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施细则(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实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总图则和分图则规定的规划控制要求,提出实施规划管理及相关控制标准,特制定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文本和图则)是中山路地块建设活动指导性文件,在该范围进行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要求,执行该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是《天津市总体规划(2005—2020)》关于河北区中山路地块的完善与深化,在规划管理和实施时,互为补充,共同起作用。

第四条本次规划的控制单元为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地块,是天津市河北区及中心城区东北部人口较为密集,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区域。具体规划范围为:西起子牙河,东至育红路,南临狮子林大街、金钟河大街,北抵新开河。规划面积7.14公顷。

第五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5)《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7)《天津市十二五规划》

8)《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

9)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与控制

第六条职能定位: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天津十二五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对本地块和周边区域的分析、对天津市城市发展的分析,本规划地块被定位为:天津市河北区乃至中心城区东北部商业、商务、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中心,天津市创意产业中央商务区,华北地区重要的创意产业聚集中心,体现天津特色和民国特色的历史文化旅游区,天津海河观光带延伸区。

第七条本地块居住人口控制在12万以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12-14万人规模配置。

第八条规划空间结构:“两心两轴四带十二片区”。

“两心”:中山路与律纬路交汇处的北洋广场、新开桥双子塔地标处的新开滨水广场。

“两轴”:中山路—中山北路核心中轴、昆纬路—律纬路副轴。

“四带”:中山路特色历史文化商业带、律纬路现代商务商业带、新开河南畔景观休闲步行带、子牙河滨水景观带。

“十二片区”:中山路—律纬路中央核心区、北洋创意产业园区、宁园休闲活动区、北洋艺术文化体育公园区、大悲院-美院文化艺术商贸区、北站交通仓储

区以及新开南畔滨水居住区、经纬居住区、金家窑居住区、中山公园居住

区、宁园南居住区、民权门居住区。

第九条居住用地规划

本地块原有居住用地较多,人口较为密集,对一些年代较老、建筑质量较差的住宅进行重建,并进行局部规划布局,形成5个居住区,每个居住区人口在2-5万人不等。并设置5个社区中心。其中新开南畔滨水居住区以高密度高层居住为主,其他几个居住区以多层住宅为主或多层、高层混合。

第十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河北区政府、区委、公安局、法院等政府机关单位集中搬迁到昆纬路中段、东五经路和东六经路之间;街道级居委会均布置在各个社区中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分为三级:城市区级、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级。城市区级综合商业服务区位于中山路—律纬路中央核心区,包括中山公园北部的中山购物公园和律纬路现代商业商务带右带的现代水景商业街等,服务河北区及中心城区东

北部;大悲禅院商贸区、北洋创意产业园区布置一些非综合性的特色商业;居住区级位于5个规划的社区中心,有独立用地;小区及组团级分散分布于各居住区内部,结合住宅布置在底商,一般不设置独立用地。

文化休闲体育娱乐活动设施规划:分为三级:城市区级、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级。城市区级主要位于宁园休闲活动区、北洋文化艺术体育公园区及中山路—律纬路中央核心区内,主要服务于河北区及中心城区东北部,部分设施可服务于整个天津市城区。具体为:北宁公园南部设置一处游乐场,与北宁公园连为一体。北宁公园西北为服务中高收入人群的休闲娱乐疗养区。北洋文化艺术体育公园位于北宁公园东部,新建一个容纳18000人的室内体育馆、一个大型剧场、一个小型剧场、一个展览馆、一个艺术中心、一个河北区文化中心等设施。中山路—律纬路中央核心区内有保留的十月影院,并新建北洋新政展览馆和一个高级电影院,均为独立用地;居住区级位于各个社区中心,如文化站、会所、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运动场、公园等,结合社区中心其他建筑综合布置;小区及组团级位于街区内部,靠近方便居民。

