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普通时效一年,从未签合同之日起算)。

2、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

对劳动关系的解读,劳动法根据解除原因的不同,规定了好几种情况(37种),因而确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定。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及日期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劳动者根据规定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是在书面通知单位满30天后才发生效力,未以书面通知单位,以及通知未满30天的不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

3、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的问题(包括港、澳、台以及有外国绿卡的中国人)

(1)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支持。

(2)当事人之间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按当事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其他协议形式以及实际履行内容予以确定;

(3)当事人在上述(一)、(二)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效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劳动者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和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

5、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报酬问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的约定,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

工作内容和工作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款,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调解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不能够证明其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

6、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

(1)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①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者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②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2)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管理等支付相应待遇。

7、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到单位工作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1)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再为单位提供属于民事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2)登记为自由职业的人员被单位录用,并符合标准劳动关系条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确认其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因单位未为该类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有关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8、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为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9、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

10、劳务派遣单位的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被退回后处于“三期”的,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事实特殊保护,明确不得减低其工资待遇,故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

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约支付报酬”,故可以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1、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确定?

由于病假属于劳动者因病临时退出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的情形,故病假工资一般不应高于本人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比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2、外来从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是综合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非全日制(民事关系,按约定处理)劳动者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是本市自由职业者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报酬比例在工资中支付,由劳动者自行缴付。

外来从业人员未缴纳综合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3、企业因长期困难停产,仅向职工发放生活费,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停产,保留劳动关系发放生活费的,是维持企业生产不得已的措施,职工未提供劳动,发放生活费应属合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权利,企业应按第38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14、外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未取得外来从业人员就业证的,不得在本市务工。

《上海市综合保险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取消审批的通知》取消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审批手续。(2004年发布,以此为计算节点)

15、社会保险费征缴和补缴规则

(1)征缴规则:社保中心当月发出“催缴通知书”;社保中心次月移送劳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及时查处,发出“限期整改书”;监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补缴规则:

社保中心受理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符合补缴规定,有未缴或少缴证据。

16、工伤赔偿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竞合问题

(1)竞合处理原则: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损害赔偿实行填平原则、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

(2)工伤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具体赔偿项目的竞合原则:重复项目就高计算原则;

(3)用人单位追偿问题:用人单位对垫付的重复项目可以按就高原则确定剩余部分进行追偿;

(4)用人单位未参保的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5)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的竞合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目前讨论中的问题

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倾向性意见:当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其要求恢复期间的双倍工资如何处理?

3、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协议?(基本不予支持)

4、非正规就业组织或无劳务派遣职能的单位将劳动者进行劳务派遣,其中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倾向性:非法的应当撤销,因非法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

三、最高院劳动争议处理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政府规定改制的除外。但是有很大问题,如果是具体的工资争议,审理后发现属于政府规定改制引发的问题,如何处理?自主改制和政府规定改制如何界定?倾向性意见:均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是否是会导致误解,即仅受理85条规定的请求?倾向性意见,均应当受理)“加付50%-100%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可以直接去行政部门请求行政处理,但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列为劳动争议处理,而非行政争议处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个人—个人不符合劳动争议的概念。。。。未达成一致,仲裁部门不受理,而法院受理)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法院有共同当事人概念,但仲裁机构没有)

第六条(共同当事人的确认)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到达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可能做出另行规定。仲裁机构的意见:属于

劳务关系)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带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可能直接导致这批人员失去工作岗位,该款在本市暂缓适用,已提交人民政府审议)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应当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个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应当认定有效。欠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撤销后,合同是否有效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要点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填空30*1 名3* 10’简2*10’案2* 10’ 一.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关系:广义上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狭义上指劳动法律关系即是劳 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指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及发生其它生活困难时,给 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 二简答: 一、劳动合同法定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事项

