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基本问题之探析——以《民法总则》的颁布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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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基本问题之探析以——《民法总则》的颁布为背景

作者简介:王甜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个人信息研究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个人信息外延界定困局

个人信息的概念开端于联合国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提出的“data protection(资料保护)”。[1]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不同[2],其对“个人信息”的称谓亦有所不同。对不同的称谓进行比较之后,笔者更倾向于认为个人信息往往通过一定的数据和资料来反映,更加强调与主体的关联性;数据和资料是信息的外化和形式,体现更多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从理论界研究来看,学者使用“个人信息”这一表述已基本达成共识。从立法方面来看,首次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纳入法律之中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其民事权利一章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个人信息”这一表述也已成为共识。

对个人信息的外延界定,目前主流的学说大致有三种:个人隐私说、关联说、识别说。

“个人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指“在生活中个人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信息或者是个人及其在意的不愿让外界知道的部分信息”。[3] 在我国,支持“个人隐私说”的学者众多;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可以相互替代[4]; 有的学者主张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的概念范畴内[5]。 而司法实践在应对此类案件的时候,法院的裁判通常是运用“个人隐私说”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关联说”认为,个人信息指所有与个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人的身体、内心以及与个人有关的其他事实、判断等信息。[6]

通俗解释即是,个人信息不仅包含与个人相关的私生活领域的信息,也包含个人所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社会团体活动以及其他与公共生活相关的信息。“识别说”则认为,个人信息指与特定的个人相联系,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将信息主体从群体中区分并识别出来的信息。[7]这些信息涉及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信息技术的进步使碎片化的个人信息进行迅速的整合和分析成为可能,此种背景下,只有消除个人对其可识别的信息痕迹被他人非法控制和使用的疑虑,方能真正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从逻辑上来看,三种学说均不违反“个人信息”的文字含义,但却不能论证其相较于其他两种学说的优越性。

(二)个人信息权益属性界定困局

对个人信息权益属性的界定,学界存在诸多观点,综合起来,占主流地位的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隐私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人格权兼财产权说。四种学说在争议中逐渐丰富各自的理论,难分高下。

在我国,支持“隐私说”的学者众多,其大多认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但在具体的界定上,“隐私说”内部也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可以相互替代[8],有学者虽将个人信息归入个人资料的范畴,最终依然是通过隐私权进行保护[9]。而司法实践在应对此类案件的时候,法院的裁判通常是运用“个人隐私说”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人格权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具有可识别性与信息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且能够体现人格自由和尊严的信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格权说现在分为一般人格权说和具体人格权说。一般人格权说出现较早,但并不成通说。具体人格权说认为个人信息权以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具有特定的权利内涵,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具有丰富性,对之进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具有便捷性。[10] 两种学说虽有分歧,将个人信息归于人格权客体的范畴内进行保护,得到大多数学者的支持。财产权说认为,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相当于民法上的“物”,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对“物”的支配权,法律应当将个人信息纳入《物权法》的范畴进行保护。“人格权兼财产权说” 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信息。[11]其认为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导致该价值一直由商家占有和控制。该现象一方面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个人信息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个人信息人格权之外,要另行创设个人信息财产权。

二、个人信息外延之确定

判断个人信息之外延大致需要这三个层次:主体性质判断、个人相关性判断、可识别性判断。

(一)主体性质判断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为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个人信息权虽然也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但该权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利益。相比来说,法律对法人、合伙企业等非

个人信息基本问题之探析

——以《民法总则》的颁布为背景

王甜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摘要:个人信息的外延界定和权益属性界定,是当前个人信息制度研究中最受关注的两大问题。个人信息兼具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是其本质属性,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属性的外化。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背景下,应将个人信息的权益属性确定为一般人格权。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一般人格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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