教育科研设施规划:高等院校及中专基本维持现状,仅位于月纬路的天津美院北院迁至地纬路东侧,与天津美院本部相邻。中小学经保留、搬迁、扩建、新建后形成7所中学,其中初中138班,高中120班。小学10所,共264班。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由于地块内有两所大型综合性医院—解放军二五四医院和天津四中心医院,其服务范围已经远远能满足本地块的医疗卫生需求,故不再设置大型综合性医院。在各个居住区中心设置卫生服务中心,各个小区中心应布置卫生站,均不设独立用地,结合中心其他建筑布置。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每个小区中心应布置老年服务中心,在每个社区中心布置老年福利院、老年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均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在北宁公园西侧设置一处300床位的老年福利院,服务本地块及附近地区。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性质应同图则规定保持统一。如需变更使用性质必须符合天津市土地利用兼容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性质变更,重要地段需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一般地段需经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准同意。

第十二条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一致。

第十三条街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可根据实施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

中做适当调增,但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图则提出的综合控制要求。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十四条道路网规划:道路网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进。采用方格网+自由的路网布局。主要改动的道路有:五马路及日纬路—中山公园路—新建路—东四经路—中纺前街拓

宽为交通性次干路,规划一地道下穿铁道,红线宽度38米;五马路东北下穿过铁

道桥并沿新开河延伸。从体院路至中山北路中段至育红路中段拓宽并新辟一条交

通性次干道,红线宽度38米。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支路。其中次干路又分为交通性次干路和生活性次干路。快速路为万柳村大街,

在本地块内并无互通式出入口,仅有几个辅道出入口。主干路为双向6—8车道,

道路红线40—49米。交通性次干道为双向六车道,道路红线38米,并可通向地

块以外区域。生活性次干道为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24—30米。支路为双向二车

道,道路红线14—18米。

第十五条道路绿化多以行道树为主,少数景观商业街结合景观、绿线布置绿化,创造美丽、舒适的城市环境。

第十六条本地块地形较为平坦,道路竖向设计要考虑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线的需求,统一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道路纵坡应在0.3%—2.5%之间。

第十七条停车场规划:规划三处公共停车场,分别位于大悲禅院东北、中山路与黄纬路交汇处、北洋广场后面。另外在北宁公园、北洋文化艺术体育公园等大型公建配有

大面积停车场和地下车库。其他各类建筑应根据相关规定配建停车场。

第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周围用地按下表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交通出入口规定

(1)街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建设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2)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3)街区内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中心点最小距离按下表规定实行控制。

街区内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中心点最小距离控制规定(单位:m)

第二十条道路相交时,除现状原有的几处立交外,其他均采用平面交叉口形式,必要路口实行红绿灯控制。侧石半径控制要求为:主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时不得少

于20m,主次干路与支路相交时不低15m,支路相交时不低于10m。

第二十一条人行过街以斑马线为主。在中山路—律纬路中央区设置5处过街天桥和2处地下通道。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应结合景观及建筑设计,烘托出景观特色和商

业气氛。

第二十二条公共交通规划

第四章建筑管理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的间距必须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

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

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第二十五条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到地下建筑物底板

的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有绿线的,退让

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新建有较大

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主

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

不得小于15米。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主体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3.2

︰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2)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

1,宽厚比一般不大于1.3︰1。

(3)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宽厚比一般不大于2.0︰1。

(4)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3︰1,

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5)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

宽厚比一般不大于3.2︰1。

第二十八条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

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

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2)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

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第二十九条多、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正南向、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

墙的计算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山墙的宽

度;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按照檐墙计算。

(2)多、低层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偏东或者西>45度檐墙的计算

间距按照檐墙计算。

第三十条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高度的1倍计算,且不小于6米。

第三十一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

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第三十二条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8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第三十三条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8米;

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第三十四条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

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

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

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

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

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托儿所

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

米。

第三十六条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第三十七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第三十八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主干路尤其是中山路、律纬路应特别注意建筑设计与周围环境的统一协调,

创造出舒适的、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街道空间。沿河道两岸的建筑,

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并注重天际线的控制。沿公园周

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不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十九条建筑高度及体量控制

