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最后,如果舆论利大,那么请问辩论赛的结果是否评委需先听观众评判后,再离席打分呢?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家风的影响大还是学风的影响大”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反方)

“对中学生成长的影响是家风大还是校风大”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同学: 大家好!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我方并不否认家风会对中学生成长产生重要影响,但校风产生的影响更大。所谓家风,一般指一个家庭或家族的传统风尚,更通俗点说,就是一个家庭的风气。而校风则是学校的风气。每个学生带着特有的家风来到学校,学校在这样不同家风的基础之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汇集优秀家风的因素,提炼学校发展的经验结晶,达成高度的共识,才培育出学校的良好校风。由此不难看出,校风体现在学校各类人员的精神面貌上,体现在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风和作风、班级的班风上,还存在于学校的各种事物和环境之中。所以说,校风含有学生和教师家风的印痕,它是学生和教师家风的提炼和升华;它有一股巨大的同化力、促进力和约束力,是一种催人上进的正能量;它对中学生成长的影响比家风大。 可是,纵观整场辩论过程,对方辩友的论辩存在几个问题,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只列举其中较为严重的问题。 1、定义的问题:对方辩友没有全面理解校风的涵义,从而认为校风的影响不够大;

2、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这次辩题是“对中学生成长的影响”,而不是“对一个人成长的影响”; 3、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把学校生活中的某些不良风气误认为校风,而不知校风指的是学校风气的主流,是正能量。把个别现象误认为普遍现象,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 4、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 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5、断章取义: 6、颠倒主体: 依据生态系统理论,学生成长过程的基本系统是家庭、学校、社会。在这个系统中,优良的家风是根基和基础,进取的校风是能源和燃料,为学生健康前行提供可能。大家都知道,如果没有能源和燃料作动力,性能再优越的飞机也是上不了天的。 最后,我再次重申一次我方观点,优良的校风是师生行为的潜在意识,它含有学生家风的印痕,促进学生家风的改良,影响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它对学生学习生活起到引领作用,对中学生成长的影响要大于学风。 谢谢!

大学生追星弊大于利-四辩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首先我要明确我刚观点即大学生追星是弊大于利的。就说说大家都能想到的金钱和时间问题吧。追星的大学生们消耗大量的金钱去购买海报、专辑和演唱会门票等。试问,与那些将全部闲钱都用来买辅导书和练习册的大学生相比,追星族们和谈名列前茅那?要是有的大学生说我就是不差钱,那你说专辑和门票买来是抱着睡觉的吗?当然不是,还得消耗时间去看啊,可是有谁听说过只看明星就能高数满分的? 除此之外,对方辩友一再强调追星追的是他们人生道路,学的是他们的品质和精神,我们不否认追星有其利处,但是你就没看见那更大的弊端吗?你就没看见大学生也追了明星拿婚姻当儿戏?就像王菲那样至今没有超过10年的婚姻生活。你就没看见大学生也追了明星的哗众取宠浓妆淡抹甚至整容?你就没看见大学生也追了明星的靠脸吃饭到处献媚? 再者,大学生的思想还在塑形中,明星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此产生影响。有个性没错,这的确可以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但是如果把个性当饭吃是不可能的。要是一群人都跟周杰伦一个个性,走道不看路说话听不清,那真是无法想象的场面啊。 综上所述,诚然有少部分同学还是在追星途中得到了益处,但我方坚持认为大学生追星是弊大于利的。最后再次感谢评委主席以及对方辩友的耐心倾听。谢谢。至此,相信大家都在激烈的辩论氛围中感受到了紧张,那么我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放松一下心情。曾经有一只乌鸦,它是雄鹰的终极粉丝。乌鸦幻想着有一天可以像老鹰一样抓羊。终于有一天,它从空中一冲而下,抓起一只小羊就往上提。谁知道,羊没提上来,爪子倒是被羊毛缠得结结实实。结果可想而知,乌鸦被牧羊人抓个正着,其追星的梦也就此结束了,生命也走到了尽头。 这虽然仅仅是个故事,但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杨丽娟追星刘德华导致其父亲不惜卖肾筹集旅费最终跳海身亡的例子。如今大学生追星已然成为一种普遍潮流,追星状况愈加疯狂,对明星也是是盲目着迷,甚至达到不可自拔的地步。而这些所谓的明星又没经过严格筛选,难免会存在水平高低,层次不一的现象。如果追星要顾这顾那整体提心吊胆,一不留神就会被明星冲昏了头脑,那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何必还去追星那?奉劝各位一句,还是远离追星珍爱生命吧…… 当然,这么说确实不能让所有的大学生追星族所接受。那我们退一步说,有多少大学生因为追星而有所成就那?很显然,这就如大海捞针。这种牺牲万人成就一人的培养方式对一路走进大学的学生们来讲是不是太残忍了,因此我们不能接受这是大学生追星的利处更大。

