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年7月25日证监会公告[2008]33号)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

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

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

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

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

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

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本报告期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贷款减

值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贷款减值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减值准备金的数额。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应收利息

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商业银行应对应收利息和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

中贷款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及其他项目的数额、占比及同比变动情况并予以分析。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贷款投放的前十

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前十大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以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

抵债资产情况,包括抵债资产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存款结构平均

余额和平均利率,贷款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储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一年以内短期贷款利率和中长期贷款利率以及合计数。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债

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包括信贷承诺(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

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衍生金融工具等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

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的,公司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等交易。

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的,从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同时废止。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九条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第十条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第十一条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第十二条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 第十三条托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第十四条有价证券承销额是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承销的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总额。 第十五条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中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中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 一、中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本文选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八家银行,即中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进行研究。根据八家银行2010—2012三年的年报(共二十四份)以及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以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年度重要事项、公司治理四方面的披露情况为线索逐一进行分析总结。 1.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情况。首先,在披露会计报表方面,研究八家银行二十四份年报后得出八家银行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由此可见目前中国上市商业银行对财务信息的披露程度较符合标准,但非财务信息和表外项目的披露情况不佳,比如在银行未来战略目标、人力资源等方面,八家银行的年报中只有中信银行披露了其战略发展方向;只有两家银行披露了其员工的学历。因为中国在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上没有严格统一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各银行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并不统一。其次,在披露会计报表附注方面,虽然中国在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已经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通过研究选取的样本后得出各家银行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详细程度差异较大,比如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2012年度中国银行披露50项、工商银行披露37项、农业银行披露26项、建设银行披露21项、平安银行披露39项、中信银行披露22项、民生银行披露31项。对于公司简介、财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这三项各银行均有披露,但较为关键性的信息比如关联方交易、资本充足状况等却并非全都做出了披露。 2.风险管理状况披露情况。本文对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披露情况进行研究。(1)因为信用风险主要指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的风险,所以本文对其是否进行定量披露的衡量标准是通过研究其年报中是否列出未逾期且未减值及已逾期但未减值的发放贷款和垫款金额。(2)本文对流动性风险是否做定量披露的衡量标准是通过研究其年报中是否按照各报告期末至合同到期日的剩余期限对金融资产和负债按账面金额进行到期日分析。(3)本文对市场风险中汇率风险是否做定量披露的衡量标准是其是否按币种列示其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对利率风险是否做定量披露的衡量标准为是否披露各报告期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合同到期日或重新定价日的情况。(4)各银行对操作风险的披露情况不佳,多数银行未披露操作风险,即使披露也只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说明。 经以上研究后发现八家银行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的定性披露情况较好,仅有一家银行未定性披露流动性风险。但在定量披露方面,中国商业银行运用的披露模型与巴塞尔协议中的要求尚有差距,其定量披露情况不佳。且八家银行对操作风险的披露最不充分。 3.年度重大事项披露情况。因并非各家银行每年都有大股东持股变化及合并分立事件,所以不是每年八家银行都有关于年度重大事项的披露,就2012年而言,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年报和上交所的公告中均未披露年度重大事项,平安银行在其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7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18章财务报告精细化管理 18.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8.2.1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企业信息批露制度,供读者参考。 信息披露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2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3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4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5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3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6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7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6.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8.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等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417141835.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摘要:目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着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 时间公布不及时、信息披露方式不健全、信息披露质量低,运作不严谨等多面。 这种弊端主要是由信息披露方式缺乏创新、内部管理相对松懈造成。只有提高创 新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重视内部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 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因素;内部管理;信息披露体系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实际情况中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可以更好地促进信 息披露的成长,使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对商业银行拥有强有力的拘束,良好的提高 了商业银行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降低投资危害的状况;其次,创新的会计信息 披露更加可以使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完美结合,加速商业银行跨向国际化的目标。同时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在商业银行中,收益最多的是投资者和存户,投资者和存户两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他们有权了解银行信息披露的体系,并 向其提供严谨、有效的方法。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可以为相关利益者提供正确 决策依据,降低其投资风险,更好保护收益者的利益,更好的完善对信息披露的 管理。只有严肃的审查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才能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 方面进行有用的监察,在公平、公正、真实的基础上,加强有力监管为投资者创 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 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遇到的弊端 1.1会计信息披露不到位,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的股市投资者越来越多,股票市场难免 会在投资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对股票价格不利的影响因素,在这时商业银 行应当立即向证监会反应,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不过,信息披露时间不到位 的现象也有时发生,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审核失去真实性, 这对于股票市场来说是祸患无穷的,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 他们的投资带来误导,甚至带来惨重的损失,冲击投资者的信念,使股票市场出 现特重的失衡。 1.2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具体,较难满足用户 当今社会,人们披露的方式受到了很大的质疑,一直采取老一套的披露模式,统一由三张基本表格和附加表格上加很少解释以及不加的情势举行披露,根本不 考虑差异的入股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别。甚至有的只进行暂时性的会计披露,发 一个简单的告示,或者声明一些无足轻重的语言。在出现股票价格波动时,一直 给出的就是官方用语,告诉投资者内部经营一切正常,没有出现未披露的信息, 让投资者谨防投资风险。往往越是这样,越会影响入股者做出精确的判断。 1.3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过关,运作方式不严谨 在信息披露方面质量一直不过关,时常出现消息不符,虚假消息等问题,例 如在企业内部重建过程中,核心成员、大股东重组建的情况知道的相对清楚,但 是投资少的股东却一无所知,直接导致了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失。在这个经济快速 发展下,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及时、质量不过关、运作方式不严谨等因素会直接导 致很多事件的发生,会使很多的投资者受到伤害,甚至失去信心。然而同时虚假 的披露信息在不定时的发生,更加剧了事件的恶化性。 二、会计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原因和建议

