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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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法律培训2013年10月

车险诉讼案件应诉基本要求

1、收到传票的准备工作

2、开庭前需要收集的资料

3、庭审要点及调解

4、庭后材料收集

及执行

收到传票的准备工作

1、对于诉讼案件涉及人伤的,诉讼应诉人员应通知相关医疗核损人员(人伤一对一专员),

医核人员在接到诉讼材料后应与三者和被保险人联系,面见三者并核实相关材料,争取开庭前和解。如无法与三者达成调解意愿的,医疗核损人员应在开庭前将三者及护理人员工资收入、残疾情况、户籍性质、被抚养人人数等材料核实完毕,为开庭质证做好充分准备。医核人员应根据原告起诉情况结合查勘情况进行预核损,应诉人员对于涉残案件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伤残鉴定报告交医核人员审核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并由医核人员签字确认。如果庭审前无法取得伤残鉴定报告的,可以事先联系法院传真或者庭审时先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庭后将鉴定报告复印交医核人员审核是否确有必要做重新鉴定,并及时将申请重新鉴定情况与主审法官反馈。医核人员认为伤残合理的,无需重新鉴定;医核人员认为伤残不合理的,则一律在举证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

2、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包括标的车损和三者车损)的,诉讼应诉人员应当核实前期是否

定损,并调取相关定损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定损单原则上应调取客户签字的原件,打印的定损单必须加盖公司理赔专用章。

尚未经我司定损的,且原告未提供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的,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一律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予认可。

虽未经我司定损,但原告方提供了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的,视情况申请重新鉴定(一般以损失金额大小综合鉴定成本作为衡量标准)。

3、异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应诉人员应当于开庭前三天及时与主审法官联系是否存在延期

或改期开庭的情形,开庭前一天必须最后予以确认是否正常开庭,以免浪费时间。承办人员还应当事先确定好出差路线,核实开庭地点是法院还是派出法庭,以免耽误了正常开庭时间。

应诉人员自己对于案件涉及的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及理解适用,必须清晰明白。

开庭前需要收集的资料

应诉人员应当提前准备案件中的投保单及相关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

审查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委托代理手续具体包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出具委托代理手续的单位应当与原告《起诉状》及法院《传票》中载明的被告保险公司一致。

还需审查我司前期在本次保险事故中是否已经事先预付了相关赔款,如果有预付赔款则需调取相关预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庭审时应作“相应抵扣”的保险抗辨。

庭审要点

一般抗辩:

1、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必须提及);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必须提及);

3、对于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4、对于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的,应当结合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必须提及);

5、对于保险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应当增加免赔率10%,该增加部分无论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均需扣除;

6、审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有效性,核实是否存在“无证驾驶”免责情形。行驶证主要审查发生事故时是否已按规定年检,驾驶证主要审查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以及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对于营运车辆,还应审查营运证有效性;出租车还需审查客运服务证;特种车还需审查特种车操作证或上岗证等等;

7、对于受害人系农业户籍的案件,无论其提供了多么完整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主要生活来源地为城镇,保险抗辨一律作“按受害人农业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之保险抗辩。

8、其他保险抗辨要点视案情具体情况由应诉人员决定,必要时可当庭请示相关人员后方可确认。

庭审中调解

1.应诉人员调解案件时,适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人伤理赔调解案件工作指引》。

2.所有的诉讼案件在收到材料后必须先联系原告方代理人及三者,看原告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尽量达成庭前调解。

3.调解过程中,需注意在调解期间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利用调解期间尽量从对方处收集有利证据或获取调查线索,对于调解不成,可在庭审举证及质证期间维护公司利益。

4.应诉人员庭审中在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在医核人员预核损的范围内进行调解。

※调解必须考虑的因素:非医保核减、责任比例、免赔率、城农标准等等。

※调解书中载明付款期限一般至少20日以上。

调解案件的基本要求

案件真实性无疑议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就是案件本身的真实性方面没有任何问题。对于部分案件根据防渗漏系统或者案件处理人员经验判断为存疑案件,但实际并未取证到相关证据或者已经无法调查,经过合议也可以作为调解案件进行处理。