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晚上好。 很高兴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这样一个有社会热点话题。想看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何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 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状态。在《社 会舆论原理》中指出社会舆论是由若干见解形成的意见,见解构成舆论本体。根据第六版《辞海》定义,妨碍是指不利,有损害。所以今天我方判断社会舆论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标准是看社会舆论是否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程序做出的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判决产生损害。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社会舆论不会妨碍司法公正。 首先,在理论层面而言,司法公正是在“立法公正”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及其补充解释而实现的。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些司法专业人员为评判主体,以严格的法律条文为评判标准,对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出客观的判决。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司法公正必须服从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像对方所说的民意追求的公正,应当是在立法公正环节体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在司法公正过程中没有切入点。在我国大陆法系“有法可依”的体系下,在逻辑层面社会舆论不能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在事实层面而言,社会舆论是基于模糊的善恶判断的感性情感表达;而司法公正是依照我国现在相对完善并逐步成熟的立法体系,为了解决不同体系下善恶的模糊地带,理性的治理社会解决矛盾的必要手段。例如杭州70码事件中,社会舆论认为判轻了,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者胡斌无逃逸无其他恶劣情节,判决书上清清楚楚的写着根据法律判罚3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对方非要对这种事实视而不见说社会舆论影响了司法公正呢?很多案件的让我们同情,让我们心痛,但法不容情!理性和感性的这种本质的区别,让社会舆论,在事实层面上,不能妨碍司法公正。 最后,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辩题,是因为意识到理性的“司法公正”和社会舆论代表的感性民意是支撑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只有感性的社会舆论和和理性的司法公正各司其职,才能让两者不受另一方的限制而充分的发挥本来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权,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实现法律和道德双重意义上的至善!

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注意:时间为4分钟)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 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4、四辩的总结陈词,在比赛前可以根据辩题的情况事先写好,但是在比 赛中,应当根据对方的实际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加以修改,争取做到在 最后陈述时:既顾及、重申本方观点,又弥补对方再辩论过程中对本方 的攻击,同时还能起到攻击对方弱点、再次全面揭示对方缺陷 的作用。 纠错+解释辩题+阐述观点+在本观点的角度,遥想,升华辩题 例子1 总结陈词(人类社会应当重利轻义) 谢谢主席,大家好。 听了对方辩友的慷慨激昂的陈词,我终于发现,不管是对方辩 友还是我方,还是全场的在座的各位,我们都同样心怀着对社会进 步,对人类幸福的美好追求,正因为如此,我方才深深感到为了我 们这一共同的追求我方必须让大家看到,利与义于人类社会的本质 意义何在?

