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服务规范

肺结核服务规范
肺结核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1. 督导服药

(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和生活方式。

3.分类干预

(1)对于能够按时服药,无不良反应的患者,则继续督导服药,并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2)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要查明原因。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则转诊;若其他原因,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

(3)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要立即转诊,2周内随访。

(4)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四)结案评估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包括: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

三、服务流程

图1 肺结核患者筛查与推介转诊流程图

图2 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流程图

图3 肺结核患者督导服药与随访管理流程图

四、服务要求

(一)在农村地区,主要由村医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医务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患者服药后,督导人员按上级专业机构的要求,在患者服完药后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记录服药情况。患者完成疗程后,要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交上级专业机构留存。

(四)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每月记入1次,存入患者的健康档案,并将该信息与上级专业机构共享。

(五)管理期间如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五、考核指标

(一)肺结核患者管理率=已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辖区同期内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100%。

(二)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按照要求规则服药的肺结核患者人数/同期辖区内已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人数×100%。

规则服药:在整个疗程中,患者在规定的服药时间实际服药次数占应服药次数的90%以上。

六、附件

1.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

2.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姓名:编号□□□-□□□□□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医生在首次入户访视结核病患者时填写。同时查看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患者查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2.编号:填写居民健康档案的后8位编码。前面3位数字,表示村(居)民委员会等,具体划分为:001-099表示居委会,101-199表示村委会,901-999表示其他组织;后面5位数字,表示居民个人序号,由建档机构根据建档顺序编制。

3.患者类型、痰菌、耐药情况和用药的信息,均在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患者查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获得。

4. 督导人员选择:根据患者的情况,与其协商确定督导人员。

5. 家庭居住环境评估:入户后,了解患者的居所情况并记录。

6. 生活方式评估:在询问患者生活方式时,同时对患者进行生活方式指导,与患者共同制定下次随访目标。

吸烟斜线前填写目前吸烟量,不吸烟填“0”,吸烟者写出每天的吸烟量“**支/天”斜线后填写吸烟者下次随访目标吸烟量“**支/天”

饮酒情况:“从不饮酒者”不必填写其他有关饮酒情况项目。“日饮酒量”应折合相当于白酒“××两”。白酒1两折合葡萄酒4两、黄酒半斤、啤酒1瓶、果酒4两。

7.健康教育及培训的主要内容

(1)肺结核治疗疗程

只要配合医生、遵从医嘱,严格坚持规律服药,绝大多数肺结核是可以彻底治愈的。服用抗结核药物1个月以后,传染性一般就会消失。一般情况下,初治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疗程为6个月,复治肺结核患者为8个月,耐多药肺结核患者24个月。

(2)不规律服药危害

如果不遵从医嘱,不按时服药,不完成全疗程治疗,就会导致初次治疗失败,严重者会发展为耐多药结核病。治疗疗程明显延长,治愈率也会大大降低,甚至终生不愈。治疗费用也会大幅度增加。如果传染给其他人,被传染者一旦发病也是耐药结核病。

(3)服药方法及药品存放

抗结核药物宜采用空腹顿服的服药方式,一日的药量要在同一时间一次服用。应放在阴凉干燥、孩子接触不到的地方。夏天宜放在冰箱的冷藏室。

(4)服药后不良反应及处理

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胃肠道不舒服、恶心、皮肤搔痒、关节痛、手脚麻木等,严重者可能会呕吐、视物不清、皮疹、听力下降等;当出现上述任何情况时,应及时和医生联系,不要自行停药或更改治疗方案。服用利福平后出现尿液变红、红色眼泪现象为正常现象,不必担心。为及时发现并干预不良反应,每月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常规、肝肾功能复查。

(5)治疗期间复诊查痰

查痰的目的是让医生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状况、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调整治疗方案。初治肺结核患者应在治疗满2、5、6月时、复治肺结核患者在治疗满2、5、8月时、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注射期每个月、非注射期每两个月均需复查痰涂片和培养。正确的留痰方法是:深呼吸2-3次,用力从肺部深处咳出痰液,将咳出的痰液留置在痰盒中,并拧紧痰盒盖。复查的肺结核患者应收集两个痰标本(夜间痰、清晨痰)。夜间痰:送痰前一日,患者晚间咳出的痰液;清晨痰:患者晨起立即用清水漱口后,留存咳出的第2口、第3口痰液。如果患者在留痰前吃过东西,则应先用清水漱口,再留存咳出的第2口、第3口痰液;装有义齿的患者在留取痰标本前应先将义齿取出。唾液或口水为不合格标本。

(6)外出期间如何坚持服药?

