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笔记

柏浪涛刑法笔记
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

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

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

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因素三标准:

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

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1)过失的不法侵害

(2)动物侵害问题,

(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

(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判断)

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罪过形式的区分

对象错误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2.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二.53题)AB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官方立场,司法考试的观点即是法定符合说)

75岁以上老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宽处罚,过失犯罪的,应该从宽处罚

违法性认识错误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遂与预备的区分。“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教唆犯

(1)教唆的故意

(2)教唆的行为

(3)独立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注意:引诱、教唆未成年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卖淫罪(第359条);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5.帮助犯

(1)帮助的故意

(2)帮助的行为

(3)独立罪名

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注意: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该罪名貌似故意犯罪,实际上是过失犯罪,就更不属于帮助犯。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的特征。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而为了杀人而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3)处理方法: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例外的,数罪并罚。

(4)如何记忆牵连犯?实际上,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大多数实行数罪并罚,而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反倒不多。因此应当记忆“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常考的情形:

第 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

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论处。

第273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第355条第1款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有下列两种行为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一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最高法院《关于偷税抗税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罪论处。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310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杀害被绑架人,指杀害行为而不是杀害结果。

财产犯罪

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

违反被害人意志

转移占有而转移占有的犯罪平和型:盗窃罪

的犯罪(夺取型)

欺骗型:诈骗罪

取得型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

犯罪而转移占有的犯罪胁迫型:敲诈勒索罪

(交付型)

财产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犯罪(侵占型)

的犯罪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型)

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抢劫罪

//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

根据司法解释(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

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绑架罪

(1)客观区分:三角关系还是两角关系。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是同一个人。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

(2)主观区分。绑架罪具有两个主观要素:第一,具有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担忧的意思。第二,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注意:这两个主观要素不要求客观表现。当行为人带着这两个主观要素实力控制了人质后,绑架罪便既遂了。

类似情形总结:

(1)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告知妻子自己被甲绑架了。 ① 乙告知了自己被绑架事实。甲构成绑架罪。

② 乙向妻子隐瞒了被绑架事实。甲仍构成绑架罪,因为甲具备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也具备了主观要素,而且此时绑架罪也既遂了。

(2)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隐瞒自己被绑架的事实。

① 乙隐瞒了被绑架事实。甲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属于两者间犯罪。

② 乙告知了自己被绑架事实,妻子很担心,或虽隐瞒了但妻子猜出来乙被绑架了,妻子很担心。妻子按照乙的要求打钱给乙。乙将钱给甲。甲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仍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仍属于两者间犯罪。当然了,如果妻子很担心并直接联系了甲,甲让妻子给钱,则甲便具有利用妻子担忧的意思和勒索的目的,转化成了绑架罪。

(3)貌似三角,实为两角。如果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在空间上距离很近,可以整体对待,则行为人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例如,甲持枪劫持商场保安,并要求眼前的收银员交钱,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1

(4)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以绑架意图实施绑架,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又触犯了抢劫罪,择一重罪论处。

抢夺罪

① 行为公式:对物实施暴力 → 对人有危险 ②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关系

盗窃罪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盗窃与侵占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

侵占罪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就是盗窃;如果行为人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

修八增加三种行为方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分数额)

诈骗罪

行为公式: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总结三者区分: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有处分权利)→受害人(没有受骗)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没有处分权利)→受害人(没有受骗)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被利用人)→受害人(受骗人)

敲诈勒索罪

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本质区别: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使其无法反抗,别无选择。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相同:犯罪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财物。

区分:瑕疵原因不同。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

★侵占罪与诈骗罪

盗窃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诈骗罪: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通过欺骗手段→变成自己占有、所有。

侵占罪: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司法解释:生产而未销售,货值达15万,定未遂。

抢劫不计数额

★招摇撞骗罪法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514583.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整理版)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讲义卷) 知识框架 第一讲刑法论 特别提示 一、刑法总论体系 分值分布:大致上,刑法每年考查90分,总论与分论各占一半。总论中,刑法论 占10%,犯罪论占70%,1.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4.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 能性 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共犯) 1. 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刑罚论 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刑犯 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侵犯社会侵犯个人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 分论 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 侵害国家职能的 危害国家存立的 犯罪的成立问题: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时间发展问题:犯罪形态 刑法论: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效力 犯罪论 刑罚论:体系→裁量→执行→消灭