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案件中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于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无责任除外事由的确实证据整个事故中不存在有证据证明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除外事由,否则,就属于拒赔案件,案件应当按照正常拒赔流程处理,即使客户或者三者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或者纠纷,也必须通过正常诉讼等救济途径进行相关处理。

损失项目确定,仅仅对金额存在争议保险事故中的损失项目应该是明确,仅仅对于项目中涉及到金额存在着争议,如核损金额、扣减金额等。

案件虽然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存在着法定情形,导致案件后续争议可能面临败诉的

部分地区法院自行规定了所谓审判指引,如部分中院甚至基层法院的会议纪要。虽然该类指引存在可能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但是在目前我国司法环境下,司法救济作为民事纠纷中最终救济途径,机构不遵照执行无疑将面临法律风险。

庭后材料收集

应诉人员必须搜集完整的诉讼材料以备理赔付款后结案。诉讼材料搜集清单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原告方或受害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必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事故证明(必备);

3、保险车辆有效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需复印至年检有效期),出租车还应提供客运服务证复印件,营运车辆应提供营运证,特种车应提供特种车操作证(必备);

4、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必备);

5、出院记录/小结及诊断证明(必备);

6、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必备);

7、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居委会证明等;

9、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务工证明;

10、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及相关修理费发票等;

11、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票据;

12、死亡案件还需提供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上述证据材料为必备材料,对于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原则上必须全部复印,同时原件用相机拍照存档备查。

※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则上应搜集证据原件。

对于代收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应诉人员应当原则上搜集法院的执行款账户,包括具体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账户应当再三核对无误后在案件审结后一并交保险公司理赔。法院执行款账户建议由法院直接提供并加盖公章,应诉人员请勿自行摘抄。

对于赔偿款项直接转当事人的案件,应诉人员应当于庭审时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银行存折(必须载明具体开户名称)复印件,相关个人账户信息建议应诉人员请勿摘抄。

庭后执行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对于判决明显有误或不公的,应当主动提出上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好《民事上诉状》,盖章并邮寄法院(市区直接送达)。

对于疑难案件或者是否上诉把握不准的,可以在签收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报理赔经理(首席核赔人)审批。

二审的案件应尽可能的进行重新调查,力争取得证据对上诉主张进行支持。二审庭审中应诉人员应该和诉讼案件管理岗及时联系,对能降低赔付的案件应调解结案。

对于决定上诉的案件,应诉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缴纳上诉费,立案后由应诉人员开具正式上诉费发票附卷。上诉案件的上诉费发票必须附卷,由应诉人员负责搜集。调解减半收取上诉费的,应诉人员应当负责退费事宜。对于判决合理案件,在核实其他当事人无上诉情形下,应当在签收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好《结案审批表》后转核损理算环节。应诉人员应及时催促理算、核赔,必须要在判决明确规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该保险赔款。

伤者农村城镇标准的认定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相关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现已基本参照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认定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核损。

医疗费非医保部分的扣减

最高院的司法意见方向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证、酒驾及故意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的问题

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的问题

交强险分项限额问题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出险的问题

死亡三者为无名氏时如何赔偿的问题

主挂车中挂车无需投保交强险的问题

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问题

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几个问题

无证、酒驾及故意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的问题

1、无证、酒驾及故意引起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对于第三人方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垫付。

2、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2万元限额内承担垫付的责任,但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如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一方都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对无证、酒驾及故意等情形下赔付交强险后必须注意追偿权行使问题1、上述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后,保险公司具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对象为侵权人。此处的“侵权人”包括驾驶人和被保险人,具体范围界定以司法解释第一部分“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予以确定。2、此类案件的追偿诉讼,建议将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法定登记车主、被保险人等列为共同被告。3、追偿诉讼启动时,需要对被保险机动车进行诉讼保全。4、追偿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

交强险分项限额问题

1、对于法院受理并对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况,在程序上已无需再进行抗辩或者上诉。

