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

(二)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聘期起止时间。

(四)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五)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条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意续聘,应及时

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应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除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40%,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单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单项法律顾问服务: (一)IPO上市、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投标等重大事项,法律规定或交易对方要求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且内部法务人员无法单独完成或外聘律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 第四条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 (二)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涉外法律事务; (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着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 (五)其他特殊业务 第五条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 第六条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可建议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办理

有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业务需要,结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库。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没有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填写《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请单提交公司法律部门。 第十条公司法律部门收到申请单后,应及时开展律师选聘工作。法律部门选聘律师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申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参加选聘。 第十一条选聘律师应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综合衡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选择服务优质、报价公道、具有相应从业资质和良好业绩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十二条对于选定的律师,应当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公司法律部门根据选聘材料和谈判情况,起草、审定和社会律师之间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四)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五)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备案事项包括聘用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事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收取比例、服务期限等。

律师工作责任

律师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3,负责与外聘律师的对接工作,协助、跟进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4,协助销售人员催讨应收账款。 5,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负责公司法律知识培训和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普法宣传;7,负责知识产权、驰名商标的对接工作。

工作内容: 1,审核各类标准、非标合同,提出修改意见,若有需要帮助其他部门起草所需合同。 2,他人起诉公司或者提起仲裁程序的,积极应对,必要时代表公司起诉他人,维护公司利益。 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好配合以及跟踪工作。 工作流程: 1,EM接收各地分公司、责任中心、加盟商销售合同或者接收纸质合同,修改不利条款,告之对应法律风险,以此为基础销售跟客户再次协商确定合同。销售员或者区域经理持合同过来签字,做好登记工

作。 2,如果公司做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及船票,积极应诉,收集证据,答辩期间提出答辩状,如有可提起管辖权异议,如对法院裁定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接着是开庭,收到判决书,如不服可上诉,二审为终审,可以申请再审,一二审均可调解结案。 4,针对销售提交的应收款,协同业务员上门催款,注意方式,告之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我司将采取法律程序的后果,如无果,指导销售收集提供证据(一般是销售合同,汇款凭证,验收凭证,发票签收凭证等以及对方单位基本工商信息),联系外聘律师,将材料送给律师,由外聘律师起草律师函,发给欠款客户。如律师函发出一段时

间仍未果,跟销售商量起动诉讼程序。流程同2跟3. 5,电话,EM,当面为公司人员解答各类法律问题。 6,根据领导安排或者对应部门需求,制作培训课件,同时跟对接人联系,约好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届时上门培训。 7,收集知识产权侵权信息,及时反馈给领导层,根据指示做出相应 处,适当让步,注意诉讼技巧,多用财产保全措施。 5,咨询方面要快速解答,如自身盲区,可回复待查阅后告之,切勿不懂装懂,害人害己。 6,培训需人力备案,课件需给领导过目,培训内容需与公司战略相符。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 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 (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专项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 第八条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九条在符合第六条、第八条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以上者,应优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一)熟悉电信企业运营,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

外聘律师管理流程

聘用外部律师管理流程 1. 目的 为适应公司对外部法律服务的需求,整合公司外部律师资源,规范外部律师服务工作,特制订本管理流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遴选、聘用、评估外部律师及其工作等事项。 3. 术语及定义 3.1外部律师: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 3.2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选聘,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 3.3单项事务外聘律师:由公司选聘、除常年法律顾问以外,针对某一具体法律事务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 3.4当事部门:指担当一定职责、任务,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公司职能部门、项目公司。 4.外部律师服务内容 4.1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4.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4.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起草或修改劳动合同; 4.4对公司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 4.5参与重大投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活动,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4.6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 4.7接受公司委托参加诉讼或仲裁案件等。 5. 职责 5.1 法务部 5.1.1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出聘用常年法律顾问方案,推荐侯选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经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5.1.2针对公司单项法律事务需求,提出聘用外部律师意见,经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或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公司当事部门提出的聘用外部律师意见。 5.1.3负责与外部律师的联络沟通,引导外部律师与公司相关部门、项目公司之间的业务对接; 5.1.4负责办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外部律师的委托代理手续,协助外部律师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1.5 对外部律师的工作能力、服务水平提出评估意见等。 5.2当事部门 5.2.1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用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推荐备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部律师聘用手续; 5.2.2向受聘外部律师提出具体服务要求,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证据,配合外部律师工作; 5.2.3对受聘外部律师的工作能力、服务水平进行评价等。 5.3法务分管领导、总经理 5.3.1统筹外部律师的聘用、评估活动; 5.3.2参与外部律师的遴选与聘用审核。 6. 工作程序 6.1外部律师的遴选 6.1.1根据服务方式不同,公司聘用外部律师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两类,其中常年法律顾问可聘请一家或一家以上律师事务所担任,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单项事务外聘律师可根据具体需要委托不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6.2外部律师的服务 6.2.1咨询、委托外部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当事部门应向外部律师详细介绍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告之工作目的和目标,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 6.3律师费用 6.3.1律师费用一般应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费用支付须与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进度和工作结果相挂钩,具备条件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当采取风险代理方式。 6.4律师服务评估 6.4.1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届满期前一个月,公司法务部拟定其上年度法律服务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佳兆业集团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三)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五)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 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提出拟外聘律师的要求后,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第十一条承办机构明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目标要求后,依照本规定适用公开竞聘程序的,根据实际情况初步选择至少两家律师事务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 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 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 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 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 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 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 的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 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 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 浅析设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之制度为提高日常经营管理水平及加强风险防控,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而在实践中,律师专业水平良莠不齐,法律服务内容千差万别,劳务对价也各不相同,聘请专业律师时,容易出现人情业务,低价竞争,甚至可能滋生腐败.作为一名有长期任职经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笔者认为就国有企业而言,有必要从出资人管理角度出发,建立国有企业外聘律师库,全面规范管理国有企业外聘律师事宜. 一、建立律师库应出于以下目标 1、有利于整体提高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律师库的建立是对“有专门监管比没有专门监管好、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好”的以往经验总结,也是完善被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一项重要环节,具有创新意义和重要价值.通过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强化法律审核把关,遴选优秀律师和事务所负责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日常事务处理和风险把控,将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科学论文范文决策,推进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责.通过建立这样有效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将更利于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效率将大幅提升,国有资产的主导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2、防止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从而

