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

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

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

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

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

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

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

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

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

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

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

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

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

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

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

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

人的取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相关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发布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以及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发布并经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修正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水政资〔1997〕525号)同时废止。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 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 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 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 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 、“(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 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工程变更的类型 1.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1.3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 2变更设计审批层次 2.1重大设计变更 本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汕北大道项目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经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审查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2.2较大设计变更 汕北大道项目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审查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2.3—般设计变更 (一)a类:变更单位工程费用变化金额200?500万元(包括200万元)或同一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累计200?500万元(包括200万元)的,或处理地质灾害费用在200?500万元(包括200万元)的,由建设公司对变更进行核实后转报省交通集团审批; (二)B类:变更单位工程费用变化金额50?200万元(包括50万元)或同一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累计50?200万元(包括50万元)的,或处理地质灾害费用在50?200万元(包括50万元)的,由汕北大道项目公司对变更进行审批; (三)C类:变更单位工程费用变化金额低于50万元或同一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累计低于50万元的,或处理地质灾害费用低于5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对变更进行审批。 (注:上述同一项目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变更是指同一项目中同一时间确定全线统一的变更,如软土地基处理、路面工程等)3设计变更建议的审查及报批 3.1工程设计变更建议可由项目参建各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建议提出后,监理人、业主对变更建议进行初审、确定变更类别,及时开展变更设计技术、经济论证工作。 3.2设计变更建议报批前分级审查 (一)重大、较大变更,由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主持或授权汕北大道项目公司主持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省交通集团、建设公司、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二)一般(A类)变更,原则上由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主持审查,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三)一般(B类)变更,由汕北大道项目公司主持或授权业主主持审查,设计或其代表、监理、承包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邀请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参加审查; (四)一般(C类)变更,由业主主持审查,设计或其代表、监理、承包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设计变更建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将作为上报设计变更建议和设计变更文件的依据。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一、申请条件 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1)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2)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4)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焦作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5)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6)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 5)《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 三、办理材料 、取水申请 1)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 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 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的施工报告; 10)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提供审查意 见)。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延续 1)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件; 2)延续取水申请书; 3)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 4)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 5)水资源费缴费记录。 注: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变更 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内容依据; 4)取水许可证原件。

过程临时替代方法管理规定

过程临时替代方法管理规定

1、 目的/Purpose: 对替代方法进行识别和风险管理,确保产品发运及追溯。 2、适用范围/Range: 适用于********有限公司替代方法的过程和产品。 3、定义/Terms : 无 4 、职责/Responsibility: 4.1技术部是本规定的归口责任部门。 4.2技术部负责CP 中替代方法的制定与管控,组织对替代方法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4.3制造部负责负责替代方法的实施和日常监控. 5、工作程序/Work Procedure:

Step Owner Flow Description 1 技术部1. 技术部识别可替代方法,按过程流程图顺序列出替代方法清单,包括: —检验 —测量 —试验 —防错 —操作,如自动改手动 如,光滑通止规使用内径量表替代。 2 技术部 质量保证部 1. 技术部组织质量保证部、制造部进行可替代方法评审,包括替代方法的接受准则; 2. 对确定纳入的替代方法在FMEA中单独一行识别其风险,进行RPN风险评价; 3. 技术部输入CP中/或单独的过程替代方法识表,PPAP阶段提交顾客批准; 4. 如果客户有替代方法,沟通评审后更新CP及接受准则,接受准则客户有要求时,按 客户要求; 5. 每年度CP评审时,对CP中的替代方法进行评审/或升级,更新时,重新提交CP客 户批准。 备注:替代方法的测量系统分析见《MSA分析管理规定》。 3 技术部 质量保证部 制造部 1. 当正常检验方法失效时,启用替代方法,并由质量保证部通知客户: —替代方法检验的产品断点标识; —断点批次; —发运包装标识。 2. 当过程替代时,执行《变更控制过程文件》。 4 技术部质量 保证部制造 部 1. 技术部编制每个/类替代方法的操作指导书,并培训使用者,包含以下内容: —使用说明; —产品断点标识; —发货包装标识; —每日点检方法; —重启验证方法。 2. 现场变化管理看板/变更卡片中记录测量变更点,并班前会培训; 3. 变更标识:变更工位挂变更标识; 4. 变更跟踪:首末件检验并记录,记录中备注替代方法; 5. 点检: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替代方法点检: —每日量具点检记录 6. 可疑产品处置:按照《不合格控制过程文件》执行。 5 技术部 质量保证部 1. 技术部、质量保证部组织按操作指导书要求重启原先检验方法, —进行首末件检测; —对于连续缺陷重启时,连续检查5件; —间歇性缺陷重启时,阶段时间内100%检查。 2. 特殊特性执行SPC监控; 3. 必要时,量具管理员重新进行MSA,按《MSA分析管理规定》执行。 6 技术部 业务部 1. 制造部记录替代方法检验产品的发货批次、二维码、托盘号等; 2. 业务部通知客户发货标识; 3. 客户端记录装配总成情况; 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过程文件》执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自家生活和家庭饲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在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危险物品泄露、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时,为消除危害进行必要的、暂时性取(排)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条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取(排)水,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紧急状态结束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替代方法及临时变更管理办法