2、对于部分案件受害人在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商业三者险的,应诉人员应当依据解释规定,提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商业三者险不应合并审理”的抗辩。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关规定。

1、前期总公司已经转发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的通知,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各地曾经屡屡出现的交强险不分项判决案件,请各级机构应诉人员与当地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审判庭的主管人员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处理。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出险的问题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计算商业三者险赔付金额时,应以已投保交强险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数额来确定投保义务人在此范围内的赔偿责任。2、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行为人不一致的,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道交法》76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三者为无名氏时如何赔偿的问题

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挂车中挂车无需投保交强险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实务处理中,对于事故发生在2013年3月1日后的,主挂车中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的,理算中只主车的交强险基础上计算商业三者险部分,而无需扣减挂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如果挂车已经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仍然有效的,理算时仍应在主挂车两份交强险的基础上计算商业三者险赔付金额。

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最高法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

?【法定免责合同化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责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行为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可免除保险人对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情形】续保或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二次以上签订同种类保险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一致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同种类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出外”

最高法的保险法司法解释正式出台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问题之探析

我国现有主要的残疾辅助器具相关法律法规普通适用型的理解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日常维修费用的确定

我国现有主要的残疾辅助器具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如该法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适用性文件。第二类,国家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国家标准。如

《GB/T24432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第三类,各地省级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法律适用性文件。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局联合制定并以川高法(2001)第320号文件出台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第四类,各地省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市县级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针对工伤事故所制定的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文件的附件中,同时都包括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该类文行政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文件是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工伤保险办法等制定的,一般仅适用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这类规定制定时期偏早,更新速度慢,价格已经不符合当今市场价格,故对于交通、其他伤害等非工伤事故的处理能否适用要看法院的态度。第五类,各地行业协会出台的行业内规范。如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规定了《假肢、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附表)的价格标准及使用年限。

普通适用型的理解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民政部门认为“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确定方面,提出了二项原则性的基本要求—“普通”与“适用”。虽然在措词上更严谨、准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普通适用”,存在很大争议。

1、残疾辅助器具生产或经销商出具的配置意见能否作为核损依据?“普通适用”辅助器具的价格相差悬殊,配制机构不能准确理解和难以把握辅助器具费的赔偿理论和“普通适用”的原则,加上其本身又是残疾辅助器具的生产或者经销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出具配制意见,其合理性、公正性值得质疑。此类诉讼案件,一律以生产或者销售机构作为利益相关方出具的意见不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抗辩。配置机构都具有营利目的,这些机构为了拉拢客户或打击竞争对手是不可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出具鉴定结论的。

2、可建议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联及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法官询价能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品种、价格进行全面了解,可以较准确地把握裁判分寸。

3、按照市场上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确定。这是目前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对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将“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注解为“国产的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虽然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仍然难以确定。

※我们的意见,通过行业协会沟通尽可能在省一级的法院或者司法鉴定协会层面上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在此之前,可在诉讼中和法官沟通根据个案向残联及多家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或者参考广东、四川等省份的相关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在相关内容中阐述,“由于考虑到这主要是一个鉴定问题,《解释》没有以条文的形式如何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更换周期属于鉴定或者技术问题,但是赔偿期限显然是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在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方面,广东省和四川省的规定完全相同,定残时年龄在18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每五年更换一次;18-50岁(含18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70岁(含5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这说明此规定基本是合理的可信的。但目前大多数省份在法院案件审理中,都是采纳假肢配置机构的意见4-5年一次,甚至有的地方出现3年一次的情况,此类案件的应诉,应当将两省(分别可代表发达省份和发展中省份)的规定提供给主审法官,让他相信上述规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

1、参照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具体的做法等同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或者固定年龄,如四川广东等地规定70周岁)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对此,各地的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我们更加倾向于第一种做法,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对该条的“条文主旨”一栏中写到“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

