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令13号二次供水应每季度检测一次

沪府令13号二次供水应每季度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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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令13号二次供水应每季度检测一次

2014年5月6日

第13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4年2月14日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条(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水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二章一般卫生管理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五)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七)在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改造等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九条(卫生培训与考核)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第十条(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第十一条(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和使用的化学处理剂进行自检,保证使用的化学处理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毒产品购买和使用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购买时,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二)不得购买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

(三)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第十三条(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二)对本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

为;

(三)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四)配合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对具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提出调离相关岗位的建议;

(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档案)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水质检测记录;

(四)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以及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

(六)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第三章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水质检测结果。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水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以及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当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第四章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履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水质检测与清洗、消毒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

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规范)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操作流程,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接受业主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第五章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该设备的水质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与水源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二)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

(三)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第二十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巡查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安排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额定净水量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质处理材料;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应当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信息公示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五)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

(六)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污染事件报告与处置)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污染责任单位以及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卫生计生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卫生计生、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处置,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会同水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其中,对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计生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三)责令有关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有关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后,经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应急信息发布)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权限,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防性卫生审核)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分别包含集中式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水质检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中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三十四条(卫生许可)

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涉水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应当依法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相应的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

卫生计生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五条(卫生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市民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卫生计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二次供水水质抽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抽检。

第三十七条(执法协作)

卫生计生部门发现涉嫌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管理规定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水质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应当通知或者移送环保、水务、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信息服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在本市卫生监督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卫生计生部门投诉举报。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法通报机制)

卫生计生、水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通报机制,避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基本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的;

(三)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

料)生产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者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进行自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的;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消毒产品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水质检测结果报送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报送虚假检测结果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或者相关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的;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的;

(三)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的。

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的;

(二)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的;

(三)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二)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应急处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次供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二次供水管理组织 主任: 职责:负责英伦小镇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组长: 职责:带班进行检查、检修、清扫、消毒等工作 组员: 职责:在组长安排下进行检查、检修、清扫、消 毒等操作工作 专职管理员: 职责:负责日常巡查、记录、软化器还原、工器具和钥匙等的管理等工作 二0一三年×月×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 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 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 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 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 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水箱 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 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 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十一、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有限公司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请各二次供水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该模板建立自身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单位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箱(水池)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有记录。清洗后做好水质检测,水样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五、水质余氯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记工作,保证余氯达标。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单位的职工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组织 ******(请自行组建) 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制度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符合GB5749一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二次供水管理平台简要方案

二次供水远程管理系统简要方案 文件编号 文件状态[√ ]草稿 [] 正式发布 [ ]正在修改当前版本V1.0 拟制李长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魏光明日期

目录 1整体概述 (3) 1.1 网络结构图 (3) 1.2 系统结构图 (4) 1.3 本系统的主要功能建设: (4) 2交付产品: (5) 3开发、部署所需资源: (5) 4工期、预算: (6) 5交付方式及其他 (6) 6系统建设效果: (6)

1 整体概述 1.1 网络结构图 INTERNET 网络 网络服务 APP 服务 (核心业务层) 供水管理服务平台 应用服务 管理终端业务终端查询终端 供水主机 供水单位1 供水主机 供水单位2 供水主机 其他等。。。 管理员管理客户查询 DTU DTU DTU APP 电脑客户端 APP 电脑客户端 网络结构图1

1.2系统结构图 手机APP、客户端软件 标准的协议规范安 全 基 础 设 施 及 保 障 体 系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标 准 规 范 体 系客户客户客户 管理 员 管理 员 管理 员 客户… 应用系统 系统设置设备监控 客户管理设备管理 应用支撑平台 数据安全 统一用户管理 数据交换DTU驱动 操作系统/计算机系统/网络硬件 数据资源 SQLSERVER 数据查询 App服务 …… 1.3本系统的主要功能建设: 功能描述 一、系统设置 单位设置管理单位组织机构的新增修改删除等 用户管理用户信息的新增修改删除等 权限管理用户权限的分配和设置 二、客户管理 客户登记客户信息登记注册、操作人员管理、权限分配、修改密码等三、设备管理 设备注册供水设备主机的登记和注册 DTU管理DTU的设置和管理和DTU对应设备的管理 DTU分配DTU和客户的关联

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肠道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楼和行政办公楼。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塔应定期请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池内干净无污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疾控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作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作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总务处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总务处必须按照《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的城管、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检验项目