如果患者需要短时间的外出,应告知医生,并带够足量的药品继续按时服药,同时要注意将药品低温、避光保存;如果改变居住地,应及时告知医生,以便能够延续治疗。

(7)生活习惯及注意事项

患者应注意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将疾病传染他人,最好住在单独的光线充足的房间,经常开窗通风。不能随地吐痰,也不要下咽,应把痰吐在纸中包好后焚烧,或吐在有消毒液的痰盂中;不要对着他人大声说话、咳嗽或打喷嚏;传染期内应尽量少去公共场所,如需外出应佩戴口罩。

吸烟会加重咳嗽、咳痰、咯血等症状,大量咯血可危及生命。另抗结核药物大部分经肝脏代谢,并且对肝脏有不同程度的损害,饮酒会加重对肝脏的损害,降低药物疗效,因此在治疗期间应严格戒烟、禁酒。要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活动,加强营养,多吃奶类、蛋类、瘦肉等高蛋白食物,还应多吃绿叶蔬菜、水果以及杂粮等富含维生素和无机盐的食品,避免吃过于刺激的食物。

(8)密切接触者检查

建议患者的家人、同班、同宿舍同学、同办公室同事或经常接触的好友等密切接触者,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菌感染和肺结核筛查。

8. 下次随访日期: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患者。

9. 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姓名:编号□□□-□□□□□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结核病患者在接受随访服务时由医生填写。同时查看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患者查看“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2.编号:填写居民健康档案的后8位编码。前面3位数字,表示村(居)民委员会等,具体划分为:001-099表示居委会,101-199表示村委会,901-999表示其他组织;后面5位数字,表示居民个人序号,由建档机构根据建档顺序编制。

3.生活方式指导:在询问患者生活方式时,同时对患者进行生活方式指导,与患者共同制定下次随访目标。

吸烟:斜线前填写目前吸烟量,不吸烟填“0”,吸烟者写出每天的吸烟量“**支/天”斜线后填写吸烟者下次随访目标吸烟量“**支/天”

饮酒情况:“从不饮酒者”不必填写其他有关饮酒情况项目。“日饮酒量”应折合相当于白酒“××两”。白酒1两折合葡萄酒4两、黄酒半斤、啤酒1瓶、果酒4两。

4.漏服药次数:上次随访至本次随访期间漏服药次数。

5.药物不良反应:如果患者服用抗结核有明显的药物不良反应,具体描述何种不良反应或症状。

6.合并症/并发症:如果患者出现了合并症或并发症,则具体记录。

7.转诊:如果转诊要写明转诊的医疗机构及科室类别,如××市人民医院结核科,并在原因一栏写明转诊原因。

8. 2周内随访,随访结果:转诊2周后,对患者进行随访,并记录随访结果。

9.处理:根据患者服药情况,对患者督导服药进行分类干预。

10.下次随访日期:根据患者此次随访分类,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患者。

11.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12.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肺结核患者治疗结案时填写。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 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 周,咯血、 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 基础上, 填 写“双向转 。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 结 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 72 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 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 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 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 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 时就诊。 若 72 小时内 2 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1. 督导服药 (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 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 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 1 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 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 期内每 10 天随访 1 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 1 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对无需紧急转诊的,了解患者服药情况(包括服药是否规律,是否有 不良反应),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询问其他疾病状况、用药史 和

最新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侯立伟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

