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的探讨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的探讨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的探讨

第35卷第3期2010年3月

环境科学与管理

ENV I RO N M ENTAL SC I ENCE AN D M ANAGE M ENT Vol 135No 13Mar .2010

收稿日期:2009-09-03

作者简介:万军明(1969-),男,环境管理博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

事环境管理工作。

文章编号:1674-6139(2010)03-0020-04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的探讨

万军明1

,李适宇

2

(1.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广东佛山528200;2.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在介绍中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概况的基础上,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体系结构、内容设

置进行了研究,探讨了新时期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发展趋势,结合实例分析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毒污染物的监控等在新颁布的排放(控制)标准中的适用要求。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图分类号:X -652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System of Effluent or Contr ol Standards of Pollutant in China

W an Junm ing 1

,L i Shiyu

2

(1.Nanhai Envir on mental Pr otecti on Bureau of Foshan City,Foshan 528200,China;

2.Zhongsh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

Abstract:On the basic of intr oducing the Envir on mental Pr otecti on system in China,we discussed the Syste m of Nati onal Ef 2fluent or Contr ol Standards of Pollutant and their devel opment trends .I n additi onally,we analyzed the app licati on of s pecial Efflu 2ent li m itati ons about water pollutant and the monit oring t o t oxic pollutant .

Key words:pollutant;effluent standards;syste m s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连续3年推出编制新标准及修编原有标准的计划。与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相对应,新颁布的排放(控制)标准在内容设置及限值要求上充分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要求,必须深刻理解新时期排放(控制)标准体系,才能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正确适用。

1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概况

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的。197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

(标准编号:G BJ4-73)是国内第1项环境保护标准,由于《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才颁布,因此该标准实际上在一段时期内起着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作用。经过35年的努力,环境保护标准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的历程,标准的数量快速

增加,标准的种类日益丰富,到20世纪90年代中

期,已经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300余项,平均每年发布30余项标准。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后,环境保护标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标准数量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自2005年起,每年发布的标准均在100项以上。2008年4月2日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 B 21522-2008)等4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环境保护部成立以后首次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到2008年7月4日为止,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数量已经达到1129项。随着标准的地位显著提高,标准在贯彻法律法规、落实环保规划目标、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等方面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样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2006年环保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形成了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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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标准种类由5类扩大到20多类。

环境保护标准是重要的规范性技术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由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其他环境保护标准共同组成,按国际通行做法,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采用技术法规的管理体制,是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其他环境保护标准是为满足实施环保技术法规的需要和满足环保执法、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两者之间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形成一个协调运转、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

2.1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结构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依法制定并具有强制效力,是各种环境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是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和控制环境污染源排污行为、实施环境准入和退出的重要手段,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技术、经济条件制定。

按照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确立的排放标准体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标准。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等不同法律的要求,原则上针对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的行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固体废物则制定了污染控制标准。

鉴于污染物产生及转化的复杂性,当排放的污染物存在着在水、气介质之间转移的可能时,其排放控制要求则纳入一个排放标准中,如《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 B21902-2008)》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属于排放标准范畴,但可纳入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

为了增强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解决标准适用范围的重叠、空缺问题,环境保护部加大了制定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的力度,不断增加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面,逐步缩小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在完成钢铁、煤炭、火力发电、农药、有色金属、建材、制药、石化、化工、石油天然气、机械、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上,又陆续发布了造纸、合成氨、畜禽养殖、兵器、城镇污水处理厂、柠檬酸、味精、啤酒、医疗机构、火电厂、水泥厂、煤炭、机动车、加油站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一系列“三大体系”建设配套标准,以适应污染减排工作需要。

2.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内容

2007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内容、格式、适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标准应重点考虑控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有毒物质和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如COD、S O2等),以及本行业特殊的污染物质,并分别针对老、新污染源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合理的排放控制项目和控制水平。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控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或负荷、污染物去除率、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监测频率和工况要求等,必要时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体现环保技术法规的特点。以《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B21901-2008)》为例,该标准共分6章,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排放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不适用于法律禁止的排放行为。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 B8978-1996)》规定,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3838-2002》III类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但若III类水体所在水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则禁止设立排污口。排放标准同时对重点污染源(包括设施、装置等)提出了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如《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B21909-2008)》明确规定,“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3 排放标准中的排放控制要求与环境功能要求的关系