(1)律纬路两侧及律纬路—中山路交汇处是本地块内高层及超高层集中区,是

本地块现代化景观的集中体现区域。地标双子塔高度应在250—260米之间,其

他建筑高度、天际线、建筑体量应当重点控制。

(2)新开河南畔均从耳闸到新开桥地标均为高层居住建筑,天际线要美观,有

起伏,高度控制在100米以内,突出地标的主体位置。中山路、黄纬路交口建

筑限高100米,中山路两侧建筑限高70米。

(3)其他地区居住建筑以多层或多层、高层混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60米。

第四十条建筑基地为公众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但累计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

规定建筑面积的20%。

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表

第四十一条开敞空间是指地块内为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敞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沿道路、

广场设置,便于公众使用;(2)任一方向净宽度不低于6m,实际使用面积不低

于150m2;(3)在楼顶或平台上设置时,应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

道连接基地或道路,且与基地或道路高差在±5.0米(含±5.0m);(4)提供室内

连续开放空间的,基最大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5)应设置明

显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6)常年开放,且不得改

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二条提供进深不小于3m,尽空不低于3.5米的沿街连续骑楼的,其骑楼上部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指标内。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可吊销其设计资质。

(3)规划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五章绿地规划

第四十四条本控规单元内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住区、单位的配套设施绿地。公共绿地有独立用地,住区、单位等的绿地不划分独立用地,其绿地率应满足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共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三类。公园绿地主要有北宁公园、金港公园、中山公园、新开南畔生活公园、律纬路步行休闲公园以及各社区中

心绿地等。防护绿地主要有铁路防护绿地、北站仓储防护绿地和一些道路两边

的防护绿地。广场绿地有北洋广场、新开滨水广场、北洋文化艺术体育公园中

心广场及中轴步行道。

第四十六条住区、单位等的绿地包括街头绿地、小区绿地、组团绿地等。以规模较小,尺度宜人,亲近居民,服务社区为主。

第四十七条住区、单位等的绿地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同公共绿地的联系和统一,共同创造美丽舒适宜人的生活及商业休闲娱乐环境。应使居民步行200米以内能达到街头

