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

【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5-14

【实施时间】201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机关可聘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及相关性。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同时,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补(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纳税人应将取得土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资料按取得时间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一)取得土地、立项与规划环节:纳税人取得(包括以出让、转让、接受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立项与规划手续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

2.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二)项目工程施工环节: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预算书。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

凡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设计或施工环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应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相应的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三)销(预)售商品房环节:纳税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开发项目的销售比例达到80%的当季起,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销(预)售的销控明细,内容应包括各类商品房的销售收入、已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销售比例等。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五)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环节: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后3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2.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者企业留置备查,由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大力提升土地增值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积极应用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前期工程阶段、土建施工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园林绿化阶段四个工程节点深入房地产项目现场,向纳税人了解掌握工程进展状况,将工程造价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点与纳税人充分沟通,对四个工程节点的风险分析作纳税辅导,并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视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 清算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原则上以规划建设部门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确定分期开发的清算单位;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对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跟踪管理;对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如未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则应一并补正:

(一)《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二)与清算项目有关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容积率、分期开发情况、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摊方法、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均价、房地产清算项目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等说明。

2.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属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的应附上相关凭证。

4.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

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说明。

5.涉及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6.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7.融资情况说明。 8.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凡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作清算申报且工程造价高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清算项目,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造价书面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会计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会计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5日)内补全清算资料。

纳税人在限期内补齐全部资料的,可以受理;在限期内补齐关键资料(如影响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确定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受理;逾期未能补齐关键资料,由纳税人书面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确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可以受理;不能补齐关键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章 清算评估审核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作出清算结论;如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90日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再延期90日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八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完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应结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重点实地查核项目的楼栋、道路、挡土墙、绿化、学校、幼儿园、会所、体育场馆、酒店、车位等的工程量,确定学校、幼儿园、会所、体育场馆、酒店、车位等的产权归属。

第十九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重点审核纳税人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收入以及销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该项目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其收入。

第二十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的审核。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计算扣除。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3.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且账务健全的企业施工,但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第二十三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三)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四)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五)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方式应保持一致;如未保持一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纳税人在限期内未能完整提供扣除项目相关凭证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第二十四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第二十五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属于未“七通一平”的,应对前期工程、基础设施实体的实地审核,特别注意土石方、挡土墙、绿化等工程账实是否相符。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七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按照当地建安造价标准,查核工程费支出是否异常,如有异常,应进一步详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业送审的结算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监理公司、施工企业三方签名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等。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是否存在虚开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三十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二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五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在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项目的调查核实,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纳税人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核定税额后,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六章 清算鉴证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委托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表、证、单、书的格式要求规范填列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重点应对鉴证项目出现的资金流向异常、工程造价高于正常水平、关联交易导致交易价格异常等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鉴证结论,并附送详细的鉴证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提供虚假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对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涉税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规程制定细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并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标 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社﹝2009﹞383号 【发文日期】2009-12-30 【实施时间】2009-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精神,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基金收

支平衡,明确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兼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我省省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总体目标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是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视基金预算的编制工作,逐步从制度上规范基金预算的编制行为。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基金预算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完整原则。 编制基金预算时,必须科学测算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全面反映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支情况,充分考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刚性和社保费费源的有限性等实际因素,力求各项数据指标真实可靠、科学完整。 (二)收支平衡原则。 编制基金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原则上不编制基金赤字预算,要严格净化和规范收支项目。 (三)激励征缴原则。 为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分配下拨要与各地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完成情况和地方财政补助情况挂钩。 四、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的内容。 1.基金收入预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以市级为单位,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共同编制。各市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指标数据、上年度基金决算收入数、本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资料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1 软件版本:V1.0 (1)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1) 目录 (2) 1. 系统安装 (4) 1.1 运行环境 (4) 1.2 系统安装 (4) 2. 系统初始化 (9) 2.1登录 (9) 2.2首页 (10) 3.发票开具 (10) 3.1发票开具 (10) 3.2红字发票开具 (14) 3.3发票作废 (16) 3.4调整打印参数 (19) 4、委托代开 (20) 4.1委托代开 (20) 4.2代开发票作废 (22) 4.3代开发票查询 (24)

5. 发票查询 (27) 5.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7) 6. 数据应用 (31) 6.1记账清单生成 (31) 6.2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4) 7. 基础信息 (35) 7.1领购信息 (35) 7.2付款方信息 (36) 7.3开票项目说明 (39) 7.4用户设置 (41) 8. 网点管理 (43) 8.1网点设置 (43) 8.2发票分配 (44) 8.3发票接收 (46) 8.4发票退回 (47) 8.5发票收回 (49)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网站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试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6 第一节参保登记6 第二节变更登记7 第三节注销登记7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8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10 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10 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10 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11 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11 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12 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12 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13 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14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16 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16 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16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18 第一节养老金核发18 第二节养老金调整20