按照标准的制订原则,国家级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主要根据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并与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对于污染源排放污水中含有的有毒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排放限值并要求在适当的位置(如车间、生产装置排放口或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处理及监控,以实现有效治理的目的,防止此类污水未经妥善处理与其他污水混合后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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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或损害常规水处理设施。无论直接排入环境水体还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应执行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浓度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会明确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设施、监控位置、对应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控制要求。固定源噪声排放标准按噪声源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规定排放限值。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关于处理处置场所的选址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排放(控制)标准中原则上不会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但一般会注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4 行业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为综合型和行业型两种类型,不同的行业型标准又可能只适用某种或某几种环境介质,因此在适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时必须非常审慎,避免错误引用排放标准。

对于颁布了行业型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适用该行业型排放标准,不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如果行业型排放标准只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那么该行业排放大气污染物仍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同样,如果行业型排放标准只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那么该行业排放水污染物仍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具备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行业,在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另行规定锅炉、火电厂、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企业中的相应排放源可直接引用这些标准[2]。如果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含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特殊恶臭污染物,则会在其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限值进行控制。

按环境噪声源的性质及其排放环境噪声的特点与规律,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分为工业企业厂界和固定设备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设备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铁路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须按噪声源的性质正确引用。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按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规定污染控制要求,原则上不分行业而按照废物种类及其处理处置方式制订,适用于所有产生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为满足开展专项工作或特定的管理需要,一般会另行制订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种类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暂行标准。

3 新时期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特点分析

3.1 近年来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国重点流域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以太湖为代表水体富营养化问题尤为严重,已经直接威胁到当地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日益严峻的水环境形势,环境保护部提出了“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环境战略,为了切实提高区域污染防控水平、解决局部严重污染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更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以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重新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环境保护部研究确定了新时期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发布了《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于在制修订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大幅提高了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这使得一些以前主要依靠牺牲环境来获得竞争优势的落后工业企业面临淘汰出局的危机,迫使企业要采用更先进的工艺、更清洁的生产技术和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发挥规模效益,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使企业逐渐向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以《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 -2008)》为标志,环境保护部近年来所公布的一系列排放标准在体系结构和内容设置方面,全面落实了《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这是环境保护部在新时期环保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太湖污染问题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环保标准工作在排放标准体系和执行方式方面大胆创新的重要成果。

3.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设置情况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主要适用于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一般依据先进的可行技术来制定,其执行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地方实施此类标准仍不能保证特定地区的环境质量达标,则地方政府应根据环境质量达标的要求制订比该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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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通过在国家排放标准中设定特别排放限值,一方面加大了对环境敏感地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力度,提高了这些地区的环境准入门槛,可以促进位于这些重点流域的企业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地方排放标准的发展,提高地方排放标准的控制水平。

2008年6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适用于制浆造纸、制药、羽绒、制糖、电镀、合成革等工业的11项国家排放标准,这些标准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一样都含有适用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确立了“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确定实施区域和时间”这一新的国家排放标准制定-实施机制,对于解决区域环境污染、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保护政策、促进污染减排、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2008年第30号),明确了太湖流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及执行时间,在包括太湖流域范围(涉及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的部分地区)总面积达到3万多平方公里的区域,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上述11项排放标准和杂环类农药排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3 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的提高

国家级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应根据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并与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从今年发布的一些新的排放(控制)标准来看,取消了按不同生产原料、工艺,分不同排污去向(污染物受纳环境功能区),分别规定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做法,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和公平竞争,避免形成较低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得不到改善、反而不断恶化的结果[3]。

与一些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新时期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参照国际上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规定了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大幅度地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并要求现有污染源在一定时期内达到新设立污染源的控制要求。为此专门设立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控制指标,以有效防止排放单位稀释排放、逃避污染治理责任的行为,进一步促使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3.4 对有毒污染物的监控的强化

对于污染源排放污水中含有的有毒污染物,近年来新颁布的制浆造纸等11项国家排放标准除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还规定要在适当的位置(如车间、生产装置排放口或进入常规污水处理设施前)进行处理及监控,以达到进行有效处理的目的,防止此类污水未经妥善处理与其他污水混合后稀释排放或损害常规水处理设施。对于有毒污染物,无论直接排入环境水体还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应执行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浓度限值。通过强化对有毒污染物的监控,将有利于有害物质的就地、及时处理,防止采用混合稀释的方式排放有害物质。