二、劳动法律关系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区别 第一,合同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者个人一般不能单独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劳动者个人。 第二,合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明确有关用人单位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仪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合同效力范围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同时,集体合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都发生效力,而劳动合同只能是对用人单位和单个的劳动者发生效力。 第四,合同订立时间不同。 第五,合同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含义: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分别采取用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总和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 一般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劳动,主要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流程

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流程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企业代表 3.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

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完整版)劳动关系管理试题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结业作业 姓名:专业: 班级:学号: 学院: 指导教师: 2013年12月26日

《劳动关系管理》课程结业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3、专项协议: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明确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 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判断题 1、保姆、军人、公务员不是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2、企业可以先与员工签试用期合同,转正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3、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限。(√) 4、非全日制用工也必须订立书面协议,不可以只订立口头协议。(×) 5、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6、专项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但不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医疗期的长短只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无关。(×) 8、劳动规章制度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9、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如不予支付的,用人单位除要支付加班费外,还要按应付费用的20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A卷)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 2、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 A、1890年5月 B、1919年6月 C、1944年6月 D、1946年5月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劳动行为与事件 B、合法行为与物 C、劳动行为 D、事件 4、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A、合法行为 B、合法行为与事件 C、事件 D、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的机构是() A、国务院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各城市人民政府 D、工会与用人单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 A、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 B、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D、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8、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A、拒绝执行 B、提出批评 C、检举 D、控告 9、我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的年龄是指() A、未满16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D、未满18周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A、30天 B、45天 C、75天 D、90天 11、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指出,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是()

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重点复习资料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具体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劳使关系、雇佣关系甚至产业关系等 2、员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决策权力的工作者。 3.员工团体是指因共同的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员工组织,包括工会组织和类似于工会组织的员工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 4.管理方一般是指,由于法律所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或一般称产权,而在就业组织中具有主要的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 5.管理方团体的主要形式是雇主协会,一般不直接介入员工与管理方的关系之中。主要任务进行集体谈判,向其成员提供支持,通过参与同劳动关系有关的政治活动、选举和立法改革来间接地影响劳动关系。 6.合作,是指在就业组织中,双方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以正式的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是以一种非正式的心理契约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冲突,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不可能完全一致,相反,经常会出现分歧,甚至背道而驰。对员工及工会来说,冲突的形式主要有罢工、旷工、怠工、抵制等,辞职有时也被当做一种冲突形式。对用人方而言,冲突的形式主要有关闭工厂,惩处和解雇不服从领导的员工。 8.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因素。 9.所谓三方性原则就是在制定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代表共同参与决定,相互影响、互相制衡。

10.在人的多种需要当中,在某种条件下会有一种需要排在第一位,在需要结构中占据优势,共他需要排在它的后边,这排在第一位的需要就是优势需要。 1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2.罢工。又称同盟罢工,通常是指行业的全体劳动者或企业内的一群劳动者,以工资或劳动条件的改善等经济利益的获得为目的而采取的共同停止工作的行为。 13.怠工,就是懈怠工作的意思,劳动者进行怠工,不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离职,而是在工作中故意懒散、怠惰,或浪费雇主或企业的原材料,以此来达到维持或改善劳动条件的目的。 14.现在劳动者所使用的联合抵制手段,通常是指一群劳动者团结起来,对于不满足他们要求的雇主及雇主有关的人,断绝其社交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联系,以迫使其就范。 15.黑名单:是雇主在劳动关系冲突中对劳动者采取的一种秘密报复手段。雇主通过秘密调查,将一帮不安分或危险而有可能在劳资冲突中发挥主要或带头作用的劳动者秘密登记在一张表上,并暗中通知本行业其他雇主不要雇佣他们,致使这帮被列在表上的劳动者永无再被雇佣的机会。 16.排工:指雇主在雇佣劳动力时,对某些劳动者采取排斥态度。一般情况下,雇主专排那些加入工会的劳动者,为防止劳动者利用工会与企业讨价还价,以不加入工会为雇佣条件,以后违背此诺言,立即给予解雇。 劳动关系冲突的基本手段:1.劳动者的基本手段:罢工、怠工、联合抵制。2.管理者或雇主的基本手段:关闭工厂、黑名单、排工。 劳动关系冲突的解决办法:调解、仲裁、诉讼、政府干预 17.应对行为:工人对自身所处的地位的看法,以及员工自身对紧张的雇佣关系的单方调节行为,它是雇佣关系性质造成的潜在的紧张和挫折的一种发泄渠道。

