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26号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鼓励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的产业化。

第二章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对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标任务,或者突出水环境问题未按期解决的区域(含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四条鼓励采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备查,并按规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

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其结果应当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控体系。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发现本行政区域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断面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鼓励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四)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

(五)使用土壤净化污水。

第二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可能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情况。

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第四章水体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禁止在库区流域建设严重污染水体或者对水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已经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搬迁。

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应当实施严于本市其他流域的环境准入标准,禁止建设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除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扩建化工项目。

鼓励现有工业项目迁入工业园区。

第三十二条规划设立工业园区,应当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满足园区污染防治的需要。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排放。

未同步规划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的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和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

新建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已经建成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

已建成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应当将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四条排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五条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六条禁止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现有固体废物,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库区流域水体中的漂浮物,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打捞。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在库区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船舶配置的污染物处理、储存设备,确因损害无法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并限期修复或者重新安装投入使用,修复期内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船舶修造(拆)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放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第三十九条船舶运载危险品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制定相关防治船舶溢漏应急预案,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船主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活动,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第四十一条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防止造成水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禁止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

第四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畜禽养殖场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第四十四条除畜禽禁养区外,以下区域应当划定为畜禽限养区:(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存栏总量由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养殖小区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应当无害化利用。确需排放的,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六条禁止采用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

禁止在三峡水库175米淹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第四十七条在本市销售及使用的洗涤制品,其总磷酸盐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行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还应当责令补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批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解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

(二)未按要求管理排污口的;

(三)未如实记录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并备查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处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处应缴纳排污费二倍且不低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应缴纳排污费三倍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的;

(二)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工业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具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证件:

(一)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或者超过标准排放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器材或者擅自闲置、拆除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运载危险品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制定防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在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

(四)未经批准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向库区流域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或者在三峡水库175米淹

没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

(四)在本市销售或者使用总磷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的洗涤制品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履行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整改义务的,可以由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整改义务人在限期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作出代为治理决定的主管部门责令缴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违法排污行为造成水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时,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应缴纳排污费。

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违法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扰、拖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违法排污单位供应生产所需水、电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因排放污染物给水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者应当排除危害。

因污染水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污染水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人民政府不履行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水环境质量下降和重大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机构对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致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秩序混乱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质及其他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和剧毒、致癌、致畸的物质。

(二)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三)动物源性饲料,是指以动物或者动物副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第六十五条本市其他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的《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重庆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发展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1228985.html, 关于重庆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发展的思考 作者:柳卫东刁兵张敏周祖华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09年第16期 摘要根据重庆三峡库区柑橘发展现状,总结了近年来柑橘产业发展的成效,并对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以期为柑橘生产提供参考,以加快柑橘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三峡库区;柑橘产业;思考 中图分类号S6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5739(2009)16-0105-02 重庆三峡库区作为全国唯一的既无冻害,又无检疫性病害的柑橘产区,自然条件得天独厚,被农业部列为全国柑橘优势产业区。柑橘产业既是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产业,也是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稳致富的支柱产业。柑橘产业的发展受到重庆市政府和库区各区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1重庆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发展的成效 1.1柑橘产业作为三峡库区重要的支柱产业。各级政府已经形成共识 1.1.1经济效益高。全市柑橘种植面积将达到16.7万公顷,年总产量达到110万吨。其中。忠县1万公顷以加工果为主的基地果园产量达30t/hm2以上,果农入年均增收1000元以上;江津区0.67万公顷以鲜果为主的优质柑橘新建园,带动12个乡镇近8万农民致富,企业以2~3元/kg的较高价格向农民和专业大户实行30年包销,农民收入达4.5万元/hm2以上,净利润超过3万元/hm2。 1.1.2社会效益好。柑橘产业在三峡库区发展已带动近5万户农户,解决农业人口15万人的就业,确保库区农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 1.1.3生态效益明显。柑橘产业在三峡库区发展,全市每年可减少水土流失43.2万吨左右,森林覆盖率提高0.74个百分点;忠县森林覆盖率提高5个百分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4]9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5 【实施日期】2004.1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4]99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三峡工程二期移民任务的完成和三、四期移民工作的全面开展,三峡库区移民生计、就业及生态环境等问题日益凸现,特别是库区产业支撑力不强的问题更是影响到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关注。为了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落实好《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库区各项工作进入了以安稳致富为目标,搬迁安置、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整体推进的新阶段。按期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加快库区产业发展,扩大移民就业,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确保库区地质和水环境安全,是我们面临的三大历史性任务。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总结过去10余年移民工作成绩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国家批准《规划》为契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五个统筹”的要求,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库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不仅关系到库区人民致富奔小康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更关系到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和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国家批准《规划》,为库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加快库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从库区实际出发,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家支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统筹经济发展与移民稳定安置、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关系,用好政策和基金,培育和发展库区特色产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库区人民生产生活水平。 从现在起,经过一段时期的不懈努力,在库区建设起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平台、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体系和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环境屏障,努力把库区建设成为一个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安定、环境优美的新型生态经济区。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库区人均生产总值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力争达到1000美元以上,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就业率力争高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新增就业岗位14万个,实现移民稳定安置;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设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