在逻辑本质上,义是为了实现利而产生的道德准则,因此利才是基础的根本的,义是相对的非根本的;利是社会发展的不变源动力,而义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地域性,现代的男女平等观念难以成为古代的义,西方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也难以完全被东方接纳——因此今天我们说重利轻义,就是要更重视对义的出发落脚点利这一实质的把握,而非对义这一形式的固执。 而今天对方辩友在逻辑上犯的主要错误则是对利的片面解读,他们似乎认为纸醉金迷是利,而享受生活不是利,私欲满足是利,而社会繁荣不是利,苟且偷生是利,而民族兴旺不是利,正是由于对方的这种偏见,把得小我之小利损大我之大利的行为说成了是重利轻义,却没有看见,我们心中的是非观、善恶念,都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这一基础。所以那千千万万在抗日战争中英勇牺牲的战士,给他们力量让他们一往无前的绝不是一句义的空谈,而是义背后亿万国民的实实在在的生命与幸福。 而即使我们真的对这个根本真理视而不见,像对方一样用纯粹实用主义的态度去看待这一问题,仍可以看到重利轻义应是社会的选择。 义本应是人类的一种自律,而非异化了的一种他律,这种自律正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共同幸福。但纵观历史,我们却常常看到人们由于对义的执念阻碍了社会进步——人们曾以为天经地义的君君臣臣的封建伦常却大大阻碍中国在近代的发展,中世纪欧洲的宗教道义桎梏了人们的思想,文革时代的错误的道德价值观让我们失去

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四辩总结陈词

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四辩总结陈词我方观点: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何谓在校大学生?根据国际惯例,就是在大学上课继续学业的学生,否则一个离开学校十几年而保留学籍的人是否仍是在校大学生呢?什么是创业?创业具有怎样的特性呢?创业,创办事业,既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他的特性包括:1创新性2目的性 3系统性 4风险性 5延续性、经常性——需要较长时间和经常活动6规模性——包括事业规模和投入的时间精力的规模。由此可见,创业必须投入的时间精力非常大,绝非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小部分,鱼与熊掌可以兼得;同时对创业者的性格、人格、心智、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校大学生这一群体又具有怎样特性呢?首先,在校大学生的根本任务是促进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成长和完善,包括人格的完善、心智的成熟以及人文素养的积累,而不仅是为了毕业后有出路;其次,大学为实现这种成长提供了最好的土壤,大学生有必要在这最合适的时间,做与之相适应的事,否则就是资源的浪费了;再次,多数大学生的性格、心智、人文素养、创业的知识和能力都没有达到创业相应的标准;第四,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尤其对于正在

为自身素质提高而努力的大学生而言,学习本身就需要极大时间和精力,如果再加上创业,那绝大多数大学生会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综合在校大学生和创业这两者的特性,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弊皆有,但是弊大于利。诚然,创业机遇难得,合适的机会降临时确实不该放弃;创业活动可以提高创业能力;也有利于提升社会创新力,是为利。但是这些利都是创业之利,如果放在大学阶段可就不同了。其一,大学生不能很好地完成个人的成长这一根本任务,因为学习和创业都要倾注极大的时间和精力,而这很难做到兼顾。其二,大学生在没有全面成长,心智、品格不成熟,人文素养不深厚,只是不完备,能力有欠缺的情况下贸然创业,那不仅注定了失败,还会给未来人生带来阴影。其三,这样一批素质不高的创业者会导致创业的低水准,影响未来商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所以我方认为评判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弊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在校大学生的全面成长,是否有利于创业成功,是否有利于未来商业的高水平发展。创业本身没有错,一个在校大学生如果同时具备了知识、经验、心态、创新这四个条件,在遇上一个合适的机会,那么他当然也应该去创业。但是,对于广大普普通通的在校大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当代大学生职业选择更应该遵从社会潮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当代大学生职业选择更应该遵从社会潮流(反方四辩:梵音)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晚上好! 