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人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江苏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及期货居间人开展期货居间业务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本规则所称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在江苏的期货公司及异地期货公司在江苏设立的期货营业部。

第二章期货居间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期货居间人是指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以外,受期货经营机构委托,为期货经营机构开发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支付报酬的自然人。

第四条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居间人:

(一)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人员;

(二)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

(四)其他不适合成为期货居间人的人员。

第六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七条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居间委托规则

第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

(三)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期货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第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前,应当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三条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开发的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向客户书面声明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期货居间人的职责、期货居间人报酬的来源及计算方式、期货居间人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等事项,并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书面声明应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居间人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

第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应于接受居间人的居间申请和解除居间委托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居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编号向协会备案。居间人的备案材料应当通过协会的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居间行为规则

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期货居间人的非本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期货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

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4、履行期货风险告知义务: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二)保守秘密

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合规服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以不正当手段开发客户,对期货投资作夸大不实的宣传,隐瞒期货交易风险,诈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2、越权代理,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接受客户委托,担任客户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果确认人;

3、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4、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5、委托他人开发客户;

6、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7、其他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向期货居间人提供居间报酬的最高返佣比例不得超过净手续费的40%,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如实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须加强对居间人的日常管理。一是加强对居间人的培训,提高居间人的业务知识水平;二是加强对居间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尽早防范因居间人为个人利益导致经纪纠纷而给期货经营机构及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对期货居间人开发的客户进行回访。客户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回访。

第二十一条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向协会和江苏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档案,记录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行为并向会员公示。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协会报送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期货居间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等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期货居间人的数量及在期货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期货居间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期货居间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相关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协会须对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后,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并报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协会对违反本规则的期货居间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过协会网站公开通报批评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江苏证监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风险保证金等其他管理规范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 年月日起实施。

对于《关于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的问题说明

1、居间人信息的保密性应当如何处理?如何做到居间人个人信息不泄露,防止期货机构间互相挖角导致的恶性竞争。

在规则中明确,协会只需要期货经营机构提交居间人的姓名、身份证信息和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以上信息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其他信息由各期货经营机构保管,在协会无需备案,因而,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问题。

2、需要确定新老居间人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时间截点。

自本规则正式实施日起,新增居间人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已签约居间人自规则实施日起一年内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全国十大期货公司排名2019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期货公司之一。经过16年的成长历程,现已发展成为“以金融为核心、地产为基础”的金融集团—格林集团。集团业务主要涉及期货、现货贸易、房地产开发、保险中介及传媒产业等五大类。公司总部位于北京金融街,现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8亿元。公司拥有国内全部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会员席位,并历任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单位。公司营业网点覆盖北京、上海、天津、大连、深圳、郑州、洛阳、银川等11个城市。公司首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在香港设立期货公司,并于2007年5月挂牌营业。 公司介绍: 格林期货通过全国性的服务网络、先进的IT技术和及时的研发信息及成果支持,为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客户提供服务。公司十五年来诚信规范经营,未发生过重大风险事件,2005年和2007年被和讯网评为全国十大最受欢迎的期货公司之一。交易量从1999年起连续六年,在全国期货行业排名保持前五位 格林期货坚持“诚信经营、客户第一、业务创新”的经营方针,有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公司研发团队融合了国际、国内业界及学术界的精英,在数个重大项目上与中国科学院密切合作,成功研发出中科-格林商品期货指数。 营业网点介绍: 格林期货北京营业部格林期货上海营业部格林期货天津营业部

格林期货大连营业部格林期货深圳营业部格林期货郑州营业部格林期货洛阳营业部格林期货银川营业部格林期货福州营业部格林期货青岛营业部格林期货杭州营业部格林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 营业部地处于北京市金融中心---金融街,拥有近1000平方米的办公面积,其中有近一半的面积是供客户进行交易的场所。我营业部的整体设施完善,宽敞舒适的户室设计,先进的世华/文华/澎博等行情接收及分析系统,及现货的资讯和期货的行情分析报告,为客户提供最优良的资询服务和条件,让客户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北京营业部下设市场部,研发部,交易部,工程技术部及客户服务中心。有一批高素质,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员工90%以上拥有大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具备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及实战经验。为客户制定中长期的分析报告和期货品种的分析报告,并专门为机构投资者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 北京营业部拥有一套先进的交易设备和一支团结奋进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因此,让每一个客户的投资增值是我们的能力和愿望。我们相信,格林期货北京营业部将是您投资期货,投资成功的得力助手和朋友。 投资格林,投资未来!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居间人管理办法精品

