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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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作者:吴新华栗英会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5期

刑事诉讼中,发出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常用形式。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存在回复率低、回复不规范等问题,起不到有效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因此,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办法,确保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一、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程序不完善。法律未规定被纠正机关在收到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及时回复的法律后果,导致执行力度弱。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3处涉及“纠正”,《刑事诉讼法》有7处规定了“纠正意见”,两部法律并未明确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具体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50处对纠正意见[1]作出规定,其中大多是指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只有8处涉及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的4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未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程序,通知送达、争议解决、督促等活动无据可依。且上述8处,也未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被纠正机关应及时回复。

(二)法律效力弱

有观点认为,纠正违法通知书具有强制纠正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有观点认为“通知”只有告知、建议的效力。笔者认为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具有强制被纠正机关回复的效力。法律监督权不同于行政执法权,不具有强制纠正违法行为的效力,否则有以监督为由干涉侦查审判之嫌。仅有告知、建议的效力,被纠正机关可能会置之不理,监督乏力。因此,其法律效力应介于“强制纠正”与“告知建议”之间,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告知建议”效力的基础上,还应具有强制被纠

正机关回复的效力。

强制回复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而非终局裁定的实体权力,所以,强制回复不会干涉侦查、审判。被纠正机关及时回复,如认为无违法行为的,可回复澄清;如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回复可督促其改正。实践中,被纠正机关往往认为自身没有违法或者不能正视存在的违法行为,以无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回复,纠正违法难以落实。所以,法律应明确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具有强制回复效力。

二、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情况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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