大路苍苍,左右彷徨,站在择业的关口,敢问路在何方,诚然个人实际与社会潮流起飞,共此艰难抉择一色,然而不管其价值取向如何,其终极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为家国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而想要更快实现上述目标,无疑,以满足社会需要为上上策。 今天我们就当代大学生职业选择更应该遵从个人实际还是社会潮流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从对方辩友的言辞中,我发现,对方辩友是嘈嘈切切错杂谈,大错小错落一盘,浮云岂能遮望眼,且听我等慢细言。 第一,比较性辩题,两者谈更,前提是已经承认两者皆重要,对方只谈其一,不重比较,严重偏题。 第二,对方一味地夸大主观能动性,抱着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态度看问题,夸大个人能力。 第三,个人实际不等同于个人兴趣,对方多度离题。 这三大发现让我不禁要说对方辩友已经在混淆的概念,错误的价值判断中迷失了方向。同时也感谢对方辩友让我有机会为大家拨开云雾,重见蓝天。 1、首先纠正一下,顺应社会潮流并没有剥夺一个人选择工作的权利,所有人都是自由地去选择他们愿意从事的,愿意去投入的工作来做,但是这都是考虑社会潮流的前提来做的决定。

2、社会选择人才,不能顺从社会潮流的话无法在社会上立足,经济市场上最基本的两个概念就是需求与供给,换作我们择业的角度来说就是从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角度出发去择业,我们供给,社会需求。 3、人只有依据社会的潮流而合理的决定自己的发展方向,才有可能真正地融入这个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地为这个社会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因为所有你个人的选择都是社会所提供的,也就是顺从社会潮流的,社会不需要是不会供你选择的。所以根据个人实际进行职业选择是建立在顺从社会潮流的基础上的。 4、大学生择业是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贡献社会吗?那社会需要什么,大学生就尽量贡献什么。我们不难发现,社会潮流决定专业需求,专业的设置直接影响学生知识主攻方向,专业技能,职业素质,从而直接影响学生的择业。要不,为什么大部分大学生要修比较热门的专业呢?因为热门专业比较容易在社会立足,它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所以当代大学生职业选择更应该遵从社会潮流!!! 5、大学生的专业对口已成明日黄花,满足社会对人才的日益需求才是最可行的办法。事实上,很大一部分人,是工作在自己并不喜欢的职业上,原因是现实,因为生存的需要,被逼无奈。请问这作何解释呢?我想说,大学生择业,应该是受社会的潮流来考虑。当前普遍出现的大学生就业紧张的问题并不是大学生供过于求,而是因为大学生不正确的就业思想所导致的。高不成低不就,好高务远,急功近利使得人才在市场上分布得极不均匀。另外,专业调配不合理也是

花的辩论稿-发展核电站弊大于利(四辩)

四辩总结 每件事都有它的双面性,每个人的观点都不一样,并没有谁对谁错;现在是我方的总结,我方站在觉得核能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一方;心情是沉重的,因为大家都知道核能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惨不忍睹的。 它是有以下这些缺点: 1.核能电厂会产生高低阶放射性废料,或者是使用过之核燃料,虽然所占体积不大,但因具有放射线,故必须慎重处理,且需面对相当大的政治困扰。 2.核能发电厂热效率较低,因而比一般化石燃料电厂排放更多废热到环境裏,故核能电厂的热污染较严重。 3.核能电厂投资成本太大,电力公司的财务风险较高。 4.核能电厂较不适宜做尖峰、离峰之随载运转。 5.兴建核电厂较易引发政治歧见纷争。 6.核电厂的反应器内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如果在事故中释放到外界环境,会对生态及民众造成伤害。 而且,第一:核能不是绿色能源;也许你会认为核能不会像煤炭和石油等化石燃料那样产生大气污染,也不会排放二氧化碳,事实完全相反,用于核电的原料之一是铀,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此外还排放氯氟氰,这种气体除了导致臭氧层变得稀薄外,还是比二氧化碳强度高一万到两万倍的温室气体。 第二:核能不是高效能源;核工业的真正经济价值从没被认真地分析过,这其中包括铀浓缩的成本,发生核事故后的巨大经济索赔,拆卸到期反应堆成本,现有反应堆的维护,核原料和废料的运输和将放射性核废料储存25万年的所需费用。这些比获得的商业价值高10盃乃至百倍千倍!核电的真实成本,是其燃料成本的上百倍。人们目前只是被核电站其燃料成本的低廉所迷惑。 第三:核能的利用不安全;1988年联合国发表了一项报告,警告说,如果打起核大战,地球上的50亿人将有40亿人在当时死伤或在战后饿死。其实历史上,核泄漏事件曾带来无穷无尽的灾难 具体的典型的事例有: 日本福岛核事故,遭致几十万人无家可归。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事故导致900万人遭涂炭,6000平方公里土地无法使用,400个居民点成了无人区,600所学校关闭,污染区48万不满17岁少年儿童甲状腺癌,白血病人变了畸形。