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精选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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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是怎么样规定的?看看下面吧!

公司法中注册资本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

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

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哪些公司注册还需注册资本?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中国正式踏入“一

元注册公司”的时代。同时,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定资

本制式微,条文规定更趋向折中资本制。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

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

但是,也并非所有公司的设立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资本实缴要求,

出于某些行业的市场监管需要,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对某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部分部门规章的规定,本文罗列了部分有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和注册资本实缴要求的公司类型。

一、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

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二、基金类公司

1、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2、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3、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信托公司

1、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2、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四、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

4、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

五、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

六、保险类公司

1、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2、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

收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

公司章程新版(2014年新公司法修改后专用)

公司章程新版(2014年新公司法修改后专用) 本系列章程版本是根据2014年3月1号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时代特征,制订完成。 新《公司法》几大亮点: 一、变实缴(需验资,缴验资等费用)为认缴;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一人最低10万元,二人以上3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以上); 三、取消首缴纳20,以上,变为由股东自已约定; 四、取消公司年检,由公司自主上报年度报告。 2014年3月1日 使用说明: 部分,根直接修改章程版本中“蓝色”部分即可,红色据自己情况取舍。

(适用于2人及2人以上50人以下的的小规模公司) 1 part1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名称:part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part2。 第四条公司由3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412726 身份证 412726 身份证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XX(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经营期限:10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付。【由出资人分期缴付,或由出资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XX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关于公司法修改 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法

最新公司法全文规定(2018最全版本) 来源:图片新闻大律师网时间:2018-06-04浏览:14930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2014年新公司法)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公司由XXX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XXX(根 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2014年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后练习-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课后练习 判断题: 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需达到法定资本人民币三万元的最低限额。[题号:Qhx011735]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其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实收资本。[题号:Qhx011736]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营业执照应载明其实收资本,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1、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以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题号:Qhx011737]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做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可以是任意数额。

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题号:Qhx011738]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做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具体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全部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题号:Qhx011739] A、对 B、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做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具体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无需经验资机构验资 2、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题号:Qhx011740]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做出具体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任意数额,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五百万元。[题号:Qhx011741] A、对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 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记 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 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 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 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 法规对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删去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 载下列事项: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使股东权利。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 更登记。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兹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 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

2014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

2014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于何时起开始实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应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014新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一二三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十一、《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定(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

2014新公司法公司章程

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等XXX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对于这一条可以有如下两种方式填写: 第一种: 股东姓名身份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 股东1 XXXXXX XX X年X月X日前股东2 XXXXXX XX X年X月X日前第二种: 股东姓名住址(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XXX XXXXXXX 股东2XXX XXXXXXX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

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CYE 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CYE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014年公司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公司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39小题.每题1.0分,共39.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乙、丙、丁、戊以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戊以自己的姓名使用权出资,丁、戊的出资 ( )。 A 有效 B 无效 C 经其他规定同意后有效 D 经公司登记机关同意后有效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以用于出资。 第2题 芬兰一家电脑公司为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同中国企业业务往来,准备在中国设立几个办事处。关于该公司办事处的表述,下列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是 ( )。 A 该芬兰公司在其办事处名称中未标明芬兰国籍 B 该芬兰公司为设立办事处,向中国商务部提出申请 C 该芬兰公司在申请中提出,各个办事处的活动不受芬兰公司因合并、分立或破产而终止的影响 D 办事处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对外债务以该芬兰公司拨付的资金为限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办事处,必须向我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我国的主管机关是商务部。

第3题 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由2个至50个股东组成 B 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为3万元 C 有公司住所 D 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为500万元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①由2个$50个股东组成;②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为 3万元;③有公司住所;④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⑤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第4题 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 决定公司不设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 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 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61条、62条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制备于公司,公司章程也由股东制定。 第5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责任,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债务而发生纠纷,则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效力( )。 A 无效

2014年10月自学考试公司法与企业法试卷及答案

2014年10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11002 公司法与企业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用来出资的是 【】 A、个人信用 B、名誉权 C、劳务 D、商誉 2.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 A、工商登记注册 B、各合伙人完成出资 C.、各合伙人协商一致D、各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 A、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其他债权 C、借贷债券 D、抵押权 4.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合伙人同意,通过的具体人数为【】A、全体合伙人B、2|3以上合伙人 C、半数以上合伙人 D、合伙执行人 5.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是【】 1

A、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B、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C、聘任或解聘董事 D、修改公司章程 7.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说法正确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 B、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可被分为不等额的股份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定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分为等额的股份 8.设立外资企业时,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决定是否批准的时间为【】 A、30天 B、45天 C、60天 D、90天 9.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财产的【】 A、利润 B、资本公积金 C、盈余公积金D。法定公积金 10.下列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A、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B、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C、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无任何自主权 D、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1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以实物出资,作价金额不实,应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 A、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连带责任 D、填补责任 12.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是【】 A、不设股东会 B、不设监事会 C、董事会和经理只能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任命 D、公司重大事项只能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任命 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 2

律师解读2014新公司法相关条款

律师解读2014新《公司法》修订条款 作者:张朝律师 2014年3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经施行,新公司法和2005年的《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相对比,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执照 (原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也就是说今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只显示注册资本金额,不再显示实收资本金额的字样,意味着国家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凸显出国家鼓励创业、就业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通过公司的章

程认缴出资,通过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多少依然决定着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然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2、公司设立条件 (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律师解读: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不受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额。也

新公司法解读之一: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解读之一: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新规定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新规定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 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新规定。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

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 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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