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笔录(定期宣告判决用)——(民事诉讼,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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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地点:____人民法院第____法庭
旁听人数:____人
审判人员:____(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____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____(写明诉讼地位和姓名)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____)____民____号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宣告判决如下: ____(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
(判决准予离婚的,写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以下无正文)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定期宣告判决记录用。
2.宣判笔录应当写明判决结果。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宣判笔录由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6.参加宣判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7.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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