绿地,步行500米以内能达到公共绿地。

第四十八条绿地率控制:居住用地为不小于35%,高层住宅区不低于40%;中小学、托幼用地不低于40%;办公、宾馆不低于30%;沿街商业不低于20%;规划平均不低

于35%。主干路和交通性次干路一般应设不小于5米宽的绿带。公共绿地允许

建设建筑小品和游憩设施,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5%,绿地率不

低于75%。

第六章环境风貌控制

第四十九条本单元地块的景观环境风貌要着重体现“创意”、“民国”、“现代”、“艺术”四大特征,在不同的地块应有不同的侧重,交界区域应该衔接过渡恰当,本单元

地块在整体上应当有机统一。

第五十条本单元地块划出六块重点景观环境风貌控制区,分别是:中山路特色历史文化商业带、律纬路现代商务商业带、新开河南畔景观休闲步行带、子牙河滨水景观带、

创意产业园以及北洋文化艺术体育公园。

第五十一条中山路特色历史文化商业带:中山路是北洋新政时期袁世凯在天津修建的一条连通老城厢和天津北站的一条主干路,两侧有大量公共建筑,许多建筑及其使

用功能保存至今。中山路在民国时期一直是一条繁华商业街。河北区也因中山

路而兴起建设。中山路特色历史文化商业带起于中山路、黄纬路交汇处的阳光

广场,终至北洋广场,长约1公里,有众多北洋新政及民国时期的历史文化遗

址。向南可延伸至地纬路艺术街、望海楼教堂,向北可延伸至天津北站。保留

达仁堂、十月影院、中山公园、冈纬路教堂等建筑及其现状使用功能。改造阳

光广场北侧的造币总厂棚户区,打造成具有天津特色的休闲商业区。打造一个

中山购物公园,将中山公园、十月影院、冈纬路教堂连为一体。两侧建筑不应

超过5层,限高21米。建筑风格在恢复中山路民国时期建筑风格的基础上应予

以创新,可以与现代建筑设计风格相结合。建筑色彩以灰色调为主。街道两边

应结合商业设施布置一些景观小品,也应体现天津民国特色和艺术气息。冈纬

路教堂以北打造一个冈纬路特色商业区,以经营具有西方气息的餐饮为主。

第五十二条律纬路现代商务商业带:起于中山路、律纬路交口,终至新开桥。本区是体现本地块现代气息的集中区。可以分为三个小带:中带为现代城市景观带,东带

为现代水景商业街,西带为律纬路步行休闲公园,三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中带主要体现高楼林立的现代化城市气息,以绿化带、高楼、硬地铺砖为主,

不允许有大型商业设施主入口开向律纬路。东带为繁华商业街,融入水系、高

差、天桥、空中绿化等元素,并律纬路、五马路交口设置一处独立用地的高级

电影院。北洋广场为一纪念性景观广场,以硬地铺砖为主,应有强烈的轴线,

并指向南向偏西的中山路方向,轴线终点建一个纪念构筑物。广场用地内建一

个小型的北洋新政展览馆,可以建小型商业设施,均应附属于广场。西带为以

绿化为主的静谧舒适的步行休闲带状公园,不应设置商业设施。西带北至新开

双子塔西塔,南至中山路与律纬路的交口,同中山购物公园、冈纬路特色商业

区衔接。新开滨水广场是地标建筑—新开双子塔所在地,以硬地铺砖为主,设

置亲水平台,并在东北设置一处游船码头,作为天津站始发的游船码头的终点。

律纬路现代商务商业带与中山路特色历史文化商业带要特别注意景观、建筑的

衔接和过渡的自然与和谐。

第五十三条新开河南畔景观休闲步行带:西起新开河和子牙河交汇处的耳闸,东至新开双子塔西塔。长约1700米,为一宽度50—70米的带状滨水公园。水滨设置亲水

平台。此带同南侧的高层居住建筑一起成形成滨水高层天际景观,并成为海河

观光带的延伸。位于京津桥西侧的新开南畔居住区社区中心应考虑到同此带景

观和功能上的结合,其社区中心的服务规模可以适当扩大。

第五十四条子牙河滨水景观带:是天津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海河观光带的组成部分,且有望海楼教堂、金港公园、大悲禅院、天津之眼摩天轮等历史或景观建筑。此带的

建筑景观设计应注意同海河观光带其他地区的统一。

第五十五条创意产业园:天津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在河北区以天津美院为依托大力发展创意产业。河北区是天津近代工业的发祥地之一,天津纺织厂是天津近现代工业

的代表,规划以天津纺织厂为中心打造创意产业园区。园区可以对原有厂房进

行保留、改造并加以利用。园区的建筑景观设计在体现“艺术”、“创意”的同

时也应融入适当的天津民国特色。在原纺织厂要设置园区中心地标建筑,在昆

纬路入口处也应设置入口地标建筑。

第五十六条北洋文化艺术体育公园:分三区:文化区、艺术区、体育区。一条步行景观主轴线从主入口处延伸至主体育馆前的广场,轴线另一端指向北宁公园的地标

—致远塔,形成对景。从大剧场到文化中心建筑也可以有一条副轴线。三个区

的建筑景观要注意在风格上的相对统一,可以体现出本单元地块的“艺术”、“创

意”、“民国”等特色。公园内绿地不低于50%。

第五十七条本单元地块内其他地区的建筑景观设计除符合其使用功能为也应与周围环境和谐。

第七章城市安全设施规划

第五十八条公共绿地、广场、体育场、居民活动场地以及学校的运动场等作为避难场所,紧急应急避难场所用地指标为:1.5~2.0平方米/人,最低不低于1.5平方米/

人;固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指标为:2.0~3.0平方米/人。

第五十九条防震减灾规划

(1)该控规单元抗震按8度地震基本烈度设防。对于规划区内地震破坏后将造

成严重后果的建筑物、构筑物,如重要的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以及

各类室内避难所,提高1度设防,为9度设防。

(2)重点加强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规划和建设,尤其在中山路、律纬路等重要

地段应当适度提高抗震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同时应做好

紧急疏散通道及安全保障措施。

(3)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应进行地质评价,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采取有

