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控制介绍

协议控制(VIE)模式

一、协议控制(VIE)模式简介

1、什么是VIE模式

VIE是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的缩写,中文为“利益可变实体”,来源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

红筹上市过程中,如果在美国的交易所上市的母公司直接持有海外运营公司的股权,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基础就是US GAAP中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 。

在没有直接股权控制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合并的会计基础就是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其基本含义是: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

2、什么行业适合VIE模式

在中国,VIE模式适用的行业一般为国家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在这些行业中,以服务型行业为主,如电信业、传媒业、教育类业务等。

最早使用这种方式重组并在海外上市的是新浪,所以也叫“新浪模式”。依据我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

和电信增值服务),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而正是这种政策让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路径。国际投资者通过投资离岸控股公司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并由该技术公司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增值电信公司和境外离岸控股公司连接起来,达到离岸公司合并报表的目的,进而获得上市。

3、VIE模式的优点

采用VIE模式重组及上市的优点主要在于:

(1)可以使国家限制外资进入或者外资准入政策比较模糊的行业的企业亦可实现境外上市;

(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称“10号令”)的限制,可以在无需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情况下实现境外上市;

(3)可以无需改变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便于灵活调整上市方案,随时改为境内A股上市或以股权控制模式在境外上

市。

二、VIE模式的具体操作

1、VIE模式的典型结构

2、VIE结构重要协议

(1)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Exclusive Technical Consulting and Service Agreement)

合同目的:把国内运营公司的主要利润通过合同安排转给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

(2)表决权委托协议(Power of Attorney)

合同目的:把国内运营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指定给WFOE所指定的特定人士,实际上运营公司的决策权由WFOE掌握。

(3)股权质押协议(Pledge Agreement)

合同目的:运营公司的名义股东(王总指定的境内人士)把他在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WFOE用来担保运营公司和WFOE之间签订的利润转移协议(即第(1)项协议)。

(4)购股权协议(Share Option Agreement)

合同目的:在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或运营公司、国内的名义股东违反前述合同的情况下,WFOE可行使购股权,将运营公司的股权由自己持有或由自己指定人士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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