重庆城区旅游景区

重庆城区旅游景区 购物商圈:解放碑、三峡广场、观音桥步行街、杨家坪步行街、南坪步行街 观光休闲:朝天门广场、南滨路、洪崖洞、一棵树、洋人街、山城步道、中央半岛温泉、海棠晓月温泉、白市驿天赐温泉、北泉、南泉、加勒比水上世界、魔幻山游乐园、水魔方水上乐园、金源方特科幻公园 历史古迹:重庆人民大礼堂、湖广会馆、磁器口古镇、通远门、巴曼子墓、龙骨坡200万年人类遗址 红色旅游:红岩村、白公馆、渣滓洞、曾家岩50号周公馆、重庆黄山抗战遗址博物馆、桂园、史迪威将军博物馆 文化艺术:三峡博物馆、重庆大剧院、重庆市规划展览馆、坦克库艺术中心、重庆美术馆、画家村、国画院 寺庙道观:罗汉寺、华岩寺、老君洞道观、涂山寺 名人旧居:梁实秋雅舍、老舍故居、徐悲鸿旧居、三毛南山故居、施光南南山故居

自然风光:金刀峡、缙云山、南山植物园、歌乐山森林公园、铁山坪森林公园、鹅岭公园、广阳岛 ■大重庆地区景点:自然风光:长江三峡、小三峡、小小三峡、乌江画廊、白帝城、张飞庙、天坑地缝、黑山谷、石宝寨、天生三桥、仙女山草原、红池坝草原、千野草场、东泉、西泉、中华龙泉、统景温泉、桂花温泉、冷泉、圣灯泉、海兰云天温泉、清湾泉、桃花泉、南海泉、慈母山泉、芙蓉江、阿蓬江、桃花源、小南海、汉风神谷、武陵江、神女溪、大宁河、青龙瀑布、望乡台瀑布、龙水湖、长寿湖、桥头湖、永川茶山竹海、永川野生动物园、黄水国家森林公园、石篆山国家森林公园、圣灯山国家森林公园、芙蓉洞、雪玉洞、万盛石林、金佛山、四面山、雪玉洞、江南龙宫、钓鱼城、丰都鬼城、江津骆騋山、张关水溶洞、平顶山森林公园名人纪念:聂荣臻故居、刘伯承故居、赵世炎故居、冯玉祥故居、秦良玉陵墓、甘宁坟、严颜墓、红三军司令部旧址、陈独秀旧居、愚王祠、杨尚昆刘子如寺庙道观:大佛寺、双桂堂、银杏堂、螺罐山、慈云寺(全国唯一和尚、尼姑同庙寺院),观音寺,绍龙观历史古迹:钓鱼城、大足石刻、白鹤梁题刻、龙河悬棺群、小三峡悬

长江三峡库区

长江三峡库区 香溪河航道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宜昌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2006年12月29日 三峡库区长江三峡库区香溪河航道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一、概述 1、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完成投资 香溪河干流自北向南流经兴山县的高阳镇、峡口镇,于游家河处进入秭归县境内,经贾家店、官庄坪、向家店等集镇,在秭归香溪镇注入长江。干流长37公里,支流建阳河发源于空树坪,长52.6公里,自东向西在峡口镇汇入香溪河,其中建阳坪至峡口段长7公里。 为保证三峡工期蓄水达到135米后,能快速发挥效益,2001年11月8日,湖北省交通厅以鄂交计[2001]669号文下达《关于香溪河、沿渡河航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02年7月24日,湖北省交通厅以鄂交基[2002]366号文下达《关于香溪河航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香溪河航道工程设计建设河口至峡口20公里Ⅲ(3)级航道,通航1000吨级1顶4驳船队,航道尺度为2.5×90×500米(水深×航宽×弯曲半经);建设峡口至响滩17公里Ⅳ(3)级道,通航500吨级1顶2驳船队,航道尺度为2.0×50×330米;建设建阳河峡口二桥至建阳坪7公里Ⅳ级航道,通航500吨级机驳,航道尺度为2.5×40×150米。其设计高水位为175米,设计低水位为145米。 香溪河航道建设工程上起响滩,下至香溪河口,全长37公里,其水位涨落受控于三峡大坝蓄水水位,工程主要措施是对局部弯曲半径小,航宽、航深不足的河段采取爆破土石方进行裁弯拓宽,同时辅助布设航行标志。建设重点是香溪河干流平邑口爆破工程、建阳河门坎石爆破工

程以及配套的码头、管理站房和航标工程。经调整后的概算投资1352.93万元,其中:交通部投资760万元,湖北省交通厅投资280万元,其余为地方自筹资金。 2、主要工程量 航道工程:香溪河航道建设工程共完成石方爆破77471.47 m3,清碴工程量102776.2m3, 完成砼挂网喷浆护坡工程228.7 m3,以及配套的航道管理码头、站房、航标、航道维护艇和趸船等工程。其中:平邑口爆破工程位于香溪河干流平邑口航段,通过采取爆破土石方进行裁弯拓宽,按施工图设计完成爆破、清渣工程42422.7 m3,护坡挂网喷浆228.7 m3;后经设计变更,增加爆破工程18366.4 m3,清渣工程40184.5 m3,累计完成爆破工程60789.1m3、清渣工程82607.2m3,护坡挂网喷浆228.7 m3。 门坎石爆破工程位于建阳河门坎石航段,通过采取爆破土石方进行裁弯拓宽,按施工图设计完成石方爆破14750 m3,陆路清渣工程15586 m3,水运清渣4583 m3。 水工结构:航道专用码头1座。 生产生活辅助建筑:航道管理站房1185m2,香溪河河口至峡口段的航标工程20公里。 航道维护艇:1艘。 趸船:1艘。 3、建设及管理 2001年11月8日和2002年7月24日,湖北省交通厅分别以鄂交计[2001]669号文和鄂交基[2002]366号文,下达了《关于香溪河、沿渡河航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关于香溪河航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设计由湖北省港路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完成,湖北省港航