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赔偿期限应当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抽象损失的赔偿时间相一致,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同样赋予了赔偿权利人三种费用赔偿期限再诉给付的权利。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故对于部分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尤其对于一级残等后期存活概率不高的案件。

日常维修费用的确定

在广东四川两省规定的假肢价格中都明确,列表价格已包含假肢或辅助器具的安装费和维修费。但在多数省份的实际判决中,残疾辅助器具的日常维修费用标准目前基本都是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的。5%-10%不等,甚至有的配置机构给出20%的维修费用标准。对于此类情况,应注意和法官积极沟通,尽量降低维修费用。另外案件审核中需要注意的是,新更换假肢的当年应当不存在维修费用,应予以扣减。况且假肢作为流通商品,其本身根据国标规定就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在此期限内理应不该计算维修费用。

1、是否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由哪个机构来证明?医疗机构、鉴定机构、配置机构?

2、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和更换周期,是否属于鉴定项目。

3、残疾辅助器具与人工关节的区别。

4、已安装好的残疾辅助器具是否应该直接认定。

5、残疾辅助器具的维修费用。

6、德林、英中耐、民政局假肢厂等生产厂家的区别。

7、残疾辅助器具的分期给付。

8、未定残能否赔偿残疾辅助器具。

9、已赔付但未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处理。10、死亡后残疾辅助器具的处理。11、残联为残疾人免费装配的残疾辅助器具能否折抵? 12、残疾辅助器具应计算到多少岁?多少年?

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企业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企业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法律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

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就本人对学习法律知识看法: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礼貌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务必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就应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我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明白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取暴力、有的选取忍受。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

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6篇

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6篇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平湖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为了自身安全利益参加法制培训是很多人的选择,下面是带来的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欢迎查看。 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范文1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 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xx年,平谷的gdp 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

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 、“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一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 而对于我们少年儿童, 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 能让人该过自新. 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由此说明,法制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我觉得学好法制教育就是学会做人,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它教会我们遵守守则,小学生要遵守《小学是守则》,员工要遵守公司条例,而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电子游戏机,不吸烟,不喝酒,不打人和小偷小摸玩电子游戏会让我们成 绩下降,也浪费金钱; 吸烟喝酒有害身体,打人和小偷小摸 是不良行为它还教我们怎样防火与自救,城市不能随便放鞭 炮等等我们班经常开展班队活动,我印象最深的一次队会的题目是:‘告别依赖,学会独立' ,在这次班会,讲了一个人,都快20 岁了还整天依赖他爸爸,又不好好读书,连个碗也不会洗一天,他找了个算命的帮他爸爸算命,得知爸爸能活到70 岁时,当场大哭,旁人不解,后来他边哭边说,他爸

爸大他30 岁,他爸爸死后,他才40 岁,那谁来养他? 这虽然只是一个故事,刚开始你也会感到可笑,可经过反思,你还笑得出来吗?都40 岁了还想要死的爸爸养他,那么做父亲的不就是太可怜了? 所以,我们要认真学好法制教育,做个有文化、讲文明的国之栋梁法制教育——迫在眉睫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后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看了这部影剧,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青少年犯罪记录高得吓人,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忧心如焚呢?在我的身边也发生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我的一位堂哥刚满十六岁,学习成绩很不错,但一批毒贩子却盯上了他,假装和他接近,逼他吃海洛,结果害他染上了毒瘾,从此再也没有心思去读书了,犯瘾时,他要用钱去毒贩那儿买毒品,渐渐地一发不可拾钱始终会用完,于是他向父亲要钱,父亲知道他是个好孩子,所以每次都给他慢慢地父亲开始怀疑,直至最后不给他钱,他只好一直欠着毒贩的钱,有一次,毒贩对他说:没钱别担心,你如果愿意,我帮你一件件血淋淋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十篇)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一)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二) 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就本人对学习法律知识看法: 一、务必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礼貌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务必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就应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依据,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内容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xx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