国内商业银行与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比及借鉴

一、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台背景、基本要求及其制度变迁 1.出台背景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香港金管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认为,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要求高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因此,一直采取保守的财务信息披露政策,从而导致香港银行业的透明度远低于国际标准,其财务信息披露甚至落后于一般的公司。随着香港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体系日益稳定,但是有限的财务信息披露却不能满足存户、交易对手、海外监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需求,使其对香港银行经营国际业务和筹集资金等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影响香港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不利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巩固,更会影响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定。 金管局认识到保守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开始考虑改进制度,提高其透明度。1994年1月,金管局同证监会、联交所就上市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9月颁布了《财务信息披露的最佳执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所有持牌银行和资产总额在10亿港元以上或客户存款总额在3亿港元以上的有限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披露其实际盈利、资产负债结构及资产质量和内部准备调拨情况等有关信息。之后,金管局又对指引进行了大幅修订,使香港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大大提高。 2.基本要求 香港银行财务信息的基本披露项目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与集团公司进行的交易、资产抵押情况、主要会计政策、风险管理的描述性信息、市场风险、报表附注。补充财务信息的披露项目中则包括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客户贷款和其他账目分项信息(分行业和地区披露)、货币风险、逾期及重组贷款、资本充足比率和流动资产比率、扣减后的资本基础总额等项目。《指引》中列出专门条款规定利润表某些项目的相关披露要求。资产负债表分资产、负债、资本项目进行披露。《指引》列出了各项应予披露的子项及各子项的细目。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披露各主要金融工具或未履行合约的合约或名义金额。主要会计政策和补充财务信息通常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 3.制度变迁 遵守《指引》只是香港银行披露财务信息最低标准,金管局鼓励银行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根据香港经济、金融发展需要以及国际银行业、金融局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香港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规定一直在变化。1997年至2000年的4年间,《指引》每年都进行了修订。从1997年开始,金融监管局对指引的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千年虫问题(1997)、逾期及重组贷款(1998)、不履行贷款(1998)、分区域贷款(1999)、证券投资(1999)、区域分布信息(1998)、资本(1999)、货币风险(2000)等。改进有关银行贷款及证券投资方面的披露则是香港金管局历次修订的重点。 银行的经营活动若发生资产损失,只有用自有资本进行补偿,因此资本是一个缓冲器。《指引》中关于资本这一部分的披露原来只有“借贷资本”、“少数股东权益”、“股本”和“储备”等几项,放在资产负债表中。1999年末,新修订的《指引》在“补充财务资料”部分新增了“核心资本”、“附加资本”、“扣减前的资本基础总额”、“资本基础总额的扣减项目”以及“扣减后的资本基础总额”几项。金管局要求银行按上述计算步骤来披露资本详细信息,以便于人们更充分地了解银行资本的“结实”程度如何。但是,金管局所用的资本分类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些不同。按新协议的要求,资本要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并要求按一定的算式列示。此外,还有关于永久非积累优先股、复杂资本工具及其“触发”条款等的披露。这些问题目前在2000年版的《指引》中尚未见到,它们也许是金管局将来要考虑地方。 在2000年的修订中,《指引》加上了“货币风险”这一部分,主要针对外汇风险,即反映各种外汇现货、远期、期货和期权头寸风险额。这些风险额是根据各银行内部“模式”