效的防治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十条消防规划

本控规单元的消防由位于中山北路与万柳村大街的消防站管辖。在道路建设中

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消防车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

技术规范的规定。控规单元内的消火栓按照规范标准数量建设。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六十一条供水工程

水源:规划在区域内统一供水。

供水量:供水量约1.73万m3/日,供水设施占地面积4000 m2。

管线布置:规划结合本控规单元内的道路建设,管网布置采用环状,以达到安全、

可靠、合理的供水要求。

第六十二条排水工程

排水体制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

区内铺设统一的污水管道,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站。

第六十三条再生水工程

为了水资源充分利用,处理后的污水在经过再生水厂深度处理后回用,再生水

厂应与污水处理场相连,回用于市政绿化、道路喷洒、景观河道用水等。

第六十四条电力工程

设置两处110kv变电站,一处位于金辉路与东沿河大街交口处,为A型变电站;

另一处位于中山北路与万柳村大街交口处,为A型变电站。

大型公建根据自身负荷需要建设相应等级的变电设施。

改善个等级电网建设,35KV,10KV变电站建联络线均采用地埋电缆方式敷设。第六十五条电信工程

通行服务依靠单元外电信局提供,邮政服务由各社区中心的邮政所提供。

第六十六条燃气工程

规划设置三处燃气供应站,一处位于水产前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处;一处位于

三马路与辰纬路交口处;

采用中压供气方式。公建与工业自设调压装置。天然气调压站面积与建筑物艰

巨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六十七条供热工程

区域内集中供热仅包含采暖热负荷,主要通过本单元地块内翔纬路与金庭路交

汇处的金家窑燃气热力站供热。

第六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

单元内设3厢垃圾转运站1处,位于中山北路与万柳村大街交口处。绿化率应

大于35%,用地周围须设置15米的防护绿地。

设公厕45处,在中山路—律纬路核心区、北洋文化艺术体育公园等人流量较大

的公共活动场所公厕布置较其他地区密集且规模较大。公厕可采取附建式结合

其他建筑设置,附建式公厕必须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并设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

理室。

本文本为本科生作业谢谢参考

附录

名词解释

1.街区:由主次干道路或自然界线围合的用地。

2.地块:由道路、自然界线或由规划划定的用地边界所围合的用地,是开发建设的

基本用地单元。其用地规模比街区小。

3.容积率:单位建设用地面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其值等于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

用地面积之比值,用地面积为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所围合的区域。

4.建筑密度: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

5.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地面部分最大的高度限制值,单位为m。

6.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单位为%。

7.视距三角形:指为保证车辆行驶至两相交道路交叉口时能看清交会车辆以避免发

生碰撞所需的两个停车视距在交叉口平面上所构成的三角形。

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沿路建筑离道路最近的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

距离。

9.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建筑离用地界线最近的部分与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0.重点设施指令性控制:是指对公共设施或市政设施项目、规模、用地地点、界

限实行严格控制的方式。

11. 重点设施引导性控制:是指对公共设施或市政设施项目、规模作出规定,而对

设置地块与定位要求不做强硬控制的方式。

12.用地面积:包括开发建设单位的代征地面积和上述地块净用地面积。

13.用地性质:某一地块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

分的土地利用的类别。

14.用地红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限。

1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6.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7.公共开放空间:指地块内能够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空间。

