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票据印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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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票据印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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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印刷技术·数字印艺》2013年第01期

2012年12月5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公告,批准HJ 2530-201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二部分:商业票据印刷》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告要求,该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继《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一部分:平版印刷》后批准的第二个绿色

印刷标准。

该标准由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由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等起草,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该标准对商业票据印刷的原辅材料、印刷过程的环境控制和印刷品的有害物限量作出了规定。标准的技术内容分为强制性要求和选择性要求两大部分。按照标准规定将对印刷过程的环境措施进行环境行为评价,根据印前、印中、印后三个过程中针对资源节约、节能及回收利用的三个方面实施考核。

柯达接受8.3亿美元融资

2012年11月29日,柯达公司宣布已经接受了一组债权人提供的8.3亿美元的融资方案,这笔贷款将取代本月早些时候宣布的7.93亿美元融资方案。之前的融资方案由三大组织共同

提出,新的方案允许更多债权人参与。这笔融资的获得将取决于柯达能否成功以至少5亿美元的价格出售其数字成像专利。出售专利以及全部或部分文档成像和个人成像服务,有可能意味着柯达将把转型重点放到商业成像领域,而不再关注消费业务。

欧洲地区第一台网屏TRUEPRESS JETSX B2喷墨印刷系统落户英国

近日,英国商业印刷企业RCS公司成功安装欧洲第一台网屏TRUEPRESS JETSX B2喷墨印刷系统,这款设备也是全球第一款全彩色双面B2幅面单张纸喷墨印刷系统。RCS公司常务董事迈克尔?托德认为,其引进的新设备如同“改变业务模式规则的创新者”,可以帮助印刷企业打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并赢得更多商业机会。

EFI收购英国Technique公司

近日,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EFI公司宣布正式收购专为印刷和包装行业开发MIS/ERP

软件的英国Technique公司。这家英国公司旗下拥有位于英国北部城市利兹的Technique业务系统有限公司和位于美国东部特拉华州的Technique公司。

EFI公司拥有一系列MIS/ERP软件解决方案,收购新公司之后有望将Technique公司的产品与Monarch、Pace和Radius解决方案进行融合。收购之后,Technique公司的管理团队和员工也将纳入到EFI公司的产品软件业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the acute toxicity —Zebrafish (Danio rerio) eggs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4) 8 样品 (4) 9 分析步骤 (6)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3 试验报告 (9) 14 废弃物处置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相关发育阶段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种鱼驯养及维持 (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产卵盒示意图 (12)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鉴别 (1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24孔细胞培养板试验布局设置方案 (1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推荐的数据记录表 (16)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寇式法计算LC50 (1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急性毒性测定的斑马鱼卵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马鱼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 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 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 究所和江苏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时,应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应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环境影响咨询业务,要执行鄂价费字1998387号文有关规定,按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1 空气污染 1-6-1-1 标准大气的成分 标准大气的成分见表1-98。 标准大气的成分表1-98 成分 相对分子质量 体积百分比 重量百分比 分压 (×133.3224Pa) 氮N2 28.0134 78.084 75.520 593.44 氧O2 31.9988 20.948 23.142 159.20 氩Ar 39.948 0.934 1.288 7.10 二氧化碳CO2 44.00995 3.14×10-2 4.8×10-2 2.4×10-1 氖Ne 20.183 1.82×10-3 1.3×10-3 1.4×10-2 氦He 4.0026 5.24×10-4 6.9×10-5 4.0×10-3 氪Kr 83.80 1.14×10-4 3.3×10-4 8.7×10-4 氙Xe 131.30 8.7×10-6 3.9×10-5 6.6×10-5 氢H2 2.01594 5×10-5 3.5×10-6 4×10-4 甲烷CH4 16.04303 2×10-4 1×10-4 1.5×10-3 一氧化二氮N2O 44.0128 5×10-5 8×10-4 4×10-3 臭氧O3 47.9982 夏:0~7×10-6 0~1×10-5 0~5×10-5 冬:0~2×10-6 0~0.3×10-5 0~1.5×10-5 二氧化硫SO2 64.0628 0~1×10-4 0~2×10-4 0~8×10-4 二氧化氮NO2 46.0055 0~2×10-6 0~3×10-6 0~1.5×10-5 氨NH3 17.03061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一氧化碳CO 28.01055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碘I2 253.8088 0~1×10-6 0~9×10-6 0~8×10-6 注:本表摘自《法定计量单位与科技常数》。1-6-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6-1-3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1-99。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1-99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标准m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① 0.12 0.30 0.50 年平均② 0.08 0.20 0.30 二氧化硫 年平均②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1小时平均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年平均 0.05 0.05 0.10 日平均 0.10 0.10 0.15 1小时平均 0.15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1小时平均 10.00 10.00 20.00 臭氧(O3) 一小时平均 0.16 0.20 0.20 注:本表摘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6-1-4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100。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1-100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一次 日平均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18 环氧氯丙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 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2004-12-1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I