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 第一节劳动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第三节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 第一节劳动关系理论:各学派的观点第二节劳动关系理念溯源 第三节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 第一节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 第二节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 第三节冲突的制度化 第四节成熟的劳动关系 第五节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六节新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 第四章管理方 第一节谁是管理方 第二节管理方的角色理论 第三节管理模式和实践 第五章工会 第一节工会的概念 第二节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 第三节工会的职能与行为方式 第四节工会的组织结构 第五节劳资合作策略 第六章政府 第一节政府的角色 第二节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 第三节政府劳动关系策略的实践 第七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第一节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第二节工资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工作时间和加班的加点 第四节工作场所的规则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劳务派遣制度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九章工业民主:员工参与管理 第一节员工参与管理的实施第二节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 第十章惩处与申诉 第一节如何实施惩处 第二节申诉 第十一章集体谈判 第一节集体谈判概述 第二节集体谈判的法律的调整 第三节集体谈判的结构、进程和结果 第四节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 第十二章产业行动 第十三章集体协议 第十四章三方协商机制 第十五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章 当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会会审议通过。 ?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的劳动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关于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法律事实,根据它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 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 视,劳动者 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 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 体现为待遇均等。同工同酬体现 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 劳动给付相当。○2给付相同劳 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 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 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1劳动条 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 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 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

○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 组建和参加的自由。消极结社 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 格独立。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 雇主 B工会团体的行 动自治。工会 团体依法享 有依自身职 能采取维护 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集体 行动自由 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劳动力的人 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

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 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 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 要表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于用人 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 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 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 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 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 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 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 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 利救济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 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 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

劳动争议应急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应急处理程序 为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及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特制订此程序。 (一)劳动争议发生前 劳动争议应做到事前预防。在劳动争议发生前,往往都有一些异动的情况,因此应及早准备,并作以下处理: 1、员工工作失职的证据保全 及时组织相关领导、员工及本人召开工作会议,宣布该员工工作失职结果,并出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及员工本人签字,员工如拒绝签字也应在会议纪要中如实记录,并告知本人。 2、员工调动环节的证据保全 (1)立即正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岗位调整的决定,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督促员工在三日内办妥调动交接手续,前往新的岗位报到上班。注意跟踪落实员工是否正常上班,部门工作任务是否安排等。若调岗通知员工本人未签字的,须按劳动合同中其填写的通讯地址寄送邮政快递送达本人。 (2)密切关注该员工的考勤情况,取消其在原工作地点的考勤,只能在新工作地点考勤。注意员工是否有旷工或故意加班打卡现象。 3、新员工考核不合格 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招聘时应具体化、书面化)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工作任务未完成劝退员工,应提前作好证据保全准备,而不要拖到试用期满后。 4、员工医疗期满后仍迟迟不上班 用人单位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催促其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若该员工①不予回应;②请求续假,可因工作需要不准假,其仍不回公司,其行为即构成了旷工。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 一、劳动争议联动应急处理机制 1、劳动争议发生后,行政人事部应树立全局意识,本着合法、及时、以协商为主的原则,综合考虑劳动争议对本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迅速反应,须在24小时内知会本公司合同管理部,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并上报本公司主管领导; 2、行政人事部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的各个阶段),均须在二日内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合同管理部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3、劳动争议处理结束后,合同管理部除将协商结果、仲裁决定或判决结果立即上报本公司主管领导之外,也须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并知会行政人事部,由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二、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三条途径予以解决。其中协商是快速、经济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方法,用人单位应注意日常劳动纠纷的及时化解、避免上升为仲裁、诉讼案件,即使上升为仲裁、诉讼案件,也应该以协商为主,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 1、协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用人单位要了解该员工各方面的情况,如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协商时(特别是动员该员工的老领导、老同事与之协商)要对员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处理政策的解释,上下口径应一致。避免员工出现过激行为,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2)在协商过程中,应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 ①搜集员工违纪事实,比如客户或其他部门投诉、违纪员工的认错书,公司的处罚决定,员工考勤记录。

