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梅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经过短暂的恋爱后,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这说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的生活,这就更好说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导致原告不愿意继续与被告生活,原告已租房分居。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性格扭曲,导致双方结婚后根本没有语言上的沟通,夫妻关系形成陌路。在生活中,被告长期无理取闹,经常因家庭锁事随口谩骂殴打原告。对原告长期实施性暴力,原告仅是被告发泄的对向,不把原告当人看待,更让人无地自容的是原告多次当着孩子的面实施性暴力,被告的所作所为丧失做人的道德底线,导致原告长期处于绝望之中。原告多次与春她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染上性病,带给原告巨大伤害。原告多次想离婚,但被告和他的兄弟均每次威胁要杀死原告全家,就在起诉前,被告及

兄长再次明确不准原告离婚,只要提出离婚,就要杀害原告全家及子女,原告所作所为,令原告每天处于恐惧之中。原告在家中,没地位,没人权,是被告的奴隶,想打就打,想骂就骂。2005年结婚以来,双方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带给原告的除了伤害还是伤害,双方虽然名义上是夫妻,但原告根本得不到被告应有的尊重,这根本就不是正常夫妻过的日了。被告的行为让原告丧失与他共同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原告曾经多次劝被告不要实施家庭性暴力,但是被告无法控制自己,原告的劝诫没有任何的效果。在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在原告坚决要结束这一段感情的情况下,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证明经过努力仍无法维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这证明双方根本不想维持彼此夫妻的感情。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予维持这段夫妻感情。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三、关于本案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问题:

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1、共同财产为:2015年4月投资40000元经营位于北塔3队台球室;2、对外借款10000元。3、对处债权30000元。对于以上投资款、债权应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借款5000元。

四、关于原告与被告婚生子的抚养权

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扭曲的性格不适合抚养女儿。被告在对孩子关心爱护上,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特别是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缺乏正确的引导。因此,女儿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健康成长。因被告从事装修工作,每月收入在7000

元左右,故由被告有能力每月支付抚养1800元,直到小孩18年成年。

五、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要在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的电话通话录音笔录中都表明被告有不良的恶习,且经劝解都没有任何效果,严重的影响了本来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根据《婚姻法》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因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不良的恶习,且被告没有很好的去改正,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结束这段没有夫妻感情的婚姻,根据法律的规定,原、被已经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

2017年9月12日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婚生XX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XXX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被告患XXX病后,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照顾自己尚有困难,又哪来精力照看好孩子呢?因此,判给原告抚养XXX更为有利。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牟X春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并未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子,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一审的相关证据,2007年12月17日上诉人的确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写过一张转让协议,内容上有将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内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的形式,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退一步讲,就算这份协议能成立,这也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既然是双方的协议,法律允许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修改或解除的。那么,我们接下来再看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这份协议仍然是针对争议之房的,而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从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把这一争议之房屋的处置又重新进行了约定,上诉人同意把所属自己的50%的产权份额出售给赵XX。由此,我们可知双方当事人已经用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行为否定了上诉人承诺的把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意思表示。在这份协议上有一个词语很重要,那就是“出售”。 为此,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

子是毫无根据的。 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之房约定的出售方式转让得到了实际履行,只是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对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未支付对价,但原告将其所有的财产份额给予被告实际上是弥补赵XX处理个人财产的经济损失,且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并非以对价作为必要条件,缺乏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明显有失公允。 前面,我们已经呈述,双方当事人2009年11月5日对争议之房达成的是以出售的方式转让。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原理,出售即为卖,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当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我们更不难理解,买卖是需要对价的。既然,上诉人是将自己的份额弥补赵XX,为什么当时不写明白呢,为什么当时不写明是赠与而是出售呢?显然,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接下来我们再看,2009年11月5日双方的出售协议达成后,当天双方当事人便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从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来看也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对该争议之房的产权转移方式约定为买卖,并以私产买卖的原因进行的产权交易登记。不但如此,双方还对交易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交易价格为53260元。这些事实及证据更能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该争议之房存在一个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支付对价是法定条件。 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知有该套房屋的情况下,均未再

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代理词

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双方自结婚以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二000年和二00一年两次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原告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见丝毫好转。 一九九六年十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一直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内,至今已达七年之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

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二、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原被告双方长达七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生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早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即开始分居单过。原告现在对家里的印象和记忆还停留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他离家单过时的情况上。从一九九六年十月开始至今,单位新分给自己的楼房是个什么样?家里又添置了什么生活用品?等等这些,原告一概不清楚,原因很简单:从开始分居至今天的七年时间中,原告再没有进过一次自己的家门。从形式上来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但在实质上,原被告双方早已没有共同生活了,这一点不

