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58号令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商务部部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二〇〇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

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三章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七)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八)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

(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商务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9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商务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检查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

(三)业务经营状况;

(四)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五)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从业人员资格;

(七)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报告,年审报告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中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实行考核和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发生变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其它检验鉴定机构兼职执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实施检查;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资料,被检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应当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经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1年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的有关年度文件和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或者提供的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四)机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

(五)违反其它检验鉴定管理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

(六)未经许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以合作、委托、转让等方式将其空白检验鉴定证书或者报告交由其它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使用以及将相关业务交由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承担的;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它地区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参照本办法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按照设立程序办理。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和境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一律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重新核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逾期不办的,不得从事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有关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10月22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及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外经贸部1995年10月9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十壹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于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于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诚信有序的检验鉴定行业秩序,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一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授权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年度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五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未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接受检验鉴定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检验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对外公布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名录、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违法行为,设立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条日常检查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检验 鉴定业务及与检验鉴定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其形式主要包括例行检查和现场跟踪检查。 检验鉴定机构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例行检查,检验鉴定业务活动发生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现场跟踪检查。 例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现场跟踪检查可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以往对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情况和检验鉴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对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检验鉴定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商品检验 1、商品检验也称货物检验,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商品的品种、数量(重量)、包装、安全 性能、卫生指标、残损情况、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从而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否符合交易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商品检验往往由有资格、权威、独立的第三者(专业检验机构)负责。一般要出具检验 证书,作为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索赔理赔依据。 3、商品检验的内容: a)品质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 b)数量和重(质)量检验: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质) 量进行检验。 c)包装检验:指对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检验。 d)卫生检验:指对肉类罐头、奶制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 e)残损鉴定:指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使用价值 的影响,估计损失程度,出具证明等。 4、买方的检验权------交付、收到与接受: a)接受: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因而接收货物的过程。 b)收到不等于接受。收到货物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以决定是否接受。 c)买方接受后不能拒绝。 d)买方的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 5、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三种检验方式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 6、检验的标准 对于商品进行残损检验时,以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提单或运单、

保险单、外轮理货报告或船务记录等有效单证作为检验标准。 7、检验的方法 检验方法是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实践中,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最好在签定合同时订明所用的具体检验方法。) 8、商检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 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包装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检验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 价值检验证书 残损检验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 温度检验证书 熏蒸证书 船舱检验证书 商检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是海关通关验放货物的有效证件。 9、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 报验→抽样→检验→签证或发行 进口商品应最迟不少于1/3的对外索赔期的时间内填写报验单,同时提交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相关资料。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进出口贸易的商品检验及在合同中的规定

进出口贸易的商品检验及在合同中的规定 ——符祥荣 进出口贸易的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进出口贸易商品的检验不但涉及到对货物质量、数量和包装的检验,还包括对货物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归属;同时也包括一些强制性检验和检疫的商品。 由于进出口贸易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地域跨度大,各种不确定因素比较多,货物在交付买方之前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所以货物检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检验权、商品检验的内容、商检时间和地点、商检机构、商检标准以及商检证书等内容尤为重要。 一、买方的检验权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1)款明确规定了买方在进出口贸易中关于货物的检验权,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检验权对卖方交予的货物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的结果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来决定是否接受货物以及卖方是否按合同完成了交货义务。对商品的检验是国际公约赋予买方的权利,所以买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买方要保留自己的检验权,以此作为日后检验商品、鉴定货物的基础。 二、检验的内容 在进出口贸易中,商检机构可以对进出口商品的不同方面进行检验,其中主要包括: 1.品质检验。商品检验机构在对进出口贸易商品进行品质检验时,会对商品的外观质量、内在质量、产品的物理或化学成分以及产品性能进行检验以确定商品的品质是否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商品性能是否可靠。 2.数量检验。数量检验是商检机构使用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量进行鉴定,以确定买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重量向买方提交了货物。因为商品在生产和运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数量和重量方面的误差,所以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应规定好具体使用哪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计重单位和溢短装条件。 3.包装检验。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检验是对商品包装的牢固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以判断是否适合商品的性质和特征和特点,是否适应货物流转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包装方法及包装材料是否符合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对包装进行检验时,还要核对包装标志的各项内容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4.卫生检验。卫生检验是对进出口贸易中与人类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肉、蛋、奶制品及水果等商品进行的强制性检验,对在检验中检出的细菌或寄生虫的产品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活出口。 5.残损检验,是指对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进行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检验。进口商检机构会依据发票、装箱单、保险单、重量单、提单、商务记录及外轮理货报告等有效单证或资料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受损原因及残损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定损失范围,并出具证明,作为有关方面索赔的依据。三、时间和地点 买卖双方之间确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是商品检验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双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基础知识50要点