重庆三峡库区概况

重庆三峡库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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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庆市三峡库区概况 第一节自然条件 一、生态地理位置 重庆市三峡库区位于长江上游下段,东起巫山县、西至江津市、南起武隆县、北至开县,地理范围在北纬28°28′~31°44′、东经105°49′~110°12′之间。东南、东北与鄂西交界,西南与川黔接壤,西北与川陕相邻,是长江上游主要的生态脆弱区之一。三峡库区是中国乃至世界最为特殊的生态功能区,其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等功能对于投资庞大的三峡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行、长江中下游的防洪与生态安全具有特殊的、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三峡库区重庆段覆盖了大部分三峡库区范围,其面积约占整个三峡库区面积的%,由此则凸现出其重要的生态地理位置。 二、地质概况 重庆三峡库区地处大巴山断褶带、川东褶皱带和川鄂湘黔隆起褶皱带三大构造单元的交汇处,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区域地表起伏,地形破碎。大地构造单元属于扬子准地台,仅巫溪北东面小片地方属秦岭地槽褶皱系。就构造特征,大巴山断褶带构造线由北西向向东转为东西向,并向南突出形成弧形构造体系;东南部的川鄂湘黔隆起褶皱带构造线由近南北

向,向北逐渐变为北东,构造和岩性控制着地貌发育,地形倒置明显;库区中西部的川东褶皱带构造线表现为北北-北东向梳状褶皱,地质构造制约着地貌发育,背斜形成狭长高峻山岭,向斜则成宽缓的丘陵,成为典型的平行岭谷区(图)。区内主要经历过前震旦纪晋宁运动、侏罗纪末燕山运动和老第三纪末喜山运动等三次构造运动,地层岩性跨度很大,从震旦系至第四系之间除少部分缺失外均有分布,岩性组合为泥灰岩、泥质页岩、泥质粉沙岩、碳酸盐岩及部分煤层和粘土层。岩性成分主要有石灰岩、白云岩、砂岩、粘土岩及含煤砂页岩等,有的产状陡倾,有的则平缓近于水平。这些不同的地质条件加上新构造运动的影响,导致整个库区环境地质问题突出。重庆三峡库区广泛分布的侏罗系砂泥岩互层中的泥岩层;三叠系须家河组的页岩夹煤层;巴东组泥灰岩、砂岩夹泥岩;二叠系炭质页岩夹煤层;志留系页岩等,抗蚀强度低,易风化,遇水易软化、泥化。不仅水力侵蚀活跃,水土流失严重,而且易引发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重庆三峡库区东部地区地层岩性以古生代、中生代碳酸盐类地层为主,地表、地下喀斯特地貌发育,不仅地表缺水,而且土层瘠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植被遭到破坏或因过度垦植,土层剥蚀,生态环境将遭受彻底破坏直至无法利用。 三、地形地貌特征 重庆市三峡库区东起巫山县、西至江津市,南起武隆县,北至开县,东西长约为600km,南北宽约80km,该地区地形大势为东高西低,西部多为低山丘陵地貌,往东逐渐变为低、中山地貌,并由南北向长江河谷倾斜。库区北部以及东部边缘东北西南向为大巴山山地、巫山山地、大娄山山地等中低山地,海拔一般在1000~2500m之间;该线以北以西地区地貌以低

第一章三峡库区

第一章三峡库区 三峡工程建在长江上游与中游的分界部位,渝东山地与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坝区在三峡东部,西陵峡内的三斗坪、中堡岛河段。它与下游约40千米的葛洲坝工程,将万里自然长江分为三级四段。即大坝以下的调节、控制河段,两坝之间的人工湖段,大坝以上的人工湖段和自然河段,显著改变长江状态。特别影响大坝以上约660千米的人工湖段、库区水域,相应的行政辖区,自然区划,必须深入研究。 近代实验认识论,分析方法论,一分为二哲学的进步,推动部分科学迅速发展,不断细化,分支学科日益增多,加剧视野局限,认识片面,信息不对称。随着科学发展,各学科又互相交叉、渗透、融合、回归整体性、综合化,合二为一。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成为联系、沟通各学科的纽带和桥梁。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万物一体,相生相克,天人之分,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等一元论、统一性、综合化十分类似,近于殊途同归。我们更应传承文明,开拓创新。 昔日,宣传大禹治水以来四千多年的经验教训,强调疏导与围堵等工程治水的功过,轻视“随山刊木,以增五利”等生态治水的贡献。现在,必须结合全流域实际,师法自法、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才能避免顾此失彼,发挥整体、长期效益。1958年3月,《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文件指出,长江流域治理开发工作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统一规划,全面发展,适当分工,分期进行。同时,需要正确解决以下七种关系,远景与近景,干流与支流,上中下游,大中小型、防洪、发电,灌溉与航运,水电与火电,发电与用电(即有销路)。这七种关系必须相互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和先后次序,进行具体安排。”回顾近50年的实践,对照当时确定的原则,颇值得总结反思,发扬光大。 按照区域地理学要求,探讨三峡库区、自然区划的水文循环,分析外来、本地、外去水系,认识长江流域、中游区段的水文循环,研究大气、地表、地下水系。即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开创现代科学治水的新时代,保卫祖国文化安全。 第一节长江流域 长江是中国最大的河流,世界著名的巨川。它的流程、流域、水量、水能,物产之丰,航运之利,都占全国首位,也居全球前列。它是大自然的杰作,送给中华民族的珍贵礼物,也是中华民

