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增长点。在建筑市场整体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传统意义上的供需矛盾突出、规范性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背景下,建筑市场面临的挑战仍十分严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加。要从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从服务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局出发,坚持保障发展与促进规范并重,维护诚信与提高效率并重,确保质量与实现公平并重,切实做好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特别要充分认识到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利益保护目的,审慎确定“黑白合同”案件中所应适用的合同依据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尽可能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控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切实防止随意扩大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1、关于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既有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收取工程款的行为,又有对外买卖材料、租赁机械器具以及借款等行为。对于项目经理的上述行为如何正确定性,实务中认识不一致。为统一全省法院对此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主要审查项目经理(项目部)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项目部系承包人根据内部管理模式设立的内设机构,或者为完成某一工程项目而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是公司内部正式人员,承包人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材料、技术等实行统一管理,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此种情况下,应认定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经理签接受发包人供材、收取工程款等行为均应视为代表承包人,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对外以承包人或项目部名义出具欠据所欠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借款等,均应视为承包人欠款,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如果该项目经理(项目部)为承揽某一工程而临时挂靠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项目经理亦非承包人正式人员,承包人只收取项目部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材料、技术等均由项目部自己负责。此情况下,承包人与项目部实际上是挂靠、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对发包人而言,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以承包人名义所签订协议、收取材料或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对外以承包人或项目部名义出具欠据所欠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借款等,除经承包人加盖公章或者承包人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外,应认定为项目部欠款,由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参照《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对外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对外从事买卖材料、租赁机械器具以及借款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行为,应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2、关于非必须招投标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关于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以及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2008年及2005年全省会议纪要已作出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认定,而必须招投标工程经过中标和备案程序是认定黑白合同的必要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外,许多地方政府亦规定了必须招投标工程的范围,范围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宽泛。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如果当事人自愿或者根据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履行了招投标和备案程序,则应存在黑白合同问题。如果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中标并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备案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即只要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工程,如果实际履行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均存在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应当以中标备案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未经招标投标且非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3、关于包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或者中止,如何计算已完工程价款的问题。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形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固定价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形式。当事人往往根据

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不同形式,其中采用固定价格结算(即包死价)的情形并非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于包死价工程在已经施工完毕的情况下的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但合同未履行完毕,如何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没有相关规定。而在实际施工合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或者中止履行的情况并不鲜见。对于已完工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在实务中相当棘手。会议认为,对于包死价未完工程,只有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才可向发包人主张已完工程价款。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则应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然后再计算出工程价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施工完毕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包死价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4、关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在确定了工程质量第一原则的同时,也确定了合同无效的价款结算与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应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标准,无论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内容的延伸,无效合同中有关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延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与工程价款结算紧密相关,不可分割,仍然属于工程价款结算范畴,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5、关于约定以固定价款结算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可以调整工程价款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除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应按实结算外,合同范围内的应按固定价结算,不得随意调整。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已超出当事人正常风险预测范围,如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则属于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处理,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原合同价格。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的相关规定,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6、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和发包人的责任问题。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三处均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这一表述方式,特别是第二十六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实际施工人作出了特殊规定。但司法实践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将合法的劳务分包人、农民工个人等均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扩大了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实务中,实际施工人不应当简单理解为参加具体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应当严格限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适用。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包括挂靠)的承包人等三类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而不包括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直接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在诉讼程序上,实际施工人选择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发包人、承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如果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则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案件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在责任承担上,实际施工人因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主权利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保护农民工权益。考虑到发包人对于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具有选任上的过错,履行合同中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有时是明知或者默认,为了更能充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发包人参加诉讼仅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即其是否拖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则发包人应在欠款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发包人不欠承包人工程款,则发包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简要讨论意见】:虽然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发包人对于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可视为存在选任(承包人)上的过错,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

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因此,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实际施工人的保护(双重保护),不仅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吻合,社会效果也更好,这在一定程序了弥补了法理上带来缺陷。既然是特殊救济途径,发包人适用连带责任应理解为特殊情况。

