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简本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3)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3)

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3)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4)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5)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5)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6)

第五章土地利用主要任务 (7)

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7)

第二节节约和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9)

第三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10)

第六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11)

第七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12)

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12)

第二节土地整治工程 (13)

第三节土地修复工程 (13)

第八章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 (14)

第一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14)

第二节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15)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5)

前言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对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署和具体要求,制定《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沈阳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确定全市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等目标,配置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并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于1999年11月经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实施,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规划已到规划期末,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需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二条规划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切实落实“十

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指导全市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第三条规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六)《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九)《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十)《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振兴东北老

工业基地和建设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的目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各类各区域用地,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沈阳市行政辖区,土地总面积1288088公顷。

第六条规划期限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第七条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288088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9899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86%;建设用地面积1958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5.20%;未利用地面积1022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4%。

第八条土地利用特点及存在问题

土地利用主要特点:土地开发利用程度高,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利用类型多样,耕地占绝大比重;中心城区集中发展,集聚效应明显。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用地较粗放;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需优化调整;土地生态环境有逆向演进趋势。

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第九条面临的机遇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有利于土地管理方式的调整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沈阳经济区建设以及沈抚同城化、沈本一体化等战略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区域和城乡土地统筹利用,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第十条面临的挑战

规划期内为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现有资源环境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约束下,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严重,建设用地供给压力加大;快速城镇化的发展使城乡土地利用亟需统筹。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第十一条战略重点

规划期内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国家生态城市和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实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战略、土地科学调控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战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战略、协

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战略。

第十二条规划目标

充分利用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建立与沈阳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模式。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一)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

(二)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实施有效保护。优先考虑国家粮食安全要求,全面落实省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的双重保护。规划至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678972公顷和67358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97200公顷。

(三)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低效和闲置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拓展,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要的各类建设用地得到有效保障。规划至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为18747公顷和45144公顷。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经济增长对土地的

依赖程度大幅度降低。未利用地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各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

(五)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加大对生态环境用地的投入,对污染土地采取生物修复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加快东部山区、柳绕地区和康、法北部地区生态退耕工程的实施,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和土地沙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六)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全面推进。大力开展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理工作,全面提高农用地质量。加强以近郊区为重点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充分挖掘城乡建设用地潜力。规划至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域范围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9436公顷和22642公顷,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七)加强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加强,违规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土地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能力明显增强。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适当调整农业结构,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严格控制耕地保有量和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增加园地、林地和牧草地面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的目标,提高建设用地对科学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引导城镇工矿用地逐步集聚,适当增加基础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度减少,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进一步优化。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十五条农用地布局优化

依据资源状况和农业产业区域比较优势,特别是各区、县(市)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调整优化农业布局。规划农业用地形成现代化农业先导区、标准化农业示范区和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总体发展格局。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区位、职能和发展目标相近的区域加强资源整合与共享,引导城镇空间合理有序发展。市域城镇建设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形成“中心城—新城—重点镇—一般镇”的等级结构,全市新增城镇用地重点要围绕七条轴线建设。

第十七条生态用地布局优化

规划期内将卧龙湖、望海寺、仙子湖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石佛寺水库水源保护区等进行严格保护,现有辽河、浑河、蒲河等水系保持自然形态,形成区域基本生态屏障。结合沈阳市生态敏感要素集中区域,形成“一带、两区、四廊、七核”的生态安全格局。

第五章土地利用主要任务

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耕地数量减少

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降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比例。对生态退耕进行严格管理,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水。合理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抗灾能力,减少损毁耕地数量。

第十九条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积极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改造为重点的农用地整理工程,提高耕地质量。结合新农村建设,适度撤并自然村,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快塌陷、挖损、污染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按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

第二十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数量、质量

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在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确保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优质耕地,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

(三)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将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较高,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区域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区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县(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落实基本农田集中区,进一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规划期内,在辽宁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外,将3700公顷一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规划期间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先行补划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一)加强园地适宜性评价,做到适地适栽,搞好树种品种的区域化。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二)在落实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基础上,围绕重点建设工程有计划的实施退耕还林。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优化林种结构。