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

附件1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

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

X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9-01-21T11:56:11.420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4期作者:田玮 [导读] 目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着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时间公布不及时、信息披露方式不健全、信息披露质量低,运作不严谨等多面。这种弊端主要是由信息披露方式缺乏创新、内部管理相对松懈造成。 田玮 龙江银行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摘要:目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有着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时间公布不及时、信息披露方式不健全、信息披露质量低,运作不严谨等多面。这种弊端主要是由信息披露方式缺乏创新、内部管理相对松懈造成。只有提高创新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重视内部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因素;内部管理;信息披露体系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实际情况中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可以更好地促进信息披露的成长,使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对商业银行拥有强有力的拘束,良好的提高了商业银行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降低投资危害的状况;其次,创新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可以使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完美结合,加速商业银行跨向国际化的目标。同时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在商业银行中,收益最多的是投资者和存户,投资者和存户两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他们有权了解银行信息披露的体系,并向其提供严谨、有效的方法。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可以为相关利益者提供正确决策依据,降低其投资风险,更好保护收益者的利益,更好的完善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只有严肃的审查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方式,才能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进行有用的监察,在公平、公正、真实的基础上,加强有力监管为投资者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 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遇到的弊端 1.1会计信息披露不到位,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的股市投资者越来越多,股票市场难免会在投资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对股票价格不利的影响因素,在这时商业银行应当立即向证监会反应,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不过,信息披露时间不到位的现象也有时发生,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审核失去真实性,这对于股票市场来说是祸患无穷的,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他们的投资带来误导,甚至带来惨重的损失,冲击投资者的信念,使股票市场出现特重的失衡。 1.2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具体,较难满足用户 当今社会,人们披露的方式受到了很大的质疑,一直采取老一套的披露模式,统一由三张基本表格和附加表格上加很少解释以及不加的情势举行披露,根本不考虑差异的入股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别。甚至有的只进行暂时性的会计披露,发一个简单的告示,或者声明一些无足轻重的语言。在出现股票价格波动时,一直给出的就是官方用语,告诉投资者内部经营一切正常,没有出现未披露的信息,让投资者谨防投资风险。往往越是这样,越会影响入股者做出精确的判断。 1.3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过关,运作方式不严谨 在信息披露方面质量一直不过关,时常出现消息不符,虚假消息等问题,例如在企业内部重建过程中,核心成员、大股东重组建的情况知道的相对清楚,但是投资少的股东却一无所知,直接导致了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失。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下,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及时、质量不过关、运作方式不严谨等因素会直接导致很多事件的发生,会使很多的投资者受到伤害,甚至失去信心。然而同时虚假的披露信息在不定时的发生,更加剧了事件的恶化性。 二、会计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原因和建议 2.1缺乏商业银行内部管理 在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制度越来越松懈,出现很多无法避免的弊端,出现弊端原因主要是因为缺乏市场预判体制。商业银行的监督应当控制在从市场的进入到退到后台能达到一步到位的效果,现如今我国的商业银行只做到了审查和管理的到位,而随时退出的监督模式尚且达不到理想范围。其次是商业银行严重缺乏调解制度。经济高速发展下,商业银行监督管理大概有三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三者虽然地位不相上下,但在行政管理上却各行其是,因此在彼此的交流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由于监管计划落后,未能做到未雨绸缪,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风险预判、处理系统。要想完善商业内部管理,商业银行就得提高管理技术水平,只有技术水平越来越高,商业银行的披露质量才会越来越好,另外还要加强完善商业银行的信息体系,建立一个完整的内部管理模式。 2.2会计信息披露结构不够完善 目前,随着商业银行的连续上市,信息披露结构不完善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由下面的几个方面造成:一是监管会如同摆设,根本发挥不出应尽的职责。在内部的成员认定不能单方面决定的状况下,根本无法保证真正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内部成员都没有任何能够独自行使的权利,如建议权、检察权等。另外,内部缺乏奖励激励制度,银行领导的业绩根本不会与薪酬成正比,这种情况会使内部高管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员工失去上进的热情。要想解决,只能快速的了解内部的管理情况,建立规范的披露结构,构造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绩效关联薪酬的举措,充分披露高效的会计信息使商业银行提升业绩,有利于给投资者更准确无误的判断。 2.3缺乏高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建立较早,所以大部分还在呈现不完善的状态,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创新,以往的制度对会计披露的要求模棱两可,大部分只是一些表面原则,缺乏规范的条例。如果想改变国情,必须建立一套可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不仅要包括财务方面的有关信息,还要及时公布银行的投资危险。国家制定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更要建立在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同时参考一系列别的地区相关制度,最终的完善还是要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完成。 三、结束语 由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可知,商业银行既要完成自身的改进与创新,还要加强后续力量。在解决所有遇到的问题同时,还要减少投资风险,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内部管理,建立规范可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规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为公开发行证券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编制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分析其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信用风险,包括: 1.重点分析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与信贷质量,例如目前的贷款组合、客户集中性等情况; 2.银行管理层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及控制的主要政策与组织安排。 (二)流动性风险,包括: 1.说明管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是否已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部控制制度,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估情况; 2.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流动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履行各种贷款的承诺、存款水平剧减、国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