经济损失达2350亿美元以上(折人民币18000多亿)。到了25年后的今天,因当年建造的石棺现在出现裂痕漏出原遗留强辐射物质仍然严重影响外部环境,目前各国承诺捐出7.5亿欧元再建造一个设计寿命100年的钢结构保护外壳。由此可见,这种灭顶之灾的人造之祸。强辐射物质影响,需一万年才可消除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摘要:社会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我们在享用社会舆论给我们酣畅淋漓的表达机会时,也要注意它的阴影是否伤害了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独立的实现并不是远离社会舆论,而应适当利用社会舆论,坚守自己的阵地。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活动 Abstract: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for democracy in greater contribution, but also give a judiciary many problems. We all enjoy social public opinion to us the opportunity to express sweat, also want to pay attention to its shadow is hurt the judicial justi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not far away from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should be the appropriate use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stick to your own position. Key words: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activities 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事(案)件,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但另一方面,“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 一、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影响司法活动 (一)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人治思想不仅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而且存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包括法制体制中。历史上我们曾“把报纸当文件读,文件当法律用”,现在这种思想仍在。媒介既然可以为领导提供内参,当然也会代表领导发言。这样,谁还敢把媒介的舆论当耳旁风。于是,久拖无果的问题,一经媒介曝光即被重视。这种“示范性”作用,使群众一有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向媒介求助。新闻舆论的影响往往要比一种制度的影响大得多。同样,其在人治社会的影响就比在法治社会大了。 (二)当今我国社会舆论的多元化格局 社会舆论是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有意识地影响相应的社会风气,产生一定的行为导向,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当前我国舆论

最新辩论赛四辩的总结陈词

辩论赛四辩的总结陈词 当一场辩论赛进行到总结阶段时,正反双方的四辩都要进行4分钟的总结陈词,在总结时要梳理全场的脉络,找出交锋点,而后指出对方在此犯下的错误,再提出正确的理解,最后从更高的角度阐述己方的理由。下面是辩论赛四辩的总结陈词,欢迎阅读参考。 辩论赛四辩的总结陈词主席,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 刚才我方队友已经从理论和事实等几个方面阐明了“心中的秘密应该告诉家长”,下面,我将再一次归纳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家长是我们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是他们教会了我们走路、写字和做人。他们给予我们的爱最无私、最宽广!所以,我们和他们之间就要象好朋友一样,手相牵、心相融、同甘苦、共患难。那么,我们还需要保有秘密,向他们隐瞒吗?! 第二,由于我们年龄小、阅历浅、社会经验不够丰富,许多事情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是非曲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不足以应变我们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一旦那些不利于成长的秘密埋藏在心中生根发芽,就会给我们的学习乃至于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会造成我们思想的偏激、行为的叛逆,甚至会让我们误入歧途! 