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食药监市[2012]206附件2

鲁食药监市[2012]206附件2
鲁食药监市[2012]206附件2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目录(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附件2

麻黄碱(包含伪麻黄碱)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苯海拉明伪麻黄碱胶囊

复方阿托品麻黄碱栓

复方伪麻黄碱口服溶液

氨苯伪麻片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布洛伪麻分散片

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

复方西替利嗪伪麻缓释片

氨苯伪麻片(Ⅰ)

氨酚伪麻那敏颗粒

布洛伪麻干混悬剂

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

复方盐酸麻黄碱软膏

氨苯伪麻片(Ⅱ)

氨酚伪麻那敏泡腾颗粒

布洛伪麻缓释胶囊

复方苯海拉明麻黄碱糖浆

复方盐酸伪麻缓释颗粒

氨酚氯雷伪麻缓释片

氨酚伪麻那敏片(Ⅰ)

布洛伪麻缓释片

复方布洛伪麻缓释片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氨酚氯汀伪麻片

氨酚伪麻那敏片(Ⅱ)

布洛伪麻混悬液

复方茶碱麻黄碱片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颗粒

氨酚麻美糖浆

氨酚伪麻那敏片(Ⅳ)

布洛伪麻胶囊

复方胆氨片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片

氨酚美芬伪麻分散片

氨酚伪麻那敏片(III)

布洛伪麻颗粒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复方盐酸西替利嗪伪麻缓释片氨酚美伪麻片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布洛伪麻口腔崩解片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复方愈酚麻黄糖浆

氨酚曲麻片

氨酚伪麻片(Ⅰ)

布洛伪麻那敏片

复方甘草麻黄碱片

甘草麻黄碱片

氨酚伪麻滴剂

氨酚伪麻片(Ⅱ)

布洛伪麻泡腾颗粒

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

黄麻嗪胶丸

氨酚伪麻分散片

氨麻苯美片

布洛伪麻片

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Ⅱ)

咖酚伪麻片

氨酚伪麻胶囊

氨麻美敏胶囊Ⅰ

布洛伪麻软胶囊

复方桔梗远志麻黄碱片Ⅰ

硫酸伪麻黄碱

氨酚伪麻胶囊(Ⅱ)

氨麻美敏胶囊Ⅱ

茶碱麻黄碱胶囊

复方桔梗远志麻黄碱片Ⅱ

氯酚伪麻缓释片

氨酚伪麻咀嚼片

氨麻美敏咀嚼片

茶碱麻黄碱片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氯雷他定伪麻黄碱缓释片

氨酚伪麻颗粒

氨麻美敏口服溶液

非索伪麻缓释片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Ⅱ)

氯雷伪麻缓释胶囊(Ⅰ)

氨酚伪麻氯汀胶囊

氨麻美敏口服液

酚咖麻敏胶囊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Ⅲ)

氯雷伪麻缓释胶囊(Ⅱ) 氨酚伪麻氯汀片

氨麻美敏片

酚氯伪麻缓释片

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

氯雷伪麻缓释片

氨酚伪麻美芬胶囊

氨麻美敏片Ⅱ

酚麻美敏咀嚼片

复方氯扑伪麻缓释片

麻黄碱苯海拉明片

氨酚伪麻美芬片(Ⅰ)

氨麻美敏片Ⅲ

酚麻美敏口服溶液

复方麻黄碱色甘酸钠膜美芬伪麻咀嚼片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氨麻美明分散片

酚麻美敏片

复方麻黄碱糖浆

美芬伪麻溴敏口服溶液氨酚伪麻美芬片(Ⅲ)

氨美愈伪麻口服液

酚麻美软胶囊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美酚伪麻片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贝敏伪麻胶囊

酚美愈伪麻分散片

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

复方氨敏愈麻糖浆

氨酚伪麻那敏分散片

贝敏伪麻片

酚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小儿氨酚伪麻分散片

复方氨酚愈敏口服溶液苯酚伪麻片

呋麻滴鼻液

小儿复方麻黄碱桔梗糖浆复方茶碱甲麻黄碱片

美扑伪麻颗粒

扑尔伪麻片

双分伪麻片(成人片)

小儿美敏伪麻口服溶液复方甲麻口服溶液

美扑伪麻口服溶液扑美伪麻片

双分伪麻片(儿童片) 小儿伪麻滴剂

复方盐酸甲麻黄碱糖浆美扑伪麻片

曲美伪麻口服溶液

双酚伪麻干混悬剂

小儿伪麻美芬滴剂

甲麻芩苷那敏片

美羧伪麻胶囊

沙芬伪麻咀嚼片

双酚伪麻糖浆

盐酸麻黄碱

消旋盐酸甲麻黄碱

美羧伪麻颗粒

双分伪麻胶囊

双扑伪麻分散片

盐酸麻黄碱滴鼻剂

盐酸甲麻黄碱片

美息伪麻拉明分散片双分伪麻片

双扑伪麻胶囊

盐酸麻黄碱片

愈酚甲麻那敏糖浆

美息伪麻片

美敏伪麻缓释胶囊

双扑伪麻颗粒

盐酸麻黄碱糖浆

愈美甲麻敏糖浆

美息伪麻软胶囊

美敏伪麻咀嚼片

双扑伪麻口服溶液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复方福尔可定糖浆

美愈伪麻胶囊

美敏伪麻口服溶液

双扑伪麻片

盐酸伪麻黄碱

甲麻黄碱

美愈伪麻颗粒剂

美敏伪麻溶液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举办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新进人员综合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举办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新进 人员综合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苏食药监人函[2014]1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举办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新进人员综合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苏食药监人函〔2014〕15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新进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按照省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研究,定于2014年9月9日~14日举办一期新进人员综合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务。 二、培训对象