(三)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实施辽西北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建设,加大草原沙化治理力度,进行草原改良,提高草地的生产力。

(四)提高其他农用地利用效率。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积极推广温室栽培技术,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鼓励规模化养殖。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养殖水面布局。

第二节节约和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合理调控建设用地总量

结合沈阳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各项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保障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加强对建设用地的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时序,全力保障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创新土地利用高效模式,构建科学发展用地保障新机制。

第二十三条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存量土地的动态调查机制,实时掌握存量建设用地的用途、面积、类型和分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空闲、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采取积极措施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第二十四条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一)构建城乡一体化用地机制。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

控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通过创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预留机动指标等用地机制,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合理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原则,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防止城镇工矿用地盲目无序扩张。

(三)规范和高效配置开发区用地。巩固开发区治理整顿成果,重点发展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各省级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规模均纳入城镇用地规模中统一考虑。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实行集约用地动态监测。

(四)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保障涉农县区县城所在地及重点镇建设发展用地,使县域成为沈阳中心城市优化结构、调整布局的空间载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繁荣县域经济。

(五)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坚持“改造为主、建新为辅”的原则,加大村屯整理力度,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适度撤并自然村落。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一)保障铁路、公路、航空等重大交通项目用地。规划期内以

提高综合运输能力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运输主干线、重点枢纽站建设,形成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并举、干支相连、集疏成网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二)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城市输配水工程和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建设用地,保障重要河流防洪、防渗工程建设用地。

(三)保障环保、煤炭、电力、石油、风能和太阳能等项目用地。

第二十六条适当安排其他建设用地

按照沈阳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提供必要的预留用地,保障军事、旅游等合理用地需求,完善军事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优化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完善城市职能。

第三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二十七条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地、水域、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生态安全屏障,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绿地隔离带,稳步增加生态用地比重。建设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避开生态敏感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容量之内,确保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十八条加强土地生态环境治理

(一)支持防护林体系建设。启动辽西北防护林带工程、辽河水

系绿化工程、蒲河流域绿化工程等“三大工程”,支持防护林体系建设。生态林建设与经济林建设相结合,阻沙林与农田林网相结合,林带建设与村屯绿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形成特色的防护林网络体系。

(二)加强土地沙化治理。土地沙化重点治理区域之一为康平县北部地区,该区处于科尔沁沙漠南缘。重点治理区域之二为新民市、辽中县的辽河以西地区。针对治理区域,重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三)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区域主要是低山丘陵等水土保持脆弱地区及周边。围绕重点建设工程,以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25度以上陡坡地为对象,全面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四)实施城镇村生态防护用地建设。保障城市和村镇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城乡建设进一步安排环城森林带工程、绿色通道工程、村镇绿化三环林工程、经济林工程等建设,并与道路绿化、河流绿化、沟渠绿化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结合,加强农田林网建设。

第六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采用“中心集聚、轴带拓展”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构建开放式城市空间形态,在中心城区内规划形成“主城和东南西北副城”。主城向南跨越浑河集中拓展,形成“一河两岸”的主城空间格局。在主城外围将沿多条对外复合交通走廊轴带发展,大力完善副城综合功能,加强副城与主城之间的联系,促进主城和副城之间的一体化。

第三十条中心城区边界划定及空间管制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态势,统筹考虑未来沈阳市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划定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将中心城区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

第七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促保护,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扶持力度。以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为载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设立并实施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全市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水平。

第三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工程以新民市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为重点,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工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保护制度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优质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在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等地区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实施优质基本农田建设工程。规划期间,要重点完善区域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基础设施,大力推进节水灌溉、增强农田防洪抗灾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节土地整治工程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理开发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补充耕地潜力较大的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整理其他农用地和废弃闲散土地。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完善农用地配套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等农用地质量。