二、刑法论 本讲的考试重点:刑法的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概说 刑法=犯罪+刑罚。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至今刑法修正案共有八个。 2.单行刑法。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注意】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和刑罚规范。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此做法。在我国,只有刑法典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这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既规制人们的行为,又规制法官的裁判活动。 2.法益保护机能。这是指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这是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人只能根据刑法规定来处罚,应当保障其合法权利。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刑法典的内容。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态度 1.就解释的灵活性而言,应坚持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相结合。所谓严格解释,是指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来解释;所谓灵活解释,是指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灵活地阐明法律的含义。 2.就解释的目标而言,应坚持客观解释,而非主观解释。所谓主观解释,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立法原意或立法者主观意思;所谓客观解释,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法律的现时的客观含义。刑法条文一旦颁布,便脱离了立法者,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对刑法的解释,不应刻舟求剑,而应根据社会发展探求刑法条文当下的含义。 【注意】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是解释法律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否则理论研究就没有必要了。例如,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钱包,便拿走钱包。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味定侵占罪。 (三)解释的理由

司法考试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考试的时候就想写点东西记录下来,如今考过了,就写下来吧。 首先,有几点声明: 1、如果你是想靠只看三大本过司考,那后面不用看了,我没试过,不敢瞎说。 2、若2015年司法考试有较大改革,请慎重参考以下内容。 3、本文重点在推荐老师,其实最主要的依据是张三太郎那篇帖子,只不过我时间有限,所以范围更小,一些他推荐的老师我没时间听,不做评价。另外,我是推荐老师,不是推荐学校,恐怕没有哪个学校能把这些老师全部网罗进来,所以,去哪找他们的课程呢?如果想节约成本,论坛、淘宝,你懂得。 4、有些推荐的老师会同时推荐一些书。别紧张,不是让你自己看的,否则不如看三大本了。这些书全部都是这些老师作为讲义用的,跟着划就行了。 5、我只是提供一个实在没办法的办法,一个半月对司法考试来说太短了,除了百分百的努力,还需要很大的运气成分。我相信,如果不是赶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话,我八成也挂了。所以如果想尽量降低运气因素,还请多留出一些时间复习。 然后,说一下必备的条件: 1、受过法学本科教育。有多少基础在其次,最主要的是要

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思维。我的基础就不好,毕业10年都忘光了,还思维方式多少还在。 2、良好的身体。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尤其是到最后,可能要每天熬夜。考试过程中,2天12个半小时大脑高速运转,不是每个人都承受得了的,可能有些战友会有体会,考完试后,感觉整个身体都被掏空了。 3、健康的心态。首先最好别有看看就能过的心态,除非你是超级学霸。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即使通读一遍,可能需要的都不止1个半月,何况你要记住。当然,千万不要有肯定过不了直接放弃的心态。考试就是给人过的,既然有固定的通过率,通过的为什么不能是你?如果从心态上放弃,你就完了。司法考试真正难的地方在于涉及的面太广,当你做做真题你会发现,其实考题并不难。第三,不要有把每个知识点都弄清楚死扣的心态,耽误的时间是不值得。最后,不要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不能急躁,否则你会乱了方寸。当你同时带着复习考试和学习知识的心态复习时,你会发现,至少在心理上你会轻松很多。 4、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照一般说法,司法考试比较保险的有效复习时间是600-800小时。如果少于400小时,就比较危险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人,但你有把握你就是“二班”的?一个半月实在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这一个半月里,可能你要抛下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2020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 目录 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 3.正当防卫 (2) 4.偶然避险 (3) 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 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 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 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 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 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 11.既遂认定 (6) 12.易考情形(按照主流观点判断): (6) 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 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 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 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 17.盗窃行为方式 (8) 18.死者占有问题 (9) 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 20.盗窃行为方式 (10) 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 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 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 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

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 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至于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和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制造了好结果(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不取决于其制造的结果,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要看行为本身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人若缺乏防卫认识,只有犯罪故意,则其行为具有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 3.正当防卫 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而是观点的展示: 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问题是,如此的话,丙就必须忍受乙的行为。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

柏浪涛 刑法总则

刑法知识体系 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 处罚规定 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 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 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犯罪 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1