法律法制培训心得体会3篇

法律法制培训心得体会3篇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思想意识和工作理念,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下面是带来的法律法制培训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法律法制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企业法律顾问毫无疑问已成为所有律师争相瓜分的蛋糕。如何赢得顾问单位的信赖,如何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先进的法律服务理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王佳强律师所言的,律师要有管理的思维,才能更好的服务好顾问单位。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2016年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平庄中学校本培训 ——教育法律法规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

《公司法》法律培训材料: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本题中,3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 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3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但是,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 2 : 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注册一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李某出资200万元,王某出资500万元,张某100 万元货币外加价值200万元的工业产权出资。李某、王某均出资到位,而张货币资本并未到位且后经验资机构评估,其作为出资的

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苏区镇小学刘丽芬 从2018年9月6日至21日,2018年10月15日至28日,我有幸参加了“2018年中小学紧缺与薄弱学科乡村教师《法治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培训”。本次培训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在韶关学院进行为期16天的集中学习,第二期在广州、中山等地跟岗学习。在集中学习期间,我聆听了很多专家教授的精彩讲座,他们从多方面来阐述,教学语言幽默,问题剖析深入,使我对统编教材《道德与法治》的编写指导思想、教育主题、整体理念、教学方式等有了更深的了解,教育观念进一步得到更新,受益匪浅。 在跟岗期间,我们深入到“番禺区沙湾中心小学”“石碁中心小学”“市桥中心小学”“市桥实验小学”,听了学校领导对德育方面工作的经验介绍,观摩了”道德与法治”优质课。通过学习观摩,我对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道德与法治”课的授课有了更深的理解。以下是本人这次《道德与法治》培训跟岗学习的几点体会: 一、指导思想明确 小学道德与法治的编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吸收十年德育课程改革成果,满足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成长需要,促进小学生基本文明素养,以反映人类文化成果为核心。编写目的在于同世界性学校德育变革相接轨,以顺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新教材内容的设计重点在知识、技能与能力的关系上,采取的内容编写策略是知识、技能引领,活动穿插,在学习知识、技能中来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 二、教育主题鲜明。 小学低年段《道德与法治》的教育主题是适应新生活、养成好习惯、奠基

安全教育培训法律依据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安全法律法规案例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 花炮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事故案 【案情】 某县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0多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还有1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事故的经过是,2000年初,属于乡镇企业的某县花爆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因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业主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事故发生当天,配药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磨擦起火,引起爆炸。且由于该厂生产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大规格爆竹,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源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 【评析】 引发这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从花爆厂方面查找原因:首先,该厂违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大规格烟花产品; 其次,是配药工在配药时急于赶任务,违反操作规程,磨擦起火引起火药爆炸; 再次,根本原因在于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表现在: (1)厂房位置、结构等不符合危险物品厂房选址及结构造型的规定,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案例疏散的要求,各有药工

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2)业主重效益、轻安全,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花爆产品,为赶任务,完成订单,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置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组织其在危险厂房内冒险生产。 (3)该厂生产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从业人员未经任何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从事危险性工作。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产生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花爆厂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获取经济利益冒险蛮干,导致特大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6篇

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6篇 参加法制培训心得体会范文1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学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法律的心得体会 法制培训心得 xx年4月17日,公司领导邀请张律师为我市场管理部所有人员开展了法律法规宣讲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市场管理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市场管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在现在社会有许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律当回事,说只要我不触犯法律就行了,因此我认为我国应该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如何树立我认为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二、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 三、公正执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法律权 威观念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这个社会不排除还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这也是存在腐败的原因,国家严厉打击,抓出腐败分子。 法律和每个公民都是息息相关的.学习法律基础对大学生有重大 意义和实际用途:第一,学法有利于我们的健康成长。有的人因为不懂法,不知道哪些行为可 __选择做与不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 必需做,遇上事情不能正确处理,稀里糊涂就违了法,造成"一失足成 千古恨"。第二,学法有利于我们维护合法权益。老百姓亦是公民,拥 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旦遇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用法律武器来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法有利于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通 过学习经济法规,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知识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专门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

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测。(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非常关键。(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外部律师的优势是: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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