2016年10月自学考试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 (课程代码06089)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1页至第4页,共4页。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上 按要求填涂,答在试卷上无效。 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第5页,共1页。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上作答, 答在试卷上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现代社会,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由于劳动社会形式的 A.差异性 B.同一性 C.趋同性 D.对立性 2.劳动关系的经济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结构、市场状况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其中对劳动关系影响最为直接的经济因素是 A.劳动力市场状况 B.国际环境和失业状况 C.技术状况 D.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状况 3.劳动关系运行当中最主要、最直接的动因是 A.市场需求 B.国家政策 C.人的需要和利益 D.人的理想和信念 4.被视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规是 A.法国1791年《夏勃里埃法》 B.英国1799年《结社法》 C.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D.英国1875年《企业主和工人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第1页(共5页) 5.指出“在劳动关系系统中,行为主体、环境、意识形态以及规则网是构成劳动关系系统的基本要素”的学者是 A.马克斯.韦伯 B.邓洛普 C.桑德沃 D.安德森 6.1974年,哈里.布雷弗曼在其论著《劳动与垄断资本》中首次阐述的理论是 A.变权管理理论 B.劳动过程理论 C.利益相关者理论 D.决策过程理论 7.最早的工会组织形式是 A.同行工会 B.半技术与非技术工人工会 C.白领工会 D.行业工会 8.新保守主义中最有影响力的政府理论是 A.管理主义理论 B.公共选择理论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 (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 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 (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 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 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 (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3、处理机制不同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期末复习笔记(整理精华版)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期末复习整理笔记(含重点知识点考点及PPT截图) 一、劳动关系词源△ 1,狭义:是劳动者(雇员)与雇主(我国称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资关系: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劳方资方界限分明,关系中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 3,劳工关系:与中文劳动关系是同一词,强调劳动者,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互动过程,集体谈判过程。 4,劳雇关系:又称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权利义务结构。 5,劳使关系: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强调其技术性意义,中性温和。源自日本。 6,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狭义指劳资关系;广义产业及管理者与受雇者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雇佣关系所有层面,以及相关的机构和社会、经济环境。源自美国。 考点1:劳动关系概念 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广义: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 ①企业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②企业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③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④经营者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⑥职工与职工组织之间的关系。 狭义: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雇主)与职工(雇员)及其组织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 ①(直接)目的:实现生产劳动过程。 ②主体:基本主体: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 相关主体:政府(社会生产过程的组织协调者);工会(劳动者利益代表);雇主组织(利益代表)③(基本)性质: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社会经济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本质(性质、实质)▲ 1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影响。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2 双方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心理契约的形式,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非曲直。 △3 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 △4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 △5 劳动力市场力量,反映了工作的相对稀缺程度,由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劳动者技能越高,市场力量越强。) △6 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 退出:劳动者辞职给用人方带来的成本,如寻找和培训顶替辞职员工的费用。 罢工:劳动者停止工作给用人方带来的损失。 岗位:在岗员工不服从、不配合用人方的工作安排而带来的管理成本的增加。