二次供水检测项目及检验依据 (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检测对象 申请二次供水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申报项目中如蓄水池、水箱分为若干储水区且相通,以一个储水单位计;如相对独立,仅以管道相通,应分别计数。 蓄水池应全部进行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2、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并以申报项目为单位,采集一套市政水为对照。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 (二)检测指标 1、申报项目中蓄水池应全部进行常规指标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和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1、微生物指标(4项)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 2、毒理指标(15项)砷、镉、铬(六价)、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7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部分指标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浑浊度四项指标。

3、检测单位应根据二次供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水泵房管理制度 1 、水泵房设备等由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2 、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3 、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4 、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部机电维修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水池(箱)管理制度 1 、由管理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3 、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4 、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5 、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6 、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处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2 、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 、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次供水检验项目

次供水检验项目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二次供水检测项目及检验依据(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检测对象 申请二次供水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申报项目中如蓄水池、水箱分为若干储水区且相通,以一个储水单位计;如相对独立,仅以管道相通,应分别计数。 蓄水池应全部进行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2、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并以申报项目为单位,采集一套市政水为对照。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蓄水池、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远端。 (二)检测指标 1、申报项目中蓄水池应全部进行常规指标检测;水箱应对不少于50%的水箱进行常规指标检测,剩余的水箱进行部分指标检测。

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和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1、微生物指标(4项)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 2、毒理指标(15项)砷、镉、铬(六价)、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7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部分指标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浑浊度四项指标。 3、检测单位应根据二次供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B3-1 二次供水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方案.

二次供水设备远程监控系统 技术方案书 上海创韬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目录 1设计依据 (2) 1.1建设远程监控的发展要求 (2) 1.2设计原则 (3) 1.3系统概述 (5) 2系统组成原理 (6) 2.1中控室 (7) 2.1.1硬件 (7) 2.1.2 软件 (8) 2.2二次供水设备终端定义 (9) 3供水设备远控软件的功能定义 (11) 3.1数据流程规划 (11) 3.2通信服务程序的定义 (11) 3.3对供水设备的兼容性 (12) 3.4对泵站或测压点数据操作的实时性及简易性 (13) 3.5对供水设备或测压点监测信息的完整性 (14) 3.6设备的历史数据报表及曲线分析 (16) 3.7疑点分析 (18) 3.8设备的远程控制及报警机制 (18) 3.9分级管理 (20) 3.10设备的安保管理 (21) 3.11设备云图 (22) 3.12运营情况分析 (23)

3.13移动终端数据浏览 (23) 4系统软硬件技术细节描述 (24) 5项目实施质量的保证——行动偏差表 (27) 附录A 部分成功案例 (29) 附录B 数据变量采集表在兼顾数据完整的情况下,又预留50个变量作为后期使用 (32)

1设计依据 1.1建设远程监控的发展要求 饮水安全是现代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供水企业提供优质、安全的饮用水是建设健康、和谐社会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 池州全市现有已经正式运营自来水二次供水泵站约有十多座,由于各二次供水泵站地理分布遥远,泵站的运行情况、水质数据等信息受到地域限制及通信服务普及程度不同的影响,无法实时反馈到自来水公司,大多依靠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人工填写的纸质报表或电子报表的方式进行管理,这些方式效率低、准确性差,反映缓慢。尤其是现场出现了运行故障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滞后、事故处理周期长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为一体的二次远程在线监控系统。 建立“池州城市二次供水远程监控系统”信息管理平台,实时在线监测全区各二次供水泵站的电机运行、阀门状态、流量等指标,将数据汇总到池州市自来水厂,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地掌握泵站运行信息,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讯速做出反应,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对自来水生产工艺提出改进、调节建议。 预计5年内接入本系统的二次供水设备的数量超过500套;且本设计可容纳供水设备的总套数不设上限。 本文件描述了系统中涉及的所有软硬件组成部分的技术特性和功能特点。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二次供水检测制度

二次供水检测制度 为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水质检验工作 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水质检验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自行检验水质;不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本市具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水质检验工作,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水质检验单位承担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规定的有关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对样品采集和水质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进行的水质检验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二、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 (一)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城镇公共供水的采样点、检测项目及频率参照《城市供水水

质标准》(CJ/T 206-2005)执行。 (二)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和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参照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执行。(附件1、2)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三)农村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 常规检测项目:首次监测时检测项目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的检测项目。日常监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氟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四)二次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 (1)必测项目:色度、pH、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硫酸盐、氯化物、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类、耗氧量、总硬度、铁、锰、铜、铅、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小区二次供水监控平台方案