如果发包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则存在诸多司法障碍有待厘清。

(1)司法解释第26条共2款,第一款是实际施工人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由其承担责任,这是正常的法律处理程序,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合同一方,理应对作为相对人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款则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当注意,前款用的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第二款则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起诉”与“主张权利”用词上的不同,表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应不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当是第一责任人或者说是直接责任人。如果发包人也承担直接责任,则与第一款规定相矛盾。因为直接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而非是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第一款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直接责任,发包人连参加诉讼的资格都没有,而在第二款中却要承担直接责任,从而取代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理上讲不通。

(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非是仅要求发包人查明事实的,而是要求其承担责任的。相反,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则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见最高法院负责人答记者问)。如果当事人都能够参加诉讼,也能够查清发包人欠工程款或者不欠工程款的事实,则能够分清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从而能够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但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因主客观原则不能到庭,从而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则如何查明发包人是否拖欠工程款?特别是在实际施工人否认发包人单方提交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能否直接判决发包人承担直接责任?特别是在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恶意串通或者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或者判决,实践中难以解决。

(3)发包人欠款范围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实际施工人的欠款范围存在大于、小于或者相等三种情形。如果是小于的情况,则不仅要判决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还要判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扣除发包人承担份额后的欠款承担责任,显得很混乱。

特别是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有能力也愿意偿还欠款的情况下,难道仍要判决发包人承担直接责任,不仅与法理不符合,也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违悖。如果不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其直接责任又如何体现?

(4)如果判决发包人承担直接责任,则发包人对承包人享有的抗辩权(如质量、工期等违约责任)能否对抗实际施工人?

(5)如果发包人尚未与承包人等进行结算,无法确定是否欠付工程款,是否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还是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请求(以条件不成就为由)。

(6)对于“欠款”的理解,是仅指工程款还是经过结算后的实际欠款(可能存在违约金或者损失的情况)。当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理解不一致时,如何判决?

对于上述问题,如果判决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基本迎刃而解。

7、关于质量保修金的处理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二者实质为同一性质费用。实务中,由于对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认识不同,导致对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的处理存在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实务中比较一致的做法是按照质量保修期来确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即只要质量保修期满,发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应当退还给承包人。

另一种意见:对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在2年后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8、关于签证与索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首次规定了工程签证和索赔问题。实务中应对签证和索赔问题准确理解与把握。签证和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非常基本、重要的问题,二者联系紧密但又有区别。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签证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主张权利的凭据和索赔的基础,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等。工程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工程索赔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索赔与已发生或履行完毕的签证是统一的关系,即索赔是一种过程,签证是一种结果。未发生或者未履行完毕的签证与索赔无关。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均可就上述索赔事件提出索赔。实务中还应注意对签证效力的认定。对于符合签证主体是承发包双方、签证人员有必要的授权、签证内容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签证内容经协商一致等构成要件的签证,应当确认其效力。对于存在发包人拒绝签证、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监理签证、延期签证、过失签证以及恶意签证等情形,对于签证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授权、会议纪要等并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认定其效力。

9、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处理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筑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国家最低强制性标准。但建设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激烈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审判原则,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最低安全标准,否则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承包人应当对质量缺陷无偿返修,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如约定达到“优

良”、“合格”甚至“鲁班奖”等,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有效。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最低强制性安全标准,则承包人不需要就建设工程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但应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5)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会议纪要2014.5.22(2014年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事项清单)

会议纪要 时间:2014年5月22日上午10时 地点:二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上午10时****主持领导班子专题会议,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根据**工作职能,对2014年重要行政审批、大额资金使用以及人事、财务、规划、项目等应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进行梳理,并列出清单如下: 一、人事工作 1. 关于严格单独二孩资格申报和公示程序的决定。计划生育是国家的百年大计,为把国家政策落实好,保障单位职工享受国家政策的权益,必须严格单独二孩申报资格,公开申报程序,公示申报结果; 2.关于做好单位职工工资等级申报和认定工作的措施。由人事科具体负责相关事项,做到细致、详实,公平、公证,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确保不产生歧议,不遗留问题; 3.关于做好职工社保管理工作的措施。由人事科具体负责实施,坚持及时、完善,确保不出现遗漏和不出现额度差错。 二、财政工作 1.关于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为方便上级领导

