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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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

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

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

—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

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五) 司法制度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三)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2.刑无等级

3.行刑重轻

4.法布于众

(四)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

1.法经

(1)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

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杂法》:规定了六禁。

4)《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

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2)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

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

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

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2.商鞅变法

(1)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

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

a.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 “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 不赦不宥。

d. 鼓励告奸。

e. 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2)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

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故被广泛应用。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以《左官律》论处。

诸侯官的罪名:“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

2.刑罚: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

3.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

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

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

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市”

(五) 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2.诉讼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3.春秋决狱:

(1)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4)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分析古文)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

(1)。《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

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

〈北齐律〉中。

3.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

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的儒家化:

1)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

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

的鲜明特色。

2)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

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形制改革:

1)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废除宫刑制度。

6.诉讼制度:

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六.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德主刑用

2.宽简、稳定、划一

(二) 立法概况

1.基本法律形式

(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

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贞观律》

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

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

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

人罪的处理办法。

4.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十恶: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谋反(推翻皇

帝)、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

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

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大不敬(盗大祀神

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

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等)、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

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不义(杀本

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2)七杀:谋杀(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故杀(非

因斗争,无事杀人)、劫杀(因有劫囚而杀人)、豆杀

(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误杀(因斗殴误杀旁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过失杀(耳目所不及,

思虑所不到而杀人)

(3)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4)伤害罪:伤害保辜制度——无论何种伤害,都要

根据被伤害者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

内的“辜限”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

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

伤害罪论处。

(5)泄露机密罪:《唐律疏议:职制》归定。泄露给

外国,加刑一等。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

2.刑罚:五刑——死、流、徒、杖、笞。

3.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轻罚,私罪重罚。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首犯重罚。一人犯数罪,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先罚而且判决,又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3)老幼残疾着减刑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4)累犯加重原则: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5)特权原则

1)议: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五品以上官职等。

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

4)赊:九品以上官员等。

5)当: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刑。公罪可加一年。

6)化外人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同一

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债权:唐律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或“举取”,形成的债务称为“息债”;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算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指定抵押物称为“指质”,提交抵押物称为“收质”、“典质|”。违约过期不还债者,要负刑事责任。禁止放高利贷。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3.婚姻:

(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婚姻限制原则:同姓不婚。

(4)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4.经济法律制度:财政立法——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法为基础制定。后期的两税法,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五)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审地方死刑案件;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1)起诉:分为两种——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二是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还有直诉制度,

即通过“邀车驾”或“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

(2)审判:

a. 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b. 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诸断罪皆须具引

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违者负刑事责任。

c. 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永格”的诏令,不得引用为“后比”。

d. 实行亲属或仇嫌“回避”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上诉、复审和死刑复核制度。上级复审仍不服的,发给“不理伏”。死刑实行复奏制,实行秋冬行刑制。

七.总结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它改变了唐宋旧

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

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

所继承。

2.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

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

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

案例。

3.编例。明朝例分为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和单行成例。例比律更具有灵活性。

4.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个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奸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

2)上言大臣德政罪(朱元璋设立)、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手段残忍。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2.刑罚: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朝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

犯财产罪犯罪的处罚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所有权已不受法律限制,在无主物归属上,强调先占原则。

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需要负连带责任的第三

人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合称中保。

中人——在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保人——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

3.婚姻、家庭、继承: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

令权和主婚权。其中主婚权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五)司法诉讼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以扩大检查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附设监狱。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

府、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在州县乡设

立申明亭。

2.诉讼审判制度

法律硕士 过来人的学习生活经验谈

选择法律硕士,我从来不曾后悔! 第一步:通过自学补齐14门本科法学核心课程的知识,尤其是诉讼法与“三国法” 不要鄙视法硕开的主干课程有相当部分是法学本科科目,也不要鄙视老师上课仍然以满堂灌为主--因为我们本来就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呀,当然各学校要系统地给我们开课,打好法学基础。这个基础都没有,怎么进行后面的个人规划与课程选修?至于授课方式,不是说法硕存在问题,是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都存在问题,这些年来,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在国内学者专家中获得一致赞成的案例教学法、专题教学、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等,基本上处于一种散兵游勇的状态,怪不得法硕这个专业。 补齐法学基础知识,可以不要与学校授课计划同步(学校进度一般为每个学期开3-4门),有了考研的法律基础,有了研究生阶段大量的空闲时间,很多基础课是可以自学的,包括诉讼法、行政法、三国法等,即使是出于珍惜法硕3年美好时光的考虑,我们也完全应该而且可以走在时间的前面,同时也为司考作基础嘛,甚至可以直接用司考的教材来补齐这14门核心主干课程。诉讼法是与考研的实体法相对的,有些自己的特点,自学可以逐步的摸索出规律来;至于“三国法”,如果你不是学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建议你看看本科教材作为业余爱好消化吸收即可;行政法内容不多,可以先仔细研读基本理论部分,很有特点的,后期自学起来也就不难了。 第二步:争取一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法硕的人,多半是冲着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梦想来的(尽管法硕的就业途径远不止这三个方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三个具体目标,而这三个职业的准入资格就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当然,要真正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有许多其他环节要通过的,但“司考”是个前提,是个充分必要条件。不通过司法统一考试,你的就业范围就局限于:企业法务人员,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自主创业人员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在读研究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还有便捷的信息与资源,这是多少司考考生羡慕的有利备考条件哪,如果你都通不过司考,这是你个人的悲哀,所以法硕应该要力争过司法统一考试,最好一次拿下--当然,还是那句话,事在人为,成功者有之,失败者亦有之!! 司考7月报名(这时候大家都已经拿到本科毕业证,有了报考资格),9、10月左右考试,所以法硕至少有2次机会参加司考,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各校法硕的司考通过率道毕业前一般可以达到50%以上,通过率一般高于法学硕士!!! 需要提醒的是,有人说,我不想做法官检察官,也不想当律师,还有必要参加司考吗?有必要!!司考固然是一个准入证,但它还有几个隐性功能:是你法律水平的一个强有力证据;是为自己以后找毕业工作留下一条退路(律师作为最后选择);是为自己工作几年以后转行做律师留下资格;是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为自己多几个选择--计划没有变化快嘛--说不定到毕业的时候你有特别想进法院检察院呢!!! 因为报名时间的原因,我们错过了02年的司考。03年5月开始全力准备司考,买了司法部的3本指定辅导教材,法律法规汇编,上网下载了一份司考笔记,然后买了法律出版社的单元习题强化,考前买了10套模拟题热身(只做完了7套),10月份参加考试,最后以263分通过,当年的通过率约8.75% 。 第三步:找个机会去公司、律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民办院校实习,积累实践经验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

