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

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501—2017

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6 监测要求 (9)

7 标准实施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

II

引言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自实施以来,促进了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此基础上本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适应本市污染源管理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固定式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铸锻工业、水泥工业、防水卷材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火葬场,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汽车维修业、汽车整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业涂装工序,以及餐饮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DB11/ 501—2017

2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 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DB11/ 501—2017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排气筒中每m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DB11/ 501—2017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指排气筒任何1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值。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7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8

挥发性有机物(VOC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单位周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1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2

4

DB11/ 501—2017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和生产设施。

3.13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按I、II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第I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II时段指自2018年1月1日起。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标准。

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等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污染源排放要求

4.2.1 工业炉窑第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的规定执行。工业炉窑第II时段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2的规定执行,其他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含有工业炉窑的排污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表1 工业炉窑的第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工业炉窑的第I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11/ 501—2017

4.2.2 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3的规定执行。4.2.3 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参见附录A。

表3 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

DB11/ 501—2017 表3 (续)

DB11/ 501—2017

8 表3 (续)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5.1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DB11/ 501—2017

5.1.1 工业炉窑的排气筒不得低于15 m ,排放氰化氢、氯气、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 m 。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高度低于15 m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5倍执行。

5.1.2 排污单位内有排放同种污染物的多根排气筒,按合并后的一根代表性排气筒高度确定该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代表性排气筒高度按式(1)计算:

∑n i i

h n 1=2

×1=

h

...................................... (1) 式中:

h ——代表性排气筒高度,m ; n ——排气筒数量,n ≥2;

h i ——第i 根排气筒的实际几何高度,m 。

5.1.3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1、表2或表3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附录B 。排气筒高度大于50 m ,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低于15 m ,按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B 。

5.1.4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表2或表3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或根据5.1.3确定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2 污染控制要求

5.2.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应设置有效密闭排气系统,变无组织逸散为有组织排放。确无法实现密闭的,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5.2.2 使用有机溶剂的工艺设备或车间,其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1 kg/h ,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 )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5 kg/h ,应安装VOCs 控制设备净化处理后排放,且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

5.2.3 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运输和贮存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装卸过程也应当采取污染控制措施。

5.2.4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输送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5.2.5 颗粒物污染控制和VOCs 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见附录C 。 6 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排污单位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1.2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 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DB11/ 501—2017

6.1.3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监测时排污单位应提供工况数据材料。

6.1.4 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表4 污染物监测方法

10

DB11/ 501—2017 表4 (续)

DB11/ 501—2017

12 表4 (续)

DB11/ 501—2017

表4 (续)

6.2 排气筒监测要求

6.2.1 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按DB11/ 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并符合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HJ/T 75、HJ/T 76、HJ 732的规定。

6.2.2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获得平均值,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6.2.3 对于工业炉窑,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若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工业炉窑基准含氧量或基准排气量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若没有规定的,基准含氧量按9%进行换算。以电为能源的炉窑按实测浓度计。

)

(-21)(-21×

=C 2'

2O φO φC 实基 (2)

式中:

C 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3

C 实——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φ(O 2)——基准含氧量,%; φ'(O 2)——实测含氧量,%。

6.2.4 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按实测浓度计,但不应人为稀释排放。 6.3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6.3.1 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监测按HJ/T 55、HJ/T 194、HJ 691的规定执行,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单位周界内侧靠近周界的位置。

6.3.2 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监测,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浓度偏低的,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获得平均值。 7 标准实施

7.1 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11/ 501—2017

7.3 标准条款中出现“应”或“不得”用语的,应理解为具有与限值规定相同的效力,不符合该条款规定视为超标。

7.4 关于在线监测数据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DB11/ 501—201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A.1 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见表A.1。