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21 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21 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22 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23 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24 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25 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25 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27 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27 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28 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29 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30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31 第一节就医管理31 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33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34 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34 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35 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35 第七节监督检查36 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38 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38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38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40 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41 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42 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43 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44 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44 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5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 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47 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7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48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48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49 第三节其他核算51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53 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53 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53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55 第一节举报稽核55 第二节日常稽核5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10]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0]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略) 3.《行业类别设定打印内容一览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648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方案 (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发票 我省正在实施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综合改革,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上线工作正在全面推进,按照把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打造成我省

广东省社保转移流程

广东省社保转移流程 想要转移自己的社保,需要办理的流程有哪些。办理广东社保转移的流程有哪些。转移需要那些资料。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广东省社保转移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广东省社保转移流程一、省内其他社保机构转移至广东省社保局: 1、适用条件: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 2、所需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4)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3、注意事项: (1)转入基金含一次性补缴基金(如早期离开国有企业补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补缴等)的,需同时提供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的审核资料。 (2)转入基金与省直缴费有重复的,同时应办理重复缴退款手续,

提供《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和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二、广东省社保局转移至省内其他社保机构: 1、所需资料:(1)参保人可以在广东省社保局网站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到广东省社保局前台凭本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3)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和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将通过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交换数据。 2、注意事项: (1)参保人应先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2)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3)需要审核历史信息的参保人,应凭广东省社保局出具的《历史信息审核业务协办函》到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公章,在省社保局开具《参保凭证》十个工作日后将档案资料复印件提交广东省社保局。 广东省内社保转移资料所需材料: 1、《XX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申请表》;

广东社保网站登录指南

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互联网公共服务网站 个人用户登录操作指南 单位用户和离退休人员按照现行办法登陆网站进行操作,在职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登陆网站进行操作: 一、用户注册操作流程 1、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8b2448710.html,网址,进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首页,在“全省个人养老保险信息查询”栏目中输入需要登录的个人身份号码后,点击查询按钮。如您之前从未登录过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网站办理过社会保险业务,或从未更改过个人初始密码,需要先注册再登录使用,如下图所示点击注册。

注:如果该用户已经注册过,系统将提示“该用户已经注册”。如果该用户之前注册时,因验证信息填写错误次数过多,系统将提示“由于您身份验证信息输入错误连续超过4次,该帐号的注册功能将被锁定24小时,请在24小时后再注册”。 2、系统进入填写验证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用户按要求填写姓名、个人编号和选择工作单位。系统将对用户填写的信息进行验证。其中,个人编号的获取,可向所在单位查询,或本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查询(如是我局参保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至我局业务前台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如果验证失败,系统将作出提示,例如“姓名不正确”。为防止非法用户通过多次尝试破解验证信息,当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错误次数超过4次,系统将对该用户的注册功能锁定24小时,24小时后自动解锁。 3、系统进入填写注册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系统将校验用户填写的电子邮箱是否已被其他用户注册时占用。如果被占用,系统将提示“该电子邮箱已登记,请输入其它电子邮箱。”。

4、成功注册,进入如下页面。 注册成功,系统会将用户的网站登录初始密码发送到上一步中用户填写的电子邮箱中。如下图所示: 二、用户登录操作流程 进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首页,在“全省个人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广东社保[完整版]