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规范治疗肺结核

规范治疗肺结核,科学防护保健康 “坚持规范治疗,大部分肺结核病人能够治愈,并能有效预防耐药结核的产生。” 中国是一个结核病大国,但是只要我们掌握了肺结核的科学防治知识,不必恐慌,现在就和大家聊聊“结核病”的防治小知识。 一、结核病是什么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常见的慢性传染病。除了头发和指甲外,身体任何其他部位,如淋巴结、骨骼、关节、皮肤等都可以被结核分枝杆菌侵犯,但最常侵犯的部位是肺部,称为肺结核。 那么,肺结核有哪些危害呢肺结核如果不及时治疗,不仅会影响人体健康,而且影响生活、工作,甚至危及生命;同时,还有可能传染给身边的人。所以,一旦患有结核病,一定要早治疗。 二、结核病怎么治 1.治疗地点 肺结核患者要在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接受规范检查和治疗。有咯血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还可以免费提供痰涂片及痰培养检查。另外,已经登记的肺结核患者在治疗期间可以免费获得X线胸片、痰涂片、痰培养及肝肾功能检查,并免费获得标准方案中的抗结核药物。 2.治疗周期 初治肺结核规范治疗时间一般为6个月,复治肺结核一般为8个月。只要按医生的要求服药,坚持治疗至少6~8个月,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 3.治疗方法 化学药物治疗(简称化疗)是治疗结核病最基本的方法,抗结核药物有20余种之多,目前常用的抗结核药物包括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链霉素,这也是国家免费提供的治疗药物,这些药物抗结核作用最强,不良反应相对少。 4.治疗原则 还要强调,结核病的治疗必须遵循“早期、规律、全程、联合、适量”十字原则。 早期:就是早诊断、早治疗,早期治疗有利于疾病的恢复,更有助于减少排菌患者对周围人的传染风险。 规律全程:指的是要在结核病专科医生指导下用药治疗,只有规律用药才能有效杀灭结核菌;如果治疗不规律,间断用药,容易造成耐药,治愈率将大幅度

肺结核患者管理规范标准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 一、服务对象 辖区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容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进行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访视患者,具体容如下: (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1. 督导服药 (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做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X为你带来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 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二)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访视患者,具体内容如下:(1)确定督导人员,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也可为患者家属。若选择家属,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按照化疗方案,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的填写方法、取药的时间和地点,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 (2)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防止传染。 (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就诊。 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1. 督导服药 (1)医务人员督导:患者服药日,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 (2)家庭成员督导: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 2.随访评估 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1)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有则紧急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2年版)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 (2012年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 (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 (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 (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

(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 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 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

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 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 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③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 (1)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 (2)结核抗原、抗体检测;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职责

晨光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东莞市清溪晨光学校 2017年3月2日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3年版)

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 (2013年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 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 (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 (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

(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 (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 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 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

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 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 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③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 (1)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 (2)结核抗原、抗体检测;

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测试题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规范培训测试卷 _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 一、填空题(共30分,每空2分) 1、服务机构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 )小时内访视患者。 2、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3、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 )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1次。 4、对于患者转诊后,应(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5、结案评估时应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6、一般情况下,初治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疗程为(6)个月,复治肺结核患者为(8)个月,耐多药肺结核患者(24)个月。 7、抗结核药物宜采用(空腹顿服)的服药方式。 8、应放在(阴凉干燥)、(孩子)接触不到的地方。 9、为及时发现并干预不良反应,每月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常规)、(肝肾功能)复查。二、判断题(共20分,每题2分) 1、经规范管理且正规治疗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可以不复查痰液涂片或培养。 (X) 2、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医务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 3、肺结核患者服药后不良反应时患者应立即停药。(X) 4、查痰的目的是让医生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状况、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 5、结核患者咯痰时可以将痰液咽下。(X) 6、结核患者不遵从医嘱,不按时服药,不完成全疗程治疗,就会导致初次治疗失败,严重者会发展为耐多药结核病。(√) 7、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结核病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 (√) 8、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结核病患者,要立即转诊。 (√) 9、清晨痰:患者晨起立即用清水漱口后,留存咳出的第2口、第3口痰液。 (√) 10、在农村地区,主要由村医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 (√) 三、简答题(共50分,第1题30分,第2题20分) 1、管理肺结核患者时,哪几种情况需要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答:1、出现可疑症状时;2、存在危急情况则需要紧急转诊;3、不良反应引起的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者;4、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5、需结案停药者。 2、管理肺结核患者时,哪几种情况需要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答:1、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2、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者;3、管理期间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者。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6939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Tuberculosis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肺结核诊断标准2018