以《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B3544 -2008)》为例,标准规定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通过明确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监控要求,既有利于充分利用综合污水处理企业的能力,又可防止排污单位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损坏污水处理设施。

4 结论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在紧密部署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以完善整个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据不完全统计,列入“十一五”制(修)订计划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达139项,仅列入《200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达62项。环保工作者要达到准确引用的目的,就必须密切留意国家制(修)订及颁布排放(控制)标准的动态,并正确区分综合型与行业型的适用范围、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的适用时段、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适用区域,同时还必须结合污染减排的指标规定,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职音,古长具,常秀瑞,等.环境监测中部分常用环境标准存在问题的探讨[J].中国环境监测,2002,18(2):45 -47.

[2]薛样茹.应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易混淆和忽视的问题[J].中国环境监测,2004,20(6):39-42.

[3]汪志国,齐文启.中国现行水环境标准中存在问题浅析[J].中国环境监测,2006,22(6):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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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引言 0.1.背景 达到一个平衡的环境,社会和经济被认为是基本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目标是通过平衡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 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透明度和问责的期望已经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废物管理不当、气候变化、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方面发展了越来越严格的立法,对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这使得环境管理组织采用一种系统化的方法通过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支柱。 0.2.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组织提供一个框架,来保护环境和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与社会经济平衡的需要。它指定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集的环境管理体系。 一个系统的环境管理方法,可以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信息,来建立长期的成功和创建选有助于可持续发展的: ——保护环境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减轻潜在的不利环境条件对组织的影响; ——协助组织实现合规义务; ——提高环境绩效; ——控制或影响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制造、分布式、消费和处理,通过使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可以防止环境影响生命周期内无意中被转移到别的地方; ——实现财务和运营效益的同时,还实现环保的替代品,加强组织的市场地位; ——环境信息交流有关利害关系方。 本国际标准,就像其他国际标准,并不打算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要求。 0.3.成功因素 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取决于承诺所有级别和功能的组织,由最高管理层组织利用机会来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提高有益的环境影响,尤其是那些具有战略和竞争的影响。高层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其风险和机遇,将环境管理融入到组织的业务流程、战略方向和决策,使他们与其他业务优先级,将环境管理融入其整体管理系统。示范的成功实现本国际标准可以用来向利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方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方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733-77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方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是指组织内部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是组织的自我检查与评判。内审的过程应有程序控制,定期开展。内审应判断对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预定安排,是否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了正确实施和保持,并将审核结果向管理者汇报。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对象是环境管理体系,一次完整的内审应全面完整地覆盖组织的所有现场及活动,覆盖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所有要素,并包括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受控情况,目标批标的实现程度等内容。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应保证其客观性、系统性和文件化的要求,应按审核程序执行。内审的程序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规定:

A、审核的范围,可包括审核的地理区域、部门或体系要素; B、审核的频次,应根据组织自身的管理状况和外部机构要求确定; C、审核的方法,一般可包括检查文件及记录,观察现场及*作,与相关人员面谈等; D、审核组的要求和职责,如审核组长及组员的能力与职责等; E、审核报告及结果的要求和报送办法等。在开展每次审核前应制定审核计划(方案),包括人员与时间的安排。审核的内容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环境管理体系简称EMS,我国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GB/T 24001:2004 等同于ISO 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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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ISO9001:2015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标准

ISO9001:2015标准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组织的背景 4.1 理解组织及其背景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4.3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的确定 4.4 质量管理体系 5 领导作用 5.1 领导作用和承诺 5.2 质量方针 5.3 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 6 策划 6.1 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 6.2 质量目标及其实施的策划 6.3 变更的策划 7 支持 7.1 资源 7.2 能力 7.3 意识 7.4 沟通 7.5 形成文件的信息 8 运行 8.1 运行的策划和控制 8.2 市场需求的确定和顾客沟通 8.3 运行策划过程 8.4 外部供应产品和服务的控制 8.5 产品和服务开发 8.6 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 8.7 产品和服务放行 8.8 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9 绩效评价 9.1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9.2 内部审核 9.3 管理评审 10 持续改进 10.1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10.2 改进 附录A 质量管理原则 文献