附件一: 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贵金属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 权益,维护贵金属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贵金属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从事贵金 属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和相应的居间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 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居间是指居间人向我公司报告订立《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客户协议书》的机会或提供《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客户协议书》中介服务,由我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居间人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于我公司和投资者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六条居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或法人; 2、具有开展贵金属居间业务的能力并至少为我公司成功推荐了一名签署 《客户协议书》的客户; 3、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4、法人机构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5、法人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6 法人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7、法人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第七条居间业务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 下列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人提供: (1)居间申请书(见附件二);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本人签字的个人履历表; (4)本人银行帐号原件和复印件;

期货公司居间人测试题库

期货居间人培训测试卷 1、期货合约与现货合同和现货远期合约最本质的区别是(A )。 A.合约条款是否标准化B.结算方式的不同 C.交易的地点不同D.交易的方式不同 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 A.最小变动价位为10 元/吨B.交易单位为25 吨/手 C.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土5% D.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15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3、(D)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 A、结算 B、平仓 C、开仓 D、交割 4、股指期货开户要求客户开户时账户中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D) A、20 万 B、30 万 C、40 万 D、50 万 5、我国沪深300 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C)。 A.0.1 点 B.0.5 点 C. 0.2 点 D.0.8 点 6、我国沪深300 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是(A)。 A.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B.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C.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一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D.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周五 7、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A )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A.本单位 B.法人 C.自然人 D.其他单位或个人 8、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风险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 不得故意隐瞒期货(D ),夸大(),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A.行情信息、投资风险 B.投资收益、投资风险 C.居间关系、投资收益 D.投资风险、投资收益 9、燃料油合约的交易单位是(D)吨/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doc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作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我就为大家找来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

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60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2016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投资者委托资产。 第四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会工作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推进理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本着规范透明和民主务实的原则,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不履职理事暂停理事资格; (八)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二)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调整或终止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其职责和工作办法由理事会规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理事及理事代表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二)对理事会审议事项和理事会决定拥有表决权; (三)向理事会提交提案和建议的权利; (四)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主动听取和反映会员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加强同会员的联系,接受会员的监督;

正荣地产上海置业居间服务管理制度

正荣地产上海公司居间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公司居间服务管理,逐步理顺并完善上海公司居间服务的相关界定范围、服务规范及管理模式,提高居间服务的效能,促进上海公司各项目销售目标更有效达成,为地产的持续、快速、稳健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2.1本规定中的居间服务,指居间人向甲方报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甲方支付报酬的行为。 2.2本规定下的甲方,指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投资设立之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居间人,指向甲方提供第2.1条服务的企业法人及个人。 2.3客户/当事人,指居间人向甲方报告、推荐、引荐的潜在购房人/企业。 3.居间服务流程 项目公司完成居间服务OA审批立项→依据《客户推荐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居间协议)模板完成明源审批→依据居间协议实施开展居间服务→达到支付条件进行结佣审核→支付佣金→城市公司营销平台、城市公司财务、第三方平台、集团总部抽查巡检。 4.居间合作管理 4.1 居间准入 4.1.1项目公司发起居间服务立项审批时,需将申请居间服务的详细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具体项目产品合作、房源范围、佣金点数、结佣方式在OA流程中描述清楚,并将居间人相关资质规模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竞品项目居间合作情况同时上传至OA审批。 4.1.2区域保护性中介:若同区域内80%以上开发商都使用该居间人,则另需提供该居间人与同区域内签署的中介合同盖章页。 4.2合作方式 项目公司视居间服务的具体情况,选择居间人(专业房地产经纪公司、个人、其他企业法人)(需注明详细内容)三种合作方式。 4.3合作期限

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9785 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