1、肺结核定义的修改 中华医学会2004年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里面明确指出,呼吸系统结核包括喉、气管、支气管、肺、胸膜结核病。很明显,肺结核,就是肺的结核,不包括结核性胸膜炎,也不包括支气管结核等。教材也一直把结核性胸膜炎单独列开写一章。 然而,新版的诊断标准这样定义:肺结核(pulmonary tuberculosis),是发生在肺组织、气管、支气管和胸膜的结核病变。 查到一篇文献,刘建民, 何权瀛. 194例结核性胸膜炎合并肺结核情况的临床分析(摘要)[C]中华医学会全国结核病学术大会. 2000,里面提到,肺结核常合并结核性胸膜炎。中华医学会气管支气管结核诊断和治疗指南(试行),里面提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0%~40%合并气管支气管结核。 2、肺结核的确诊标准

诊断肺结核的金标准是什么?病理? 结核病的金标准不是病理,因为非结核分枝杆菌也会引起干酪性坏死,所以病理不能确诊肺结核,只能临床诊断;奴卡菌、非结核分枝杆菌,也会抗酸染色阳性,痰涂片更不能确诊结核。 教科书明确写了,结核病的金标准是培养到结核分支杆菌。然而,新版诊断标准,病理可以确诊肺结核,甚至部分患者,抗酸染色阳性可以确诊肺结核;甚至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也可以确诊肺结核! 内科学第八版指出,痰培养不到结核分枝杆菌,也可以确诊菌阴肺结核。确诊菌阴肺结核,我觉得这不等于确诊肺结核。 菌阴肺结核:菌阴肺结核为三次痰涂片及一次培养阴性的肺结核。其诊断标准为: ①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②抗结核治疗有效; ③临床可排除其他非结核性肺部疾患; ④PPD (5IU)强阳性,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 ⑤痰结核菌PCR和探针检测呈阳性; ⑥肺外组织病理证实结核病变; ⑦支气管肺泡灌洗(BAL)液中检出抗酸分枝杆菌; ⑧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证实结核病变。 具备①~⑥中3项或⑦~⑧中任何1项可确诊。 新版诊断标准如何确诊肺结核? ■涂片查抗酸杆菌 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即可确诊: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99836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4月10日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规范治疗肺结核

规范治疗肺结核,科学防护保健康“坚持规范治疗,大部分肺结核病人能够治愈,并能有效预防耐药结核的产生。” 中国是一个结核病大国,但是只要我们掌握了肺结核的科学防治知识,不必恐慌,现在就和大家聊聊“结核病”的防治小知识。 一、结核病是什么?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常见的慢性传染病。除了头发和指甲外,身体任何其他部位,如淋巴结、骨骼、关节、皮肤等都可以被结核分枝杆菌侵犯,但最常侵犯的部位是肺部,称为肺结核。 那么,肺结核有哪些危害呢?肺结核如果不及时治疗,不仅会影响人体健康,而且影响生活、工作,甚至危及生命;同时,还有可能传染给身边的人。所以,一旦患有结核病,一定要早治疗。 二、结核病怎么治? 1.治疗地点 肺结核患者要在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接受规范检查和治疗。有咯血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还可以免费提供痰涂片及痰培养检查。另外,已经登记的肺结核患者在治疗期间可以免费获得X线胸片、痰涂片、痰培养及肝肾功能检查,并免费获得标准方案中的抗结核药物。 2.治疗周期 初治肺结核规范治疗时间一般为6个月,复治肺结核一般为8个月。只要按医生的要求服药,坚持治疗至少6~8个月,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 3.治疗方法 化学药物治疗(简称化疗)是治疗结核病最基本的方法,抗结核药物有20余种之多,目前常用的抗结核药物包括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链霉素,这也是国家免费提供的治疗药物,这些药物抗结核作用最强,不良反应相对少。 4.治疗原则