广东社保现存的问题及解决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的不断发展,广东省借着政策和地理优势, 经济在改革开放后迅猛发展,名列前茅。劳动力的解放以及广东的经济吸引使得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广东。然而随着外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多,社会保障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本文以外来人口的涌入,通过对广东现阶段的现状、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广东社会保障现状和主要问题,并以"公正、公平"为价值导向,提出完善广东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对广东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具有指导意义,也对其他地方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起到示范作用。广东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拖欠保险费问题;人口老龄化导致养老保险入不敷出;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较低,向企业提取的保险费比例过高;困难企业提取保险费用问题。应采取抓紧立法、加强宣传、设立老龄化基金、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适当降低向企业提取的比例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社保,社会保障,制度,外来人口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has brought economic, Guangdong Province through policy and geographic advantages,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ome out in front. Labor liberation andGuangdong economy attracted the substantial influx of foreign populations guangdong. However, withthe growing number of foreign population,social securityhas not beenresolved. In this paper, the influx of foreign population, the status of Guangdong, the current social security problems,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other aspects of in-depth analysis of Guangdong,reveal the social security situation and major problems, and by " justice, fairness and " as the value guidance,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perfecting the social security with Guangdong,the significanceof social security reform in Guangdong, but also to other placesto solve the problem of social security play the exemplary role. The main problemsof social insurance workis:Guangdong enterprises in the insurance fees; the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led torun behind one's expenses of endowment insurance; social insurance coverage is low,to theenterprise extracting premium too high proportion ofenterprises in difficulty; extractioninsurancecosts.Should adoptlegislative, 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the establishment of aging, improve the coverage of social insurance fund, appropriate to reduce the proportion of extraction solution to the enterprise. Keywords: Social security,social security,system,floating population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一、网上领购发票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税企通”后进入网上办税大厅,使用预约发票领购功能,填写下单申请和邮寄信息。用户完成网上申请后,可凭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号查询网上申购结果及发票邮件的寄递情况。 (二)网上领购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能办理网上领购):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6、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7、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三)税务机关审核网上订单,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办理发票出库手续,并与邮政速递部门进行信息传递和发票交接; 1、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2、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3、纳税人无欠税、无逾期未申报及其他涉税违章行为或未办结事项。 (四)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派送纸质发票,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发票配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签收。 二、办结时限 上午11点之前申领,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下午送达,下午4点之前申领,次日上午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送达。

三、费用 中山邮政速递送票上门时收取邮资每件15元起,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国税部门。 四、注意事项 1、“税企通”请登录中山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b2448710.html,),进入“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安装最新版本(Ver 1.2版本以上)并完成免费注册,若之前已注册的仅需重新安装新版本。 2、纳税人应确保填写的网领信息准确完整,以确保正确投递。 3、需要补缴税款的企业应先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税后方可申请网领发票。 4、纳税人涉及变更发票票种、数量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5、若因操作问题等原因,网领发票不成功的,请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 若干征管问题公告的解读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营改增,衔接工作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为保障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1背景和目的 2016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对原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也明确了有关保险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中如何填写车船税税款信息,而在我省国、地税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相关规定与上述两个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为统一相关规定,方便纳税人执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公告。 2主要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在5月1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在过渡期结束次月底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明确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广东省社会保险提供参保证明办理流程

广东省社会保险提供参保证明办理流程省直属参保单位、个人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到我局开具有关社会保险证明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和个人到我局开具证明,须出示如下证明材料: (一)参保单位办理时,须提供单位申请函。 (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办理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需提供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单位介绍信。 (四)职工个人办理时,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和身份证原件。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我局开具社会保险证明时,除出示有关证明外,原则上还须提供列明需要证明内容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参照相关格式(附后),写明证明的用途、证明的基本项目等内容。经我局有关业务部室审核无误后,在其提供的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确认。 二、办理程序 (一)需开具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情况或未参保情况证明以及社会保险注销证明的,到我局保险关系部办理。因重复参保需开具证明的,已停保人员须提供已盖章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对账单》;在职人员须提供参保单位开具的书面申请函;单位开具社会保险注销证明的,须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涉税文书受理回执》。工作人员对所需的内容核实无误后,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或《回执》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二)需开具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邮政储蓄账号、开户行、每月养老金金额、领取养老金的时段以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移交社区管理期间档案存放在我局,其亲属因入伍、入党需我局提供政审证明材料等情况证明的,到待遇核发部办理。工作人员对所需证明的内容核实无误后,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三)需开具工伤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证明的,到医疗保险部办理。工作人员对所需证明的内容核实无误后,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四)仅需证明缴费到账、欠费等情况证明的,到计划财务部办理。工作人员对所需证明的内容核实无误后,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五)其他证明内容涉及缴费到账、欠费等情况须由计划财务部核实的,由相关业务部室受理,送计划财务部核对后,有业务受理部室加具意见并盖章。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2020)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202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11月26日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发生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责的,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处理处罚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依法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有关调查、基金追回和警示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基金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独立实施基金监督检查项目的,应当明确检查目标、内容、标准等,提供法规政策指导,并对采用的检查结果负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次性补缴业务办事指南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次性补缴业务办事指南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四种,现为我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办理: 1、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193号文)。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7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 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上述人员根据不同的补缴类型按照下列流程分类办理: 一、第1、2、3类补缴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原件;(3)填写《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一次性缴费业务信息审核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及档案原件。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最新版)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最新版)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第五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禁止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 中列支。 第十一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渠道,建 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和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审核、结算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 账户开设、管理及其基金的存储、划拨、结存情况; (五)社会保险各类调剂金、储备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保值增值情况;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事社会保险服务工作情况;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申请事项操作说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申请事项 操作说明 版本: <1.0>