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 纠纷 长期以来,期货居间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而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很多时候,居间人拿钱走人,却把一大堆问题甩给了期货公司,甩给了整个期货市场,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典型案件再一次深刻印证这一点——期货居间人相当失控。2020年以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连续受理了两起关于期货交易纠纷的申诉案。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两起案件十分相似,都是由于居间人违反协议交易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而 引起的。 美好“钱”景一场空 2020年夏天,在某股票交易大厅,耿某偶遇自称某期货经纪公司“经理”的范某。范某向耿吹嘘,只需在期货公司入户,即使不操作,每年公司也给利润10%,如在其指导下操作,一定保证利润在20%以上,并声明一次入金15万元,送电 脑一台,入金100万元,公司送桑塔纳轿车一辆。 这样美好的“钱”景,很快打动了对期货交易一窍不通但梦想快速致富的耿某。当天,耿某就与某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及电脑、电话、互联网委托契约各一份。合同与契约都很正规,双方在委托交易、结算等

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得详细明白。耿某还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并在客户声明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了字。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印鉴卡上指定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及指令下达人均为耿某本人,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被打上斜杠。随后,耿某交付了5万元保证金。 签约后没过几天,范某又来找耿某,声称上次填写的印鉴卡有误,耿某又重新填写了一份补充印鉴卡。但这一次填卡,耿某没有对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进行任何技术处理。第二天,耿某出差外地。4个月后,他一回来就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已经交易300多手,账面金额只剩下3.44万元了。而在其填写的补充印鉴卡上,载明的资金调拨人仍为其本人,但指令下达人原本空白的那一栏,却变成了“董某”,交易结算单上也有“董某”的签名。 耿某找到范某询问事情原委,要求提取账面余额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范某让耿某先填写清户通知书,随后把账面余额3.44万元退还给了他。耿某清户后想再找范某交涉时,范某已不知去向。找到期货公司,却被告知范某不是期货公司的职员。耿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期货公司赔偿1.5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范某不是期货公司职员,其本人系期货市场的居间人。法院判决认为,耿某在期货公司办理期货交易手续,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其签署的相关材料,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耿某否认董某为其委托的指令下达人,认为系期货公司事后填写在补充印鉴卡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原因是根据前次填写的经验及一般的社会常识,耿某应当知道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他人在空白处填写姓名及证件号码后,就可以以合法的指令下达人的身份,在耿某的账户中从事期货买卖交易了。据此,法院驳回了耿某的诉讼请求。 耿某不服,向玄武区检察院申诉。玄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

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市场的投资交易活动。 第八条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该资管结算账户应当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需求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需求分析 1、潜在客户类型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已经逐渐开始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正好能吸引广泛的市场潜在客户。 首先,以保值作为主要目标的产业客户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主力潜在客户。产业客户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全国有数量巨大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基于对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他们都有套期保值的需求,然而事实上,由于专业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人才的缺乏,只有极少数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可以凭借其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的优势,吸引渴盼已久的产业客户入场。 其次,各种机构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潜在客户之一,其中包括证券、保险、QFII、政府、银行以及企业年金、信托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各类基金。由于政策原因,证券公司投资资金、保险资金和QFII等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期货市场。而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降低期货的风险系数,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金融体制的开放,上述这些机构都能以资产管理的方式进入期货市场。 此外,广大个人投资者也将是期货资产管理也的潜在客户之一。长久以来我国期货交易主体以广大中小散户为主,他们的投资技能和信息获取能力都十分有限,很多情况下都是盲目地跟风投资。而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有专业的投资团队进行更理性的操盘,可以发挥期