仅为双方所认同,而且在客观上也是不争的事实。从被告向法庭所提交的外欠债务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债务均是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之后形成的。既然双方已经长达七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形成的所谓债务,当然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被告所谓外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不能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因履行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从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外欠债务都是以孩子出国上学需要钱的名义对外借款而形成的。我们姑且不说这些借条的效力如何,单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便可以知道,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原被告的女儿生于一九七

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词

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 词 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她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并不想太多陈述原告对孩子的感情,因为一个母亲对于子女的爱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原告也相信被告爱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免受伤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是最适合的。 首先:有很多母亲为了孩子免受伤害终生不再婚。但是,大多数的男人却做不到。 如果孩子有了一个后妈,对孩子的伤害来说是最大的。这是任何一个母亲都无法忍受的。也是原告一定要扶养权的因由。 其次,从照顾孩子来讲, 不管小孩判归谁,都必须有人照顾,原告并不是如被告代理人所讲推脱责任,原告与被告都要工作,孩子白天的生活起居都必须交由别人代管。 原告的父母一直在照顾小孩,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果孩子归原告,对于孩子并没有太大改变。 如果归被告,被告的母亲一直生活在河南乡下,且已七

十多岁,无法独自照顾一个快三岁调皮的小男孩,那么要么保姆照顾,要么送回到乡下老家亲人照顾。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 再次,从性格来说: 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 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 最后,从经济方面考虑:被告的工资确实比原告要高一些,但原告也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也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并不是问题。 再者说,原告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不需要原告负担。被告却要负担母亲的开支。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并不比被告差。 原被告的公司也正是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同意房子无论判给谁,都会给办房地产证。 庭审时,原告的态度以及孩子看到妈妈就大哭的情景,相信让法官您也深有感触。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第二次起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潘爱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被告杨进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恋爱,2006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月27日,双方在四川省XX县烈面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20日生育长女杨毅婷,2011年2月16日生育次女杨毅婕,2013年2月16日生育婚生子杨鑫晨。婚后,原告与被告因为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且被告对原告感情方面一直不信任,曾经采用GPS对原告行为进行多次跟踪。原告曾经因为感情不和,于2018年9月29日将被告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62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仍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第三次诉讼至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针对原被告这类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分居满一年,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夫妻感情已经淡薄,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杨毅婷、杨毅婕、婚生子杨鑫晨的抚养权问题 原告离开家庭后,三个子女目前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且与原告矛盾分歧较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同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xxxx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看得最重的是钱,而不是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大部分花销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来承担的,小到每一次买药,大到每一次住院。凡事遇到为女儿花钱的时候,原告就会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上班或出差在外没有时间来,则就由被告的父母把钱送过去。如果不送或者送少了,原告就会破口大骂,甚至连100元都不愿意出。原被告见女儿经常生病就为女儿购买了医保。女儿每次住院买药的单据都是由原告负责去报销,但每次报销的钱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钱,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x,就应当由被告出钱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钱比女儿还重的想法是很可笑的。 3、原告与身俱来的洁癖却很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所谓洁癖就是太爱干净。一个人爱干净是好事,但过于注重清洁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是社会交往,就属于洁癖。医学上认为洁癖属于心理疾病,是强迫症的一种。本案中,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爱干净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在她看来所谓的干净,就是凌晨两点多钟把睡熟的女儿叫醒起来洗澡才准睡不顾女儿大哭大叫;就是把被告的父母已洗得干干净净的孙女衣物不顾老人家的感受再重洗;就是把上夜班回家疲惫不堪的丈夫深根半夜叫醒破口大骂非得让其洗完澡方能上床。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当的,原告这样过于爱干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的女儿及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一种不良的洁癖,如法庭判决由其来抚养照顾女儿,不但不利于女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 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 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 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 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 2003年10 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 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03年10月底 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 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 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 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 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 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 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