第三十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

以废弃大型煤炭基地和砖瓦窑场为重点,分期复垦历史遗留的废弃地,及时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逐步提高土地复垦率和复垦土地的质量。同时,对采油、采矿、电力建设、交通、水利建设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进行复垦。

第三十五条农村土地整治工程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制度建设,构建政府领导、土地搭台、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辽宁省千村整治工程,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城镇周边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好的地区。通过村屯拆迁归并,空心村废弃基础设施用地复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第三节土地修复工程

实施荒漠化土地治理工程。加强辽西北地区风沙治理力度,主要

针对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等重点沙漠化和盐碱化地区进行综合治理。通过防风固沙林与生态屏障建设,有效治理荒漠化土地。

实施丘陵山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通过农田坡改梯、加强灌溉水源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防治土地沙化。

第八章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

第一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根据沈阳市地形地貌条件、自然资源环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将市域划分为五个土地利用分区。

第三十六条城市核心功能区

城市核心功能区范围即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现状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拓展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七条城镇重点拓展区

主要包括未来城镇发展重点拓展的新城以及带动一般镇和农村腹地发展的重点镇。该区域是实现沈阳市城市空间及功能优化、承接城市产业、人口转移、促进城镇化发展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八条农业综合发展区

该区域主要分布在康平县、法库县的东南部以及辽河、浑河间的冲积平原地区。该区域自然环境优越,土地资源肥沃,基本农田分布密集,农业生产条件好,是沈阳市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点区

域。

第三十九条生态涵养发展区

该区域主要分布在康平县、法库县的西北部、柳绕冲积平原以及沈阳市东部及北部海拔在200米以上的低山丘陵地区,另外还包括辽河、浑河等八条中型以上河流河道。区域内土地资源相对贫瘠,土壤沙漠化及土壤侵蚀情况较为严重,是沈阳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

第四十条旅游观光保护区

该区域包括卧龙湖、望海寺、五龙山、仙子湖、白清寨、巴尔虎山、石人山、滑石台地质遗迹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棋盘山水库、獾子洞水库等38处生态保护地的红线区;辉山风景区等3处风景区的特级保护区;石佛寺水库地表水源的一级保护区。

第二节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一条合理确定县(市、区)级规划调控

指标

在省级规划大纲下达指标的控制下,以各县区(市)上轮规划各主要指标实施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县区自然、经济状况、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土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

土地利用规划论文

浅析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中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脱节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实践处于不相协调的状态,集中体现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脱节。由于管理体制导致的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呈现分割状态,因此同一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往往会存在真空。在深入了解体制内导致城市规划脱节的因素后,指出可行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实践不协调;城市规划脱节 城市是以土地为载体的具有多种功能的人口聚集地,城市规划也相应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紧密联系。我国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的客观条件因地制宜,在合理地统筹安排部署下另各个方面均衡协调地发展,而土地利用中的总体规划则主要关注了耕地数量的保护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对于产业用地布局的有关规划内容则分散在农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次要等级的规划中。 正如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发展道路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抄一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领域的现代化建设都处在一个渐进的过程。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之后,我国政府不断进行着土地利用相关制度的建设,颁布并修订了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利用规划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重视,各级政府按照规划规划使用、管理土地的意识大大增强。但是,我国整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实践仍然不尽协调。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市的规模扩张迅速,不断地超越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模限制,引起了许多土地利用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1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通过采取面向未来的干预措施以解决某一区域的土地利用问题的一个过程,FAO从发展中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角度出发,认为土地利用规划是“以水土资源的系统评价为基础,通过土地利用及其社会经济条件分析,选择和采用最佳的土地利用方案” [1]。此外,对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解还有众多观点,比如梁鹤年从城市土地利用问题方面考虑,认为土地利用规划是“通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在城市中保护、改进生活、生产和娱乐环境的过程”。然而片面的概念本身侧重即有不同,并容易忽略外延事物的差异性,都会导致对土地利用规划分类、分工等认识存在局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 (一)评估目的 (2) (二)评估方式 (2)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 (四)评估原则 (3) (五)评估程序 (4) (六)基础资料收集 (5)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 (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 (三)规划修改原则 (12) (四)规划修改程序 (13) (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 (一)规划评估成果 (15) (二)规划修改成果 (16)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 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 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 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文内容完整篇.doc