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其特征: 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 除契约、准契约外,私犯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根据。私犯是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学阶梯》将其分为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窃盗是指窃取他人物件为己有,或者窃用、窃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有意贪图非法利益,以****胁迫的方法,非法携取他人所有物的行为。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他物件等,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十二表法》规定了各种对人私犯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害者可对加害者实行复仇。后允许被害人自行确定赔偿数额。帝国时期,由裁判官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数额。 准私犯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法学阶梯》分下列几种:法官渎职;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物;阳台、屋檐堆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马厩服务员对旅客的损害等。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考研经典笔记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7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57继承权的丧失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法律硕士超全考研笔记—宪法学

考研改变命运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导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 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 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者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讲解学习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 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

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第11~15章)【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法国法 一、法国法的形成及发展 1.法兰西独立国家的形成至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国法 (1)卡佩王朝时期(1987—1328年) 卡佩王朝初期,法国封建制度已彻底完成。腓力四世时期,法兰西王国的国土疆域大致划定。 ①在卡佩王朝时期,从13世纪中期开始,法国逐渐从御前会议中分化出了以巴黎巴列门为核心的各种高度组织化的王室法院施行常规统治;国王亦在地方任命大司法官或司法总管管理地方事务。上诉制度在路易九世取消司法决斗后基本成形,对实现王国法律的统一意义重大。 ②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法国法学家们发明了法国国王是“他王国内的皇帝”这一公式,将罗马法上皇帝的威权赋予了法国国王;并借助于罗马法的冒犯君主罪强化了王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③经由以巴黎巴列门为核心的各王室法院的努力,国王的司法管辖权最终限制、削弱、取代了中世纪各种共同体(包括封建领地、自治城市和教会)的管辖权,实现了司法的统一。王权也借由司法实现了将王权扩张到王国之内的每一个地方、每一个人的目标。 ④在卡佩王朝末期,出现了代议机构的雏形。1789年5月5日,路易十六为克服财政危机,被迫召开已停止了175年的三级会议。第三等级由于担忧任何改革尝试都将被两个特权等级否定,率先倡导成立革命的国民议会,从而标志着以传统社会等级为基础的代议制的结束。 ⑤在卡佩王朝时期,法国亦出现了私人习惯法汇编,著名的有《博韦习惯法》、《法国习

惯法大全》等。这类汇编虽然粗糙且不完善,但为援用习惯法提供了成文依据。在这一过程中,主要体现为习惯的封建法和庄园法得到了完善和系统化。 ⑥复兴的罗马法学对法国产生的重大影响。罗马法不仅影响了巴列门法院的判决,也对法兰西王国王权的强化提供了理论支持。 (2)伐卢瓦王朝时期(1328--1589年) ①在伐卢瓦王朝开始后,发生了英法“百年战争”。这次战争最终演变为两个民族之间的战争,激发了法国人的民族情感,巩固和强化了法国的王权,对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意义深远。 ②伐卢瓦王朝的历代国王从查理七世开始即致力于通过正式采取敕令的方式实现了习惯法的法典化,促进了法国法的形成。在这些习惯法法典中,影响最大的是1510年的《巴黎习惯法》。 ③在伐卢瓦王朝后期,随着王权的日益强大,国家司法管辖权得以不断扩大,其他团体,如封建领地、庄园、自治城市、行会等的司法管辖权逐渐受到限制,封建法和庄园法的适用范围亦日益缩小。 (3)波旁王朝时期(1589--1789年) ①30年宗教战争之后建立的波旁王朝,进一步巩固了王权。在路易十四时代,法国专制王权达到其巅峰。在路易十四时代,路易十四成为真正的主权立法者。路易十四借助于主权立法者的威权,编纂了一系列体系化的法典,推出了一系列财政、司法、行政改革法令。 ②路易十四的一系列法典编纂,标志着统一的国家法律制度取代了共同法。近代国家的立法主权的统治模式已然形成。 2.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法国法 (1)从法国大革命至1804年

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分析

法制史 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 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五) 司法制度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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