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规定审计业务的经历(执行法定业务,出具相关报告),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前,应当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二、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审计业务证明(附表15)(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六)全体股东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

(七)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股东会决议、股款交割证明等);

(八)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九)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及银行进账单)

(十)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十一)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十二)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十三)所有股东(以下统称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授权委托书(不得委托非拟任本所从业人员办理)。

注:(1)报送的材料中,凡作本次申请一次性使用的有关书证材料,如审批表格、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验资证明、章程、合并或分立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均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原件的复印件。(2)申报材料正文统一采用宋体四号字体、A4型打印纸,附材料目录和起始页码,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三套,其内容、顺序、页码应相一致。申报材料中涉及股东姓名及相关书证材料前后顺序应相一致。(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以上三附表应在装订材料之外,单附三份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申请材料(全部申请表及所附申请材料)属实,无一疏漏并共同承担责任。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

三、网上提交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28052625.html,/framework/faim/index.jsp)注册会计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出网上申请,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系统中办理完转所手续。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必须从系统中已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即系统中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状态”为“协会代管”。没有在系统中办理完转所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

(二)拟任主任会计师提出申请。系统中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应当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拟任主任会计师提出。拟任主任会计师进入会计行业管理网,打开“注册会计师专栏”中“注册会计师业务”,输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系统,点击“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表格。系统设立申请只需拟任主任会计师一人提出,其他股东无需再通过系统提出申请。(三)其他股东身份确认。拟任主任会计师填写完所有表格并保存申请后,其他股东还需进行股东身份确认。其他股东打开“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专栏”,点击“注册会计师”业务,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系统,在系统业务列表中选择“股东/合伙人身份确认”,进入后按照系统提示操作。所有股东都确认完后,系统提交申请工作完毕。

(详见:系统使用手册——注册会计师)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报送初审材料。申请人根据申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须报送的材料的要求,备齐材料后,报送至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初审,地址:冰窖巷6号东办公楼212室,电话:029-87611481,联系人:李海燕。

初审要点:①书面报备材料及系统申请内容是否一致、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②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是否已载明规定的内容;③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符合设立事务所的条件,核对有关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申请。经过初审,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全体股东应当面签字确认申请,省财政厅予以受理,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对不予受理的,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公示监督。省财政厅对已受理的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在会计行业管理网、陕西会计(https://www.360docs.net/doc/728052625.html,)、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s://www.360docs.net/doc/728052625.html,/index.asp)进行15日的公示,并臵于办公场所,公开接受有关各方查询。对

公示期间发生的举报、反映出的问题,省财政厅在公示结束日后进行核查。

(四)联席会议复审批准。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提交省财政厅联席会议进行复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送达批准文件,颁发执业许可证书。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公告批准。对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上网公告。

(七)上报财政部备案。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后,自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附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审查。

(八)法律救济。陕西省财政厅法规处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行政复议。地址:西安市冰窖巷6号,东办公楼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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