重庆旅游景点大全

主城区景点: 购物商圈:解放碑、三峡广场、观音桥步行街、杨家坪步行街、南坪步行街 观光休闲:朝天门广场、南滨路、洪崖洞、一棵树、洋人街、山城步道、中央半岛温泉、海棠晓月温泉、白市驿天赐温泉、北温泉、南温泉 历史古迹:重庆人民大礼堂、湖广会馆、磁器口古镇、通远门、巴曼子墓、龙骨坡200万年人类遗址 红色旅游:红岩村、白公馆、渣滓洞、曾家岩50号、重庆黄山抗战遗址博物馆、桂园、史迪威将军博物馆 文化艺术:三峡博物馆、重庆市规划展览馆、坦克库艺术中心、重庆美术馆、画家村、国画院 寺庙道观:罗汉寺、华岩寺、老君洞道观、涂山寺 名人旧居:梁实秋雅舍、老舍故居、徐悲鸿旧居、三毛南山故居、施光南南山故居 自然风光:金刀峡、缙云山、南山植物园、歌乐山森林公园、铁山坪森林公园、鹅岭公园、广阳岛、重庆鳄鱼中心、佛影山漂流 远一点的:(一般要做3到6个小时的大巴) 武隆县:天生三桥、天女山、芙蓉洞、天坑 大足县:大足石刻 南川县:金佛山 合川市:钓鱼城

江津市:四面山(主要景点:大小洪海、望乡台瀑布、土地岩瀑布、水口寺瀑布、朝元观) 丰都县:丰都鬼城 土家族自治县:乌江画廊 网上意见: 建议游玩时间: 5天 最佳旅游时节: 最适合旅游季节:春季、秋季。 有俗语说重庆:春早气温不稳定,夏长酷热多伏旱。秋凉绵绵阴雨天,冬暖少雪云雾多。重庆就是中国日照时间最短的城市之一。重庆雨季集中在 夏秋两季,夜雨尤甚,因此有“巴山夜雨”之说;秋末至初春多雾,因此重庆又有“雾都”的称号。 相对而言,重庆春季与秋季的温度比较适宜。此时可尽情游览周边自然风光。 推荐:大足石刻、四面山、金佛山、仙女山、缙云山、丰都、乌江画廊、统景风景区。 夏季虽炎热,但雾气相对其她季节较淡,此时观赏夜景就是个不错的主意。除夜景外,重庆的另外两张名片——火锅与美女,也分别处于最酣畅淋

沙坪坝三峡广场分析

随着人口增长、现代多元文化交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景观环境 设计的内容有了更大范围的扩展。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从人类的心理 精神感受需求出发,根据人类在环境中的行为,乃至精神活动的规律,利用心理、文化的引导研究如何创造使人赏心悦目、浮想联翩、积极上进的精神环境。沙坪坝三峡广场的建设正顺应了这样一个大的发展趋势。因此站在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三峡广场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沙坪坝三峡广场的背景和概况 沙坪坝是重庆市的科教文化中心和商业中心,人口众多,人的需求 也是丰富多样的。1997年一2000年,沙坪坝区陆续建成霖色艺术广场、 双巷子商业步行街、名人雕塑广场和三峡景园广场,极大地改变了城市中心形象,同时也为群众提供了文化交流、商业休闲、娱乐健身的良好场所。 二、三峡广场的认知和感觉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对环境的认知也可以理解成从环境中得到信 息。人正是从环境的刺激中收集各种信息。而人的眼、耳、鼻、舌、皮肤等正是作为接受这一刺激的感觉器官的窗口,由于接受器官向大脑传送刺激,使大脑产

生了判断、行为等。下面我们主要从视觉、听觉、嗅觉等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评价。 1.视觉空间 视觉比其它器官都要发达,并于外界的大量信息有关。人从环境中 所接受到的信息大部分都要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来感受到。其中视觉可以得到听觉的千倍以上的信息。所看到的视觉空间才会具有方向稳定性和安全感。三峡广场的景观空间的复杂性和丰富性为人们提供了较多选择性,在视觉上也给人们提供了一些体验,但是三峡广场水景区的公共空间的景观在设计时脱离了与周边建筑的很好的协调,使其很好的景观个体要素成为了人们视线的障碍。这就意味着人在广场范围内的移动和视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人们无法欣赏到空间的整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的视觉感官对人的视觉效果。 2.听觉空间 在人类的生活中,声音在各处都可以听到。因此在人类生活中声音 起着很大的作用。听觉起到视觉的辅助作用,也可以说听觉具有引起人们注意的重要作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声音都是有益的,现在噪音引起的伤害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对象。它给人们带来了健康的影响,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产生种种压力。如何利用声音使其对人们有利,三峡广场是通过采用水景的手法来处理,内既引人了水体,给广场带来了活力,也为孩子们带来了亲水的地方,同时流水由于高度的限制声音也不大。在周末开放的喷泉和水幕电影也严格控制了时间。这一点上三峡广场做的较为成功。 3.嗅觉空间 嗅觉与视觉、听觉相比,从辨别其空间位置的能力来讲似乎不是很 高。只是嗅过气味时,人的感觉也会发生变化。难嗅的气味会给人带来感觉上的不厌恶感,它对肉体产生生理影响时,也十分强烈地影响到心情。 三、三峡广场空间属性对人行为的影响 人的行为与环境的关系。这在很早以前就被提出来,就是在人与环 境的关系方面人们是受到怎样影响。人类只有通过对环境的认知,才能从环境中获得指导行为的方法。如前所述,现在人工环境正在显著增长,因此,与以前大多数非人工环境的状况相比,有必要研究新的创造环境的方法。三峡广场内商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发改环[2010]14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9 【实施日期】2010.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 报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0〕14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9〕106号)文件要求,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委在2010年前编制完成《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为了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国家支持,现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项目编报范围