第三,心中的秘密往往是青春的躁动,不要误以为家长与我们之间存在“代沟”无法沟通。这些秘密同龄人固然能够分享,但他们都缺乏解决这些事情的能力,我们还是需要“曾经沧海”的家长来给我们排解、疏导。我们把心中的秘密和困惑向家长倾诉,他们会以“过来人”的身份提出更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从而驱除我们心中的阴霾。 第四,随着我们渐渐长大,越来越多的“独立自我”的思想会让我们自以为成熟了,却不知这也正是我们最容易陷入泥潭沼泽的紧要关口!要相信家长,有至亲至爱的他们为我们“把关”,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才不会让我们身陷沼泽,无法自拔! 倾诉会让我们的性格更乐观,交流会让我们的心理更健康,没有秘密会让我们的生活更阳光!把秘密藏在心里,就像墙角的花朵,只能孤芳自赏,独自枯萎;只有把心里的秘密告诉家长,才能百花盛开,春色满园! 把心中的秘密告诉家长,他们会借给我们一双慧眼,让我们在人生的旅途上走得更远,更安全;把心中的秘密告诉家长,他们会给予我们一双翅膀,让我们在自由的天空中飞得更高,更坚强! 谢谢大家! 辩论赛四辩的总结陈词对方辩友强调现代社会合作比竞争更重要,未免夸大其词。我们没有永恒的敌人,但我们有永恒的国家和民族利益,为维护我们的利益,只有竞争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我想再一次强调现代社会竞争比合作更能使社会发展:第一,竞争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有言: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与源泉,是事物的对立统一,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而同一性,即合作,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斗争性,即竞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社会进步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最终还是要靠竞争来推动的。合作只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的催化剂。 第二,竟争能确保一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通过政治竞争促进权利的公正运用;通过文化竞争明辩人类精神的真善美等等。而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经成为人们日理万机的原则。“兼顾公平”是让社会在发展中不扭曲,而“效率优先”才是发展所需的那个推力。那么懒惰与依赖是效率的体现吗?当然不是。是竞争的危机感,是竞争的优胜劣汰,它沉淀出胜者,使社会变得更加强大,它提炼出精华使发展充满生机。 我方承认,合作也能促进社会发展,但合作保证的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稳定环境,是在某特定时刻减少社会极大消耗,防止社会因特定时期的特定原因倒退;而竞争却在推动并使其前进这一点上做的更为突出!试问一个事物的发展,要从其根本原因,根本动力乃至实质上将其解决,那么谁的推动力更大?再请问,面对生产力这一人与自然竞争的结果,在它推动历史发展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又有谁对它的地位能够产生怀疑?相信在座的各位对这两点都有明确的答案。因为竞争远比合作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华 谈到这里,在今天的比赛中,我方的阐述即将结束,和正方的竞争也会在几分钟后有一个结果。辩论的发展不能靠我与我方辩友的讨论而前进,而是在我们的竞争中升华!社会因人类的拼搏与努力而不断向前迈进,身处现实中的我们为谋求生存与发展也与周围一切事物不断的进行着或明或暗的较量。身上的压力常常让身负重任的我们郁闷,烦躁,甚至无法呼吸,但我们从不无谓的哭泣。因为社会与个人的发展都在给我们的努力以肯定,都是给我们所做的竞争以鼓励!所以我们无怨无悔,所以我们巍然屹立,所以我们更将阔步向前! 辩论赛四辩的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及观众,也很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表现。 几轮唇枪舌战结束,我方观点仍并为所动,并非对方辩友不努力,而是对方的观点实在不足取信。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不以立业为先而奢谈成家者,往往悲哀地陷入两难境地:或者身心俱疲、苦不堪言;或者劳燕分飞、家破业亡。 让我们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立业与成家。伟大导师马克思提出过劳动的异化理论,人创造了劳动又为劳动所统治,立业也属于劳动,于是人受到立业的约束,不得不先立业以完成个人自身的救赎,然后再寻求家庭的组建。请问对方辩友,社会现实的天平都如此倾向“先立业后成家”,对方辩友不懈的努力是否太过单薄呢? 立业还是成家,这不是一道单选题,而只是请你排序。 未立寸业而草率成家,则只能在描绘未来美好蓝图时苍白地承诺“ihaveadream”;立一方之业而后家成,却可以对伴侣甜蜜地保证“yeswecan”。 