目录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II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V

印刷行业VOC排放标准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Z 61 备案号: XXXX-XXXX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xxx-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 报批稿) -■-■发布 -1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Array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技术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印刷油墨VOC S含量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监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布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采样和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监测工况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标准实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标准项目简要情况 (一)任务来源 本项目是2015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立项的行业标准,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下发“2015年第一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制修订与研究开发工作项目计划”中的重要内容,项目编号为CY/Z XXXX-20XX,项目名称为《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由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装印刷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0/SC 3)归口。 (二)标准的起草单位及起草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永发印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东莞职业技术学院、金鹰(福建)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印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江苏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永发印务(东莞)有限公司、深圳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技师学院。 本标准起草人为张旭亮、刘西省、严尧、陶艳、李小东、杨国强、吴旭辉、郑伟、孔真、朱洁、薛哲纯、谢森、俞朝晖、曹凤翎、刘映平、陈琪莎、陈明权、李红慧、陈耕夫。 (三)主要工作过程 1. 起草组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2016年11月17日,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装印刷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0/SC3)在北京召开《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起草组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就标准起草组组建及标准初稿的相关问题、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协商与研究。会议对《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的提出及立项进行了简要回顾,起草单位介绍了标准草案框架的形成过程。

(1)会议确定了《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起草人及执笔人。会议确定起草单位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永发印务(东莞)有限公司、金鹰(福建)印刷有限公司、深圳永发印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印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等。 (2)会议确定起草人为张旭亮、刘西省、陶艳、杨国强、谢森、吴旭辉、孔真、郑伟、朱洁、薛哲纯、曹凤翎、刘映平、陈琪莎等。确定执笔人为张旭亮、刘西省、陶艳、杨国强、谢森、吴旭辉、孔真、郑伟、朱洁、薛哲纯、曹凤翎、刘映平、陈琪莎等。起草组组长为张旭亮,副组长:陶艳、朱洁。 (3)会议对《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标准题目、框架结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会议确定,标准的题目为《包装印刷通用设计规范》;英文题目为General rules of design for package printing。 (4)会议确定,本标准的框架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印刷设计要求及参考文献等五个部分。 (5)会议对标准的范围进行了修改,确定范围为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印刷通用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印制设计。本标准适用于包装印刷产品的印刷设计。 (6)会议确定了本标准的术语为包装印刷、包装印刷设计、出血位及专色等术语,术语定义在会后进行补充和完善。 (7)会议对印刷设计要求进行了讨论,确定印刷设计要求以下分为基本要求、结构设计要求、材料设计要求及印制要求。印制要求中分为颜色模式、图像分辨率、图形、文字、专色、出血位、烫印、压凹凸、局部上光、覆膜、成型、其他表面整饰及文件格式等。 (8)会议对印刷设计要求进行了讨论,确定:“4.1总体设计要求”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

包装印刷制作工-职业标准

包装印刷制作工_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包装印刷制作工 1.2 职业定义 在包装印刷行业中从事包装印刷(先定胶印)与印后加工操作及一般管理工作。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设五个等级。目前先定三个等级,分为包装印刷制作工初级(五级)、包装印刷制作工中级(四级)、包装印刷制作工高级(三级)。 1.4 职业环境 包装印刷企业车间的作业场地,并配备有相关印刷设备、物料及工位器具。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形体知觉、手臂灵活性、色彩识辨能力、操作协调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力) 1.7 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职业晋级培训教育:初级工不少于210标准学时;中级工不少于310标准学时;高级工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包装印刷初级培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务)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包装印刷中级培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务)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包装印刷高级培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务)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1.7.3 培训场地条件 1.8 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和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申报包装印刷制作工初级——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经本职业初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申报包装印刷制作工中级——已取得包装印刷制作工初级证书,经本职业中 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申报包装印刷制作工高级——已取得包装印刷制作工中级证书,经本职业高 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两项考试均采用百分制,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考试20名考生配1名考评员,技能考核10名配1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1.8.6鉴定场地与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操作技能考核——在具备基本设施条件的技能考核点(考核站或指定企业)。 2. 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2.2 职业基本知识 必须掌握本职业从业人员通用基础知识,包括专业基本知识,法律常识,安全知识,环境保护知识等。 3.工作要求 3.1 包装印刷初级工作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 —3—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7)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7)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7)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8)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8)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9)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9)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10)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10)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10)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1) (一)指导思想 (11) (二)基本原则 (11)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11)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11)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12)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12) 三、规划目标 (12) (一)总体目标 (12) (二)具体指标 (13) —4—

