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 粤环办〔2006〕9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06?99号

关于加强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污水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促进水污染防治,切实推进我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消减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水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排污者排放污水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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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应当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三、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各地要加大污水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切实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推进我省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保障我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落实。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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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伟龙,联系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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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污水排污费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6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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