立业是一块考量人能否真正成为社会人、拥有社会生存能力的试金石,达尔文的理论说明择偶成家也需要竞争,那么你是愿意选择一个苗而不秀银样蜡枪头,还是真切地能够把面包和玫瑰都带回家的人,通过立业状态可以给你想要的答案。 在事业的面前我们可以选择跌倒再爬起来,因为那付出的成本尚可接受;但是在婚姻的面前我们往往难以大度地接受再来一次。先立业不仅可以培养一个人的责任感,使其懂得珍惜与拥有,更可以让其在这一过程中审慎思考人生与世界,让之后的成家更稳固、更和谐,让事业更好更强大。 可见,先立业后成家,让您收获的不只是未来事业成就的满足,更有温馨甜蜜的家庭归属。不论你现在有没有男女朋友,希望你都可以在立业后对他/她说:“让我们结婚吧。”再次感谢大家对我方观点的支持。 辩论赛四辩的总结陈词本场辩论中,对方辩友自始至终都认为:网络语言过于粗鄙,对我国博大精深的文化是一种侵害,是一种污蔑。一句广告词说得好“酒不会犯错,但人会。车不会犯错,但人会。”如果一位学富五车的教授去使用网络语言,那它会是脏话连篇吗?所以,如何去使用网络语言取决于人,人的使用不当永远不是网络语言的错误。对方辩友还认为:如果没有枪,枪就不会伤人。难道走路会跌倒,人人就要脚不触地吗?而且,正因为枪会伤人,我们才要管制它。网络语言使用不当,会造成伤害别人,语意模糊种种恶果。所以,问题的重中之重是我们要想方设法合理使用网络语言。 我方辩友提到了网络语言简洁明了、生动有趣的特点,为什么你们总是视而不见?另外,网络语言追求简洁,标榜个性的特点,不是暗合了当今社会的特点吗?试想一下,当你面对一款又肥又大不合身的旧款衣物和一款又轻又小很合身的新款衣物,你会像现在这么执着的选择旧的吗?如果你的网友们不约而同的使用了那些时髦的网络语言,你还在规规矩矩的使用书面语言,那你就会因不合群而遭到排斥。所以网络语言的使用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对于那些喜欢标新立异的年轻人来说,他们也需要一个能够令自己的想象力尽情发挥的平台呀!他们也需要一种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交流方式呀!他们对网络语言的强烈需求也就证明了网络语言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对方辩友认为网络语言会使代沟产生那是对我方观点的曲解,网络语言顾名思义,就是针对网民应运而生的语言,我们并没有说要让所有人使用网络语言,那些经常上网的年轻人使用它就足矣。难道我们的家长说的地地道道的青岛话就不会产生代沟吗?凡事都不能停滞不前,为数不少的网络语言赋予了汉字新的含义,这难道不是汉语的发展与进步吗?也许,网络语言会带动书面语言大步前进,碰撞出新的火花,创造出新的文化。 不可否认,网络语言存在缺点与不足,但任何事情都是这样,因噎废食只是下下策。今天我们这番唇枪舌战,只不过为了发现问题。令辩友们欣喜的是,我们发现了问题。但应令我们思考的是,解决问题的道路还很长很长。我们不会抛弃一个还不会走路的襁褓中的婴儿,因为他终究会走,终究会跑。我们应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创造一个支点,想办法撬起一个地球,让涓涓细流汇成大海,让每一位人献出自己的力量,等待着它飞奔的那一天。 辩论赛四辩的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听了对方辩友的慷慨激昂的陈词,我终于发现,不管是对方辩友还是我方,还是全场的在座的各位,我们都同样心怀着对社会进步,对人类幸福的美好追求,正因为如此,我方才深深感到为了我们这一共同的追求我方必须让大家看到,利与义于人类社会的本质意义何在? 首先,我想我要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见死不救应该入罪是具有立法依据的,在开篇我方一辨就明确表明一个观点:人们的内心约束是有限的,利用法的强制性有利于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当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见死不救仅仅是道德沦陷,是否有想过这种所谓的“道德沦丧”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况且“见死不救”已不只是一个道德罪行,更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通过大量道理和极具代表性的事例阐述观点。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具体概括有三点:第一,当今道德的滑坡是实际存在的,并不是个案炒作的 放大;第二,从必要性看,道德约束具有软弱性,见死不救的怠责行为对处于险境的人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第三,从可行性看,很多法律法条都是由道德上升而成,我们不能因为操作上的一点困难就因噎废食。 纵观全场比赛,我方一不小心抓住了对方辩友的诸多问题。由于时间有限,我只列举几个较为严重的。 1.定义的问题:对方辩友没有理解见死不救的概念。从而认为见死不救的危害性不大 2,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这次辩题是见死不救,不是见义勇为。 