试论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试论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摘要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会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利益总是得不到保障。因此,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解决劳动争议必须根据事实、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对争议本身的调查 和分析,注重证据的运用和认定,将事实的本来面目还原,并以事实作为调解和仲裁的依据。解决劳动争议必须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归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 要维护当事人在实体法上面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法上面的程序权利。,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调解也可以根 据劳动政策和社会道德原则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关键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原则程序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或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 (二)劳动争议的特征 与民事纠纷、劳动行政争议等相比,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的特征特定性 2.劳动争议主题关系具有双重性 3.劳动争议的内容的限定性 4.劳动争议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二、劳动争议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劳动争议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1.个别争议,集体争议与团体争议 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填空选择 1、“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在(欧美国家)使用最早、最为广泛。 2、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的相互交织。 3、双方对你关系的力量是指劳动者进入就业组织后能够影响资方的程度,其中尤其以(退出)、(罢工)、(岗位)三种力量最为重要。 4、劳动关系的主体有(雇员)、(雇员团体)、(雇主)、(雇主组织)、(政府)。 5、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有以下四种:一、(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三、(公共部门的雇主),四、(有效服务的提供者)。 6、冲突的根本根源有(异化的合法化)、(客观的利益差异)、(雇佣关系的性质)。 7、罢工是冲突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以你为罢工是双方都要付出成本,所以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讲,罢工是(非理性)的行为。 8、技术环境包括产品生产的(工序)和(方式)。 9、在诸多政策环境中,(就业政策)对于劳动市场以及就业组织中的劳动关系的影响最直接。 10、(法律)和(制度)是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形式。 11、新保守派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效率最大化),对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影响评价是(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12、(新保守派)认为,理想的劳动法应该是工人难以组织工会,或者即使有工会,其权利也很小。 13、(管理主义学派)认为,雇员与企业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劳资之间存在冲突的原因在于,雇员认为自己始终处于被管理的从属地位。 14、(正统多元学派)主要关注经济体系中对效率的需求与雇佣关系中对公平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研究劳动法律、公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15、自由改革主义学派的最大特点是提出了“(结构不公平)”理论。 16(瑞典模式)是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最具代表性的实例。 17、(激进派)认为,在经济中代表工人的“劳动”的利益,与代表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资本: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18、(韦伯)认为工人的利益和资本家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 19、协约自治模式具体分为两种形式:(劳资抗衡模式)和(劳资制衡模式。) 20、美国着名劳动关系学者邓洛普最早以统筹模式对劳、资、政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 21、对产业关系系统的改进模型是(冈德森模型)。 22、统合模式具体分为(国家统合)、(社会统合)和(经营者统合)三类。 23、着名的(瑞典模式)是社会统合模式的代表。 24、早期工业化时代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是(激烈的对抗)。 25、1802年英国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视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规。 26、(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 27、1935年罗斯福政府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制度相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 28、(劳动关系制度化)时期,三方性原则开始出现。 29、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像英国,瑞典这样的福利国家。 30、经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彼得·鲁德克)。 31、在管理理论的丛林中相对重要的学派有(经验主义学派);(经理角色学派);(泉边理论学派) 32、解决劳资矛盾、劳资争端的途径趋于(制度化)和(法律化)。

劳动法作业标准答案

劳动法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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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作业1 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交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了与吴某的合同。请分析: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诉?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答:(1)不受劳动法调整。因为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是雇工以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雇工在雇佣的活动中受雇主的监督、指挥、控制。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虽然也是为定作人选任为之服务,但承揽人是独立完成工作,一般是自己的场地、生产工具,不受定作人监督控制,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工艺厂与吴某之间是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2)吴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为双方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工艺厂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吴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5:C A D A B 6 D(这是1994年《集体合同规定》第11条规定的,2003年新《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限定具体期限。)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 位。7——10:BDDC 二、多项选择题 1——5 ABD ABD ABCD ABCD CD 6——10 AD ABC ABCD ABD ABCD 三、名词 1、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3、竞业限制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重点