3.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其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银行短期可兑现的流动资产、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信誉,同时应披露银行是否有紧急融资计划来处理突发事件; 4.分析资本充足率对流动性的影响。 (三)披露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汇率变化对外汇交易、对持有外币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等。 (四)披露因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如银行所采用的利率政策、利率的变动对银行获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对此种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五)披露技术和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舞弊、欺诈行为和资产保全措施不得当等产生的风险。 (六)披露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税收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等的变化对银行的影响。 (七)其他风险,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多的外资商业银行被允许进入中国信贷市场等所产生的风险。 银行在分析上述风险时,应明确说明对法规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指标的遵循情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部控制评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应予披露,并说明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

1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第五条次级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提示次级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次级债券发行申请及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规模、期限; (二)募集资金用途; 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https://www.360docs.net/doc/7417141835.html, 金融交流群198388252,加群请说明来自文库,方便管理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pdf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财政部《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应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行应在监管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本行应遵循公平性原则,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本行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不涉及股价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行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形式、时间和渠道 第八条本行予以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商业银行,中国,会计]中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中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一、中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本文选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八家银行,即中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进行研究。根据八家银行20102012三年的年报(共二十四份)以及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以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年度重要事项、公司治理四方面的披露情况为线索逐一进行分析总结。 1.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情况。首先,在披露会计报表方面,研究八家银行二十四份年报后得出八家银行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由此可见目前中国上市商业银行对财务信息的披露程度较符合标准,但非财务信息和表外项目的披露情况不佳,比如在银行未来战略目标、人力资源等方面,八家银行的年报中只有中信银行披露了其战略发展方向;只有两家银行披露了其员工的学历。因为中国在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上没有严格统一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各银行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并不统一。其次,在披露会计报表附注方面,虽然中国在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已经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是通过研究选取的样本后得出各家银行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详细程度差异较大,比如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2012年度中国银行披露50项、工商银行披露37项、农业银行披露26项、建设银行披露21项、平安银行披露39项、中信银行披露22项、民生银行披露31项。对于公司简介、财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这三项各银行均有披露,但较为关键性的信息比如关联方交易、资本充足状况等却并非全都做出了披露。 2.风险管理状况披露情况。本文对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披露情况进行研究。(1)因为信用风险主要指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的风险,所以本文对其是否进行定量披露的衡量标准是通过研究其年报中是否列出未逾期且未减值及已逾期但未减值的发放贷款和垫款金额。(2)本文对流动性风险是否做定量披露的衡量标准是通过研究其年报中是否按照各报告期末至合同到期日的剩余期限对金融资产和负债按账面金额进行到期日分析。(3)本文对市场风险中汇率风险是否做定量披露的衡量标准是其是否按币种列示其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对利率风险是否做定量披露的衡量标准为是否披露各报告期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合同到期日或重新定价日的情况。(4)各银行对操作风险的披露情况不佳,多数银行未披露操作风险,即使披露也只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说明。 经以上研究后发现八家银行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的定性披露情况较好,仅有一家银行未定性披露流动性风险。但在定量披露方面,中国商业银行运用的披露模型与巴塞尔协议中的要求尚有差距,其定量披露情况不佳。且八家银行对操作风险的披露最不充分。 3.年度重大事项披露情况。因并非各家银行每年都有大股东持股变化及合并分立事件,所以不是每年八家银行都有关于年度重大事项的披露,就2012年而言,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年报和上交所的公告中均未披露年度重大事项,平安银行在其2012年报中披露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深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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