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关于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探索与实践

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探索与实践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但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对“四种形态”学习理解不深刻、思想认识有偏差、把握运用不准确等问题。本文结合辽河油田实际,对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进行了初步研究和探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在规律,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如何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习好、理解好、运用好、实践好,我们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管党治党理论创新的一次飞跃。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发展,进一步深化了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意义十分深远。

“四种形态”阐释了把纪律挺在全面从严治党最前沿的基本路径。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是“全面”、要害在“从严”。“四种形态”面对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内在的标尺是党的纪律和规矩,根本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将“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机融合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四种形态”切合了全面从严治

党的要求,指明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落脚点。

“四种形态”明确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抓手。“四种形态”的提出,为实现“三不”目标指明了落实的抓手和着力的重点。只有全面落实“四种形态”,在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抓早抓小等方面的工作,才能在不断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延伸拓展,达到对消极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效果。

“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提出和实施,解决了“不干什么”和“该干什么”的问题,“四种形态”则是解决“该怎么干”的问题。“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的新要求,是对党委纪委履行责任、处理好“树木与森林”辩证关系的实践要求,科学地把握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之间的内在规律。

当前,油田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信访举报总量居高不下,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经营管理中不合规问题还屡禁不止,标本兼治任重道远。只有在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强化各级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抓早抓小、层层设防,才能提升反腐倡廉精准度,为油田降本增效、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客观看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当前,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是不是意味着反腐方向要转向了、执纪力度要减弱了;有的领导干部存在思维惯性,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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