第一章 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表明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关系的概念。我国劳动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狭义: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 3、管理方的概念:狭义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从广义上看,管理方除了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非正式雇主协会。 4、管理方的特点:1)管理方具有职权,职权是能向隶属人员进行指挥、发出命令并要求下级强制服从并执行的权力以及给予奖惩的权力。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是经由一定正式程序而赋予某个职位的一种权力。它源于企业产权,是合法的。3)职权是由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 5、雇主协会的类型:1)行业协会,同某一行业企业组成的单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2)地区协会,由某一地区的多种企业组成的地区性协会代表该地区雇主的共同利益。3)雇主组织,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雇主组织可分为全国性雇主联合会、单一行业或产业的全国性协会、地区协会。 6、工会的定义: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工会的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地位: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代表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工会的特征:1)工会必须是一定人数以上的雇员的团体,一般不允许雇主及其代理人加入。2)工会属于社会团体而非政治性组织或经济性组织,即工会不得有政治和经济目的。3)作为社团,工会具有法人资格。4)工会有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雇主遵守《劳动法》等项权利。5)工会在与雇主的关系中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工会的权利:4)条,以及工会及其会员在采取产业行动中,享有豁免权。同时法律也对工会及其会员的权利进行倾斜性保护。P22 7、工会的职能:工会有整合职能、经济职能、民主功能、服务功能 8、工会的行为方式:“韦布五分法”1)互保互助,通过工会会费建立的基金中提取费用,向成员提供如医疗教育、娱乐、住房等福利。2)集体谈判,是工会与雇主交涉、协商确定薪酬、福利、工时、工作条件等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事务的活动,是为会员争取经济利益的最直接方式。3)劳动立法,工会通过立法建议、监督法律执行等方式保护雇员利益,促进工会发展。4)直接行动,在互助互保式集体谈判不能发挥作用时,工会采取罢工、罢市等方式。5)政治行为,主要包括向政府与立法机构施加压力,促使其颁布保护劳动者的条例或法律;建立政党或加入代表工人利益的政党。 第二章 一、冲突的原因:1、异化劳动的合法化2、客观的利益差异3、雇佣关系的性质4、劳动合同的性质5、心理契约的不履行6、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社会因素。 二、冲突的根源:工人努力工作,却不拥有最终的结果,这种异化劳动的合法化势必造成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矛盾,成为私有经济中不可能调和的冲突根源 三、冲突的表现形式: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冲突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出现分歧,甚至背道而驰的时候的表现形式。冲突一般包括显性冲突和隐性冲突。1、显性冲突对于员工来说表现为罢工、抵制、辞职、诉怨等;用人单位表现为关闭工厂、停工、惩处、辞退员工等。2、隐性冲突,员工主要表现为职务内绩效的降低,比如怠工、旷工、缺勤、偷懒等。用人单位则表现为排挤员工,随意安排员工等。 四、产业行动的概念:产业行动又称集体行动,是指劳资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中为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关闭工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进行对抗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由雇员或雇主以向对方施加压力为目的,单方面发动的导致正常工作暂时停止的一种活动。产业行动是集体协商、谈判失败后的高级斗争形式,也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和平手段所能够采取的最终的斗争或争议方法。 五、产业行动的形式 1、雇员的产业行动,1)罢工,产业行动最明显的方式。2)怠工,作为雇员产业行动的一种基本手段,是指工人既不离开工作岗们也不进行就地罢工,只是放慢工作速度或进行破坏性工作。3)联合抵制,是指雇员以影响消费者的方式来阻止雇主销售其最终产品。要据抵制对象不同,分为初级联合抵制和次级联合抵制。初级……是指工会直接向当事雇主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谈判条件的运动;抵制方式是通过劝说消费者不去购买雇主的产品来限制雇主产品市场。次级……是指工会向没有直接卷入劳动争议的雇主施加压力,使当事雇主处于不行地位而进行的运动。