还要强调,结核病的治疗必须遵循“早期、规律、全程、联合、适量” 十字原则。 早期:就是早诊断、早治疗,早期治疗有利于疾病的恢复,更有助于减少排菌患者对周围人的传染风险。 规律全程:指的是要在结核病专科医生指导下用药治疗,只有规律用药才能有效杀灭结核菌;如果治疗不规律,间断用药,容易造成耐药,治愈率将大幅度降低。在服用抗结核药物2~3周后,临床症状缓解或消失,但是仍然有少部分结核菌存活,这个时候千万不能自作主张停药,只有坚持用药治疗满疗程才有可能充分杀灭体内的结核菌,取得治疗的成功,减少复发的风险。 联合适量:由于结核菌是一种很容易产生耐药的细菌,所以抗结核治疗需要多种药物联合使用,既能增强疗效,缩短治疗时间,又可避免耐药产生。同时为防止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影响疗效,必须遵循医嘱服药,那是医生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来计算的,自己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药量。 5.私自停药/间断服药后果很严重 目前我国结核病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督导化疗,也就是由医生或家人看着病人服药,确保不漏服药、不间断服药。如果患者不听大夫的话,私自停药或间断服药会导致治疗失败、疾病复发,甚至可能产生耐药。一旦成为耐药肺结核,治疗时间需要18~24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治疗费用比一般肺结核高十倍以上,而且治愈率较低,甚至可导致死亡。如果传染给其他人,被感染者一旦发病也是耐药肺结核!所以,一定要遵从医嘱,不能根据症状的有无来决定用药与否。 6.出现不良反应怎么办 在治疗期间,可能会出现恶心、呕吐、食欲下降、皮肤瘙痒等情况,一旦出现不适症状,需立即到医院就诊,在结核病专科医生指导下调整治疗方案。 三、如何预防感染结核病? 说了那么多治疗方面的事,听上去有点可怕,不用担心,结核病可防可治。下面就聊聊怎么“防”。 1.如何防止传染给其他人 肺结核病人使劲咳嗽、咳痰、打喷嚏,或者大声说话的时候,会把带有结核菌的飞沫播散到空气中,这些飞沫被周围人群吸入将会造成感染。传染期肺结核患者应该停工、休学,隔离治疗,独居一室,尽量避免去公共场所,尤其是封闭场所。传染期的患者去公共场所时应主动佩戴口罩,要养成不随地吐痰的卫生习

小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小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师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检查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

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92号文件《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92号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3年2月20日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 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臵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肺结核诊断标准

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肺结核诊断依据、诊断原则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肺结核的诊断、报告。 2、诊断依据 2.1 流行病学 结核患者发病时,大多不易查出其传染来源。当易感者与具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时被感染。 2.2 临床表现 2.2.1 症状 咳嗽、咳痰≥2周,或咯血为肺结核可疑症状。 多数起病缓慢,部分患者早期可无明显症状,随着病变进展,患者可表现咳嗽、咳痰、咳血痰或咯血,盗汗,疲乏,间断或持续午后低热,背部酸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女性患者可伴有月经失调或闭经,部分患者可有反复发作的上呼吸道症状,儿童还可表现发育迟缓等。 少数患者起病急剧,特别是在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干酪性肺炎以及结核性胸膜炎时,多伴有中、高度发热,胸痛和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等。 当有支气管结核时,咳嗽较剧,持续时问较长;支气管淋巴瘘形成并破人支气管阻塞气道或支气管结核导致气管或支气管狭窄,可伴有气喘和呼吸困难。当肺结核合并肺外结核时,还可表现肺外器官相应症状。 当肺结核合并其他病原菌感染时,多有中、高度发热,咳痰性状则会有相应变化,如咳黄、绿色痰等。 少数患者还可伴有结核变态反应引起的过敏表现,包括:结节性红斑、疱疹性结膜炎和结核风湿症等。 患者可以以一个或多个症状为主要表现,有少部分患者即使肺内已形成空洞也无自觉症状,仅靠胸部影像学检查时发现。 2.2.2 体征

