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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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2010?3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对《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8?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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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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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稳定发展粮油战略产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的蔬菜等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支农资金。

第四条各地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并且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整体投入水平。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以粮油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引导,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建设为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加快培育形成具有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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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带和设施装备良好、技术模式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到位的现代农业园区,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农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对象、环节和方式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农技推广机构。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较大作用的优先。

中央财政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作业道、蓄水灌溉、田间水利,滴喷灌设施、大棚温室、育苗设施,鱼塘改造,标准化养殖畜禽舍,养殖专用生产设施及防疫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农(林、渔)业机械,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藏、保鲜、冷藏等设备购置。

(三)技术推广:良种引进、繁育,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推广应用与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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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的农机不再重复给予补助。其他农机实行补助比例和补助数额“双控制”。

第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在加大对种子种苗、科技推广、机械化、产业化与合作经营机制培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力度的同时,根据不同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具体内容:粮油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油茶等产业):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

蔬菜产业:重点支持“微蓄微灌”和大棚设施建设等;

茶叶产业:重点支持低效低产茶园和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等;

果品产业(主要包括柑橘、杨梅、梨、桃、葡萄、枇杷、李、蓝莓、山核桃、香榧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品优化改造和产后处理等;

畜牧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建设和良种引进等;

水产养殖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藻、养龟鳖等产业):重点支持标准化养殖塘和现代水产养殖示范基地等;

竹木产业:重点支持林区作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竹木高效集约经营利用项目等;

花卉苗木产业:重点支持大棚等设施设备和产品推广等;

蚕桑产业:重点支持蚕桑优化改造工程和种养加工设施等;

食用菌产业:重点支持集约化生产基地和循环生产模式等;

中药材产业:重点支持药材规范化基地建设和产地加工等。

第十条按照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各地申报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只能重点支持其中一到两个关键环节,杜绝“撒胡椒面、平均用力、分散投入”的行为,严禁搞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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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财政补助资金要综合运用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其中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环节主要以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各地要积极探索村集体参股等方式,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造办公场所(培训学校、基层事业场站服务设施)、购置车辆、通讯器材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各地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库,并按农业、林业、渔业等实行分类管理。向中央和省财政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四条入库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要对项目库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为中央立项和省级立项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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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扶持1-2个产业发展;省级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我省年度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区域产业带建设布局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和主导产业发展目标方向、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扶持重点、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区域、项目选择条件及工作要求等。同时,以各地产业发展状况、财政状况和上年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为依据,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各地。

(二)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见附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发展状况、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申请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建设单位自筹)、省以上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地方支农资金整合方案(整合支农资金的渠道、具体名称和数额)、组织保障措施、项目预期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并附拟实施项目区的图片资料(用于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时项目实施效果对比)。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组织审查,综合各地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基础条件、当地财力状况及项目带动力情况等因素,核定项目投资规模、省以上补助资金方案,在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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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将项目实施计划和省以上补助资金下达各地。

(四)项目县农口相关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资金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做到建设区位明确、建设内容清楚、设计规范科学、投资准确合理。

第十八条各地要规范资金补助标准,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明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各项支持内容的具体面积(数量)及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积极利用农民信箱等媒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农口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项目监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十二条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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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省财政厅、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审批,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省审批同意以外,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情况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二十六条各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六章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各地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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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9?76号)和《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9?62号),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将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里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评价结果好的地区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并将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里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并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8?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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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目编号(由省有关部门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部门市、县(市、区)局、局财政局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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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请和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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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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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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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财政资金支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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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总体评价和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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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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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 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8110114501.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办[2015]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办〔2015〕14号)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浙江省财政厅调整精减退职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从年到

浙江省财政厅调整精减退职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从年 到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7号 时间:1994-8-9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鉴于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和逐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单位中,凡按省委办〔1981〕24号,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20元的,改按120元发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60元,改按160元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50元的,改按150元发给。 按浙组〔1987〕1号、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按上述标准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医疗补助费仍继续发给。

二、以上提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已考虑出台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因素,因此,本通知实施前出台的有关精减退职职工物价生活补贴的决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将通过逐步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办法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各种补贴不再发给。 三、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对象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提高补助费标准所需的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 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近年来生活水平和物价提高等实际情况,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 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00元;以上人员的医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高等院校: 为推进我省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管理会计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首批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沈磊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江中亮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刘翰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周克俭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于增彪清华大学教授 王化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孟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王兴山浪潮集团执行总裁 王泽霞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易颜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孟晓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郝玉贵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徐强国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刘海生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朱朝晖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任家华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史习民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杨忠智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冯晓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授 舒敏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副教授 雷新途浙江工业大学教授 祝锡萍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