1 范围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 能力; b)通过体系的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和适用 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一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b) 运行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为法定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引用的版本适用。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于本标准。 ISO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ISO9000:2015 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 4 组织的背景环境 4.1 理解组织及其背景环境 组织应确定外部和内部那些与组织的宗旨、战略方向有关、影响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的事务。 需要时,组织应更新这些信息。 在确定这些相关的内部和外部事宜时,组织应考虑以下方面: a) 可能对组织的目标造成影响的变更和趋势; b) 与相关方的关系,以及相关方的理念、价值观; c) 组织管理、战略优先、内部政策和承诺; d) 资源的获得和优先供给、技术变更。 注1:外部的环境,可以考虑法律、技术、竞争、文化、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方面,不管是国际、国家、地区或本地。 注2:内部环境,可以组织的理念、价值观和文化。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组织应确定: a) 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 b) 相关方的要求 组织应更新以上确定的结果,以便于理解和满足影响顾客要求和顾客满意度的需求和期望。 组织应考虑以下相关方: a) 直接顾客 b) 最终使用者 c) 供应链中的供方、分销商、零售商及其他 d) 立法机构 e) 其他 注:应对当前的和预期的未来需求可导致改进和变革机会的识别。 4.3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组织应界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边界和应用,以确定其范围。 在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时,组织应考虑:

ISO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一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前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对某技术委员会工作感兴趣的成员团体有权参加该技术委员会﹒国际上的其它组织﹐无论是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通过与ISO的联络参加其工作﹒ 由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须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同意才能正式通过. 国际标准ISO 14001是由ISO/TC 207 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环境管理体系分技术委员会(SC 1)制定的﹒

·引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来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它措施都在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或“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的整体﹒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它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它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据以建立一套程序﹐用来设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并向外界展示这种符合性﹔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是支持环境保护的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本规范提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的要求﹐它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包容了全方位的内涵﹐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性与竞争性含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的指南见其它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范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规范

质量体系要求 Quality System Requirements QS-9000 第三版 以ISO 9000为基础的要求

内容组成 管理职责——要素4.1 质量体系——要素4.2 合同评审——要素4.3 设计控制——要素4.4 文件和资料控制——要素4.5 采购——要素4.6 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要素4.7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要素4.8 过程控制——要素4.9 检验和试验——要素4.10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要素4.11 检验和试验状态——要素4.12 不合格品的控制——要素4·13 纠正和预防措施——要素4.14 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要素4.15 质量记录的控制——要素4.16 内部质量审核——要素4.17 培训——要素4.18 服务——要素 4.19 统计技术——要素 4.20

管理职责一要素4.1 质量方针---4.1.1 负有执行职责的供方管理者,应规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 承诺,并形成文件。质量方针应体现供方的组织目标以及顾客的期望和需求。 供方应确保其各级人员都理解质量方针,并坚持贯彻执行。 组织---4.1.2 职责与权限---4.1.2.1 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对需要独立行 使权力开展以下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a)采取措施,防止出现与产品、过程和质量体系有关的不 合格; 注:如需要纠正质量问题,建议负责质量的人员有权停止生产。 b)确认和记录与产品、过程和质量体系有关的问题;

c)经过规定的渠道,采取、推荐或提出解决办法; d)验证解决办法的实施效果; e)控制不合格品的进一步加工、交付或安装,直至缺陷或不满足要求的情 况得到纠正。 f)在阐述QS-9000要求时,说明顾客对内部职能部门的需求(如选择特殊 特性,确定质量目标、培训、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设计与开发)。 资源---4.1.2.2 对管理、执行工作和验证活动(包括内部质量审核),供方应确定资源要求 并提供充分的资源,包括委派经过培训的人员(见4.18)。 管理者代表---4.1.2.3 负有执行职责的供方管理者,应在自己的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不论其在其它方面职责如何,应明确权限,以便: a)确保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b)向供方管理者报告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和作为质 量体系改进的基础。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还可包括就供方质量体系有关事宜与外

环境管理体系准则

精心整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1、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总要求 组织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 4.2环境方针 a b)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d e)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f)传达到全体员工; g)可为公众所获取。 4.3规划 4.3.1环境因素 1) 2 4.3.2 ,用来 a)确定适用于企业环境因素的法律要求;企业应遵守的其他环境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b)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 企业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它应遵守的法律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加以考虑。 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企业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形成书面文件。 可行时,目标和指标应可测量。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法律要求及企业应遵守的其他环境要求的承诺。