替代方法及临时变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控制替代方法及临时变更可能对顾客造成的风险,确保替代方法及临时变更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产品设计输入过程中对设计替代选择的考虑、制造过程设计输入中可替代的制造技术。 3. 定义 3.1 临时替代方法:替代原检验试验、过程测量、防错装置、生产设备和工装模具,但最终返回原控制状态。 4. 职责 4.1技术部在项目开发期内,按照项目开发流程及APQP要求,监督相关部门识别过程替代,形成《过程控制方法临时变更清单》并实施。 4.2工艺部编制《过程测量、防错装置、生产设备、工装模具替代方法清单》、《替代方法PFMEA、《替代方法作业指导书》。 4.3质保部编制《检验替代方法清单》、《替代方法控制计划》、《替代方法作业指导书》。 4.4生产部负责替代方法的实施和日常监控。 5. 工作程序 5.1 识别技术方案及制造技术替代方法 5.1.1 根据《项目开发程序》的规定,当项目进入“产品设计输入阶段”后,由技术部对产品设计输入要求进行识别,对设计替代(技术方案)选择进行考虑。5.1.2 根据《项目开发程序》的规定,当项目进入“制造过程设计输入阶段”后,由工艺部识别检验试验、过程测量、防错装置、生产设备和工装模具 等存在哪些替代需要的可能,并汇编《过程控制方法临时变更清单》。《过程控制方法临时变更清单》应包括:过程/工序名称、替代方法类别,替代前方法、替代后方法。 5.1.3 工艺部根据《过程控制方法临时变更清单》及基于风险分析(FMEA的方法,编制《替代方法 PFMEA。 5.1.4 质量部根据《替代方法 PFMEA,编制《替代方法控制计划》。 5.1.5 工艺部、质量部分别根据《替代方法控制计划》编制《替代方法作业指导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0号)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 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 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 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 1 -

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 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 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 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 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 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 2 -

关于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通知(2020)

关于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通知(2020) 各取用水单位(户):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规范取水行为,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的规定,按照《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延续取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水资发〔2017〕33号)相关要求,现就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办理对象和范围 截止2020年3月15日,取水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用水户。(详见附件1) 二、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 三、办理地点 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4号楼243室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一式六份及电子版,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取水许可登记表。 (三)交纳水资源税的凭证复印件。 (四)延续取水评估表(详见附件3)。 (五)上一年实际用水量相关材料。 (六)水量核定单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需延续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务必按通知要求办理延续手续。 (二)逾期未提交延续申请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你单位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须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如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附件:1.取水许可证到期用户名单.docx 2.延续取水申请书.docx 3.延续取水评估表.docx 联系人:黄美佳 电话(略) 西安市水务局 2020年3月18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临时调课(代课)管理办法(试行)

南师大灌云附属中学 临时调课(代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维护课程表的权威性,根据教育局和学校有关要求,特教师对因公或因私调课以及短期请假需要带来的课务安排加强管理,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教师不得随意调课。课程表是学校实施课程的主要依据和详细方案,也是学生安排预习、作业等学习活动的依据。课表一经排定,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课。 二、教师因公出差、听课、教研活动或者因私、短期等必须调课的或需他人代课的,须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获得年级批准后,由申请调课(代课)的教师自行协调课务后,填写《临时调课(代课)申请单》和调课方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年级备案,并将《临时调课(代课)申请单》和调课方案表交教务处备案。 三、凡不申请、不填写申请单的调课和代课行为,视为私自调课,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四、同意与他人调课或为他人代课的教师要在调课方案表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学校视其为该堂课的责任主体。同意为他人调课、代课的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不能敷衍了事,若课堂上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五、本管理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依上级之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师范大学灌云附属中学。 南京师范大学灌云附属中学