离婚诉讼代理词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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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离婚: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原告不尽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婚姻法》第32条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础支撑,正常稳定的婚姻它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谁破坏了这些根本就是破坏了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为向法庭充分展示本案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事实,并有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作为支撑!望法庭支持! 第一、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我们从双方的实际年龄和结婚时间推断,既然男22女20即结婚,但是再现了他们系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悲剧,埋下了婚前无感情基础的不幸种子。婚姻观念认识的不成熟,草率盲目结合,进入婚姻殿堂的第一步主观上就是错误的,以致后来越走越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原、被告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4年有余。客观地说原告在外地打工,虽不可能与被告朝夕相处,但是原告坦言因为夫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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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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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过程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意见 :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 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 )在婚姻基础方面 ,原、被告于 2003 年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 ,可以看出原被 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 )婚后感情方面 ,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年之久 ,夫妻双方感情深厚。 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 ,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购买并且装修了福州市鼓楼区××号楼房 , 总共投入 30 多万元。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 )至于离婚原因 ,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 “婚后半年之久 ,夫妻感情一直很不和谐,三日一吵 , 五日一跤 ,最后感情完全彻底破裂。”但这纯属无稽之谈。被告结婚前,在××省还有房子 ,在××省有两个鞋店和现金20 万余元 ,被告因与原告结婚,把××省的房子也卖掉了,双方结婚后 ,就用被告的这些财产一起做生意。双方婚后十几年 ,不可避免发生争吵 ,实属正常 ,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代理人认为 ,夫妻间偶尔的争吵 ,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 )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 ,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近三年以来 ,原告想住在乡下 ,不愿意去福州居住 ,因此被告平时也会打电话问候原告,被告以及被告的子女常捎带钱给原告。 综上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 望。因此 ,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关于争议房产系“小产权房”,希望法院对其现状进行维持。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国家对城镇居民购买坐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行为不承认其合法性。小产权房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 的差异造成获益的,是履行原买卖合同获得的利益, 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才可能因为合同的履行获得房屋价格变动的收益,而买受人购买的“小产权房”的行为法律不承认其合法性 ,因此不同意将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希望法院对其现状进行维持。 假如法院要判决离婚,对该房产建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因该房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为购买“小产权房”的“投入”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予以分割 ,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不能因此获得增值,因此 ,其买卖双方仅存在合同债权关系,当时该房是 25 万元购买的 ,此 25 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 )被告已经在此房居住多年 ,实际占有控制该房屋 ,并且原告方在乡下有房子可住 ,而被告方因为了 与原告结婚 ,把自己原来在××省的房子已经卖掉 ,没有其他房子可供居住 ,该房应成为被告方养老之 所 ,考虑到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被告方愿意给予原告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就本案 ,代理人作以上 代理意见 ,供法庭参考。

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张*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张*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并结合庭审情况,对于案件的事实已清楚掌握,现结合法律与案件事实情况,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以破裂,法院应判决其离婚 本案中,L女士与M男士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这些L女士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家庭多考虑,所以L女士在与M男士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M男士的行为太让其失望,M男士对孩子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还经常对L女士拳打脚踢,对其家暴。由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应由L女士抚养,M男士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 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L女士于2004年7月生育一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L女士要求抚养女儿。孩子从出生一直由其抚养,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并且对方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现在的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对方没有照顾过

孩子,根本不会照顾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基于孩子成长考虑,孩子应该由 L女士来抚养。 对方应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M男士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L女士与M男士有一处房产,位于颍东区**巷*号*幢*室。权属证书表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是夫妻用其共同财产购买。因此,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换。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房产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综合以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 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今年7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7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 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案有关法律依据:

离婚案原告代理词

离婚案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何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陈X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思想偏激、固执己见、是非不分,致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里上的折磨。原告已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鉴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实时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就已经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时带着孩子在外面租房子生活,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只有周末男方接孩子呆一天。在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有多大,却只字未提愿意改进自己,希望原告和好的意愿,很明显被告对于这段感情也是无能为力了。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希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其一,孩子出生到现在5年期间,一直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并就近就读军区联勤部机关幼儿园,离原告租房的地方很近,这对孩子的学习很方便。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顾,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性格偏激,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熏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维方式,那么给社会也将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一方有过错) 作者:杨丽来源:杨丽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姚*诉王*离婚一案,原告已经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代理,经指派由杨丽律师代理此案。现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原本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比较好。自2008年中期,被告的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利用参与奥组委工作的机会与第三者李**相识,并使其成为被告的“女友”。从此被告开始与李**频繁交往,并共同去外地游玩,并于2008年9月17日,被告与李**共同到如家酒店新兴桥店开房间,于2008年9月18日退房;2009年2月13日,被告又与李依蔓同乘同一航班到杭州旅游,并于2009年2月15日由杭州到上海游玩。在此期间,被告无疑与李依蔓同吃同住,俨然一对情旅,被告至原告及家庭不顾,任凭与第三者李**恋情说爱。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在原告得知被告与李**的不正当关系后,为保护家庭,原告及家人多次与被告及家人进行长谈,期望被告能以家庭为重,断绝与李**的关系,虽经长达一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但被告表面上答应不再与李**来往,暗地里却时常与李**约会,在原告得知此情况向被告询问时,被告以其与李**只是以普通朋友来往进行搪塞。在原告尽了极大努力仍然无法挽留被告时,原告只能选择与被告离婚。如此看来,原告选择离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给了被告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但被告仍不改悔。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告也多次明确原、被告已经不可能和好。 二、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为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长期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正如本代理词第一点所述,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至。这一案件不同于单纯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的离婚案件,而是因被告与第三者同居,被告有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因此,请法庭审理本案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被告的重大过错和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与李**的照片、《住宿登记表》、被告支付的住宿费用的存根、被告与李**的机票与火车票、录音证据为证。