到渔区调研、指导工作,研究决定实行就近接待原则,在***镇设立定点招待饭店,严格接待标准和经费管理; 2.关于办公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为达到节约办公经费,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行为的目的,研究决定实行由财务科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办公用品,办公用品实行因需申请和实名领取制度,严禁冒领私用和铺张浪费。 三、项目工作 1.关于制定积极谋划**一级渔港建设项目的任务内容。由项目办全权负责,积极争取农业部的正式批复,有序推进批复后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建设工作; 2.关于高标准完成增殖放流任务的实施办法。由技术站牵头实施,养殖科和各渔政站全力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取得实效; 3.关于制定*****对比养殖试验和***生态养殖试验的管理办法。由技术站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全程指导各项试验内容,做好进展记录和总结,争取取得良好试验效果。 四、规划事项 1.关于*****中心渔港综合服务区规划的制定。由**同志负责实施,在做好规划的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要求和意见,使渔港的各项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2.关于制定推进******创建国家级原良种场的具体规划措施。由***同志负责做好相关规划,并严格加以落实。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改进管理模式,更新生产设备、健全管理制度和美化场区环境等措施,早日达成既定目标。 五、机关管理工作

会议纪要的格式

会议纪要的格式 篇一:会议纪要的标准格式(工作会议纪要) 开阳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名称:开阳公司工会文员会工作会议 时间:2004年12月23日上午 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毛大龙 参加人员:黄立鹏、王梅珍、陈星达、陈运能、张福良、黄炜、林建萍、徐进、李克让、梁慧、朱国定、吕秀君 主要内容: 会议首先听取了塘口管理处、北惯管理处、公司三个工会作的2004年工会工作总结汇报,对公司工会全年整体工作进行了总结。 会议讨论了2005年的企业文化建设要做好三件事和抓好两个工作重点。三件事指的是:阳关服务伴你行活动的推广工作;办好职工运动会;搞好劳动竞赛。两个工作重点指的是:争创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再次强调要加强女工工作,为此会议提出如下要求: 1. 按工会基础工作、党团建、职工岗位培训、专项申请四部分,补充完善公司企业文化活动计划,由综合事务部拟稿,并提交到领导班子进行讨论。 2. 制订工会工作会议制度,要求两个基层和公司工会每季度定

期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议,总结本季度的工作情况 和下季度的工作计划。 3. 做好工会工作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对每次的工作情况(包括通知、实施办法、结果、图片等)要及时保存,并交到林建萍处统一归档。 4. 准备成立开阳公司女工委员会,由林建萍拟稿。 会议对近期工作做了安排,由综合事务部提交春节庆祝方案要求。此外,会议指出工会委员会要积极参加工会活动,了解员工的心声,提好的意见,做好工会的纽带作用。 篇二:会议纪要标准格式 会议纪要 XXXX201402号 云南XXXX有限公司会议时间:2014年11月6日上午9:30 会议地点:云南XXXX有限公司 主持人:公司XXXX 参会人员:全体在岗员工 记录人:XXXX 会议议题:1、公司制度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2、工程项目设计方面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会议内容: 2014年11月6日上午9:30,公司XXXX召集公司全体在岗员工进行了本年度公司第二次例行会议。会议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公司目前情况做出解析。一是就公司目前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讨论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009-03-22 11:22 鲁高法【2008】243号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 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 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 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 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 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 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 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 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 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 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 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 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 ***** 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 (征求意见稿) ******日发布 ******日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 (征求意见稿)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主编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的通知 鲁[ ] 各***单位: 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主编,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岩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基础地理信息与遥感中心参编的《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编号为****,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要求,由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充分收集了山东省区域地质资料、工程勘察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为科学编制规范提供了依据。本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础资料整理、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标准地层层序成果等。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工程勘察标准地层层序划分方法规范》编委会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岩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基础地理信息与遥感中心 主要起草人:郑生春梅学彬贾信远王殿斌姜德鸿马连仲 樊祜传吕三和赵民吴邵芳刘玉勇王建华 刘红军王青松闫强刚陆晓燕刘胜梅胡振彪 主要审查人员:*** *** *** *** *** *** *** ***