2019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文内 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文内容(二) 第二节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义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3万公顷(945万亩)和182万公顷(2730万亩)。 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工矿废

弃地复垦补充耕地17万公顷(255万亩)和46万公顷(690万亩)。 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过开发未利用地补充耕地34万公顷(510万亩)和139万公顷(2080万亩)。 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第四节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加大耕地管护力度。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

土地利用规划论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文

土地利用规划论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文 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在海峡西岸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摘要:该文通过对当前海峡西岸经济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分析,指出该区域内土地利用存在着传统省份分割的行政限制、与产业结构布局的协调以及利用的可持续性等制约因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突破行政限制,实现经济区内统筹协调,统一规划;二是加强对区域内产业结构的调控作用;三是提高规划本身的可持续推动力,希望在探索的过程中能取得“先试先行”的新经验,统筹海峡西岸经济区内协调发展,促进互动融合。 关键词: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海西经济区;制约因素;建议 200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使得海峡西岸经济区正式粉墨登场。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和打造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旨在加强两岸合作交流、完善沿海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布局。如何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统筹协调发展,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经济区内的各级政府、各界做出多方面的努力。 海峡西岸经济区被《意见》赋予的四大战略定位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

游中心”,按照这一战略定位,要坚持“准确定位、整合优势、合理布局、互动联动、统筹协调”的基本格局。同时,海峡西岸经济区以福建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龙岩、莆田、三明、南平、宁德为主体,包括浙江的温州、丽水、衢州,江西的上饶、鹰潭、抚州、赣州,广东的梅州、潮州、汕头、揭阳,涵盖了四省20市。所要涉及的产业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包括制造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电子产业、石化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等等,这些产业的布局和建设,无不需要土地作为支撑。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和利用的难以逆转性,决定了土地利用的慎重性。为了保证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则是举足轻重的。在即将全面启动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面对土地资源日益短缺,如何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在区域内产业布局、承接台湾地区的产业转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区域市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实现四省20市之间在土地利用方面的统筹协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1.海峡西岸经济区土地利用规划的制约因素 1.1受传统省份分割影响,难以突破土地利用规划的行政限制。 土地利用规划一般按照行政区域分5级制定:国家级、省或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乡镇级,各级规划自上而下逐级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七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 (5)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7)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8)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0) 第七章重点建设项目 (11)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1) 第一节行政措施 (12) 第二节经济措施 (12) 第三节经济措施 (13) 第四节社会措施 (13) 第九章附则 (15) 附表 (16)

第一章总则 1、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3、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总量控制、布局优化。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目录 .、八、- 刖言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三节主要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第二节加大补充 耕地力度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 用地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 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二节优化配置 城镇工矿用地 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牛态环境 第7V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三节兀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T机制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附表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 : 附表 建设用地指标 2 : 附表 园地指标 3 : 附表 林地指标 4 : 附表 牧草地指标 5 :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八、- 刖百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 997 — 20 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 0 0 5年为基期,以2 0 2 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 0 0 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 5 7 0 4.74万公顷(9 8 5 5 7 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 1 9 2.2 4万公顷 ( 4 7 8 8 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 2 2 0 8. 2 7万公顷(1 8 3 1 2 4万亩),园地面积为1 15 4. 9万公顷(1 7 3 2 3 万亩),林地面积为2 3 5 7 4.1 1万公顷(3 5 3 6 1 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 6 2 1 4.3 8万公顷(3 9 3 2 1 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 3.0 9万公顷(3 8 2 9 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 6 0 1.5 1万公顷(3 9 0 2 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 3 0.8 5 万公顷(3 4 6 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 5 9.8 7万公顷(5 3 9 8 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 1 9 9 7 — 2 0 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 9 9 7 — 2 0 0 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 0. 3 5万公顷( 3 0 5万亩),与1 9 9 1 — 1 9 9 6年年均占用2 9.3 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 0 0 5年与1 9 9 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 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 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