各区县、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污染治理的需要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编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含污水干管新建、扩建、改造),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项目,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陈旧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生态修复等),一般工业废弃物治理项目。国家已安排投资和已建成的项目不纳入编报范围。 二、规划项目编报要求 (一)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4号)要求,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化进展、实际居住人口增长,对照已建城市污染治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处理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建或扩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其中: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根据《重庆市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划》进行编报。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干管主要由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负责编报;主城区垃圾处理项目主要由市环卫集团负责编报。纳入规划的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城镇应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二)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要根据污染源普查情况、企业的经营现状,特别是企业所属行业、规模、数量、产值、用水量等指标,判明和测算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排放强度,规划目前必需和将来应该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的治理项目。对已纳入关闭、搬迁计划的企业和经营情况差、治污积极性不高的企业,不得规划治理项目,避免列入国家规划后不能实施的情况再次发生。纳入规划的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所属企业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 (三)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项目。根据园区产业的发展方向、已入园和拟入园企业主要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排放强度、用水量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入园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达标后才能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三峡库区考古发掘(重庆)

三峡库区考古发掘(重庆) 2000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投资3380万元用于重庆三峡库区、迁建区地下文物的保护,下达总发掘面积12.6万m2,总勘探面积189.4万m2的计划,涉及重庆市8个区县的75处文物点。2000年度投放资金、任务总量超过前3年计划总和。 为保证工作质量、如期完成年度计划,重庆市文物局三峡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42家考古队伍参加发掘,并聘请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作为监理方,负责考古发掘的质量监督。至年底,完成69处文物点的发掘,获取大量资料和珍贵文物。 一、巫山县 (一)双堰塘遗址 位于巫山县大昌镇大宁河左岸,发掘3025m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第四次发掘。发掘选点于遗址的北部。发现大量遗迹,清理一座火道、窑塘、作业坑保存基本完整的西周陶窑。出土遗物种类丰富,有陶、石、骨、角、铜等类,骨角器多为锥、针、簪,磨制精美;铜器以刀、削、鱼钩等小件为主;陶器中发现簋、大羊角杯等新的器类。 (二)琵琶洲遗址 位于大宁河右岸一级台地,是一处保存较好的汉代遗址,发掘1000m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第四次发掘。通过发掘了解:遗址东、南部一般堆积较浅,文化层较薄;遗址西、北部中心区域,文化层堆积相对较厚,且有不同时代的堆积;此次发掘,除发现大量的汉砖、汉瓦外,还发现水道、汲水管、蓄水池等房屋的附属设施,表明这里曾经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

(三)蓝家寨遗址 位于大宁河左岸的一级台地上,以东周遗存为主,发掘575m2,重庆市博物馆、湖南益阳文物考古队联合第二次发掘。发现灰坑、灰沟、陶窑、陶灶、房基、土坑墓等东周遗迹,出土遗物较为丰富,其中楚式青铜剑、矛等遗物的出土,为研究东周时期大昌盆地巴楚文化提供重要的实物资料。此外,在遗址附近勘探发现大量东周墓。 (四)巫山古城遗址 位于巫山县巫峡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第二次发掘,发掘1000m2。清理的主要遗迹有原古城墙基及附近墓葬。通过对城墙的解剖,暴露出明显的夯层痕迹;本次发掘进一步确定巫山古城墙的结构与附近的遗存情况,墓葬主要为汉宋及明代的砖室墓和土坑墓,砖室墓中的花纹砖图案达20余种,为研究汉、宋墓提供宝贵资料;土坑墓多流行头龛放置随葬品的习俗,部分尸骨头部佩有铜髻。在遗址附近采集到有“城”字的方砖,为古城墙考古研究提供了实物资料。 (五)培石遗址 位于巫山县碚石镇碚石村,地处巫峡峡谷区内,长江左岸一至三级阶地之上,2000 年完成发掘1011m2,由南京博物院主持第二次发掘。在遗址B区发现新石器时期文化堆积,并有灰坑1座;出土物有石器、骨器、陶器,其中以扁三角形足鼎、石璜等为典型器;商周文化层出土有卷沿划刻小口罐、侈口花边唇长腹罐、向领罐、尖底罐、浅盘豆等。发掘结果说明历史上该地区不断有先民在此活动。 (六)江东嘴遗址 位于巫山县巫峡镇江东村,大宁河与长江交汇之三角地带的一级阶地上。2000年完成

