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严重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

XX医院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特制定《XX医院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二条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病种包括:

(一)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二)精神分裂症;

(三)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五)双相障碍;

(六)精神发育迟滞;

(七)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精神障碍病种。

第三条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应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作出。

第四条我院暂无相应执业资质的医生,各临床医生只能作出“精神行为异常查因”诊断。

第五条精神行为异常查因排除酒精、药物等原因后,定为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各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建议其到xxxx(咨询电话:xxxxxx;地址:xxxxx)确诊或请精神科执业医生会诊。

第六条门诊接诊或住院主管医师为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责任报告人。

第七条需请精神科医生会诊的,需同时报告医务科和防保科,由医务科负责联系会诊事宜,防保科负责跟踪会诊落实情况和会诊结果。

第八条确诊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责任报告人应完整、全面填写《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报卡时填写确诊医院名称和医生,并应在3日内发送给防保科,防保科工作人员在收到《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后3日内通过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第九条防保科应当定期对本院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精神障碍公共信息。

第十一条各科室和信息责任报告人应做好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二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防保科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的帐号和密码。

第十三条公安、司法等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或者使用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材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件。

2015年4月8日

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

转诊通知单(医疗机构)

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患者病情:

转诊至:xxxx 心理卫生中心 转诊医生:

转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转诊通知单(医疗机构) 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付费类型:□自费 □综合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 □劳务工医疗保险 □其他 患者病情:

处理意见: 鉴于患者目前病情,不适宜在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治疗,建议转往:xxxx 心理卫生中心处 进一步诊治。

患者(家属)签名: 医师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中心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

公交路线: 第

转诊机构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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