四、规划任务 (13)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3) 1.环境质量标准 (14) (1)水环境质量标准 (14)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4)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15)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5)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15)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6)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6)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7)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8)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9)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19) 3.环境监测规范 (19)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0) (2)环境标准样品 (20)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1) 4.环境基础类标准 (21) 5.管理规范类标准 (22)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23)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4)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24)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24) —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法规电子废物令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印刷厂各工序检验标准

***印刷有限公司 各 工 序 检 验 标 准

1 目的 在顾客未提出特别要求时,明确本公司生产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水平及检验标准,明确原辅材料进货、产品储存运输应达到的质量水平。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含生产工序委外加工)、储存和运输等过程的质量控制,适用于顾客没有特别规定的产品生产质量控制与检验,适用于营业部门与顾客沟通、进行业务洽谈时参考,适用于生产技术部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工序生产质量控制,适用于生产技术部和品质部对工序产品或成品进行检验,适用于全质办和品质部对采购、产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等过程进行巡查或抽检。 本标准不涉及公司生产设备及其所需的备件采购、备件委外加工。 3.定义 质量标准——原辅材料进货和投入生产要求的质量项目、生产产品要求的质量项目、储存和运输产品要求的质量项目、部门或车间工序人员工作过程的操作项目,应达到的水平。 检验标准:质管人员、检验人员在进行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判定时,在进行现场巡查或抽查时,所依照的质量标准、有关的条款或数值。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指成品或半成品,在储存与交付阶段指进入成品仓库的成品。 半成品:指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加工后的工序产品,但成型加工工序后的产品除外。 4. 引用文件 GB 13024-91 箱纸板 GB 13023-91 瓦楞原纸 QB 1011-91 单面涂布白板纸 ZBY 32024-90 白卡纸 GB/T 10335-1995 铜版纸 GB 7705-1987 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7497-1988 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 6544-1999 瓦楞纸板 GB 6543-86 瓦楞纸箱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及抽样表 GB/T 6545-1998 瓦楞纸板耐破强度的测定方法 GB/T 6546-1998 瓦楞纸板边压强度的测定方法 GB/T6547-1998 瓦楞纸板厚度的测定方法 GB/T 6548-1998 瓦楞纸板粘合强度的测定方法 5 原辅材料质量标准 5.1.1 原纸进货质量标准 a) 箱纸板——根据GB 13024-91 箱纸板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将箱纸板分为4级:高档箱纸板(一等)、普通箱纸板(二等)、普通箱纸板(三等)、挂面纸(四等)。进货检验必检项目为定量、紧度、耐破指数、横向环压指数、水份,具体技术指标见表一。 b) 瓦楞原纸——根据GB 13023-91 瓦楞原纸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将瓦楞原纸分为3级:高强瓦楞纸(一等)、普通瓦楞纸纸(二等)、普通瓦楞纸纸(三等)。进货检验必检项目为定量、紧度、横向环压指数、纵向裂断长、水份,具体技术指标见表二。c) 单面涂布白板纸——按QB 1011-91 单面涂布白板纸对厚度、定量、白度、横向耐折、横向挺度、水份进行检测,并按技术指标进行判定,见附表三。. d) 白卡纸——按ZBY 32024-90 白卡纸对厚度、定量、白度、横向挺度、水份进行检测,并按技术指标进行判定,见表四。 e) 铜版纸——符合GB/T 10335-1995 铜版纸。 f) 对原纸纸色的要求:在现有生产工艺流程中、在规定的原纸库存期间、在成品库存期间、在搬运装车发货期间,不会产生明显的原纸变色(在800mm距离观察)。 g) 各种原纸须符合环保要求,由供方提供定期型式试验的检测报告,每年至少1次。 5.1.2 原纸进货检验抽样及判定 5.1.2.1 抽样方式: a) 箱纸板、瓦楞原纸:1~25件抽2件;26~150件抽5件;

印刷行业VOC排放标准

ICS 13 020 40 Z 61 备案号:XXXX-XXXX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xxx-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报批稿) 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 xx-2010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技术内容 (6)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6) 4.2印刷油墨VOC S含量限值 (6) 4.3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6)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7) 4.5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7) 4.6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7) 5. 监测 (7) 5.1布点 (8) 5.2采样和分析 (8) 5.3监测工况要求 (8) 6. 标准实施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印刷行业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11) 附录D(规范性附录)VOC S监测方法 (12) 参考文献 (1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发酵行业(酵母)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目录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指标体系 (2) 5 评价方法 (8) 6 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 (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酵母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酵母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联合提出。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以糖蜜或淀粉水解糖为主要原料,采用通风发酵培养、分离、过滤等工序生产的酵母行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酵母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保领跑者等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1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32099 酵母产品分类导则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CJ/T 51-2004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33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由相互联系、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系列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指标所组成的,用于评价清洁生产水平的指标集合。 3.3 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 酵母产品生产中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的种类、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指标,影响到酵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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