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和《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核定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或核定的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包括以配置标准或核定的资产配置量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第七条建立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资产配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

策。

配置原则与条件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未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新增机构、新增人员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以存量资产制约增量预算,建立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挂钩的机制。

配置标准与配置量核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分不同的资产类别逐步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配置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或使用面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对租赁的办公用房,应按不同的租赁年限适当降低装修标准。

第十四条办公家具配置应以经济、实用、美观为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第十五条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一般以正式在编人员为计算依据,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可根据办公条件及业务工作需要配置。

临时及借用人员需要使用资产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调剂,特殊原因需配置资产的由资产配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分批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量,作为编制资产预算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在核定时,应严格控制在资产配置标准以内,资产配置量核定后,若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资产配置量核定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正式在编人数及实际情况,按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各项资产配置的需求数量,按要求填写《资产配置量核定表》(另行发布)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单位提出的配置需求数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人员、职能、资产存量状况、相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单位资产配置量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对在资产配置量核定中因特殊情况需超配置标准核定资产配置量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资产配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和核定资产配置量是部门预算中单位配置资产的依据,市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单位某项资产实际配置量未达到配置标准或核定的配置量的,市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利用效率和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配置;单位某项资产实际配置量超过配置标准或核定的配置量的,市财政部门视情况可给予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内,采取“减二增一”的措施予以控制、压缩,即报废二件更新一件,三年后,超标一律不得购置。

第二十条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对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应根据核定的资产配置量与

存量资产计算出下一年度可配置资产的数量,即缺编数,缺编数报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单位在缺编数范围内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编入部门预算。

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需通过部门预算购置资产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单位应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存量及人员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资产购置预算,内容应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购置车辆、房屋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批文。单价五十万元以上资产购置事项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常更新除外)。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的,应在缺编数范围内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资产利用效率等对资产购置预算进行审核。对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在缺编数范围内,考虑资产利用效率等因素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时,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利用效率、缺编数等对资产购置预算进行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结合预算年度财力情况作出是否列入部门预算(草案)的决定。对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纳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资产的,在部门预算“二下”前,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上年12月人员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数量,对原核定的资产配置量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原缺编数,并据此调整、确定资产购置预算。

第二十二条部门预算经批复下达后,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事项需要追加预算资金或调整预算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的规定依次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需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购建资产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购建资产的理由,列明需要购建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规格、用途等,依次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中购建属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应严格按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超过配置标准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不予审批。经批准购建的,纳入单位存量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省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省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的配置价格参照当年市政府集中采购及预算标准。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上述规定购置的用于市本级以外单位的资产,应在完成购置后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有关资产调拨手续。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应将资产调拨文件清单抄送调入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本部门内实行同一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的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不同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单位间的资产调剂,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需用资产调拨的方式配置资产的,应由资产调出、调入单位提出调拨资产的申请,列明需要调拨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价值、数量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资产调拨事项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资产调出、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原有办公用房进行重新装修的(零星维修除外),应提交房屋装修的申请文件,列明需要装修的理由,房屋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功能,原装修的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需装修的部位及面积等具体情况,测算经费额度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租赁资产的(零星租赁除外),应提交租赁资产的申请文件,列明需要租赁资产的理由,资产名称、坐落地址、规格、数量、功能等具体情况,测算经费额度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临时性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借用、市场租用等方式解决;确实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购置的,纳入单位存量资产管理范围。

其他

第三十三条为鼓励节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市财政部门对节约配置资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可给予奖励表彰。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入账,同时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信息化建设等成套建设或采购项目,应将可独立使用的终端硬件设备单独登记,确保资产数据信息清晰、完整。

第三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存量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存量资产清晰、完整。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目的: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 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 员配备和任命。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管理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1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1.3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1.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组长1 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也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1.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兼职安全员(兼职)、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各1名,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担任;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主管、职工代表组成。 1.7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作安全办公室,也是安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 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 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 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 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 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 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 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

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 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申报设备及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事宜时参照使用。 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 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 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市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级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医院员工配置管理制度

医院员工配置管理制度 1.目的:科学合理地制订医院人员配置计划,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确保医院人员的数量、类别、资格及知识技能等满足患者的需求和岗位的要求。 2.范围:全院各科室。 3.定义:无。 4.权责:无。 5.制度内容 5.1员工配置计划 5.1.1配置计划内容 5.1.1.1所需员工的数量和类别。 5.1.1.2所需员工的技能、知识和教育水平等方面的资格。 5.1.1.3员工配置计划申请依据。 5.1.2配置计划制订的程序 5.1.2.1年度人员配置计划:每年8~9月科室主管根据本科室人力现状.业务量、人力配置标准等制订下一年科室人力需求计划,填写《年度进人计划申报表》提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各科需求并组织相关部门研讨,医生配置计划经医务部参审、护理配置计划经护理部参审,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初定医院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最后上报安徽医科大学,依照上级核准计划实施招聘。 5.1.2.2临时人员增配计划:科室发生计划外人员缺编时,科室主

管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力增配申请,填写《科室人员增配申请表》,提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各科需求并组织相关部门研讨,医生配置经医务部参审、护理配置经护理部参审,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安徽医科大学备案,依照批准后的计划实施招聘。 5.1.3配置计划制订时应考虑因素 5.1.3.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5.1.3.2医院宗旨、使命。 5.1.3.3医院发展规划。 5.1.3.4服务对象的数量、类型、服务需求的复杂性和服务技术难度。 5.1.3.5提供的服务项目。 5.1.3.6医疗技术的发展与需求。 5.1.3.7科室工作时间及排班人力需求。 5.1.3.8科室近年业务量和人员变动。 5.2人力资源调配及监控 5.2.1根据医院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定期对人员配置计划与实际的人员数量及岗位进行持续监控,以确保满足科室、部门的需求。 5.2.2结合员工具体情况进行工作的分配与再分配,合理安排岗位。 5.2.3若人员配置需求突然发生改变(如科室人员紧缺或离职),应及时进行人员调配或增配,保证医疗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南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2016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办公用房配置应坚持勤俭节约、朴素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配置面积严格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6〕7号)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按国家及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一般采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一)外部装修标准: 外墙装修,不超过160元/平方米(不含墙体保温、墙体节能改造、外立面幕墙维修费用);屋面防水,不超过80元/平方米(含原防水保温层拆除);外窗,应按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保温、隔热和密封性能好的产品,不超过750元/平方米(含原窗拆除)。 以上标准不含古建筑。 (二)内部装修标准: 1.办公室、楼梯、走廊、茶水间,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会议室、接待室、公用大厅、弱电机房、卫生间,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面积指建筑面积)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抗静电地板)、墙面(含装饰墙面)、门、门窗套、窗帘、吊顶、开关插座、水电线路、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等。不含按设计强规要求,室内必须设置的防护设施费用以及项目拆除费用。2.会议系统(含布线、会议设备、控制机房)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3.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4.中央空调系统、电梯设备、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防设备等建筑配套固定设施,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5.本标准不含设计、质监、工程监理、制作项目建议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 (四)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处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处)严格按照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精心整理 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20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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