3,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4,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见死不救的危害性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的经过规范的程序,具有确定性和保障性,这与道德解释的随意性,不可预测性与依靠内心的自律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法律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必须被信仰,在社会的各种规范中占据主导地位。当见死不救问题不断出现,生命被淡漠,我方坚持认为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极大社会危害性的冷漠和怠责行为。 最后,我再次重申一次我方观点,见死不救应该入罪!谢谢!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领导、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同事大家好: 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友谊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我方的观点是企业立足优先靠品质,其次靠降低成本。品质是企业的生命,产品代表人品。在空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要想占有一席之地,首先要保证质量,要扩大市场份额。做名牌,更要在质量上超人一等。 我们讲“以市场为导向”,销售是龙头。但是只有头,没有身子,也腾飞不了。这身子就是产品本身。 对于销售而言,我们都是产品的制造者。我们都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 每一单投诉,我们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去处理。也许我们有的人会说:我们销量那么大,才那么几单投诉,没有多大问题,可是,我们想想: 我们平时购买到问题商品时怎么办? A:如果是大件,我们会投诉,要求商家厂家处理; B:如果是低值易耗品(例如一份食品),发现一些毛病,不过也没有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健康),我们会怎么样? 我们通常是懒得花时间去交涉,只是下次不选择买它!这就是市场最严厉的法则!少数企图以此换取更大利益的人会投诉。 有句名言“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一个人忧患是没有用的!需要大家一同忧患起来,一起努力,才能避免严重后果的出现,才能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所以,这里我号召大家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1、产品质量要有切实的技术保证! 2、有了高质量的标准,我们还要严格按操作标准执行! 3、品质意识来源于责任感,而责任感源于对公司的热爱、忠诚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我们不能因为看到眼前微薄的利益而放弃企业的生存之道。以下两个最新的报道:北京晨报9月19日报道,今后,北京市将建立守信失信“红黑榜”,(奖惩鲜明)定期发布奖励诚信者,并建立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者在注册登记、金融借贷等方面受到限制,提高失信成本。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9月18日公布质检总局针对39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结果显示,共抽查了2884家企业,其中322家不合格产品企业已停止生产或停业整顿。 以上两条报道表明,只靠降低成本是不够的,应该优先产品质量,企业才能长稳发展,也表明国家对产品监管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更是强调了这一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营利。而企业只有生存才可能获利,并且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生存。因此,企业的目标可以概括为:生存、发展和获利。影响企业实现目标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有二:一是产品质量;二是成本。也就是说,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质量管理,应用现代科技成果,创造优质名牌产品,按照“优质优价”的政策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成本管理,采取现代技术和管理措施,节约人力和物力消耗,控制各项费用开支,以降低成本实现企业目标。有句名言“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企业唯有严格优先控制产品质量,减少成本浪费,才能在产品竞争中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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