第一章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 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常见的解释技巧有: 1.平义解释 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这就要求该罪中的“丢失”不能仅仅理解为“遗失”,而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失去对枪支的占有”。 【注意】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是指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捡到枪支后,在阳台把玩时,由于过失,导致枪支掉落砸死了行人。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枪支当作凶器,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述阳台案中的枪支只起到一个花盆的作用。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 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例如,十四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据此,小于十四周岁的人便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5.补正解释 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例如,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不属于减轻处罚,而属于从轻处罚。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6.类推解释 2 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2012年 柏浪涛150道题及答案

2012年柏浪涛150道题及答案 (指南针综合提高班讲义) 编者按: 本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旨在提高多选题、不定项题的答题能力。多选题是胜败关键。本题难度与真题的多选题难度接近,贴近实战,具有检测性,若答对一半,则预示目前已过关。本题经过测试,做了一些修正,与辅导班发的讲义略有不同。 在八月下旬,会有面向冲刺的70道题公布。总共220道题,认真掌握,就会实现刑法通关公式:认真看两遍刑法攻略+ 做200多道方向正确的题。祝愿好成绩,欢迎指正。 一、刑法的解释 1. 下列解释,属于扩大解释的有:() A.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 B.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C.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D.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2. 下列可以进行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的有() A. 行贿罪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B. 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人不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适用于特别累犯。 C. 2011年,最高法院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公布指导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判决原则上可以进行类推解释。 D. 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B.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司法权的制约,而不包括对立法权的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D.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禁止习惯法,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 B.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C.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必须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去类推解释 D. 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了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效力 5. 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保护管辖原则要求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不实行双重犯罪原则 B. 我国公民甲在日本与13周岁的日本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该行为在日本无罪(日本奸淫幼女犯罪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3周岁的女孩),但在我国有罪。我国管辖此案时,可类推适用保护管辖的双重犯罪原则,对甲作无罪处理 C. 普遍管辖针对的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使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D.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我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时,即使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可以判决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 b.购买+使用=购买。(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关于对甲的处理。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死,最终定杀人未遂。

柏浪涛刑法150题2013刑法

柏浪涛2013年150道题 编者按: 本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旨在提高多选题、不定项题的答题能力及综合运用能力。 一、刑法的解释 1. 下列解释,属于扩大解释的有:() A.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 B.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C.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D.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2. 关于类推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法官解释条文时应朝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释 B.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违反了民主主义 C. 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可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 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人不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特别累犯。 二、罪刑法定原则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B.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司法权的制约,而不包括对立法权的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D.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禁止习惯法,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 B.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基于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的要求 C. 民法与刑法是对立排斥关系,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也是对立排斥关系,成立前者便不可能成立后者 D. 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是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贯彻了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 三、刑法的效力 5. 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保护管辖原则要求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不实行双重犯罪原则 B. 我国公民甲在日本与13周岁的日本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该行为在日本无罪(日本奸淫幼女犯罪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3周岁的女孩),但在我国有罪。我国管辖此案时,可类推适用保护管辖的双重犯罪原则,对甲作无罪处理 C. 普遍管辖针对的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使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D.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我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时,即使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可以判决并追究刑事责任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刑法中的众多标准: 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 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 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如 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 (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仅供参考)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个人主观性较大,仅供参考!!!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本文会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3、老钟曰:“翻到你最信任的民法老师写得教程,他写的合同部分,看他能再给你提供什么启示?能对你有什么帮助?你一看他的书,TM连帮助都没有,把书撕了,换人!”“不带着问题,不带着你的鉴别力,那你学习的效率是很低的。” 4.最终的目的:一定要看该老师的课和教材看完之后对你做题有什么帮助,如果某一道题你看得出来有意回避或者不讲,或者讲得暧昧不清的,或者上课光讲笑话(专门术语:相声流)的,遇到这种,把书撕了,换人!一定要讲干货! 5.第一次失利的同学,两考的同学,说难听一点第一次参考被坑过一次的同学,关于老师的重要性,肯定深有体会。 6、千万不要陷入-老师万能论-当中去,好老师,是帮你找准方向、减负。但是真题该做的做,该背的还是要背!!!!!!!!!!!!!! 首先,关于今年教材、模拟题、真题、法条等推荐: 我们推荐的司考书籍,涵盖教材、真题、模拟题、考纲等,是历年通过学员的总结出来的,是一个完成的体系,均可以联系我们购买。 推荐一:2015司法考试厚大司考讲义全8本,行政、民法、民诉、商经、刑法、理论、刑诉、三国 推荐二:2015国家司法考试厚大司考厚大真题全套8本 推荐三:上律·指南针教育 2015版国家司法考试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8册 推荐四:三大本 推荐五:考试大纲 推荐六:考前模拟题 其次,说说各个科目及授课老师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阮齐林、陈永生、袁登明](坚守旧理论)、徐光华、罗翔、