重庆主城商圈

主城商圈 解放碑大都会广场、观音桥北城天街、沙坪坝三峡广场、杨家坪西城天街、南坪天福克拉广场 一、鸿恩寺商圈——后起之秀乃价值洼地 鸿恩寺,刚好位于江北的核心,四周尽是成熟城区。鸿恩寺以东,与观音桥相连;西面,则链接传统城区大石坝,石门大桥可直通沙坪坝区;鸿恩寺以南,是“两江新区最美风景线”之称的北滨路,在这里,东原D7区、华润中央公园等重量级项目相继登场,这些新建的高品质项目,将在未来3~5年内,为鸿恩寺商圈新增大约20万的中高端消费人群;而东原D7区拥有的约30万方体量的商业,正是鸿恩寺商圈发展的原动力。 集交通、消费力、商家等优势于一体,鸿恩寺商圈的人气与商气日益聚集,作为江北商业新极点的后发优势也日益凸显。随着立体交通体现的逐步完善、入驻居民的增长、以东原D7区为代表的商业综合体的逐步成型等等,鸿恩寺商圈的后发优势将日渐凸显,这将足以支撑鸿恩寺商圈成为江北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第二商圈。 点评:承担着江北“第二商圈”的重任,商圈+公园=价值2。 升值潜力:目前,与其他商圈物业相比,鸿恩寺商圈物业尚属价值洼地,升值潜力巨大。 二、解放碑商圈——老牌商圈典范之作

1997年重庆直辖后,解放碑顺应时代的呼唤,闯出一条以商业街业态形式为核心,区域商圈为支撑,历史文脉为基石,改造、引进、升级、联动发展的一条新路,并由此拉开了整个中国西部商业飞速发展的新篇章。十年来,商业步行街由24000平方米扩展到36000平方米,并将继续扩展到60000平方米左右,商圈区域面积扩展到1平方公里,涵盖了中国西区商业、商务最发达的极核地区。 点评:解放碑商圈经济飞速发展,承担起商务、商贸双重功能,是整个重庆CBD的极核区。 现状:解放碑作为最老牌的商圈,物业形态丰富、发展非常成熟,是重庆传统商圈的典范。 周边物业情况:解放碑商圈周边的物业以写字楼为主,商圈容量已近饱和。 三、观音桥商圈——发展强劲却饱受尴尬 观音桥是江北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重庆北部商贸中心。地理位置优越,15分钟以内可到达江北机场、龙头寺火车站、重庆火车站、朝天门港口、重庆中央商务区江北城和寸滩国际集装箱码头,具有极强的集聚功能和交通优势。观音桥商圈不仅辐射了整个北区(江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而且渝中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也是主要辐射范围。 不过,现在的观音桥发展已近饱和,凸显出来了交通拥堵问题、停车难问题,已经让观音桥商圈发展面临尴尬,而且,观音桥作为江北区乃至两江新区唯一的商圈,逐渐无法消化日益增长的消费力量。 点评:观音桥商圈作为江北区乃至两江新区唯一的商圈,发展近饱和且堵车问题凸显。 现状:商圈发展成熟、物业形态丰富,但堵车严重、停车难、难以扩容。 周边物业情况:商圈周边既有写字楼、也有住宅、公寓 四、沙坪坝商圈——零售为主消费人群较低端 沙坪坝商圈是除解放碑之外,最老的商圈之一,也是以前仅次于解放碑商圈的最大商圈。在四大区域性商圈中是零售额最高的,而且诶具有明显的教育经济圈特征,因为这里坐落了重庆师范大学和重庆大学两所名校。沙坪坝区还是重庆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26号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城市广场文化表达与形态的融合_重庆市三峡广场评析(1)

城市广场文化表达与形态的融合 ——重庆市三峡广场评析 The Integration of Cultural Expression and Patterns of City Square——A Case Study of Three Gorges Square in Chongqing 肖国增 (长江大学园艺园林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5)XIAO Guo-zeng (College of Horticulture and Garden,Yangtze University, Jingzhou 434025, China) 摘要:本文对重庆市三峡广场进行了介绍,评价其广场文化表达与景观形态的关系,主张完美城市广场应该是文化与景 观形态的完美融合。 Abstract: The cultural expression and the landscape patterns of Three Gorges Square in Chongqing were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of square cultural expression and landscape patterns, it concluded that a good city square should be the perfect integration of both above. Key words: The city square; Three Gorges Square; Culture; Patterns 关键词:城市广场;三峡广场;文化;形态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671-2641(2009)06-0028-04收稿日期:2009-03-02修回日期:2009-05-20 保罗?朱克(Paul ?Zucker)认为:广场是使社区成为社区的场所,而不仅仅是众多单个人的聚集地,也是人们聚会的场所,是人通过相互接触和交流而变得有教化和被赋予人性,广场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免于车流危险的庇护所和安全岛,是在繁忙的城市交通网络中,使人可以重获安全和自由一个场所[1]。人文景观学者L ?B ?杰克逊(Jackson)指出:广场绝不应仅仅理解为一个环境和展示性的舞台,广场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它至今仍然是当地社会秩序的显示,是人与人、市民与当权者之间关系的反映。广场使个体在社区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以显现,它使每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政治、信仰、消费归属和认同得以彰显,并使这种归属和认同得以强化。公共广场不仅仅是一个供人休闲和唤起人们环境意识的场所,它是唤起公民意识的场所[2]。 广场建设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广场的出现和存在首先是出于特定城市公共生活的需要,广场的形态与城市文化之间历来有着一种相依相存的关系;即使在 现代城市条件下,广场仍有可能成为既反映城市文化、生活和建筑的运作逻辑,又具有传统市民中心特点的公共空间,而非单纯的景观观赏物。1 重庆市三峡广场背景及概况 沙坪坝是重庆市的科教文化中心和商业中心。这里聚集着大量的高等院校、各级中小学和各种工业企业。2002年底,三峡广场建成,在沙坪坝商业中心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共开放空间。广场呈“十”字型布局,总面积 8.0万 ㎡,由三峡景观园、名人雕塑园、绿色艺术园和商业步行街四部分组成[3~4](图1)。三峡广场以悠久深厚的三峡文化为主线,通过水体、塑石、雕塑、铺地等景观形态结合与三峡相关的风光、历史、人文以及陪都文化来表达当地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特征,并以其亲切的环境空间、便利的交通条件,成为了展现城市面貌和城市生活的窗口[4] 。2 三峡广场文化表达与形态的融合 广场从形态布局上以三峡水景为中心,场地设置结合广场功能逐步 展开,使三峡文化和陪都文化融入其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广场空间和易于识别的城市意象。 三峡广场由多条商业体闲步行街构成,整体呈“十”字型相交的布局形式,因为是由原来的城市道路改建而成,加上两侧沿街建筑的围合,总体上其街巷空间感和方向性很强。广场内水体、雕塑、植物等景观十分丰富。 地域文化是城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是人们心中的城市意象,是城市的灵魂。在三峡广场景观形态的塑造中,通过对重庆市的地域文化的探寻和挖掘而获得启示,将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相结合使之得以精神上升华,并融入到城市文化当中。对地域文化因素价值的肯定,有助于强化这种“亲密接触”,活跃景观的个性和人情味的同时,也增强市民对自己城市的认同感、自豪感。2.1 三峡景观园 三峡景观园是广场“十”字型中东西走向的横轴,是三峡广场的核心组成部分。该部分以长江三峡水景形态结合巴渝文化为主题,浓缩了三峡