1.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1988年,我国原商检部门最早将这一编码制度应用于原产地证的签发管理中。我国海关 已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H.S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制》 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的责 任 4.FOB、CFR、CIF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CIP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 输,同样适用陆运空运等多联方式 5.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1991年起采用现代米制。 6.条形码是快速、准确的进行商品信息交流和物流控制的现代化手段。目前,条形码被世 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 7.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官形态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使用者明确和隐含需 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8.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 9.商检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10.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 实现。《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节、仲裁、诉讼 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 的安全,有意地、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3.代为求偿权,又称“利益转让”活简称“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立法共同承担的一项 债权转移制度。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14.《检验证书》,适用于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入境货物和报检人要求或交接。结汇。结算 需要的入境货物。 15.销售服务过程包括进货验收、入库存放、提货搬运、商品陈列、装配调试、包装服务、 维修退货等内容。这一过程中工作质量最终影响商品非自身质量的优略。因此,商品良好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质量已被视为商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16.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签署的运输契约,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壹)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且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最新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试题汇总

2010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试题

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CFR和FOB的不同之处是前者由卖方负责租船并支付运费 B CIF和FOB CFR一样,都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这种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C FOB和CFR CIF都仅适用于海运 D FCA和CPT CIP适用于多种方式,包括多联运输. 2下列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B 国际惯例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守的规范,但它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承认或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才对当时人有约束力.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 D 我国规定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必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通常出现在轻工业产品、仪表仪器、成套设备等交易中的品质表示方式是 A凭说明书买卖 B 凭规格买卖 C 凭产地名称买卖 D 凭等级买卖 4 海关征税通常是按照商品的----------来征收 A毛重 B净重 C理论重量 D法定重量 5盎司和蒲式耳分别属于------单位 A 重量长度 B 重量容积 C 长度容积 D 容积长度 6商品外包装上印刷的小心轻放、防止潮湿等标志属于-----

A 运输标志 B 指示性标志 C 警告性标志 D口麦头 7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佣金是卖方或者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B佣金分为暗佣、明佣、双头佣等形式 C折扣是在远接个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一般用文字说明 D许多国家对用尽和折扣都要征税 8下列运输单据属于物权凭证的是 A海运提单 B航空提单 C海运单 D 邮包收据 9下列关于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两者造成损失的原因相同 B两者都属于全部损失 C共同海损是为接触或者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人为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 D单独海损既包括货物的损失,也包括费用损失 10 下列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引起不可抗力的事件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 B引起不可抗力的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C引起不可抗力的事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D 在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对双方都是有益的,尤其是买方,因为国际贸易实务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大都是买方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 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19年11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资格登记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 第九条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项目、注册固定资产、使用的技术标准目录等。

商检知识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为”M/”,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 ) A.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B.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C.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D.进口商品检验 2、报检单H.S编码栏应该填写几位数字?( ) A.4位 B.6位 C.8位 D.10位 3、以下所列,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的是( )。 A.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 B.入境旧机电产品的检验 C.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 D.装载非法检货物集装箱的检疫 4、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的,报检人凭哪种证单办理退运手续?( )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C.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D.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5、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某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则其检验检疫类别可以是( )。 A.L.M/ B./N C.R/S D.P/Q 6、产地检验、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企业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哦申请出具( )。 A.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B.出境货物通关单 C.出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D.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7、珠海某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进口一批设备,拟从广州口岸入境,最终运至东莞某加工厂。该批设备申请检验的地点是( )。 A.广州 B.深圳 C.珠海 D.东莞 8、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其商品编码对应的“检验检疫类别”应包含代码( )。 A.M B.Q C.R D.S 9、《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检验检疫类别”代码“R”和“Q”分别表示( )。 A.进口商品检验;进境动植物检疫 B.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动植物检疫 C.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境动植物检疫 D.进境动植物检疫;出境动植物检疫学易网 10、某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为“P.R/Q”,该商品出境时应实施( )。 A.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B.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C.动植物检疫 D.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11、以下所列,不属于检验检疫类别代码的是( )。 A.B B.L C.Q D.R 12、某企业分批进口一成套设备,其中部分设备和零配件对应的H.S编码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目录外的设备无须报检 B.目录外的零配件无须报检 C.目录外的设备和零配件均无须报检 D.目录外的设备和零配件均须报检 13、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 )后,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中国进出口商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虽然是世界重要的贸易大国,但中国现行的进出口商检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进出口商检目录存在法理偏差,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进出口商检存在重复检验问题,进出口商检难以衔接国际规则,等等。 中国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 货物贸易总额有望突破17000亿美元。如此巨量的货物流动,自然会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各方面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中国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顺利发展,有必要加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但中国现行商检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 进出口商检目录(种类表)存在法理偏差 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种类表)确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的规模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合格评定活动,对所有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但由于现行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与<商检法>立法宗旨存在较大偏差,强制性商检目录过于宽泛,目录结构严重 不合理,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技术规范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商检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不够,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的发展。 ——现行商检种类和内容未充分体现<商检法>要求 2