2013年8月以来新进入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市、县(市、区)局机关和县(市、区)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餐饮除外),以及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人员。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年9月9~14日,9日下午5:00前报到。 地点:南京军区空军金鹏饭店(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小营东大影壁55号,行车路线图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请各市局及各省直管县局于8月27日(星期三)前汇总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本辖区《2014年全系统新进人员综合业务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1),各市局同时指定1名带队同志。请参训学员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参训期间,不得请假。如报名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训的,由市局及省直管县局提前向省局人事教育处书面说明情况。联系人:刘亚林,联系电话:025~83273612,电子邮箱liuyl@https://www.360docs.net/doc/8b9163577.html,。 附件:1.《2014年全系统新进人员综合业务培训班报名表》 2.行车路线图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8月18日 附件1 2014年全系统新进人员综合业务培训班报名表

南京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南京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 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岛、崂山、城阳、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含3月15日)的,适用《通知》之前的政策规定。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均不拥有本市(六区四市,下同)户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均视为本市居民。对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二、相关规定 (四)自2017年3月16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房前,购房人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附件1);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到拟购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2)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五)政策执行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资格查验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时应当收取《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原件,并留存备查。 (六)政策执行期间,对不符合政策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登记。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特此通知。 附件:1.《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017年3月17日

药监局成立揭牌仪式致词

药监局成立揭牌仪式致词 文章标题:药监局成立揭牌仪式致词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同志们: 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重视下,在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今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这里举行揭牌仪式,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局党委和全体干部职工,向市四套班子和省局领导、市各有关部门 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出席今天揭牌仪式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和药品一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件天大的事。而且,食

品比药品涉及面更广,消费量更大,与老百姓生活更为密切,因此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我们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新职能,把食品安全综合管理与药品监管统一起来,这既是市委、市政府对过去药品监管工作的肯定,也是对今后食品监管工作的要求,更是对我们监管能力的考验,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正确履行法律和上级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决不辜负市委、市政府和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殷切期望,努力做到“三个一定要”: 一定要依法行政。我们将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三句话”的职能,在不改变现行食品监管格局,不替代有关部门现有职责

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的“牵头”作用,着力强化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努力当好政府的“抓手”和参谋。 一定要创新机制。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建立,不仅是一项新的任务,而且要求用与药品监管不同的全新的方式去实施,我们将在制度和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努力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走出一条新路来。 一定要相互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单位多,我市现有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好,我们将坚持在服务中协调,在协调中综合,在综合中提高,虚心学习,主动联系,积极沟通,密切配合,通过整合监督资源,把分散的监管集中起来,把具体的监管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各部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宁食药监法[2006]166号) 一、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制定本规范。 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

质检、食药监、工商分工及检查内容

食药监、质检、工商分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保健品进入流通领域后质量安全监管及追溯 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抽检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市场清查和查处 食品流通许可的办理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检查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流通监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与公安部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拟定食品保健食品网络管理制度 鼓励、接受及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制度 抽检不合格商品信息公示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餐具洗涤剂、消毒剂生产监督 计量器具鉴定、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组织查处违反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组织本系统开展大家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工商局: 工商注册登记 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及维护 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的监管 监督广告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处理 商标注册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务部: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公安部: 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检查内容: 食药监: 餐饮商户商品(包含食品及食品相关、清洁消毒用品)质量抽查 网站经营商品质量抽查 商品索证索票、台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人员健康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监督审查 接受和受理举报及实地调查取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相关产品(纸类、食品容器)、清洗剂、消毒剂类商品抽检计量器具鉴定情况抽检 受理相关举报及取证 工商局: 注册信息的监督检查 受理消费者举报抽离 广告宣传的监督 商标侵权及冒用受理

中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

中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开展“三争一创” 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食药监党[2011]2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1.23 【实施日期】2011.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宁食药监党〔2011〕25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今后五年,南京要争当江苏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首位市”,创建江苏党的建设“先进市”(以下简称“三争一创”)。市委十三届一次全体会议强调,新一届市委要把“三争一创”实践贯穿任期始终。市委决定,今后五年要在全市上下广泛深入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根据市委要求,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实际,现就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过程中,科学发展是

大局,改革创新是动力,和谐稳定是根基,党的建设是保障。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是落实中央和省委赋予南京新使命、完成市党代会确立的目标任务、巩固提升省会和区域中心城市地位的必然选择,是南京立足特色优势、顺应时代潮流、又好又快发展的科学决策,是弘扬敢于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精神、凝聚共同建设美好南京力量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发展动力活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拓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 通过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争第一、创先进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一流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把正在做、应该做、能够做的事情做得更好,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各方力量组织和引导到“三争一创”实践中来,使“三争一创”成为党内带党外、党员带群众的实践平台,让创先争优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推动全局上下形成人人学习先进、人人争当先进、人人赶超先进的良好风尚。 二、要充分认清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处室全体人员,在开展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要充分认清、重点把握以下目标、原则和形式: (一)总体目标 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的总体目标,这就是:创成率先大业、办好青奥大事、建设人文绿都,坚持科学发展争第一、改革创新争第一、和谐稳定争第一的追求,提升竞争标杆,勇于竞争制胜,争当江苏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首位市”,创建江苏党的建设“先进市”,在全省“两个率先”中带好头、转型升级上作示范,在省内第一批进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列,在国内综合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人民幸福指数跻身前列,全面提高南京的首位度。全市药监系统要围绕这一总体目标,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 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苏食药监规[201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食药监规〔2015〕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12月28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强化食品药品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归集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评定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和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监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设全省食品药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担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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