重庆(主城区)游玩攻略

重庆(主城区)游玩攻略 “重庆,非去不可”

一、购物商圈 1、解放碑 简介:解放碑,原名抗战胜利纪功碑,她是全中国唯一的一座纪念中华民族抗日战争胜利的国家纪念碑,以纪念重庆对于国家的伟大贡献。 “解放碑”是解放碑中央商务区(CBD)的代名词。有“西部第一街”美誉的解放碑商贸中心区(CBD)有望跻身中国第三大商圈。 路线:248路公交——地铁一号线——地跌二号线 花费:10元(单程路费) 2、三峡广场

简介:三峡广场位于重庆沙坪坝区闹市中心,呈十字型,覆盖总面积 8 万平方米,由三峡景观园、名人雕塑园、绿色艺术园和商业步行街四部分组成。三峡景观园是三峡广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浓缩了三峡大坝的雄伟景象,展现了三峡库区的旖旎风光,浸润着浓郁的巴渝文化。 路线:248路公交直达 花费:2元(单程路费) 3、观音桥步行街 简介:观音桥是江北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重庆北部商贸中心。地理位置优越,15分钟以内可到达江北机场、龙头寺火车站、重庆火车站、朝天门港口、重庆中央商务区江北城和寸滩国际集装箱码头,具有极强的集聚功能和交通优势。

路线:248路公交——双碑站——地铁一号线——两路口(转地铁三号线)——观音桥站花费:10元(单程路费) 4、杨家坪步行街 简介:杨家坪步行街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面积 5.5万平方米,基础设施投入 2.5亿元,是九龙坡区历史上最大的市政项目。这是重庆至今档次最高、投资最大的步行街。步行区西以兴胜路、前进支路为界,北以九九商场、杨家坪供电局为界,东以建设一小、杨家坪横街为界,南以鹤兴路为界。从景观上看,杨家坪步行区有几处亮点:贯穿于梅堡、中心转盘、文化广场延至团结路的“绿色飘带”;梅堡公园60米宽的人造瀑布,瀑布内建造有“酒廊文化”通道;广场上有比家用地砖地板昂贵得多的花岗和木地板,广场铺木地板的确是惊世骇俗之作。 路线:248路公交——双碑站转地铁一号线——石桥铺站——823路——杨家坪站 花费:7元(单程路费) 5、南坪步行街

重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重点及布局

重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重点及布局 一、产业发展重点 依托相对资源优势,重点发展资源加工转化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旅游业等。主要包括:能源工业、矿电联营产业、绿色食品加工业、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加工业、丝麻纺织加工业、天然气化工及盐气化工、建材工业、林浆纸产业、现代装备制造、环保产业及机械加工业等九大特色工业产业;优质柑橘、优质草食牲畜、优质榨菜、现代中药材、优质烟叶、优质油菜、优质水产、优质香料产业等八大特色农业产业;打造新三峡为世界级内河旅游精品,把旅游业发展成为三峡库区重要的支柱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现代内河航运业和现代物流业,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服务业,大力推动劳务输出、形成劳务经济、劳务产业等。 (一)加快培植三峡库区九大特色工业产业三峡库区主城区及江津、渝北、巴南、长寿等原有产业基础较好的区县要继续加快发展,改造振兴老工业基地,辐射带动三峡库区产业。重点发展壮大现代装备制造业和环保产业,择优发展光电、生物医药、软件等产业,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基地和三峡库区工业增长极。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突出抓好具有相对优势的资源加工转化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培育九大特色工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与西部同步实现工业化。 1、能源工业。利用三峡库区较为丰富的水力、煤炭、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和核工业基础,结合三峡库区构建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能源工业。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大中型水电、大型火电、天然气发电、核电、农村小水电。2010年前开工建设彭水电站等7个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珞璜电厂三期等7个大型火电站。远期规划建设重庆(忠县)天然气发电厂、长江重庆朱杨溪水利枢纽工程和重庆(涪陵)核电厂。实施22个区县农村小水电工程。 2、矿电联营产业。发挥三峡库区丰富的铝土矿、锰矿等矿资源优势和便利的能源,矿电联营,发展下游加工产品。重点新建30万吨/年氧化铝,扩建10万吨/年电解铝项目,做大做强铝产业链。