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中国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改。商检立 法宗旨中取消了原有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要求,而将社会公共利益列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与目标,同时也首次提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的要求;把种类表制定原则从”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明确更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进出口商检的依据规范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尚无检验依据的情况提出了规范的处理原则?取消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的检验要求,同时取消了依照对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的规定。但从实施近4年的实际情况看,现行商检行为与新<商检法>的要求仍有很多不相符合的地方,这在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中有清晰而且广泛的体现。 从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第一次颁布<检验商品种类表>到 1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商检种类表共进行了21次制定和调整。初始阶段以出口商检为主,但1980年代后期以后进口商检越来越受到重视,进口商检种类表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商检。但直到当前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依然超过进口商检种类, 出口商检(包括出口食品监督检验)3361种,比进口商检(包括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和入境民用商品验证)的3206种多155种。 ——种类表的结构与特性表明现行商检存在严重偏差 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归类, 目录中”检验检疫类 别”项下共6567个种类(不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这6567个 3

进出口检验鉴定资格考试试题

进出口检验鉴定资格考试试题(基础知识部分) (2010-05-14 23:07:43) 第一部分:判断题,每题0.5分(请用“T”表示正确,“F”表示错误) 1)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 H.S编码是专为海关征税而建立的。 3) 所有的违约行为都导致违约责任。 4) 在国际贸易术语当中,FOB,CIR和CIP仅适合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和CIF 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5) 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作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从1990年开始采用现代米制。 6) 进出口属于进出口技术,应当向商务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7)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与资合公司的双重性质,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合资性质。 8) 《海商法》中的船舶包括用于军事需要的船艇。 9) 责任保险担保只能限额给付。 10) 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11) 条形码是商品流通与国际市场的一种通用的国际语言,是商品身份证的国际统一编号。 12) 一船玉米,因高温潮湿在海运途中发霉变质,此种情况不在海上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内。 13) 在FCA、CPT和CIP条件下,其奉献的界定以货交承运人而定。 14)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 15) 我国法律规定,出口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 16) 我国关境是指除单独关境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17)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合同”。 18)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不行使而消灭。 19) 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20) 我国的《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及港口之间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是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的基本法,它源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同时又服务于进出口商品检验。 22) 《商检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2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其性质是商业性委托检验。 24) 进口商品装运前经检验可以替代按照规定对商品进口后进行的最终检验和验收。 25)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产地与出境口岸不一致时,出口商品可以直接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26) 合同履行的原则有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7)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 28) 所谓共同海损就是共同遭受的财产损失。 29)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30)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3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进出口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必不可少的和十分必要的。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并于当年8月1日起实施。 现在,全国商检机构有近二万名技术人员和专家,其中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在从事专业检验和科研工作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商检机构配备有精密的检验仪器设备,能胜任食品、土畜产品、化工产品、五金矿产、轻工、纺织、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等商品检验和化学分析、物理实验和微生物检验。 目前,中国商检机构与世界上二百多家商品检验机构建立了广泛的业务与合作关系,在国际检验领域中的声誉越来越高。 商品检验知识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 卫生检验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检验其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上款所列产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海关凭国家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又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放行。” 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由船舶检验机构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商检机构根据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议,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信所和注册资金;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 (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 (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 (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撤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

出口如何做商检

出口如何做商检,具体的步骤. 你只要提供你们产品的数量金额之类给商检局就可以了报检的数量一定要大于等于实际出口数量 费用是厂家承担的不过你暗地里把这笔钱算到产品成本上报价给客人也可以的啊 按摩器需要做商检的只要是海关规定要商检的产品每次出口都要做 按摩器出口到欧盟国家的话还要有CE认证 如果你自己不知道怎么做可以交给货代帮你处理或者找其他生产按摩器的厂家 商检是全国联网的不管你在哪个地方做你这边出口了只要有复印件就可以的 在你们公司有进口或出口许可权的前提下,办理进口或出口商检,做到备齐货(质量,数量,唛头要与同外商所签合同一致),商检所需文件(销售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具体你们的情况需要的单据不清楚),备齐这些条件,向商检部门申请报检,验货(依单),如商检合格依需要出凭单或凭条 如何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一、报验。分下列几种情况: (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2)在货到目的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然后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应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a)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副本); (b)国外商业发票; (c)装箱清单; (d)提单; (e)进口货物通知书。 如果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须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成交小样;如需申请残损鉴定的,须提供《货物残损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单证;如需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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