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但是在规范国资委管理权限,充分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要警惕由于企业在管理上的疏忽或故意从而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 鉴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日益呈现出法律事务管理重心前移与法律风险管理注重预防及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高端化、具体化要求越来越高等特点,遴选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给企业提供更为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是利于企业其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能从源头上避免国有资产的人为因素损失,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有利于提高聘任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积极性.国资委不但应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备案工作,还应加强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人才队伍的管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人才资源库.国资委不但要完善其聘用律师的工作机制,规范聘用律师工作程序,还要加强入库律师的定期培训和考核.通过对库内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评价和管理以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1、国资委自聘律师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立律师库时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遴选,选任库内律师时也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于突发事项的聘任律师,也可由国资委另行规定以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灵活处理.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x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要点 集团公司内部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案件代理律师、单项法律服务律师的管理规定,包括聘用条件、常年法律顾问、单项法律服务、外聘律师审核、奖惩等内容。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 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又律师事务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 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 3 年以上; 5.2 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外聘律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和所属单位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办理法律事务原则上应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因办理特殊业务确需聘用社会专业律师的,经批准可以聘请经司法行政部门等级的职业律师。 第四条需要聘用社会律师的特殊业务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办理的业务; (二)重大或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涉外法律事务; (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级等知识产权业务

(五)其他特殊业务 第五条公司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统一归口负责社会律师的聘用管理用作。 第六条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涉及特殊业务,认为应当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法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批准后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可建议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聘用律师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和所属单位的业务需要,结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建立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库。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确需聘用外部律师的,原则上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备选库中选择。因特殊业务需要,在备选库中没有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社会律师的,应当填写《公司聘用社会律师申请单》,并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请单提交公司法律部门。 第十条公司法律部门收到申请单后,应及时开展律师选聘工作。法律部门选聘律师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申请部门或单位的代表参加选聘。

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外聘律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是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及更新律师库、审批外聘律师方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和管理。 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在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报审、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 (二)根据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 (三)参与重大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及谈判; (四)对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指导、监督各单位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协助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建立涉及本地区的律师资源信息库; (二)组织、参与外聘律师选聘、议价,进行外聘报审; (三)根据外聘审批方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四)协助外聘律师工作,监督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 (五)根据服务结果对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馈。

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 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师应由总裁办与各分公司共同筛选确定,与外聘律师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的应报总裁办备案。 第三章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九、外聘律师的筛选与聘用

1、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 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筛选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律师 事务所。 2、筛选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 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与内容、服务报价。由集团总 裁办与各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十、外聘律师的服务 1、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律师费分期支付, 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2、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 3、外聘律师应该将法律服务内容定期向总裁办书面汇报,重大 事务承办同时向总裁办汇报,重大合同保留“word修订标记”报总 裁办备案。 十一、对律师的考评 每年律师聘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总裁办会同各公司相关部门对所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责任心、工作沟通进行考评。 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 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 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第四章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与设计 十二、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决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收购、合作,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章程修改,对 外担保、知识产权等经营决策。 十三、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针对经营目标、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 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防范化

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事业部、产业集团、直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律师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建立外聘律师比选制度,维护绿地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绿地集团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是指根据集团各单位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聘用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各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一)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 (二)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签订、融资等非诉讼业务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参与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三)法律事务较多,难度较大,需要常年专业法律服务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专项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加强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负责制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工