表A.1 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DB11/ 501—2017

16 表A.1 (续)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 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 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 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 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 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课题组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录 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4) 1.1 任务来源 (4) 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4) 1.3 标准编制过程 (6) 1.4 标准制定的原则 (8) 1.5 标准制定的政策依据 (8) 1.6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与技术路线 (10) 1.6.1 总体思路 (10) 1.6.2 标准制修订的技术路线 (10) 2 广东省排铊行业概况 (11) 2.1 铊的基本理化特性 (11) 2.2 铊的毒性 (12) 2.3 广东省铊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特点 (13) 2.4 排铊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现状 (14) 3 废水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5) 4 国内外铊污染物控制标准 (17)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2) 5.1 适用范围 (22) 5.2标准结构框架 (23) 5.3 术语和定义 (24) 5.4 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4) 5.4.1确定本标准排放限值 (24) 5.4.2国内外标准比较分析 (25) 5.5 监测要求 (27) 5.5.1监测点位要求 (27) 5.5.2 监测频次 (27) 5.5.3 测定方法 (27) 6 标准的技术可行性分析 (27) 7 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 (29)

1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48号)以及《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保障人群健康要求,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管理,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防范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经省质监局立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制工作。 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以及相关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对废水中铊污染排放限值做出明确规定,2015年7月新出台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虽然规定了铊排放限值,但其覆盖面仅限于无机化学工业,未能涵盖矿山、冶炼等铊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根据我省排铊行业实际情况,结合我省环境管理需求,亟需提出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的环境监管要求。 2、制定标准的重要意义 促进排铊企业加强排放废水中铊污染物的监管力度,推进排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以更有效的控制铊污染物向环境中排放。本标准的制定及实施也将为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1)完善标准体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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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类别 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表四中三级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 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04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11,一般废物和为吸纳废物分类处理。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四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 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 1、1~147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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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文及其他应用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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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 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 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型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任务来源 (1) 二、制订标准的目的、意义 (1) (一)制订标准的意义、目的 (1) (二)制订本标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 三、目前我国重型柴油机相关排放标准制、修订情况 (2) 四、国外法规标准简介 (3) (一)欧洲 (3) (二)美国 (6) (三)日本 (7) 五、本标准修改采用的国际法规 (8) 六、本标准与欧盟指令2001/27/EC的差异 (9) 七、本标准与GB 17691-2001相比的主要变化 (9) 八、标准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2) (一)型式核准申请 (12) (二)型式核准证书 (12) (三)基准燃料 (13) (四)生产一致性检验用燃料 (13) (五)增强的环境友好车辆(EEV)限值要求 (14) (六)标准的实施 (14) 九、技术对策及成本效益分析 (15) (一)第Ⅲ、Ⅳ、Ⅴ阶段对柴油机排放控制技术的要求 (15) (二)燃油可行性分析 (16) (三)排放控制技术成本和环境效益分析 (18) (四)对其他基础设施的要求 (19) (五)我国车用柴油机技术水平现状及如何应对加严排放控制的新挑战 (20)

一、 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2002]106号)中的项目计划进行的。 主要承担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和济南汽车技术中心。 完成期限为2004年。 二、 制订标准的目的、意义 (一) 制订标准的意义、目的 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 2、 促进机动车行业制造技术和排放控制技术的发展,淘汰技术落后的产品,削减单车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国产机动车产品的竞争力,指导机动车行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3、 促进机动车用油品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4、 完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缩小与国际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间的差距,维护国家利益,实现与国际控制水平接轨; 5、 为国内特殊地区的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依据,理顺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简化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 6、 通过发布标准,使有关行业提前了解国家在机动车排放控制方面的要求,在产品和技术开发方面为实施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 制订本标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 我国2001年加入WTO,进口汽车关税逐步降低,国产汽车降价,汽车进入家庭步伐加快,汽车使用量迅速增加。同时,机动车报废年限提高,报废速度减缓,排放总量增加,对大城市尤其是一些特大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影响。 2、 国内机动车和车用油品生产制造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的差距,造成国产车单车污染物排放量高。我国排放标准控制水平与国外(欧、美、日等)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制定和实施第Ⅲ、Ⅳ阶段标准,将进一步缩小差距,尽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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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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