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建发(2012)34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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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2]342号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市安监站,各区、县(市)住建局,高新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在长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的规定》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

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测及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和《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设备是指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桩工机械、掘进机械和模板支架、脚手架材料(含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装配式活动房等。

第三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负责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施工设备租赁

第五条:建筑施工设备租赁是指企业间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和承租活动的双方行为。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的企业和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本市建筑行业颁发的行业确认证书,合法经营并能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在本市从事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对出租的设备应确保质量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并对出租设备的质量安全负责。

2、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拥有一定数量可供租赁的施工设备。

3、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设备储存、维修、保养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

4、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5、建立完善的设备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制度,并根据设备情况编制维修计划,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6、采取投资、设备入股等组织形式的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禁止个人挂靠行为。

7、其他满足开展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七条: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出租的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

第八条: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应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建筑施工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数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建筑施工设备的出租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建筑施工设备不得出租、使用: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条:从事脚手架、模板支架材料出租的租赁企业所出租的架料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租;进场后经现场抽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装配式活动房必须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或通用图集,承重构件应具有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其他构配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拆卸)第十二条:从事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拆)活动的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对所安拆的建筑施工设备安拆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安拆企业应当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报使用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审核,建立安拆技术档案,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安拆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应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实施,签订委托安拆合同,并审查安拆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人员上岗证。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附着作业,应为同一安装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安装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制定培训制度和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

3、建立完善的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

4、安拆作业人员必须持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实施IC智能卡管理制度。

5、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6、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办公场地。

7、其他应满足开展建筑施工设备安拆活动所需的条件。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单位、监理单位对安拆过程现场实施监管:

1、检查安拆单位到岗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人员配备是否同告知表中的内容相符,人员与上岗证是否一致;

2、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施工设备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情况;

3、顶升加节和附着作业,应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实施顶升加节和附着作业;

4、落实安拆区域的安全防护与警戒工作。

5、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质量应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确认。

第四章建筑施工设备检验检测与安装验收第十八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技术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到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施工设备的检验检测业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检验检测规范的要求,对设备应检部位认真进行检验检测,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及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台设备应由同一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如第一次检测不合格,需整改合格后仍由原检测单位重新检测,不得随意更换检验检测单位。

第五章建筑施工设备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对租用设备的安拆过程、检验检测、使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并督促租赁单位、安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落实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应设置相应的建筑施工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建筑施工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拆、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建筑施工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台帐和档案。

第二十六条:施工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作业人员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的督促检查,并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落实IC智能卡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等施工完毕,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联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对起重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九条: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建筑施工设备操作手应按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建筑施工设

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使用单位报告。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设备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应对建筑施工设备的重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当检查、维护、保养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单位及时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必须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并应有监护人员看管。故障消除后,使用单位应重新组织联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和起重机械停用6个月以上、或经大修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和多班作业的大型施工机械操作实行机长负责制,应当定机、定人、定岗位,填写运转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租用的施工架具应符合国家标准,依法需要检测的,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吊篮架安装完毕在使用前经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承租施工设备。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设备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行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分会按照建设部2006年82号文件《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制定行业确认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对从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信用评价,建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信息平台等工作,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牵头拟订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安装等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督促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维护租赁、安装市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外地入长的建筑施工设备安拆企业和检验检测单位实行登记制度。由长沙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分会收集资料,报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登记后方可进入长沙市辖区内从事安拆、检验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租后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遏制生产事故发生,力争把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

第四十条: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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