交流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2014年8月17日下午,公司总经理李昕在6C05教室主持召开了关于解决学员在腾普科技学习期间适应性问题的专题交流会。李邢台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1班学员参加了本次交流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相关问题的解答. 1、学习没有自信心的问题 学员应明确在腾普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在能力的全面提升,以期达到入门合格劳动力,毕业后能够有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生活更快乐,更幸福,而幸福的生活要自己努力争取来的。大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短处,勇敢的走进腾普,就要有坚信自己能够成为行业顶尖人才的信心,哪怕是6个月的非人的磨练,永不言弃,相信自己,坚持到底,经历风雨方可见彩虹。 2、计算机基础较差的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李院长建议大家将相关问题分类:计算机基础操作问题可以多上网查询相关资料自行学习解决或者请教同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研室将调配一名计算机基础经验丰富的老师对大家进行基础培训;专业软件操作问题应请教相关专业老师,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 3、关于时间分配不够、学习效率差的问题 时间分配不够、学习效率差是因为学员没有合理分配目标时间节点、分析清楚自己的基础能力层次、合理利用资源,导致盲

目的看书学习,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整天忙碌却感觉碌碌无为。学员应善于主动去学习,主动的吸取科学文化知识及生活相关技能,将兴趣、目标融合,主动去学习并善于去学习。 4、考试挂科的问题 本周出现两次考试都基本不理想,导致很多学员学习信心受打击。这类问题是很多学员在学习考试后都会遇到的问题,首先应当端正考试态度,将考试作为检验自己学习成果的工具,其次善于分析考试失败的原因,将失败的气馁转化为学习的动力。 5、本次会计基础考题太难的问题 本次考试较难,教研组会做相关试卷的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以做数据支撑,相关学员也应端正态度,在平时学习中善于根据老师的基础知识举一反三,主动去发掘基础知识的延伸部分,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以达到更高的层次,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基础的学习部分。 二、李院长讲话 本次见面会主要是解决学员在近期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学员能够牢记“一张嘴、一支笔、一双的”的“三个一”理念,多想、多做、多表达,努力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习自信心,用“6顶思维帽”的标准要求自己,合理分配时间,调配学习目标节点,建立以自我学习为中心的成长教育环境,根据自己的能力,合理调配所能掌控的资源,让自己能够从腾普毕业之时,成为一个行业合格的入门劳动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 B DBJ/T 14-082-2012J 11957-20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2-01-04 发布2012-03-01 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J/T 14-082-20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957-2011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2 年 3 月 1 日 2012 济南 前言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及启动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要求,提高山东省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进一步推动山东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步伐,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的主要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并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环境、 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完成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附录及条文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标准,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250031),以供修 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 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山东华能 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市佳源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

培训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工程中心纪﹝2014﹞001号 装备分院工程中心项目管理部 会议时间:2014年9月26日08:30-12:00;13:30-17:30 会议地点:四号办公楼小会议室 主 持 人:华冬 参会人员:王乐军、周航、李鹏、各项目工程人员。 记 录 人:宋建群 会议议题:分院各项规章制度培训及项目总结 会议内容: 2014年9月26日上午工程中心王乐军召集工程部,售后部,项目管理部相关人员在4号楼2层小会议室召开制度培训及项目总结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林院长关于工程中心工作几点重要指示。 1.针对分院目前现状,要加强人员学习,提高个人素质及业务水平。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施工加强工程项目的安装质量。 3.现场施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人员现场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 4.工程中心要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合作,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多沟通,针对此次培训特别指出要对分院设备多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设备改进。