潘煜双嘉兴学院教授 胡桂兰嘉兴学院教授 陈珍红杭州师范大学高级会计师 杨柏樟传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傅哲祥省交通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汪利民巨化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冯光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陆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潘晓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广安杭州锅炉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长,浙江省第三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 许立英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总经理,浙江省第四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学员 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由周克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管理会计学科建设和管理会计规划的制订;负责管理会计应用咨询、评估和决策支持;参与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本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浙财社[2011]8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浙财社〔2011〕8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2.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略) 3.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行〔2014〕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2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农[201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资源保障、太湖治理、海水淡化等骨干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资源保障工程是指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解决区域性缺水和水源地水质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水库和引调水骨干工程,以及符合《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的水资源保障工程。 太湖治理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中确定的杭嘉湖地区防洪除涝骨干工程和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的重点水利工程,以及列入《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的圩区整治工程。 海水淡化工程是指《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浙财农[2013]37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 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3〕373号) 各市、县(市、区)农办(扶贫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扎实推进农民异地搬迁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3年9月25日

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8号)精神,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扎实推进农民异地搬迁,促进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10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异地搬迁”,是指列入农民异地搬迁规划(2013-2017年)的扶贫重点村搬迁、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农户避让搬迁和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农民异地搬迁。 第三条结合推进新型城市化,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农民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实施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 各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审查认定工作、并会同扶贫部门做好避让搬迁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

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法规名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查看 【发文字号】浙财预字[2004]1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部门预算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我省从2000年起试编部门预算已有5年,各地都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为适应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进我省部门预算改革,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参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拟订了《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详见附件),作为各地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细化和调整。 附件: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部门预算编制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适应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一定程序报经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依法、科学理财的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行为,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公平、透明、有效”的部门预算编制运作机制,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公共财政框架。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统一编入综合财政预算。 (二)量力而行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要根据财力可能,按“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三)合法真实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四)透明公正原则。细化预算编制,规范编制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度,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强化约束力原则。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体现预算约束力。 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按零基预算法编制。按照编制“零基预算”的要求,区别不同类别部门的行政成本差异,参照历史上的经费供给水平,建立定额标准体系,并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安排项目支出资金。一般编制方法是“基本支出预算按实际开支标准或按预算定额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逐项编制”。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 1.部门预算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原则上以主管部门作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牵头布置、审核、汇总其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凡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无论其财务关系是否独立,也应归入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如果该单位本身为财政供给的二级预算单位,但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的单位,则该二级单位可作为独立的一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 2.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应是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安排经费、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部分只是由财政安排少量专项经费或临时性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可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2 【实施日期】2009.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管理制度浙江省财政厅机关资料暂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财政厅机关资料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机关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厅机关档案工作,使财政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档案于财政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档案是指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于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软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厅的文件材料以处室局为立卷单位,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各处室局应指定兼职文书立卷员,于厅档案室指导下进行本处室局文件的收集、保管、归档工作。 第四条除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由专门部门另行保管外,本机关于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由厅档案室集中统壹管理。 第五条厅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本厅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统壹管理、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厅的全部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文件汇编及其他重要资料,且积极提供利用。 (三)指导监督各处室局文书立卷工作。 (四)于“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负责对所属单位和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超过保管期限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

鉴定和销毁。 (六)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接收、整理、归档 第七条厅机关档案室应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各处室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应重视和支持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将该工作列入处室局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经办文件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将文稿和有关材料交文书立卷人员保管,不得据为己有。文书立卷人员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材料,要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第八条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按《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立卷归档的案卷应依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考虑文件材料的数量多少和保管期限的不同组合立卷。具体要求是: (壹)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正件和附件,印本和定稿、请示和批复、批转文件和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壹文件,应分别组合于壹起,不得分开。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联系合壹立卷。(二)档案文件应按其形成年度分别立卷。跨年度的请示和批复于批复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规划、计划于针对年度的第壹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决算、统计于针对年度的最后壹年立卷;壹文俩事的上年总结和当年计划、上年决算和本年预算立上年度档案;跨年度的会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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