凡本文本中未列明的其他名词定义及有关指标要求应符合《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7] 第208号 (2007年4月3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 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任务 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 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 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成果及深度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成果及xx要求 (一)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严重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规划用地现状图(1:2000)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状况、人口分布状况、巩固屋舍实现转、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指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巨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规划各类用地的界限,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表明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的位置、登记、规模,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四)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确定道路走乡、线性、横断面、各支路交叉口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为之机用地界线,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1.“道路交通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形、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严重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

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为何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度、坡长,标明各地块规划控制标高。 (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2000)标明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 (六)工程管线规划图(1:2000)各类工程管网平面布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详尽分为给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管线综合等。必要时,可分别会址。 1.“给水规划图标明规划区供水来源,水厂、加压泵站等供水设施的容量、平面的位置及供水标高,供水管线走向和管径。 2.“排水规划图标明规划区雨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为止,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径及控制标高和出水口位置;表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位置,污水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标高和出水口的位置。 3.“电力规划图标明规划区电源来源,各级变电站、变电所、开闭所平面位置和容量规模,高压线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高度。 4.“电信规划图标明规划区内电信来源,电信局所的平面位置和容量,电信管道走向、管孔数,确定微波通道的走向、宽度和起始点限高要求。 5.“燃气规划图标明规划区气源来源,储配气站的平面位置、容量规模,燃气管道等级、走向、管径。 6.“供热规划图标明规划区热源来源,供热及转换设施的平面布置,规模容量,供热管网等级、走向、管径。 (七)环卫、环保规划图标明各种卫生设施的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隔离设施带等。(八)空间形态示意图(比例不限,平面大凡比例为1:1000~1:2000)表达城市设计构思与设想,协调建筑、环境与公共空间的关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

(A)卷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

…………………………装……………………………订…………………………线………….………………………………

……………………………装……………………………订…………………………线………….…………………………… 六、案例分析(11分) 某市(历史文化名城)决定编制滨湖核心区面积约40公顷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如下图示)。由于湖面及外围地段是重要的风景旅游区,有十分丰富的传统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因此,要求核心区开发项目的安排充分考虑旅游风景区的特点,开发强度不宜过高,沿湖设立保护绿地以保证湖面景观,并且交通组织上要求将旅游线路和主要车流分开。 试评析该方案的主要优缺点。 1 2 3 4 5 6 河 流 第五题图

……………………………装……………………………订…………………………线………….…………………………… 湖 面 第六题图

城市规划设计Ⅱ—控制性详细规划A卷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B 2、B 3、C 4、B 5、C 6、B 7、B 8 ABD 9 AD 10 BCD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宅旁绿地 2、、至、 3、土地性质兼容、建筑性质兼容 4、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城市设计引导 5、 6、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脊项 7、7、17 8、建筑竖向尺度、建筑横向尺度、建筑的体形处理 9、项目准备阶段、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成果编制阶段、上报审批阶段 10、修编、整合、局部调整 三、解释下列专业术语(每题4分,共16分) 1 指令性指标:规定性指标是指为保障城市规划的法律性和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而由规划人员制定的,在进行规划管理时,必须遵守执行的不能被突破的指标,体现一定的“刚性”原则。(2分) 引导性指标:引导性指标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调整变化,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参照执行的指标,它可以根据规划用地的要求及其周围环境的具体条件灵活选用,体现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2分)2土地使用控制: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性的要求。(2分) 环境容量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2分) 3绿地率: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块用地面积的比例。(2分)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为所有绿化植物覆盖的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其他绿地、宅旁绿地和树冠覆盖用地的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2分) 4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让众多的城市成员能够参与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及决策过程中去。(2分) 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和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2分) 四、简答题(24分) 1、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及特征,分析其成果深度的基本要求。(14分) 答题要点: 作用:(5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的重要环节,更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1 总则 1.1为统一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规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特制定本编制规程。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街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文本和图则)。 1.3天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4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构成 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按制定程序批准的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在编制文本和图则时,应编制规划说明书,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3.2文本和图则的构成 3.2.1文本 文本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3.2.2图则 图则是指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批复(盖章)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3.3规划说明书的构成