早期肺部体征不明显,当病变为大叶性干酪性肺炎时,局部叩诊呈浊音,听诊可闻及管状呼吸音,有空洞合并感染或合并支气管扩张时,可闻及干或湿性啰音。 少部分患者延误诊治时间较长或合并一侧肺不张时,可表现气管向患侧移位,患侧胸廓塌陷、肋间隙变窄、叩诊为浊音或实音、听诊呼吸音减弱或消失;健侧胸廓饱满、肋间隙增宽、叩诊为过清音等。 当病情严重时,患者除呼吸系统体征外,还可表现面色萎黄,结膜、甲床和皮肤苍白以及消瘦等相应部位体征。 当肺结核合并结核性胸膜炎时,早期于患侧可闻及胸膜摩擦音,随着胸腔积液的增加,患侧胸廓饱满,肋间隙增宽,气管向健侧移位,患侧叩诊呈浊音至实音,听诊呼吸音减弱至消失。当积液吸收后,若有胸膜增厚、粘连,则气管向患侧移位,患侧胸廓可塌陷,肋间隙变窄、呼吸运动受限,叩诊为浊音,听诊呼吸音减弱。 2.3 胸部影像学检查 不同类型肺结核的典型胸部影像学表现如下: 2.3.1 原发性肺结核表现为原发病灶及胸内淋巴结肿大或单纯胸内淋巴结肿大。 2.3.2 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表现为两肺广泛均匀分布的,大小、密度一致的粟粒状阴影;亚急性或慢性者病变以上、中肺野为主,病灶可相互融合。 2.3.3 继发性肺结核胸片表现多样,轻者可仅在肺尖部呈现斑点状、索条状阴影或锁骨下浸润、或边缘清晰的结核瘤,重者可呈大叶性浸润、空洞形成、支气管播散、大叶或小叶性于酪性肺炎。反复进展至晚期病变,胸片常显示单发或多发纤维厚壁空洞及病龄不同的新旧支气管播散灶,多伴胸膜增厚、心脏气管移位、肺门上提、肺纹理呈垂柳状、代偿性肺气肿等改变。 2.3.4 结核性胸膜炎分为干性胸膜炎及渗出性胸膜炎。干性胸膜炎X线无明显阳性征象。渗出性胸膜炎可有小量胸腔积液,影像学表现为横隔阴影增厚、肋膈角变浅。若出现中等量或大量胸腔积液,可表现为外高内低分布均匀大片致密阴影。 2.4 实验室检测 2.4.1 结核分枝杆菌细菌学实验室检查:痰涂片检查(见附录A.1.2)及分枝杆菌分离培养(见附录A.1.3)是常用两种检查方法。每例初诊患者应至少涂片检查3份痰标本,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

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师生安全,确保学校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博林实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组长:刘宝明(校长) ¥ 副组长:江桥峰(主抓-办公室主任) 成员:赖亮温琼雯许群叶惠燕刘琦各班主任分工如下: 赖亮:负责全校结核病总责及经费落实工作 江桥峰:负责督查结核病健康健康工作的开展 温琼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叶惠燕:负责组织教师开展结核病主题班会活动 刘琦:负责做好师生和学生家长结核病情况统计,严防结核病的传染 !

许群:负责做好班级协调工作,确保安全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具体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职责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四、常规预防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 (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 (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 (3)] (4)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级结防机构(设县疾病控制中心)接受核查和治疗; (5)在县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 (6)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徐楼中心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结核病是国家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被称为“白色瘟疫”。近年来,我国各类学校中时有结核病集中感染和发病的情况发生,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根据濉溪县卫生局、教育局文件《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督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尊坤 副组长:任启礼欧方中陈若飞 成员:代志伟李宏伟李文俗丁怀藻邹西良 及各班班主任 校长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总务主任、班主任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在校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制定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二、加强日常监测报告,及时应对疫情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学校师生如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通过自报、互报向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员报告,对于未成年可疑症状者,疫情信息员应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对因病请假者要追查病因,防止对肺结核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失去管理。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于24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学校应对确定的疫源地(学生居住和学习的集体环境)进行紫外线定期消毒。改善学生宿舍和教室过度密集状况,以及室内通风换气条件。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者采取预防服药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应以“知情同意书”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取得家长同意后进行。 三、严格病人治疗管理,确保疫情不扩散 对确诊的传染病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和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但必须在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次查痰,确认无传染性。其治疗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未成年学生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监督管理病人服药),确保规则用药,在治疗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要做好病人、家长及周围同学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消除顾虑,给患者关怀和照顾,不要歧视肺结核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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