企业在制定和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环境要求,它自身的重大环境因素、可选技术要求、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规定企业的每一有关职能部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4.4实施与运行 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企业管理者应确保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企业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 为便于环境管理体系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应明确规 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 b 4.4.2能力、培训和意识 这些要求。应保存相关记录。 b) 境效益。 c)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4.3 并将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 4.4.4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b)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的描述; c)对环境管理体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关文件的查询途径; d)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包括记录; e)企业应确保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过程进行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 4.4.5文件控制 应对本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进行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的要求进行控制。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规定: a.文件在发放前由授权人签字批准,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适宜性;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90001国标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代替GB/T 19001—2008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GB/T 19000族的核心标准之一。本标准替代GB/T 19001一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本标准与GB/T 1900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采用ISO/IEC导则,第一部分ISO补充规定的附件SL中给出的高层结构; ——采用基于风险的思维;——更少的规定性要求;——对成文信息的要求更加灵活;——提高了服务行业的适用性;——更加强调组织环境;——增加对领导作用的要求;——更加注重实现预期的过程结果以增强顾客满意。 引言0.1总则采用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能帮助其提高整体绩效,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组织根据本标准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潜在益处是: 1.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2.促成增强顾客满意的机会;应对与组织环境和目标相关的风险和机遇; 3.证实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能力。 本标准可用于内部和外部各方, 实施本标准并非需要:—统一不同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形成与本标准条款结构相一致的 文件;—在组织内使用本标准的特定术语。 本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和服务要求的补充。 本标准采用过程方法,该方法结合:P-C-C-A循环和基于风险的思维。 过程方法使组织能够策划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PDCA循环使组织能够确保其过程得到充分额资源和管理,确定改进机会并采取行动。 基于风险的思维使组织能够确定可能导致其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偏离策划结果的各种因素, 采取预防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利影响,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出现的机遇。 在日益复杂的动态环境中,持续满足要求,并针对未来需求和期望采取适当行动,这无疑是 组织面临的一项挑战。为了现实这一目标,组织可能会发现,除了纠正和持续改进,还有必 要采取各种形式的改进,如:突破性变革、创新和重组。 0.2质量管理原则 本标准是在GB/T19000所述的质量管理原则基础上制定的。每项原则的介绍均包含概述、该 原则对组织的重要性的依据、应用该原则的主要益处示例以及应用该原则提高组织绩效的典 型措施示例。质量管理原则: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积极参与;——过程方法 ——改进——循证决策;——关系管理。 0.3 过程方法0.3.1 总则本标准倡导在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及提高其有效性时,采用过程 方法,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采用过程方法所需的具体要求见4.4。 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一个体系加以理解和管理,有助于组织有效和高效地实现其预期结果。这种方法使组织能够对其体系的过程之间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关系进行有效控制,以提高 组织整体绩效。 过程方法包括按照组织的质量方针和战略方向,对各过程及相互作用进行系统的规定和管理,从而实现预期结果。可通过采用PDCA循环以及始终基于风险的思维对过程和整个体系进行 管理,旨在有效利用机遇并防止发生不良结果。 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应用过程方法能够: a)、理解并持续满足要求;b)、从增值的角度考虑过程; c)、获得有效的过程绩效;d)、在评价数据和信息的基础上改进过程。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及要求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标准及要求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13485: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本标准将取消并代替YY/T0287:1996和YY/T0288:1996。过去使用 YY/T0288:1996的组织可以按照条,通过删减某些要求来使用本标准。由于任何标准都会被修订,本标准出版时,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修改)适用。 本标准是一个以GB/T19001为基础的独立标准,并遵循了ISO9001 GB/T19001的格式。 为了方便医疗器械行业的使用者,在本标准的正文中,与GB/T19001不同的内容采用黑色宋体字表示。 本标准中所加的“注”是为英文版国际标准的使用者所提供的附加信息,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本标准仍保留了这些内容。 本标准中的附录A和附录B仅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提出。 本标准由SAC/TC22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原中国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明珠、陈志刚、武俊华、李慧民、秦树华、郑一菡、孟庆增、李朝晖、周雅君、刘宝霞、王慧芳、刘靖专。 0引言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组织可依此要求进行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设计、开发和提供。 本标准能用于内部和外部(包括认证机构)评定组织满足顾客和法规要求的能力。 “注”是理解或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 值得强调的是,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技术要求的补充。 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一个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受各种需求、具体目标、所提供的产品、所采用的过程以及该组织的规模和结构的影响。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或文件不是本标准的目的。 医疗器械的种类很多,本标准中所规定的一些专用要求只适用于指定的医疗器械类别。本标准第3章规定了这些类别的定义。 过程方法 本标准以质量管理的过程方法为基础。 任何得到输入并将其转化为输出的活动均可视为过程。 为使组织有效运作,必须识别和管理众多相互关连的过程。 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将直接形成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组织内诸过程的系统的应用,连同这些过程的识别和相互作用及其管理,可称之为“过程方法”。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0.3.1 与ISO9001的关系 本标准是一个以ISO9001为基础的独立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政府部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指南》 编制说明 《政府部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指南》起草组 二〇一二年八月