货公司资金、技术、信息上的优势,在全面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的投资理论和技术,建立科学的投资组合,以低风险高收益吸引到个人投资者介入。而对于那些资金量小、投资经验缺乏甚至从未涉足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等机构以资产管理的方式间接进入期货市场。 从我公司实际来看,所属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旗下有多家涉及能源及有色金属行业的现货公司,由于缺乏专业的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人才,其对资产管理服务早已期盼已久,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极大鼓舞这类产业客户的参与热情,并提升其整体抗风险能力。 2、具体资产管理需求 无论是产业客户、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其投身于资本市场无外乎有两种目的:保值或增值。对于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可以分为保守型、稳健型、进取型,同样,他们的需求也可以按此分类。 对于产业客户而言,主要依靠期货市场来抵消原材料或者产品的价格波动,以维持现货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资产保值是其主要目的,表现为保守型策略。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为其推荐国内外期货市场,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的物卖出或买入套保类产品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其组成成分复杂,资金来源不同,对于风险的接受程度也不同,但一般作为投资的基金原则是最低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属于偏稳健性投资策略。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为其量身定做期现、跨期、跨市等套利类资产管理项目,以满足机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借款人、出借人分别或共同与网贷机构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居间服务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居间服务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居间服务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四、网贷机构在深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应在居间服务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保证已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列明备案登记编号,网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借款人进一步声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网贷机构保证已在签订

本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出借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网贷机构承诺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提供增信服务,不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出借人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保证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的借贷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承诺其向网贷机构提供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借款人声明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承诺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保证向网贷机构提供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居间服务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定义】应对居间服务协议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2、【主体信息】可以由借款人、出借人及网贷机构三方共同签署,也可以由借款人、出借人分别与网贷机构签署。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 (1)借款人信息/出借人信息,含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信息; (2)网贷机构信息,含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信息。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出借人作为委托人的义务如下:

个人做期货居间人的流程

个人做期货居间人的流程 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居间人分为自然人居间人以及机构居间人,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一、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或其他有关期货业务,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资格允许的范围开展业务。 2、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客户或期货公司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应遵守谨慎、勤勉、为客户利益、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等原则。 3、禁止进行虚假宣传、获利保证、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欺诈

行为。禁止代理客户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禁止向客户提供融资。 4、居间人领取佣金,应通过居间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等途径让客户知晓。 5、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必须签订居间协议。禁止居间人同时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期货公司建立居间关系。 6、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机构居间人 机构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以及以下内容: 1、缔结、修改居间合同和代理交易合同须在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应按期向期货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居间或代理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遵守相关要求。同时,此二类人员禁止从事期货交易。 4、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机构居间人应认真执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风险隔离等制度和要求;净资本、净资产等方面的指标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居间人的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最新版

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委托资产承诺书 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制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提示客户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提示客户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五、提示客户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六、提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七、提示客户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会对客户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八、提示客户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提示客户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十、提示客户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客户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十一、要求客户抄写以下内容: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 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

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岀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居间人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作为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四条 居间人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建立公司、部门、营业部三级管理体系。公司指定一名经理层人员领导居间人管理工作。公司结算风控部负责制订居间人管理制度、审核居间合同、建立居间人档案、居间人信息公示及审核居间报酬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居间报酬复核和支付工作;营业部负责居间人资格初审、居间人培训以及营业部居间档案的建立、信息公示和居间报酬的计算工作;公司合规审查部负责居间业务的日常稽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及其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 5、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6、非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任职单位与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八条 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填写《居间人登记表》(附件一),如实提供从业经历、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向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营业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 第九条 营业部签署居间合同前,应当明确告知居间人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公司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条 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核准,居间合同的签署应采取临柜办理或由专人上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居间人双方可以解除居间合同,但应提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居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营业部应留存居间人相关资料,为每位居间人予以编号并建

期货从业人员和期货居间人有什么区别

期货从业人员和期货居间人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居间人分为自然人居间人以及机构居间人,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一、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或其他有关期货业务,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资格允许的范围开展业务。 2、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客户或期货公司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应遵守谨慎、勤勉、为客户利益、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等原则。 3、禁止进行虚假宣传、获利保证、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欺诈

行为。禁止代理客户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禁止向客户提供融资。 4、居间人领取佣金,应通过居间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等途径让客户知晓。 5、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必须签订居间协议。禁止居间人同时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期货公司建立居间关系。 6、禁止不正当竞争。 二、机构居间人 机构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以及以下内容: 1、缔结、修改居间合同和代理交易合同须在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应按期向期货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居间或代理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遵守相关要求。同时,此二类人员禁止从事期货交易。 4、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机构居间人应认真执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风险隔离等制度和要求;净资本、净资产等方面的指标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居间人的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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