5.各个在建项目要认真对待,要在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加快项目进度,为销售在年底回款赢得时间。 二、霍院长关于工程中心工作几点重要指示 1.在建项目施工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提高在建项目工程质量。 2.在建项目要评选出样板工程,树立分院工程项目的标杆。 3.工程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要有集体荣誉感。 4.要提高工程人员安全意识,现场施工要注意安全。 三、在建各个项目总结内容如下: 1.施工前准备工作要充分,积极与设计人员沟通。 2.工程人员施工前要做好设计图纸与现场比对工作。 3.施工过程文档要与进度保持一致。 4.在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遇到突发状况要做好工程联系单,工程确认单等资料的及时跟进,以免有人事变动造成工程的返工或延期。 5.各个工程在建项目进度要及时通过今日标软件向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 6.项目中期整改工程人员要拍照留档,避免发生重复整改现象。 7.设备到货验收要做好设备的分类,外购设备要把附件及辅材清点齐全。 8.项目负责人要对施工队施工质量重点把控,施工队工程进度要实时跟进。 9.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邀请甲方或监理监督人员对项目进行跟进监督。 10.项目负责人制定施工计划或方案要及时向项目管理部报审,方

2014年第二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2014年第二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主题:2014第二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间:2014年7月4日 会议地点: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员:公司总经理、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行政部经理、质检部经理、售服经理、车间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 内容: 2014年7月4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经办领导、安全主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听取了公司第二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第三季度安全工作安排的汇报。听取了第二季度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并纠正的不安全行为,会议就抓好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强调和部署。 会议认为,在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4-6月实现了安全生产,由于前期安全准备工作比较到位,安全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单位要继续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会议指出,当前已进入雨季,天气变化频繁,暴雨天气逐渐增多,各单位领导务必要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汛.防台工作的重要性,要制定周密的防范措施,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准备工作,要把防汛、防台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各单位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隐患,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整改。要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加大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整改治理到位。 会议就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目前已进入雨季,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预案的演练,其他单位要结合雨季特点,提前做好应急应对措施。

有限公司安委会2014年X月X日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建筑设备与安装(中)讲课大纲前言本规程是通过几次反复研讨而且确定的,各表的内容是依据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 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的。为使本规 程能够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山东 省建设行业在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进一步 提高。由于本人参入了本规程的编号,今天 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委托讲解 建筑设备与安装工程的有关内容。因本人水 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同行多提宝贵意见。授课人:烟台建 设集团付总工程师纪永仁一、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资料代号 1、给排 水与采暖工程代号鲁SN(分部工程代号)2、通风与空调工程代号鲁TK(分部工程代号)

说明:代号SN、TK是用汉语拼音缩写的shui 水nuan暖tong通kong空。二、施工技术资 料编号原则及填写要求 1、技术资料编号栏, 应位于各表的右上角。 1 2、一般情况下,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 类资料顺序号组成,各部分之间用横线隔开。如:鲁JJ 001—001 ① ② ③ ① 为分部工程代号② 资料组列顺序号, 按本规程附录A查寻③相同表,相同 项目按时间顺序自然形成的先后顺序号。时 间早的在前面,时间晚的在后面。 3、顺序号 填写原则① 施工技术资料专用表格,应随 工程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用阿拉伯数字 从001开始依次连续标注。② 对同一张表格,(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涉及到多个分 部(分项)工程时,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分别自001开 始依次连续标注(依时间顺序)。三、施工 技术资料内容及要求1、各类技术资料是 由施工管理、质量验收、检测、试验等资料 组成的。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原始记录。

会议纪要格式及范文

会议纪要格式及范文 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会议纪要是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是会议议定事项和重要精神,并要求有关单位执行的一种文体。有的需要下发执行的会议纪要,可以“通知”形式发出。 一、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构成。通常由标题、正文、主送、抄送单位等。标题有两种形式。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如《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二是召开会议的机关加内容加纪要。如《省经贸委关于企业扭亏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会议概况。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基本议程。 二是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 常务会、办公会、日常工作例会的纪要,一般包括会议内容、议定事项,有的还可概述议定事项的意义。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和座谈会的纪要,往往还要写出经验、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见、措施和要求。 二、会议纪要的三种写法 《会议纪要标准格式》 会议纪要 XXXX【2014】 02 号 云南 XXXX 有限公司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上午9: 30 会议地点:云南 XXXX 有限公司