《政府部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指南》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2010年6月,质检总局向科技部申报了国家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并获批准。该课题以在政府部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所解决的问题和产生的效果为研究线索,探讨政府部门执行力建设问题。作为项目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课题组起草并完成了《政府部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草案。 2011年,本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被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О一一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编号“20110183-Z-469”。本项任务由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1)提出并归口,定于2012年完成。 二、起草单位和工作组组成 标准归口单位: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1) 标准起草单位:质检总局办公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上海检验检疫局、浙江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 起草组成员:俞晓丹、凌活、吴建伟、田武、梁晓文、刘钢、李旎 三、目的和意义 本《指南》充分结合政府部门的管理特点、运转模式,以政府部门现有管理为基础,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过程管理、管理的系统方法、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和持续改进的理念,以及PDCA的运行模式,引入到政府部门的日常管理中,意在通过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管理创新,使政府部门进一步树立科学管理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完善职责明确、协调有序、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第八章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新版.doc

第八章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一、内容提要: 二、考试内容、在教材中的位置及大纲要求 第一节 概 述 1987年ISO /TCl76发布了举世瞩目的ISO 9000系列标准,我国于1988年发布了与之相应的GB /T 10300系列标准,并“等效采用”。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又于1992年10月发布了GB /T 19000系列标准,并“等同采用ISO 9000族标准”。199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修订后的ISO 9000族标准后,我国及时将其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

为了更好地发挥ISO 9000族标准的作用,使其具有更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2000年12月15日ISO正式发布新的ISO 9000、ISO 9001和ISO 9004国际标准。2000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GB/T 19000—2000(idt ISO 9000:2000),GB/T19001— 2000(idt IS0 9001:2000),GB/T 19004--2000(idt ISO 9004:2000)三个国家标准。 一、标准的基本概念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ISO/IEC指南2—1991《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及其定义》中对标准的定义如下: 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和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订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我国的国家标准GB 3935.1—1996中对标准的概念采用了上述的定义。 显然,标准的基本含义就是“规定”,就是在特定的地域和年限里对其对象做出“一致性”的规定。但标准的规定与其他规定有所不同,标准的制定和贯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标准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标准的颁布具有特定的过程和形式。标准的特性表现为科学性与时效性,其本质是“统一”。标准的这一本质赋予标准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法规性。 二、GB/T 19000--2000族核心标准的构成和特点(大纲要求了解) 1.GB/T 19000 —2000族核心标准的构成 GB/T 19000—2000族核心标准由下列四部分组成: (1) 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19000—2000表述质量管理体系并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2) GB/T 1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19001—2000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于组织证实其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3) GB/T 1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 GB/T 19004--2000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指南,包括持续改进的过程,有助于组织的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满意。 (4) ISO 19011质量和环境审核指南 ISO 19011提供管理与实施环境和质量审核的指南。 该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分委员会(ISO /TCl76/SC3)与环境管理体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T 24001-96 批准日期1996-12-01 实施日期1996-12-01 引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的整体。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据以建立一套程序,用来设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实现对它们的符合,并向外界进行展示这种符合性;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本规范提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的要求,它和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管理包容了全方位的内涵,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性与竞争性含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指南见其他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24004—1996(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图1本标准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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