2015年4月2日附:临时调课(代课)申请单 南师大灌云附属中学 临时调课(代课)申请单 ___________: 本人因事需与教师临时调课,现已协调妥善,调课方案后附,特此申请,请批准。 调课申请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调课方案(教务处备案) 年级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 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

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包括从引黄渠道取水或者通过引黄渠道送水的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黄河流域其他范围内的取用水及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黄河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黄河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 第五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黄河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黄河水利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下同)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和河口区); (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干流北耿庄至张庄闸; (三)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第(一)、(二)项均包括在其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第(三)、(四)项均包括在黄河流域内的所有取水。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河源至头道拐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取水工程,下同)设计流量15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 (二)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 (三)大通河干流、泾河干流和沁河紫柏滩以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湖泊):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 第九条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中型水库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

临时替代办法管理规定

临时替代办法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1目的 为控制替代方法及临时变更可能对顾客造成的风险,确保替代方法及临时变更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范围 适用于制造过程设计输入中可替代的制造技术。 3定义 3.1临时替代方法:替代原检验试验、过程测量、防错装置、生产设备和工装模具,但最终 返回原控制状态。 4职责 4.1技术部在项目开发期内,按照项目开发流程及APQP要求,监督相关部门识别过程替 代,形成《过程控制临时替代变更清单》并实施。并编制《替代方法PFMEA》、《替代 方法控制计划》。 4.2制造部负责替代方法的实施和日常监控。 5工作程序 5.1识别技术方案及制造技术替代方法 5.1.1当开发项目进入“制造过程设计输入阶段”后,由技术部识别检验试验、过 程测量、防错装置、生产设备和工装模具等存在哪些替代需要的可能,并编制《过 程控制临时替代变更清单》。 5.1.2《过程控制方法临时变更清单》应包括:过程工序名称、替代方法类别,替 代前方法、替代后方法。 5.1.3技术部根据《过程控制方法临时变更清单》及基于风险分析(FMEA)的方 法,编制《替代方法PFMEA》。 5.1.4根据《替代方法PFMEA》,编制《替代方法控制计划》。 5.2过程控制方法的临时更改与实施 5.2.1当过程控制方法需临时变更启动替代方法时,应由需求部门填写《过程控制 方法临时变更申请表》,经部门批准后实施。 5.2.2在实施临时变更期间,制造部应按《替代方法每日评审记录》要求,进行每 日评审、确认替代方法的符合性、有效性。

5.2.3临时变更期间,产品及替代方法应具备可追溯性,应记录检验试验、过程测 量、防错装置、生产设备、工装模具等替代方法,及产品批次、数量等相关信息。 5.3返回原过程控制方法 5.3.1制造部在返回原过程控制方法时,应由质量科对原过程控制方法的结果进行 确认,当原过程控制方法及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才能返回原过程控制方法。 5.4过程控制替代方法批准 5.4.1变更的替代方法当顾客有要求时,应获得顾客批准。 5.4.2制造部每年评审《过程控制方法临时变更清单》、《替代方法控制计划》、 《替代方法作业指导书》的有效性和适宜性。 6相关文件 《变更点管理规程》 7质量记录 过程控制临时替代变更清单 过程控制方法临时变更申请 替代方法每日评审记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 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 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 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单位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总则 一、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贵安建投公司)项目工程变更及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贵安建投公司所有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项目、公建配套项目、贵安建投公司所代建项目以及自有开发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三、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工程变更原则上以0#台帐所对应的施工设计图纸为准。0#台帐建立原则上以施工单位进场后设计单位发放的无重大变化的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根据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可以分阶段建立0#台帐。 四、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优化设计。 五、进行工程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的需要,并填写相应的工程变更资料及详细陈述工程变更理由,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未经正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二节工程变更的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工程变更: 1、因规划调整及方案优化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图纸等; 2、因地质变化原因引起的; 3、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

4、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5、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变更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 6、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变更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 7、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 8、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9、由于路网、管网、水利、文物、环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10、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11、经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满足某种功能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 12、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节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以及现场确认工作; 2、负责重大工程变更(如需要)的报批工作,负责协调重大工程变更的跟踪审计工作; 3、对本项目工程变更方案进行确认及费用增减进行审核,涉及变更权限应按贵安建投公司有关变更审批程序执行,重大工程变更如需要还须报原审批机关审定认可; 二、设计单位职责 1、负责及时提供工程变更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2、参加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进行现场签认; 3、对已下发的施工图中出现的差、错、碰、漏及时予以更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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