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筹建处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大唐国际《关于印发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唐电人[2004]33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的实际,特制定《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分配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分配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附件1: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唐电人[2004]33号)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全民员工。

第三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行业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四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五条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实帐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根据北京大唐发电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企业年金,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章企业年金组成及内部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原则上按月组织实施。

第九条依据我处的年度经济效益和工资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企业年金的年度企业供款标准。企业年金年度企业供款总额控制在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总额的15%以内。

第十条企业年金是员工收入分配的组成部分,对企业年金企业供款总额的分配,应本着有效激励、兼顾保障的原则,根据员工业绩、工龄等因素,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员工个人缴费额与企业供款比例暂定为1:3。员工个人缴费额由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额和个人缴费额相应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年度企业年金变更时,按个人帐户核算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额从应付工资中列支,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年金资金及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五条筹建处人力资源部负责个人帐户的建立、记入、转移、支付与终止、查询工作。按照个人帐户实帐管理的要求,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完整、保密。同时根据中国大唐社保中心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建立个人帐户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帐户和个人帐户开立后,人力资源部每月20日前向大唐国际发电履行企业年金资金的缴纳、支付或转移的报批手续。同时向中国大唐社保中心报送企业缴费信息及个人帐户建立、支付、或转移等信息,并办理企业年金资金的缴纳、支付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社保中心根据管监会发布的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定期将当期的收益按员工个人帐户余额,按日足额记入个人帐户,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社保中心提供的信息向职工发送《个人帐户对帐单》。

第四章企业年金支付和转移

第十八条员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在

职期间死亡的,对其个人帐户进行结算,经大唐国际发电审批和社保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帐户的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员工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内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范围内调动时,只办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和单位间帐户基金的结转。

第二十条员工自动离职、辞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其个人帐户进行结算,经大唐国际发电审批和社保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帐户的支付或转移及结清手续。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结算个人帐户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或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内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利息;或根据其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扣回全部企业缴费部分。经大唐国际发电审批和报社保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的支付和结清手续。

第二十二条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办理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是指对企业年金基金的

归集、支付、托管、投资及其它与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应设立企业年金专户,用于归集、支付员工的企业年金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保值增值、收益分配等基金管理事项按社保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报大唐国际审定并经筹建处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分配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的保障方式,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年金范围及考核期限

⒈2004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员工。

⒉截至考核期进厂不满一年(电力系统内调入者除外)的人员不予分配。

⒊2004年7月1日以后电力系统内调入人员按实际进厂月数分配。

⒋2004年7月1日以后调到大唐发电系统内的人员,按2004年7月1日以后实际在岗月数分配。

⒌本年度企业年金考核期限为2004年7至12月份。

二、本年度企业年金分配原则

以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前提条件,且企业缴费须在员工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进行。

企业和员工共同供款,按月组织实施。员工个人缴费额度与企业缴费额度的比例为1:3。企业缴费额度控制在本单位当年

工资总额的15%以内。

本年度员工企业年金投保额的20%按员工连续工龄分配;20%按员工的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分配;60%按职工岗级分配。

三、考核办法

⒈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在考核期内不予分配(因生产事故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者除外)。

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不予分配。

⒊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不予分配。

⒋在考核期内,内部待岗人员不予分配。

⒌在考核期内,员工休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每休假一天扣减当月企业年金的10%,直至当月月度年金扣完为止。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企业年金方案(标准版)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 81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2005] 98号)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补充养老计划,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和领取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 3、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本计划: 1、本企业职工; 2、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1、有权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5、由于公司内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与缴费办法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9日22:07 来源:7月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以中电联理[2003]40号、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南方电网人[2003]32号、华能人[2003]222号、大唐集团人[2003]210号、中国华电人[2003]307号、国电集人[2003]152号、中电投人劳[2003]178号文、电顾人[2003]20号、水电顾人劳[2003]0038号、中水电人[2003]6l号、中葛办[2003]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其具体内容如下: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

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参加人员条件;(2)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3)企业年金分配及支付办法;(4)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条件;(5)委托管理事项;(6)管理和监督程序;(7)约定的其他事项。(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章供款、分配、支付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第六条企业缴费水平依据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的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可享受本企业年金。 第五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缴费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金额; 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致使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义务: 1、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职工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退出年金方案的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退出本方案: 1、符合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由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辞职、员工被企业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企业; 3、职工本人提出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章缴费办法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筹建处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大唐国际《关于印发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唐电人[2004]33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的实际,特制定《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分配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分配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十七日附件1: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唐电人[2004]33号)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全民员工。 第三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行业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四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五条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实帐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根据北京大唐发电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企业年金,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章企业年金组成及内部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原则上按月组织实施。 第九条依据我处的年度经济效益和工资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企业年金的年度企业供款标准。企业年金年度企业供款总额控制在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总额的15%以内。 第十条企业年金是员工收入分配的组成部分,对企业年金企业供款总额的分配,应本着有效激励、兼顾保障的原则,根据员工业绩、工龄等因素,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员工个人缴费额与企业供款比例暂定为1:3。员工个人缴费额由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额和个人缴费额相应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年度企业年金变更时,按个人帐户核算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额从应付工资中列支,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完整版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参加人员 (5)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7) 第四章账户管理 (11) 第五章权益归属 (12) 第六章基金管理 (13)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4)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5)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6) 第十章附则 (17)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8)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9)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20)

