机关的要求,做好新版普通发票领、用、存和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的清缴、核销工作。 特此公告 2010年10月26日 发票查询https://www.360docs.net/doc/5d5138748.html,/col/col106/index.html#/jcms/fpcx.jsp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3-31 编辑时间: 2011-4-17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89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分享到: 发文内容: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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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防范 【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防范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国税总局目前未对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统一规范,江苏省地税局于2011年底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2月开始施行。《办法》对多种税前扣除凭证的备查资料进一步明确。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发现,对照该《办法》,较多企业在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和使用上极不规范。考虑多数凭证资料的健全需要日积月累,为降低税收风险,现对常见的几种违规现象进行列举,希望能引起纳税人重视,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参考整改。 现象一:发票填写的信息不完整,附件未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苏地税规[2011]13号文件规定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因此在超市、商城等地以办公费、烟酒、材料费等名目所开具的发票,尤其是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要特别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入库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免企业被认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否则不仅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还要承担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 现象二:工资薪金支出相关台账资料不健全。 《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但从基层税务机关检查来看,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工资薪金列支混乱,资料不全,使得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认定困难;另一方面“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的政策又促使部分企业故意钻政策的空子,补做造假现象频发,最终被处罚。 现象三:招待费“变身”会议费,备查资料露破绽。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而会议费没有扣除限额,于是长期以来,就有部分企业就将招待费变相开成了会议费,在税前全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

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盘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常见问题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答:该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问: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答:为了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问:境外公司给企业提供服务,境外公司无法开具发票,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已经注销,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企业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被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还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我公司与关联企业共同购买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的方式,发票只能开给关联企业,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讲解[九] 发布时间:2004-7-2 9:10:28 阅读次数:100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来源:待查作者:游有望磊编辑:sunny 提示:其他如要,请于我们联系 其他扣除项目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企业为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 企业会计上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销售 费用中。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绝对数 额或相对数都可能较大,而且企业长期的 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办法>第40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将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接受益期均匀地摊销,而不是在某个实际发生的年度全部一次性扣除。 对于某种特殊产业,或者企业创办初期,确因经营活动需要每一纳税年度广告宣传支出大大超过<办法>规定比例限制的,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特案审批,在一定期间可以适当放宽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比例。 根据<办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实际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支出,即“广告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工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对于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办法>第42条规定,第一纳税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用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业务宣传费用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能申报扣除。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企业开支过多的业务宣传费,特别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广告礼品为名,行贿赂之实。

税前扣除凭证使用不当有被稽查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明确提出了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原则,如何理解这三性原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合法扣除的问题,也是企业发票控税的基本原则。具体理解如下。 1、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 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 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 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 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根据 此政策规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的内涵理解如下。 2、“真实性原则”的内涵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 发生。即“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 几方面来把握: 首先是“经济业务真实”的理解。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就不可以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践中证明业务真实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 (1)合同、协议 (2)公司内部的文件、会议纪要和制度; (3)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 (4)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验货确认单; (5)建筑企业项目部农民工出勤考勤表、工程计量清单、工程进度结 算和决算单; (6)书面的咨询报告;

有些支出虽然发生,但是不是真实性的支出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以下不具备真实性的支出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不少企业从第三方给税点购买发票入账; (2)企业采购原材料时,给予供应商税点要求供应商多开金额部分的发票; (3)建筑企业项目部虚列农民工人数造的工资表入账; (4)企业利用培训公司、造价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虚签合同开具发票入账; 其次,“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的理解。 “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的意思,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和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两层意思。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主要体现如下:银行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必须是实际支出。因此,如果经济业务真实,但实际没有发生支出的成本,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下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支出是不准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No.84)(英文版)

Measures for Pre-tax Deductions from Income Tax for Enterprises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No.84)(英文版) 2009-05-05 Guo Shui Fa [2000] No.84 To: the bureaus of state taxation and local tax bureaus of each province,autonomous region,municipality and the cities under separate state planning:(The circular is omitted) Measures for Pre-tax Deductions from Income Tax for Enterprise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hereby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ncome Tax for Enterprises (the "Regulations")and implementing rules thereof (the "Rules")。 Article 2 According to Article 4 of the Regulations, the balance of total annual income to the taxpayer in each tax year less the allowed deductions shall be the taxable income. The allowed deductions mean all necessary and normal costs, expenses, taxes and losses of the taxpayer in each tax year arising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cquisition of taxable income. Article 3 The deductions declared by the taxpayer shall be true and legitimate. Truthfulness means the evidence is available that related expenditure has arisen. Legitimacy means conformity with the state tax regulations. In case of discrepancy between other regulations and the tax regulations, the latter shall prevail. Article 4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confirmation of pre-tax deductions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1) Accrual basis principle: The taxpayer shall confirm the deductions at the time when the expense accrues rather than at the time of payment. (2)Matching principle:The expenses of the taxpayer shall be declared for deduction in the period when the expense shall be matched or distributed. The deductible expenses that the taxpayer shall declare in a certain tax year shall not be deducted earlier or later. (3)Principle of relevance:The expenses that the taxpayer may deduct shall be relevant to the taxable income in nature and at root. (4) Principle of certainty: No matter when the deductible expenses of the taxpayer are paid, the amount shall be certain.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常见问题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常见问题 1、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包括哪些?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办法》对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有何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在境内发生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4、企业在境内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 2 —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 — 3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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