3.3.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包括关于规划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以及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4 文本和图则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4.1文本 必须用法定文件的问题阐述以下内容: 4.1.1总则 4.1.2土地利用性质 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参见表1)的方式阐明对各类不同性质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 ⑴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用地性质”栏中表达)和“可相容的土地利用性质”(在表1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表达)。 ⑵“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性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括的项目有: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以及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而且表中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相容性”的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有关规定。 ⑶如有重点地块,可在“备注”栏中附加控制重点,或以条文方式提出其他特殊控制要求以及增加指导性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需要应对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配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下文是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初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_以天津市为例

2006.5城市city 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修建性详细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属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将城市建设的各项物质要素在当前拟建设开发的地段,以满足修建需要为目的进行的规划设计。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落实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同时又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概况 20世纪90年代初期,天津市 中心城区范围内旧区改造全面展开,城市建设全面提速,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作用凸现出来,规划编制审批量逐年增加,至1998年,项目量达历史最高,共计171项。按照当时的供地政策,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为主,极少数项目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开发建设单位纷纷申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圈地”作规划、“以规划占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且从管理上难以控制。 自1999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实 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后,有关部门相继组织编制了中心城区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数十项专项规划,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管理规定,在规划指标、道路红线和规划绿线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深化,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我们于2001年对1995年~2000年批复的近700个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了全面复查,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分析后,提出了废止原规划(或未实施部 王绍妍 李 松 初析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 —以天津市为例 城市 57

