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中国特色”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截至2011年2

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我们把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国家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时候,它和国家的性质、本性是连在一起的。这个生长并根植于改革开放时代中国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体系,体现出其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需要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土生土长的,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情况。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坚决实行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实现了建国以来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在这个发展过程形成的法律体系必须也只能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大局和中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