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企业收分期贷款手续费如何缴税

汽车销售企业收分期贷款手续费如何缴税
汽车销售企业收分期贷款手续费如何缴税

<咨询>汽车销售企业收分期贷款手续费如何缴税

问:我单位属于汽车销售企业,收取客户分期贷款的手续费收入要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我单位内部修理办公用车,应为视同销售,如何作账?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如果是销售车辆的同时代办保险取得的代办收入及提供汽车按揭信息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否则对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公司向客户销售汽车并同时提供代办分期贷款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因此该分期贷款手续费应缴纳增值税。公司仅向客户提供代办分期贷款,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修理办公用车不属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办公用车应纳消费税,该办公用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我们认为,该汽车的修理费用可以准确归集到具体的车上,修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如果办公用车不纳消费税,该办公用车用于汽车销售业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汽车的修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账务处理如下:

1、办公车属于应纳消费税的: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办公车不属于应纳消费税的: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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