city 城市规划 分)成果、结合单体设计对未实施部分进行调整、对原批复规划(或未实施部分)做相应调整、按用地管理规定办理、继续有效等5种处理意见,并通过媒体公告、正式下发通知等形式进行了实施,可以说对解决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有了根本性的突破。 近几年来,因建设项目供地政策的调整、供地规模的变化,天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在规划、用地、建设大程序中的调整。对于出让供地方式的建设项目,先办理土地公开出让手续后,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持批复规划成果办理建设手续。对于划拨供地方式的建设项目,如经济适用房等居住项目和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建项目,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选址意见书的相关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持批复规划成果办理用地手续。二是随着供地规模的变化,零星用地项目减少,成片开发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增加。目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90%以上为居住项目。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原因 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要求增加容积率、增加密度,要求减少配套公建项目,压缩公建规模,增加住宅面积;理由是拆迁难度大,算不下账来。造成配套公建由一个地块转到另一个地块,再次改造,又再次转移,当时称为公建“满天飞”现象。早期的规划,由于开发单位一味追求经济回报,以提高出房率,降低 建设开发总成本为代价,建设了一 批密度较高、连接体过长、空间较 为封闭的小区,绿化空间只能在 “极精确”的间距内做文章。 随着城市居民物质生活水平 的提高,住房制度的改革,商品住 宅的快速发展,居住者不再仅因自 身房屋面积的改善而满足,而更趋 向于对环境、绿化、物业管理和服 务、配套设施合理性的追求,同时 随着国家、地方对城市规划管理的 逐步规范和完善以及开发商自律 意识增强,综合因素使修建性详 细规划调整的内容发生了明显的 变化。 目前,规划调整主要有以下几 种原因:一是规模较大范围用地统 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分地块 实施过程中的深化调整;二是开发 商开发理念发生变化,对修建性详 细规划的布局进行调整;三是因城 市规划要求,如城市道路红线、绿 线调整、河道改造整治等因素修建 性详细规划需相应调整。在上述三 种情况中都存在对已实施部分的 调整。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面临 的问题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有效期问 题。城市规划的实施具有很强的延 续性,修建性详细规划也不例外, 对于规划成果有效期问题到目前 没有明确的界定,最基本的依据就 是随上一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调整而调整。但由于建设项目的实 施尤其是成片具有一定规模的项 目建设周期的相对较长,在控制性 详细规划编制中就会考虑其具体 情况,原则按现状对待,其有效性 问题也就模糊了。因修建性详细规 划是对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 布局和景观具体规划设计,所以除 单体建筑调整外,规划的局部调整 对于总体布局及相关控制指标都 会产生影响。那么,规划调整的合 理性和有效期问题,将成为人们最 关注的问题。 2.关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 额指标的执行问题。现行的《天津 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 指标》颁布实施于2000年,是结合 调研对1994年实施的定额指标进 行的全面修订,对居住区的配套服 务设施的建设确实起到了重要的 指导作用。随着近两年加强社区建 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公共卫 生安全、创建绿化园林城市、家庭 汽车的迅速增加、商业配套业态的 变化、物业管理的强化等问题,越 来越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关注、重 视,针对上述问题,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上报市政府后或独立下发或 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增加 了配套指标。但是由于规划管理所 依据的地方标准尚未修订,给管理 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 规划公示阶段,有关管理部门纷纷 提出意见。 3.规划管理要求执行问题。一 是规划依据问题。规划设计条件是 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其准确 性和全面性对于内容和深度有直 接影响。二是规划面积问题。从修 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到实施建设,还 要经过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两个阶段的审批。三是 管理技术规定问题。在目前执行的 技术规范中,日照标准的执行需修 订,景观环境控制没有具体的章节 提出要求和规定。 城市 58 2006.5 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惠州市惠城区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目录 文本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3)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4)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5)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7) 第八章城市设计 (10) 图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适用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惠城外环路以南,莞惠高速公路以北,惠大高速公路以西,惠大铁路以东的城市 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24.17平方公里。 第二条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报批稿)。 第三条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是指规定规划强制性容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容的规 划图纸及相关表格。文本与图则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 应同时使用。 第四条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规相关 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围,可能在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本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调整,必须符合《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八条本片区发展目标为:依托高起点、高标准的市体育文化中心、教育园区以及数码园,将本片区发展成为集商业/商务中心、 体育/文化中心、高等教育园区、城市住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为一体的,服务于市的综合新城。 第九条本片区主要有五大发展功能,分别是:体育/文化、商务/商业、城市住区、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条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本片区的街坊及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两级编码 方法,由编制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十一条本片区总共分为26个编制区(街坊),由448个地块组成。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 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天津京滨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津京滨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一、总则 1、规划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1.2《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1.3《天津市武清区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年)》; 1.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 1.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1.6《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 1.7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 2、适用范围 2.1本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文本和图集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 2.2本规划文本和图集具有法律效力。 3、生效日期 本规划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相同规划自行废止。 4、特别说明

4.1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和图集两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图集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4.2本规划自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4.3本规划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法律文件,不得任意修改变动;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限及开发强度等必须符合本文本和图集的规定;但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前述各项可有条件地变更。由天津市武清区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审批。 5、解释权所属部门 本规划解释权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 6、规划范围与规模 6.1规划范围:东至大王路,南到韩指挥营村,西至规划古达路,北至规划路。6.2用地规模:用地面积:3.9平方公里。 二、土地利用性质 1、上层次规划确定本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以工业用地为主,以及科研设计用地。 2、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依据《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3、现有土地使用性质如与本规划不符,暂时不需更正,但如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时,则新的用地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相符。 4、为保证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地块内建设的项目可以参照《土地使用兼容性表》的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按不同兼容类型调整的地块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三、土地开发强度 1、本规划区为新建区类型,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指标以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作为刚性指标,具体指标详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2、对决定地块开发强度的最重要指标---容积率的突破,其允许幅度参照有关容积率奖励规定。 3、建筑密度控制要求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0522053656)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 110015/ZK-2008-000667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信息名称《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开日期2008-12-09 关键词中心城控制性规划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文号 载体类型纸质 记录形式文本图表信息有效性有效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本次《规划》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本次规划中心城范围为1088平方公里。遵循总量控制,划分片区,系统优先,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综合及高效利用土 地的原则,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备注 公开日期:2008-1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 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 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 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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