目录 1.简介 (3) 1.1目的 (3) 1.2范围 (3) 1.3概述 (3) 2.操作指南 (4) 2.1系统登录 (4) 2.1.1登录条件 (4) 2.1.2操作说明 (4) 2.2各项功能操作说明 (5) 2.2.1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申请表 (5) 2.2.2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 (7) 2.2.3发票领购表 (10) 2.2.4办理发票事项查询 (11) 2.2.5撤销异常状态申请 (12)

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操作说明 1. 简介 《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以数控税”的创新理念指导下,以“规范管理、简化操作、减轻负担、控制风险”为目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发的一套发票综合管理系统,其推广应用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的新一轮变革的开始。 1.1目的 本文档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事项申请”系统,让纳税人在操作的过程中能顺利的完成发票领购、调整发票核定等相关业务,实现领购发票的便捷与高效。 1.2范围 本文档描述涉及范围包括: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申请表、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发票领购表、办理发票事项查询、撤销异常状态申请。 1.3概述 本文档逐一介绍“发票事项申请”功能模块的各项功能操作

2. 操作指南 2.1系统登录 2.1.1登录条件 ü有电脑并能联上互联网 ü已获得网上办税操作权限,并取得登录用户名、密码等信息 ü操作系统为WIN XP\WIN 2K\VISTA\WIN2003 ü浏览器为IE6.0或以上版本 ü有打印机。 2.1.2操作说明 2.1.2.1登录 登录地址为: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8b2448710.html,/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纳税人编码)、密码、页面显示的验证码后点击[登录]。如果验证码无效,可以点击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 2.1.2.2进入操作界面 点击“登陆”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工作界面,点击进入发票事项申请操作界面。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1. 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养者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3. 基金收益; 4. 滞纳金; (五)地方财政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人。 第九条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一部分计人个人帐户,其余计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第十二条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三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设置教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 酒店前台专用开票技术支持手册 发票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8b2448710.html, 酒店前台电脑win7 64位IE 10. 1、对WIN7“操作中心”进行更改 这个设置需要电脑管理员administrator权限。 首先进入控制面板界面,调整计算机的设置,点“操作中心”,进行下一步操作,如图: 在更改操作中心设置界面,点“更改用户账号控制设置”,进入下面的界面: 在“更改用户账号控制设置”界面,如图:

然后把按钮拉到最低(始终通知-从不通知)即可关闭,点“确定”,即关闭win7系统uac成功,重启电脑。 2、证书导入说明(证书放在文件共享服务器上:\\10.*.*.*\软件\GDLTX广东地税网上打印发票) (1)证书下载地址: 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登录界面证书下载: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8b2448710.html, (2)打开浏览器,并按照下图导入证书所述步骤操作: 特别注意地方:将所有证书放入:“个人”,并且“受信任的根证书、、、”

3、请在弹出的“安全设置”窗口中,按下图所选选项进行ActiveX控件和插件设置。ActiveX 控件和插件的设置参数如下图所示:

4、打开 IE浏览器,选择浏览器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将“启用内存保护帮助减少 联机攻击”的勾去掉;

5、打开发票在线系统的登录页面,点击IE8浏览器右上角的工具,在下拦列中将“兼容性 视图” 勾上; 6、重新启动浏览器。 7、安装打印插件 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可实现发票打印功能,要能正常打印发票,首先需要安装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打印控件。安装打印控件可分:第一次新安装和重新安装两种方式。用户根据这两种安装方式适当选择安装。 (1)第一次新安装打印控件 如果电脑的操作系统用户被限制下载文件,请开票员向该企业的网络管理员说明打印控件的下载需要,取得电脑操作系统的高级管理员账号登陆操作系统后,再根据以下提示安装打印控件。 电脑是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在开具发票前,请根据以下步骤安装打印控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粤劳社电[2009]3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9-25 【实施时间】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差距,加快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更好地实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国60周年华诞之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加发企业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二、发放范围和发放时间 2009年1月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 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本次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后所产生的基金缺口,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各市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方式解决。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尽快将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自行申报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优待条件的通知(2020)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自行申报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优待条件的通知(2020)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规定,为做好2020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浮动费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申报条件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情况) 二、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填写《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证书原件进行扫描,并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zhongan@https://www.360docs.net/doc/8b2448710.html,。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0年4月7日前。 四、其他事项 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限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有关申报事宜请与我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联系,电话(略)。 附件: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申报表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6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 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6号)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提高的,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至另有规定为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参加本市统筹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前款所称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