二次供水数据监控中心项目 技 术 方 案 XX有限公司

技术方案 1.项目概述 项目背景 //// 项目现状 公司现有约 500 套增压设备和约 400 个泵房,分布在全市 340 余个小区。增压设备分两种:叠压增压泵组和带水箱增压泵组;目前通信方式有两种: 类型 1、无水箱设备通讯方式为 GPRS/CDMA 无线通信; 类型 2、带水箱设备通讯方式为光纤有线通信; 项目需求 本项目所建平台总体目标用于我公司供水范围的二次供水设备的数据和图像的实时监控。本次项目工作包括服务器机房及中控室建设(位于水司设备维护中心办公楼内),接入10套二次供水泵房数据(分散于5个住宅区)。建设好的平台应易于修改,以适应设备、控制原理或二次增压泵站配置的变化。系统主要包含二次增压设备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及曲线查询和报表打印等功能,通过集成、整合、汇总、显示、查询等方式提供二次增压监控必要的数据支撑和辅助分析服务,将有助于提高监控人员对数据的分析能力,进一步规范二次增压设备日常维护各项流程,确保供水系统安全、经济的合理运行。具体需求如下: 1.设备已安装于各二次增压泵房,按甲方提供的通讯协议1,通过GPRS/CDMA方 式接收叠压设备的运行数据至二次供水数据监控中心的前置机,并将接收的数据写入中心数据存储服务器 2.从中心数据存储服务器提取数据并实时在客户端展示各站点数据,软件接入二次 供水设备能力大于800套; 3.PLC操作控制前置机:使用工业组态软件,通过TCP/IP工业以太网协议读取西门 子S7_300PLC数据并展示,能对现在增压设备进行控制及参数设置,同时要将数据写入中心数据存储服务器; 4.视频客户端:显示各二次增压泵站现场图像;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 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 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 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 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 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 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 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

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 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 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 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 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 行水池(箱)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站对水池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 采取进、出水样。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 (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 (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水质至少半年检测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至少半年检测一次 2013年06月27日09:50来源:福州日报 纠错|收藏将本文转发至: 记者朱毓松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增压设施,并至少半年一次清洗消毒、检测水质并公告。 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物 办法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当与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同时进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改造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增压设施。 办法要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绿化等设施混用;设计、安装的供水设施应确保用户水压平稳、安全;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严禁给水、排水管线同沟埋设;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水池)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水箱(水池)不得埋设地下。 至少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办法提出,用户未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可以由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维护,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维护。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确定管理维护方式。 办法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并于收到水质检测报告后三日内向用户公示,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压检测工作,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擅自改动二次供水设施将罚款 办法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物业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用户及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三、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和清洁维修人员上岗前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积极主动配合市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消毒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市疾控中心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目位置。 八、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九、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十、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十一、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二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十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肺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理维修工作。

生活用水及二次供水检测和设施清洗消毒委托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生活用水及二次供水检测和设施清洗消毒委托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生活用水及二次供水水质,根据〈〈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生活饮用水二次供 水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甲方决定将本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活用水及二次供水水池 (箱) 的检测清洗消毒工作委托乙方实施,经甲乙双方充分磋商一致,特签订此合同: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总容量为m3的水池(箱)(明确水池的具体数量,容量及位置)交由乙方清洗消毒。 二、合同有效期: 从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年度有效期内乙方应对甲方的水 池清洗次,每次间隔周期为天,每次清洗消毒时限为小时。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整(含水质检测费)大写:_ 元整(小写:),以上费用包含税金。服务形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清洗后保质半年。 (二)付款方式:乙方出具市水质检测中心生活用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明之 后,清洗消毒费由甲方 _天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给乙方。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经清洗消毒后,生活用水及二次供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以市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生活用水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明为验收标准。 五、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提供水池资料; 2、确定清洗消毒日期,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保证用户用水不受影响; 3、提供专职人员配合,保证服务场所水电供应; 4、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验收,签署乙方清洗消毒施工记录; 5、按合同向乙方付款; 6、免收乙方工程车辆在施工期间或日常维护时进出该区域的停车费。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甲方用水情况,尽量避开甲方的高峰用水时间,在清洗消毒时限内尽快完成任务。 2、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水池的清洁、消毒工作; 3、清洗消毒完毕后,负责与市水质检测中心联系现场水样取样、检测事宜、保证水池(箱)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并负责将市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合格报告送至甲方; 4、向甲方提供生活用水及二次供水管理技术咨询,对不符合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 5、使用的消毒药物符合卫生标准,须在工作单上注明所使用药品名称及用量,并将所使用药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给甲方存档。 六、合同终止条款: (一)由于乙方下列原因,甲方有权不经催告而终止合同。 1、甲方若两次发现处理后的水质不符合市水质检测中心所要求的质量标准的; 2、消毒不当造成饮用水卫生问题,情节比较严重的; 3、将水池清洗消毒工作转包给第三方;