沙坪坝三峡广场商圈发展现状及对策概要

沙坪坝三峡广场商圈发展现状及对策 区2009年初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第三小组三峡广场商圈位于我区东部核心城区,是重庆市主城区建设最早的商圈之一。它早在2005年就荣获了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首批“中国特色商业街”称号,但近年来随着其他区商圈的战略调整,沙区商圈已逐步落后于其他商圈。加快三峡广场商圈发展,提升沙区城市功能品质,提振我区经济已迫在眉睫。 一、沙区商圈发展的主要矛盾及问题 1、商圈规划滞后。三峡广场商圈面积仅0.27平方公里,以过去的双巷子和渝培路两条公路为主体改造而成,周围被重师、一中、三中、八中紧紧环抱,南面被火车站所隔断,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2、交通问题突出。三峡广场是我区物流、人流汇集的核心地区,交通出行总量大、密集度高、土地利用强度高。商业区内部及其周边地区人车混杂、交通阻塞、停车位紧缺、违章停车等现象经常发生。 3、商业规划问题 (1)商业规划滞后。商业规划往往是商业设施建成后制定,增加了规划和结构调整的难度。 (2)商业规划和城市规划脱节。商业规划的要求和内容在城市规划中未能体现,形成商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各行其是的现象。

(3)商业规划的强制力不够。需要由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来控制和实现,容易造成了解商业的部门无权管理和调控,而能调控的部门又不熟悉商业发展情况的问题。 (4)传统商贸比重偏大,商业业态单一。三峡广场商圈业态主要以百货商场和超市为主,百货商场营业面积总和是专业店营业面积总和的3.57倍。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商业中心百货商场与专业店的营业面积比例为1:3),商圈亟需指导业态调整,发展适应区域特色的专业店、专卖店和精品店。 (5)现代服务业比重偏低,现代商务发展滞后。三峡广场商圈内仅有1家4星级酒店,旅馆、公寓式酒店档次偏低、同质化经营、恶性竞争问题突出;广告、咨询、中介、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不具规模;商圈商务环境欠佳,留不住高端消费人群,商业竞争能力较弱。 4、管理问题 三峡广场商圈自2002年底建成以来,一直由沙区建委下属的二级法人机构三峡广场管理处负责管理,2007年5月又划归沙区市政委。在管理上,虽然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由于管理职能有限,管理资金不足,在很多问题的处理和协调上力度较弱,缺乏对商圈全方位的统筹管理。 二、对策建议 1、商圈应进行规划拓展 针对商圈体量偏小,城市综合竞争能力不强的问题,应考虑商圈的拓展。可依托火车站交通换乘枢纽工程,实施火车站片区综合改

重庆三峡库区的水资源2

重庆三峡库区的水资源 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表径流全部由 大气降水补给,其年际变化和年内分配 都和同期的降水量呈正相关。同时受地 形地貌因素的影响,地区之间形成较大 差异。据多年资料统计库区大部分地区 年降水量为1000~1200mm,年平均降 水总量约为560亿m3。重庆市全市径流 系数为总降水量的0.51,如果按照这个 系数计算,重庆市三峡库区年地表径流 总量约为280多亿m3。 重庆市地下水也由大气降水补给,受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及含水量空间展布的控制。由于境内地质构造复杂,因此水文地质环境也十分复杂。全区地下水主要有碳酸盐岩层溶水、碎屑岩孔隙裂隙水、基岩裂隙水三个类型。据粗略统计全区地下水的年均总量约为80多亿m3。重庆市三峡库区入境河流主要有长江、嘉陵江、乌江、綦江等几十条,出境河流则主要是长江。巫山县的碚石是总出口。境内实际取用过境水约10~20亿m3。 重庆市三峡库区水资源的特点是:(1)降水量分布不均。中东部多其他地区少。(2)地表水资源分布不均,过境水资源丰富。全部地表径流总量约280多亿m3。地区分配不均,中东部中山低山区,人少、地稀产水多,中西部低山丘陵区,人多、地广产水少。全区年入境水量约3000~4000亿m3,年取用水量约10~20亿m3。(4) 重庆市三峡库区水资源污染情 况较为严重。污染源主要有:水土流 失导致的非点源污染;库区沿岸城镇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 入河流,以及库区搬迁集镇和企业污 染;不合理施肥造成库区化肥面源污 染;农田及地表径流将农药及固体废

弃物带入河流;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畜禽粪便利用不好也会造成污染;船舶等流动载体在库区水域运行过程中将油类或其它污染物排入河流。据统计重庆三峡库区每年入江泥沙所带的氮、磷总量近400多万吨;重点工业污染源工业废水年排放量约为1亿多m3;年直排长江的城市污水量约2亿多m3之间;库区年均化肥施用量已达400多kg/hm2;目前库区在农业上使用的农药品种达130余种,常用的有50种以上。从农药施用总量看,各区县年均农药施用量基本都在50吨以上;监测结果表明,库区年畜禽粪便磷流失量平均约为400多吨/年;根据长江沿线各港航监督局每年上报的污染事故统计,各种船舶排入长江的污染物仅油类一项就有2800吨之多,船舶垃圾约有8000吨,形成了长江最大的流动污染源。这些污染为库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的水资源我们应该个人对水土保持的 重要性和法治性认识,能深刻理解经济效益获取与生态保护的 关系,致使在开发建设中片面追求眼前利益,乱挖乱采、乱倒 乱弃的现象慢慢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呈现缩小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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