主持人:公司 XXXX 参会人员:全体在岗员工 记录人: XXXX 会议议题: 1、公司制度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工程项目设计方面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会议内容:xxxx年xx 月 x 日上午 9: 30,公司 XXXX 召集公司全体在岗员工进行了本年度公司第二次例行会议。会议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公司目前情况做出解析。一是就公司目前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讨论分析,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二是讨论了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了人员具体分工,并就问题的改善提出方案。会议各项记录如下: 一、 XXX 发言: (一) 、制度方面: 一、会议纪要通常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标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如《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二是召开会议的机关加内容加纪要,如《省经贸委关于企业扭亏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 会议概况。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基本议程。 (二) 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常务会、办公会、日常工作例会的纪要,一般包括会议内容、议定事项,有的还可概述议定事项的意义。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和座谈会的纪要,往往还要写出经验、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见、措施和要求。落款。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内容。署名只用于办公室会议纪要,署上召开会议的领导机关的全称,下面写上成文的年、月、日期,加盖公章,一般会议纪要不署名,只写成文时间,加盖公章。 中国高教学会秘书学会会议纪要(范文一)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10页)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质量专题会议纪要

质量专题会议纪要 时间:2014年3月4日星期二下午15:00 地点:工地会议室 主持人:程利永 与会单位及人员: 建设单位:赵锁柱 监理单位:程利永李东营张志刚许玉申韩松岭李一 施工单位:封晓雷林宏伟张磊金国成孟亮郭月召周健及相关分包单位主要人员 会议主要议题:关于158#、160#、161#、162#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整改及加强质量管理 由于施工人员管理不当以及部分劳务人员责任心不足,造成①158#墙面出现错台、采光井窗台平面不平整和立面不垂直、墙面出现蜂窝麻面、外墙出现露筋、墙面底部出现烂根;②160#墙面底部出现露筋、振捣不密实出现底部烂根、墙底接茬处处理不当出现冷缝、墙体出现错台;③161#采光井窗台出现露筋、墙体出现露筋、墙面出现接茬处冷缝、墙体底部出现烂根、墙体出现错台、蜂窝麻面;④162#采光井窗台出现露筋、墙体出现蜂窝麻面、错台、墙体底部出现烂根等质量问题,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质量问题,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力度,提高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 1、总包单位要针对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分类制定整改方

案上报监理审查后实施修改,质量问题整改前后应上报监理验收,验收前后均应留取照片及影像资料。 2、总包单位项目部质检人员及工长应加强质量管理力度,对劳务队施工质量全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质检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提高质量责任心。对责任心不强的感力人员采取问责制度,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3、总包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定管理措施,采取奖罚制度,对劳务队伍不服从项目部质检人员指令的,采取罚款措施,同时也要求劳务队自身内部加强质量管理,责任落实的个人,保证施工质量。 4、项目部质检人员相对较少,不能满足本工程质检工作的需要,总包要采取措施,增加质检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力度。 5、今后的质量验收,监理将严格按照第三方评估单位的检查要求进行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对检验批质量全数检查,监理验收是建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监理在验收前监督总包质检人员是否进行了全数检查,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 施工单位: 1、出现上述问题确实属于管理不到位,质量把关不严,控制力度不够造成的,我们会吸取教训,查找原因,加强质量管理力度,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和控制,提高施工质量,避免以后类似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2、针对现场出现的漏振、蜂窝、麻面、跑浆、烂根等现象,我们会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5.12)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征求意见稿(2015.12)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专题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五个发展'坚持'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和谐。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019年整理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标准[1]资料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一、总说明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文化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DB37/T 5105-2017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in Shandong 2017-12-28发布 2018-3-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 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in Shandong DB37/T 5105-2017 主编部门: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 3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鲁建标字〔2017〕3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城镇供水排水分会主编的《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7/T 5105-2017,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城镇供水排水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8日 4

前言 2004年《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发布以来,对促进城市居民生活节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山东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标准已不能适应新的用水、节水要求。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用水量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城镇供水排水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1号506室,邮政编码:250001,电子邮箱:sdgsxh@https://www.360docs.net/doc/6315145052.html,,)。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城镇供水排水分会参编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济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东营市自来水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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