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7.1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部分的辅导用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其内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法学基本原理或称行政法基础;一是行政法律制度,这部分又可分为五大行政法制度,分别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其中前两部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法,后三部可以叫作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未分编,共23章,总计约34万字。第1-11章属于行政法基础理论部分的内容,其中,第5章行政许可、第6章行政处罚和第9章政府采购由于已经分别制定了一部单行法律,而成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行政法律制度。其他内容均属于行政法学理论的原理、规则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给后面几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前提和背景。第12章阐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13—19章阐述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20—23章则论及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这三部分内容均有现行、明晰的成文制定法根据,即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复习、掌握时一定要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定即法律条文,应结合法律条文来看辅导用书,并以条文为准、为最终的依据。重点法条是:指定用书与法规汇编两部分重合的内容。

2002年司法考试中大行政法部分共考了36分,在卷二(可以称为公法卷)中考了25分的选择题,在卷四中有一道11分的案例分析题(颇具争议)。

2003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原理部分只考了立法法与抽象行政行为4分,行政处罚法2分,行政复议法4分,国家赔偿法4分,行政诉讼法(含司法解释、案例分析)19分,共33分。若最后一道论述题按包含行政法部分以30分计算,则大行政法部分占63分之多。

2004年司考的行政法部分共占40分,出26题,分别是单选12题,每题1分;多选9题、不定项选5题,每题2分。没有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和论述题应该是2004年行政法部分的最大特点!分布在以下六个方面:1、行诉法12分,2、国赔法10分,3、处罚法7分,4、许可法6分,5、总论部分的主体与公务员方面4分,6、应急条例1分。除许可法外,考点仍分布在范围、主体、追诉时效、证据种类及效力、非诉执行、判决种类等传统考点上。

总体上说,2005年辅导用书的体系和观点大致延续了2004年指定用书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才被称为修订版。我认为,司法考试辅导或指定用书也应强调其体系和观点的稳定性。

2005年辅导用书的写作仍突出了阐释内容的法律依据,如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方面,更多的是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又如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更多的是以《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但2005年法规汇编中未收录后三个条例。

2005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内容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增加到六个;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受案范围部分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原告确认的第八种情形;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

另外,2005年辅导用书通篇未出现“相对人”一词,而代之以立法上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称谓,如可以称为当事人、申请人、被执行人、原告、请求权人等。

行政法体系

(一)主体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主要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从行政到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的特征引出行政法的概念,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调整功能来理解什么是行政法。对行政法的两种分类可作一般掌握。行政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第二节行政法的法源,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47个主体和地方规章81个主体)的掌握是重点。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18个)。

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3。5开会)

法律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双月末)

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

地方性法规(四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162个)

部门规章(47个)

规章

地方规章(81个)

服务于:

1、审理的依据,行诉法5

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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