释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1。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1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表述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一航局三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和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年金,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协商和自愿的原则: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集体协商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考虑员工的职级(职称、技能等级)、特殊贡献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

秀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由中交股份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办法。 第二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并完成一航局有限公司下达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时,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当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或停业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济状态好转并开始盈利后,恢复缴费义务。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

乌沙山电筹[ ]119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筹建处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大唐国际《关于印发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唐电人[ ]33号)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的实际,特制定《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分配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企业年金分配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附件1: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唐电人[]33号)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全民员工。 第三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行业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四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均能够建立企业年金。 第五条乌沙山发电厂筹建处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实帐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 (四)规范管理、平稳衔接。 第四条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担任,管委会由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五条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职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参加年金计划。 (一)正式职工;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已退休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人可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二)参加人与本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有权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终止参加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三)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终止。 第三章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授权本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二)授权本公司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释义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加人员 (3)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8) 第五章权益归属 (10) 第六章基金管理 (11)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 释义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2 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单位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2020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0年企业年金方案 实施细则 (YY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目录 释义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5) 第三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6) 第四条实施范围 (6) 第二章参加人员 (6) 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6) 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6) 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7) 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7) 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8)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8) 第十二条企业缴费及分配 (8)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9) 第四章账户管理 (9)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10) 第五章权益归属 (11) 第六章基金管理 (11)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12)

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13)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3) 第三十二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13) 第三十四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14)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5)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6)

释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

最新解读《企业年金办法》资料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2018年2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原文内容的详细条款,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的“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查阅。 下面,我们一起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一、知识科普 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简称的概念知识作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图所示: 由图可知,以下简称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分别是: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五险二金”=“五险一金”+企业年金 “六险一金”=“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 “六险二金”=“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

其中,“五险一金”是强制性的,而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二项属于非强制性的。 二、全文框架 《企业年金办法》全文框架,就是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七章附则 HR管理者,从这七个方面的框架内容,就可以知道《企业年金办法》该如何在本企业做解读、宣贯、推动、执行和操作。 三、归属性质 《企业年金办法》是一部非刚性的法律文件,即非强制执行的文件,而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可以理解为: 第一,在建立《企业年金办法》之前,必须是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企业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第三,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无法参加《企业年金》,而不论员工原来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 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 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 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释义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加人员 (3)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8) 第五章权益归属 (9) 第六章基金管理 (10)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十章附则 (14)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1指代表职工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的单位。

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xx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完善人才长效机制,增强集团公司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xx省有关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实行范围 第四条已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员工本人申请可参加企业年金。当年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次年起方可参加企业年金。 第五条 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七条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三章资金来源、缴费标准 第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单位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个人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公司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公司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同时也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鼓励职工为企业多做贡献,以进一步调动我厂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劳动部[1995]464号《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1996]13号《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闽劳险[1992]003号《福建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厂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补充养老保险”称“企业年金”)。为加强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该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 第三条:企业年金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定,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我厂企业年金以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年金根据国家政策应由企业和职工(或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第六条:企业年金由人事劳动工资科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2、负责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每年一次企业年金的结算。 3、根据实施办法22对企业年金进行分配,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4、按规定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支付职工企业年金,核查分配数额和计息情况。 5、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对象,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职工企业年金,及时交财务科,并做好进出帐的有关记录,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我厂企业年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实施范围 第八条:在本企业工作的在册职工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五章分配原则 第九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50%,按照职工的不同年龄进行计算分配。依照距退休时间短的多补充、距退休时间长的少补充的原则,其计算办法为: 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按照年龄提取的企业年金保费总额÷全厂年龄总数×职工本身年龄(当年年份-出身年份)第十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50%,按照职工的不

2020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0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0年4月

目录 释义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参加人员 (6) 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6) 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7) 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7) 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8)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9) 第十二条单位缴费及分配 (9)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10) 第四章账户管理 (10)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11) 第五章权益归属 (12) 第六章基金管理 (12)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14) 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14)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4) 第三十二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14)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6) 第十章附则 (16)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7)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8)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9)

释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公司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战略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 (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四)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战略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权利义务

[最新文档]2020年XX公司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年金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年金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4.1.2 组织协调企业年金实施工作; 4.1.3 负责机关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确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 4.1.4 负责公司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 4.1.5 过渡性企业年金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4.1.6 负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4.2 财务处 负责筹集和缴纳公司机关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工作。 4.3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4.4 所属各单位 4.4.1 负责本单位员工企业年金的管理; 4.4.2 负责本单位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确定; 4.4.3 负责筹集本单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资金并缴至公司账户。 4.4.4 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等企业年金日常工作。 4.4.5 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年金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5 管理内容 5.1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 a) 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b) 单位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c) 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d) 根据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e) 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5.2 组织管理 5.2.1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a) 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b) 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c) 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5.2.2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主要职责:

企业年金方案案例

XXXXX集团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xxxxx集团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员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章权益归属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方案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集团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3号令)、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情况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除有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均应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参股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五条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参加企业)应依据本《方案》,制定本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办法,报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年金管委会)批准,经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企业员工的年金计划,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应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优化激励机制,统筹兼顾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增强凝聚力,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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