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 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 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 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

介入因素三标准: 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 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1)过失的不法侵害 (2)动物侵害问题, (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 (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判断) 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罪过形式的区分 对象错误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目前公认写的好的司考书籍和老师的推荐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3、老钟曰:“翻到你最信任的民法老师写得教程,他写的合同部分,看他能再给你提供什么启示?能对你有什么帮助?你一看他的书,TM连帮助都没有,把书撕了,换人!”“不带着问题,不带着你的鉴别力,那你学习的效率是很低的。” 4.最终的目的:一定要看该老师的课和教材看完之后对你做题有什么帮助,如果某一道题你看得出来有意回避或者不讲,或者讲得暧昧不清的,或者上课光讲笑话(专门术语:相声流)的,遇到这种,把书撕了,换人!一定要讲干货! 5.第一次失利的同学,两考的同学,说难听一点第一次参考被坑过一次的同学,关于老师的重要性,肯定深有体会。 6、本博文次年更新会在10月左右,主要更新内容为老师上一年度授课表现进行评价,也即如果表现不佳,将不会出现在下年度的推荐榜上。 7、千万不要陷入-老师万能论-当中去,好老师,是帮你找准方向、减负。但是真题该做的做,该背的还是要背!!!!!!!!!!!!!!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阮齐林、陈永生、袁登明](坚守旧理论)、徐光华、罗翔、刘逢校(表面上的旧理论维护者,骨子里的新旧参杂)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博主按语: 关于刑法,套用老钟在课上经常提到的一句话:“行动非常迟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 13年再次证实当下考察新理论!张明楷老人家直接扒老理论内裤了,我怀疑刘凤科讲课这么张扬和老张的脾气有关,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有没有童鞋觉得2013年卷二多选60题是对秘密窃取的公然调戏~ ————————————————————华丽的分割线——————————————————————

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doc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 ▼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客观要件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犯罪故意 主观要件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年龄 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违法可能性认识 期待可能性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共同行为 共同故意 理论分论(正犯、共犯) 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 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犯与犯罪形态) 罪数行为单数 行为复数 数罪 犯罪论 成立 条件

▼刑罚论: 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 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 ▼分论 侵犯个人法益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财产犯罪: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 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 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 反职责罪 第一讲刑法论 ▼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 ▼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

【指南针司考】刑法80题 (柏浪涛)

2014刑法冲刺80题 柏浪涛 【提示】80题背后的100个考点,请扎实掌握。 下列选择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 1.王某(男)找了甲(卖淫女)、乙(卖淫男)、丙(某公司职员的妻子),四人在王某 家的地下室,关起门来进行淫乱活动。该活动被四邻发现,邻居们气愤不已,难以接受,遂报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了维护和谐的小区环境,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B.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为了平息群众们的愤慨,应追究王某的刑事 责任 C.虽然卖淫嫖娼、通奸不是犯罪行为,但因为王某等四人以聚众的方式进行,所以构 成聚众淫乱罪。这是一种扩大解释 D.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的正常性感情,所以要求该淫乱活动具有公然性。依 此,王某等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2.李某(警察)在执勤时,所携带枪支被歹徒田某抢夺去。李某担心被处分,没有向单位 报告。田某某天在楼顶喝酒时,不慎致枪支掉落,将一位行人砸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由于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丢失”枪支,而李某不是丢失枪支,基于此原因,不构成该罪 B.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可以解释为“非自愿而导致枪支脱离控制”,这是一种扩大解释。因此,李某的枪支属于丢失枪支 C.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行人重伤的结果属于严重后果,所以李某构成该罪 D.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仅指不法分子用枪支作为违法犯罪工具而导致的严重后果。这是一种缩小解释。因此,李某不构成该罪 3.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有以下观点: 1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2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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