离婚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意见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但是男方疑心较重,老师怀疑妻子不忠,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无奈外出打工,分居两年,后找到本律师代理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性格差异大、婚后未建立真正感情,无和好可能,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 附:代理意见 原告从某某一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令离婚与否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我们就前述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1、在婚姻基础方面: 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认识时间不长,在双方相互缺乏必要、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当薄弱。 2、在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方面: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始终未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 3、在夫妻关系现状方面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现已长期分居,在分居此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不仅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反而加剧恶化,争吵已成为家常便饭,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没有任何意义。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的,而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因此,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及第2条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抚养权请法院结合双方情况依法处理。 三、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如调解女方愿意附条件放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理考虑并采纳。

离婚纠纷代理词2021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 更多免费优质文档尽在gong zhong hao:创文优课精选 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 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知道。现按照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颁发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知道,草率成婚,婚后没有成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相识,两方在没有深入知道的情形下,便于2007年11月9日草率登记成婚,感情基础脆弱。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且两方观点不同、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酗酒,对家中之事不闻不问。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知道的,成婚非常草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知道,草率成婚,婚后未成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两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孩子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负责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两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两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丈夫的负责,这让原告非常失望,原告与被告在无数次的争吵中已经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与其这样继续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表明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两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需基于两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两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两方的痛苦。如果只有两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两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按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 原告与被告的女儿xx于20XX年11月22日出生,现在还不足满两周岁,原告有能力抚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同意本案原告何祥龙的托付,指派我担任何祥龙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差不多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于20xx年与被告认识恋爱,因冲动未婚先孕,在当时原被告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原被告都把年龄虚报多一岁,在20xx年3月28日取得结婚证。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这讲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生活,这就更好讲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20xx年11月份,因被告长期喜爱打牌,不如何照顾小孩,导致家庭矛盾爆发。20xx年春节后,被告丢下小孩给爷爷奶奶抚养,离开原告家回到娘家,讲出去打工,之后长年不归家,只间或回去看望一下小孩。原、被告差不多近两年时刻连面都没见过,分居更是长达3年以上,原被告之间既无正常的夫妻生活,小孩也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原告曾试图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性子非常急,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被告要求原告给一笔钞票就同意离婚。因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打工挣的钞票都已抚养小孩照顾家庭,没有钞票给被告,被告也一直避而不见。被告作为妻子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义务,作为母亲,没有尽到照顾小孩的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这段夫妻感情。假如牵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不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20xx年11月26日生下亲小孩何发炜,20xx年9月20日生下女儿何娇娇。两个小孩差不多上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小孩,如此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原告起诉离

离婚被告代理词

离婚被告代理词 离婚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同意李某的托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原告A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时期代理人。同意托付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推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缘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通过约一年的恋爱才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能够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13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被告于19xx年12月4日生育一女名为A某,且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辞去工作,安心在家抚养其女,原告则努力工作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不仅从宣城搬到合胖定居且在合胖买了两套房子,还以被告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至于离婚缘故,尽管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对原告越来越冷漠、粗暴、蛮横,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更甚至进展到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的地步。但这纯属无稽之谈。婚后十几年,不可幸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阻碍夫妻感情。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小孩健康成长,放弃了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典型贤妻良母。且被告只是一个弱女子,不可能对原告进展到使用暴力的程度。代理人认为,夫妻间间或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间或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现在小孩还小,经济富裕,同时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辞准离婚。 二、假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A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1、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假如判决离婚,则婚生女A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及以后的进展。首先,婚生女A某一直由被告照顾,小孩已适应了其生活环境,假如人为地改变小孩已习惯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小孩的生活、教育;其次,由于女孩快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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