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2-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探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但由于二者分属不同部门编制,在开展背景、成熟程度、规划年限、编制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规划之间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其有效实施和管理,成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编制现状 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开展较早,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编制城市规划。在长期大量的实践中,我国的城市规划将国外优秀的规划理论与本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总体上规划编制水平较高,规划的科学合理性与可行性较强。 与城市规划相比,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步较晚,理论和实践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目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此外,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土地规划有关的重要规定、规程、标准和文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规划方法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技术规范和标准暂未统一,规划管理力度不够,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关系分析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致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以实现土地资源在各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二者在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是一致的,其核心是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矛盾剖析 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在编制依据、规划对象、核心内容等方面相对一致,但从目前的实施状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异,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具体表现在: 1、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强调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与质量并重,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节约集体用地,确保土地的有效供给,而城市规划是从城市用地需求出发,立足于城市发展和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结构,并引入多方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对于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议;理论 引言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的讨论,近些年在规划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又不断地提出对策建议,但是,多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革,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规划师在认识方法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城市总体规划问题多多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改革一直未能以强有力的姿态开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理论基础 1.1规划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1 9 9 4年中国制定并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 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级21世纪议程,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出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为了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和措施,其中包括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之一,以推动地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1.2 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整体性——要求规划之间的融合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业.第三产业等非农活动的地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集中点,是区别于比较单一而分散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空间结构形式。与自然系统相比,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综合体,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城市以其紧密联系的区域为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区域的资源.大气.水.生物.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既起着为城市发展提供能源.水.粮食.劳动力等,又是城市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起着消化.吸收和降解城市的废物。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城市与乡村之间逐渐融合,城市与区域日益成为一个发展的整体。按照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与乡村之间应该避免利益相互冲突,力求建立一种城市与乡村融合的协调发展形式,城市与乡村统一规划@。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必须相结合,而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部分。在国际规划界流行的一种观点:“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ture city planning must be regional planing)ⅲ。在中国城镇密集的高城市化地区,尤其应该加强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应该逐步拓展到大都市地区范围的规划。 1.3整体规划的原则要求根据著名规划专家萨伦巴教授所述,整体规划需要四个方面的结合:@①功能上的结合,是指物质规划.经济规划与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②不同层次地域空间的结合,是指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结合,表明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必须结合起来,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③地域规划与部门规划的结合,是将来自农业.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上下级的纵向计划和建议与横向的地域空间规划联系起来,与地域的空间需求和发展可能结合起来。④时间上的结合,主要是考虑规划的动态性.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性.规划的弹性等问题。规划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规划的整体,统一于区域与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综合空间规划体系之中。 2.对城市总体规划现存问题的剖析 2.1城市总体规划历史的回顾在我国所有的城市规划类型中,城市总体规划无疑是法律地位.权威性.受重视程度和期望值最高的。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市普遍经历过两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5年,远期15~2o年,并且重点放在远期,即期望总体规划能对城市未来20年的各项开发建设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部署。但是现实往往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完美,实践表明:第一轮的总体规划平均发挥了不到10年的作用。第二轮的刚过5年就已经与实际建设相去甚远。在当前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处境十分尴尬。回顾我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土地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基础上,对《1986—200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订,制定《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从现在起到下世纪的前十年,是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各类用地矛盾集中的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保护耕地和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为重点,确定全国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协调各类用地矛盾,提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的政策意见,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纲要》编制的原则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纲要》以1996年为基期,2010年为规划期,并展望到2030年。 《纲要》的内容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 一、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面临的形势(略)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 (一)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997年到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的总目标是: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显著的提高,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具体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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