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深圳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从事饮用水生产经营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全市健康检查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机构,负责全市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业务考核、技术指导和检查;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业务考核、技术指导和日常检查。

第五条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六条为统一管理健康检查的相关信息,本市建立“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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