作。各下属单位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办理日常备案审核工作。 (二)公开公正,择优选择 除因保密需要外,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的选定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库中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人选。 (三)以内为主,内外结合 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应由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务人员”)完成,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需要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的,本单位法务人员应积极参与。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集团对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实行备案审核管理。集团各下属单位在一般法律事务处理中使用专项外聘律师的,应在确定外聘律师后10日内报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备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聘用前10日内报集团审核: (一)因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涉案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涉外投资而专项聘用律师的; (二)涉及项目收购、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事项的; (三)各下属单位聘用外部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的。 出现以上情形,在未向集团办理备案并获得核准之前,各单位不得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协议。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它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 2020年4月19日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综合办公室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3 2020年4月19日

(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或提供法律意见; (五)其它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4 2020年4月19日

中国医药集团外聘律师库项目

中国医药集团外聘律师库项目 选聘文件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

第一部分选聘方简介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国最大的医药健康产业集团,以预防治疗和诊断护理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分销、零售、研发及生产为主业。中国医药集团成立于1998年,由中国医药(集团)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4家企业联合组建而成。2003年中国药材集团进入集团、2009年集团与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联合重组、2010年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进入集团。 目前集团旗下拥有十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国药控股一家H股上市公司及国药股份、天坛生物、现代制药、一致药业四家A股上市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的发展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建成涵盖医药行业全产业链的,具有行业带动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成为进入世界500强的第一家中国医药健康企业。 第二部分项目简介 为加强对全集团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决定建立中国医药集团外

聘常年及专项律师库(以下称“外聘律师库”),各子公司有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需求时,向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由集团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外聘律师库中选定常年或专项律师。 第三部分集团主要法律服务需求 一、常年律师主要法律服务需求: 1.起草、审核日常经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2.参加日常法律事项的论证,提出法律建议,出具法律意见; 3.参与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 4.开展法律培训及法制宣传;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规定三篇 篇一: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明确公司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及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包括各城市公司及所属项目、直管项目公司、商业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聘用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下属公司或者直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参加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二)负责法律服务协议的履行; (三)提出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 (四)负责外聘律师工作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集团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谈判; (五)负责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六)建设外聘律师和外聘律师事务所数据库; (七)承办外聘律师事项。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六条对于下列法律事务,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聘用律师事务所: (一)属于特定法律专业领域,需要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处理的事务; (二)需要消耗大量法律资源或同时投入较多法律人员处理的事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独立外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事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第七条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下属公司或者下属项目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因工作需要,须书面报请集团风险管理部并征得集团风险管理工作分管高管的同意后才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外聘律师采用公开竞聘程序和普通选聘程序两种方式。 第九条下列事项聘用律师事务所,适用公开竞聘程序: (一)委托事项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 (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上述事项,如因情况紧急,集团风险管理部可适用普通程序经请示相关高管后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3.1 XXXX风险控制部负责XXXX外聘律师制度建设和统筹管理,各级风控机构 负责律师选聘、管理和评价等工作,律师聘用单位配合风控部门进行律师选 聘和管理等工作。 3.2 XXXX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 3.2.1 制定并下发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律师选聘程序、聘用条件、 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等; 3.2.2 建立、完善并维护XXXX律师库; 3.2.3 与专业特长明显或综合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3.2.4 负责XXXX各单位各类外聘律师公文审批,审查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需求、 决定是否同意聘请; 3.2.5 审核外聘律师费用并监督外聘律师预算使用情况; 3.2.6 对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3.2.7 对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3.2.8 其他外聘律师监督管理工作。 3.3 各级风控机构主要职责 3.3.1 落实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及规范,细化和完善外聘律师管理流程和管理 方式等内容; 3.3.2 负责本级单位外聘律师全面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律师选聘、合同签署、日 常管理、考核评价等; 3.3.3 协助XXXX风险控制部进行XXXX律师库维护工作; 3.3.4 按照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提交外聘律师管理及评价报告; 3.3.5 完成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的其他管理工作。 3.4 律师聘用单位主要职责

3.4.1 根据业务需要,提起外聘律师需求; 3.4.2 参与律师选聘和谈判工作; 3.4.3 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审核并支付外聘律师费用; 3.4.4 参与外聘律师工作质量监督和评价; 3.4.5 按照风控部门及外聘律师要求进行资料、证据的收集,办理法律文件的盖章 用印事宜; 3.4.6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事务; 3.4.7 完成风控部门要求配合或协助办理的其他工作。 4 律师聘用条件 4.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诉讼类事务,可提起外聘律师需求: 4.1.1 《XX集团案件管理办法》、《XXXX案件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案件;4.1.2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1年以上执行未果的申请执行案件; 4.1.3 涉及XX集团、XXXX重大权益的诉讼类案件; 4.1.4 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实际情况,不宜由XXXX各级风控机构人员代理的案 件; 4.1.5 其他经XXXX风险控制部同意可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类事务。 4.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起外聘常年法律顾问需求: 4.2.1 根据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必须委托法律顾问处理的; 4.2.2 单位主营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内部法务人员无法满 足要求的; 4.2.3 单位未设立专职法务岗位且日常法律事务需求量较大的; 4.2.4 其他经XXXX风险控制部同意可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情形。 5 律师库建设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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