二次供水“一张图”监管平台探讨

二次供水“一张图”监管平台探讨 (厦门四信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不断增加,为满足用水需求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也随之不断增加,并在大中型城市形成一定的规模。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创新运营机制,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二次供水“一张图”监控管理系统以公共基础地理和二次供水核心业务数据为基础,通过综合运用GIS、数据整合处理等技术手段,探讨将标准不一、格式多样、分散管理的现有二次供水数据,统一集中管理,形成标准统一,上下一致的数据资源保障体系,为二次供水业务监管系统提供“一张图”服务。 关键词:二次供水;一张图 引言 作为城镇供水系统的“最后一公里”,二次供水设施解决了中高层建筑的供水问题,国内二次供水主要有以下两种: (1)由供水企业抄收到户,加价收费。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按有关标准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物价部门允许其将相关费用计入水价,经测算中高层住宅居民每吨水统一加价0.4—1.05元不等; (2)开发企业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水质等一揽子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维护,并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开发单位一次性收取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设备日常运行所产生的电费等其他费用由物业按原有模式计入物业管理费中由业主支付。 相比水厂供水的集中管理监控而言,目前与高层建筑配套的二次供水尚处于一种不规范的自主设计、建设、使用、管理的状态,一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不过关、更新改造不及时、运行维护主体多元化,导致出现了跑冒滴漏、水质二次污染、安全防范隐患突出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的薄弱环节,一直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 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专职维护人员应按时对二次供水系统设备进行巡检,认真填写巡检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4、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5、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工程部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按时对蓄水池的水位和水质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和查找原因。 3、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4、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

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5、水池(箱)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6、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7、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工程部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站对水池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四、二次供水清洁消毒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每年由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且取待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2、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3、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清消毒记录存档。

二次供水卫生检测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检测管理制度 为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保障用户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专人管理,由符合条件的给排水维修工负责 2、一号楼楼顶层二次供水水池由县卫生防疫站负责每半年的清洗消毒工作,并由县卫生防疫站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提供经卫生部门认可的水质检测报告单 3、保持水池结构完整、加盖、加锁、水口干净,并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4、排水口、溢水口、透气口应有防护罩,以防止动物进入水池 5、定期检查水箱(池)运行善,防止溢、渗漏等情况,并保持水池周边干净整洁 二、水质消毒和检测规定 1、水池清洗消毒委托县卫生防疫站来完成并由县卫生防疫站对水质进行检测 2、管水人员负责对专业清洗公司的清洗。消毒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验收 3、清洗完后的水质检测由县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并出县水质检测报告书 4、水质检测不合格,管理处应重新安排清洗和消毒,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三、人员的体检培训制度 1、二次供水管水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2、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四、污染事故报告规定 1、管理处管水人员发现或用户反映水质有异常,应及时查清原因,控制和防止受污染的水质外供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卫生部门报告 2、管理处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排除污染源,并视污染源性质、受污染情况轻重,必要时请卫生部门派人进行专项检查处理 3、重新进水后,水样送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向用户供水 五、岗位责任和检查考核规定 1、管水人员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地面卫生 2、每周至少对水箱(池)入孔、箱门盖进行擦拭保洁,每月一次对水箱(池)爬梯、自装置等进行检查保洁 3、管理处主管人员每周一次对上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每半年定期安排一次清洗消毒工作,并负责把清洗记录整理归档,将消毒清洗结果张贴 长泰宾馆 2010年8月

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试行)

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 (试行)

前言 为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并提高苏州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州市二次供水系统技术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定本技术实施细则。 本细则主要制定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水量、水压; 5系统设计;6设备设施;7泵房;8自动控制与保护;9.施工;10.调试与验收;11.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目次 前言 (1)

1 总则 (3)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6) 4 水质、水量、水压 (7) 5 系统设计 (8) 5.1 一般规定 (8) 5.2系统设计原则 (8) 5.3 系统工艺 (9) 5.4 流量与压力 (10) 5.5 管道布置 (10) 6 设备设施 (11) 6.1 总体要求 (11) 6.2 水箱 (11) 6.3 压力水容器 (12) 6.4 水泵 (12) 6.5 电气控制柜 (12) 6.6 管道与附件 (12) 6.7 消毒设备 (14) 6.8 监测仪表 (14) 7 泵房 (15) 8 自动控制与保护 (17) 8.1 一般规定 (17) 8.2泵房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18) 8.3 保护 (20) 9 施工 (22) 9.1 一般规定 (22) 9.2 设备安装 (22) 9.3 管道敷设 (22) 10 调试与验收 (23) 10.1 调试 (23) 10.2 验收 (23) 11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25) 11.1 一般规定 (25) 11.2 设施维护 (25) 11.3 安全运行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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