方式是开展工人运动,使消费者不购买雇主产品。4)纠察,指罢工员工在靠近企业入口或有关区域设置警戒线,用以阻止其他员工或者人员进入。5)“恶名单”“好名单”。“恶名单”指工会将那些与工作作对的雇主列入一个名单,在很多国家视为非法。“好名单”在这种名单上列入工会认为对工会“公正”的雇主。 2、雇主的产业行动,1)关闭工厂,指的是当雇主得知雇员准备罢工或者雇员刚开始罢工的时候,就关闭工厂,并且声称是被迫行为。2)雇佣替代劳动者,是指在正式员工罢工期间,雇主通过雇佣其他工人来代替罢工工人进行生产,以抵制或破坏工人罢工的一种手段。3)雇主充当罢工破坏者,指的是罢工期间,雇主借助其他雇主的生产能力完成生产任务。4)复工运动,雇主派人到罢工工人家中劝说罢工者或其家属,使他们相信不久之后,大多数工人都将会回到工厂,并且他们的利益也会得到良好的保障。5)黑名单,又叫黑表,雇主通过秘密调查,将一些不安分或有可能在劳动冲突中发挥带头作用的劳动者登记在一张表上,并暗中通知本行业其他雇主都不要雇佣他们6)排工,雇主对某些劳动者采取排斥的态度。 六、罢工的形式:根据罢工的目的可为经济罢工,反对不正当行为罢工,同情罢工。根据罢工有无工会组织,分为正式罢工,野猫式罢工,其他形式有就地罢工,象征性罢工,集体辞职,巡回罢工,间断罢工,总罢工。 七、罢工的法律约束:1)对公共事业的罢工限制,由于公共事业的社会性,许多国家法律严格限制公共事业的罢工权。另外法律严禁在公用事业部门举行巡回罢工和怠工。2)对其他行业的罢工的法律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罢工目的是为了达成集体协议时,罢工才是合法的),社会适当原则,罢工程度要使社会能够接受。均衡原则,罢工必须是逼不得已采取的方式,手段要合法,应该尽量使用其他较和平的方式。 八、合作的根源: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合作源于“被迫”(是指员工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和“获得满足”(第一,获得满足建立在工人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上,第二,工作本身带来的满足,第三,管理方的努力使员工获得满足。九、冲突向合作的转化及合作的方式:通过沟通或共同协商的方式。1、沟通的概念:沟通特指管理方向员工及其组织传达信息的过程。管理方沟通的目的在于向雇员提供组织信息,加深员工及其代表对组织的问题和管理方地位的理解,消除员工及其代表可以已有的错误观念。员工获得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巩固工会在集体谈判、组织内部劳资联合决策中的作用。沟通主要内容有:就业组织的介绍性质的信息。日常工作情况信息。就业组织政策或组织人员的调整的信息。就业组织的运作的详细信息。2、共同协商:指员工单位为协调员工的关系在制定决策之前,先征求员工的意见或态度,但是不需要征得员工或其代表同意的决策程序。共同协商的组织是协商委员会,由员工和管理方代表组成,主席由委员会成员每年选举产生。共同协商的作用,1)共同协商使双方在思想和行动上寻求更大的一致2)能够部分的调整劳动关系。 第三章 一、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1、劳动规则的订立者2、劳动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3、人力资源市场的宏观调控者4、劳动争议的调停者5、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二、劳动关系建立阶段的政府管理:主要体现在就业和劳动合同方面。1、就业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就业方面主要关注就业水平和就业模式。注意:1)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积极扩大就业2)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4)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2、我国劳动合同管理的框架由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构成,但以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主,其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关于劳动合同的规章和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确认和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履行等。 三、劳动关系存续阶段的政府管理:主要体在工资、劳动安全、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1、国家的工资管理主要包括: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制定工资政策和法规,宏观调控工资总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工资支付,尤其是保障欠薪支付,协调不同地区、行业、职业之间工资比例关系。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动态、适度宏观调控,指导企业选择和完善工资制度,监督企业在工资分配过程中遵守工资政策法规。对国家机关工资的直接管理,确定国家机关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工资水平。2、劳动安全的管理: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政府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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