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法》基础考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2015年《税法》基础考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2015年《税法》基础考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2015年《税法》基础考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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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目前本税目的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相关链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中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商标权的业务活动,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特别提示】转让受让或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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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示】销售不动产的来源是购置或抵债得来的,才差额计税。若是自行建造的不动产,转让时全额计税。

3.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4.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营业税法练习题含答案

第四章营业税法(答案分离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经营者中,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A.从事汽车修配业的个人 B.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 C.从事修理业务的个体户 D.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位 2.下列说法中不符合营业税中“服务业”规定的有()。 A.光租和干租业务按服务业征营业税 B.福利彩票机构销售福利彩票收入不征营业税 C.承包业务中,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D.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旅游业”征税 3.营业税的税率形式是()。 A.单一比例税率 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D.幅度比例税率 4.下列经营活动中,关于营业税的税率适用正确的有()。 A.运输公司运营售票收入按5% B.转让无形资产按3% C.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按5%

D.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按5% 5.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是()。 A.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业务以实际收取租赁费为计税依据 B.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 C.远洋运输企业从事期租业务以实际收取租赁费扣除发生的固定费用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D.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收取营业额扣除支付给其他企业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6.下列金融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表述中,错误的是()。 A.保险公司办理初保业务,以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减去相应的费用后为营业额 B.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买卖的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以贷款利息收入为营业额 D.金融经纪业务以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 7.某广告经营公司某月份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万元,广告代理收入15万元,支付给某家工厂广告牌制作费8万元,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10万元,收取广告赞助费2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为()万元。 A.1.35 B.1.75 C.1.85 D.2.25 8.某旅行社2009年3月组团境内旅游收入40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交通门票、餐费共计18万元;组织境外旅游收入30万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16万元费用。承接境外旅游团入境旅游,该境外旅游团共收费20万元,本旅行社取得接团收入12万元,其中含代付门票等费用5万元。该旅行社本月应纳营业税为()万元。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依5%的税率征收,按月申报缴纳。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征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征率为2%。 三、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的,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否则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是,按规定房地产企业不能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所以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确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1、房地产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要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完工后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房地产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省会城市城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5%,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2%,县(市)地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0%。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机关可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换算出按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经换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分别为:省会城市城区不低于3.75%,其他市、州所在地区不低于3%,县(市)不低于2.5%。 四、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包括房地产企业办公用地和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根据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规定:除经批准的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 1、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先预征,再清算。根据湘地税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湖南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 (1)普通标准住宅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8房产交易税费计算依据:房产交易税计算方法(案例) 卖方:①印花税--0.05%,②营业税--5.5%(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③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买方:①契税--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②印花税--0.05% 实际举例 第一类:二手商品房 甲购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48万,现在以65万元给乙。那么 (一)甲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印花税=成交额×0.05%=65万×0.05%=325元 营业税=成交额×5.5%=65万×5.5%=35750元 根据规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完整资料的,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那么,就该套房屋而言,其个税将会有两种算法:①按照20%征税:(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合理费用为: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 用)×20%=(65-48-3.575-0.0325-4.8)×20%万=17185元 ②按照1%征税: 个税=住房转让收入×1%=65万×1%=6500元 如果按20%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53260元;如果按1%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42575元。 (二)乙购买房屋需要交纳的税费为: 由于该套房屋符合普通住宅的条件,因此其契税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一般纳税人要缴纳的税种及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要缴纳的税种及计算方法 国税要交增值税, 地税要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城建税=增值税(或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或营业税)*3% 企业所得税要看企业成立的时间,来确定交给国税局或地税局。 年中或年末,按销售总额*0.13%交堤围防护费 目前中国开征的税种中,除了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以外,企业如发生应税业务都会涉及.如: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关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上缴的几个基本税种: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比例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1%缴纳;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还有土地税等小规模增值税率

3%;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17%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教育税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地方教育税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印花税销售收入*1.2*0.03%账簿资金每个5元注册资金*0.05%一次性租赁合同*0.1% 企业所得税营业利润*25%中小企业可优惠5%或10%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工资总额 *2%残疾人保证金职工人数*0.015*年社平工资每年一次土地使用税使用面积*3、5、8、12/平米,每季度一次,在每年的3、6、9、12月缴纳房产税租赁合同*12%租赁合同*5.6%开票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税租赁合同*0.1%出租方负担的印花税

营业税中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中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 作者:李延勇计税依据即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征税对象量的表现。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计税依据的数额同应纳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营业税中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如何具体规定? 一、全额征税计税依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43号)第三、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以预收金额为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

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看房费等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 二、差额征税计税依据: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43号)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条:(1)单位或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差额征收营业税,必须凭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符合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及税点计算

房地产开发税费计算方法 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不向商业企业那么琐碎,但是涉及的税种很多,需要采取一定手段合理规避,它所涵盖的税种除生产销售及修理修配行业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外,基本包括了国家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至开发销售完毕期间各阶段应纳各税种及各税种应纳税额如何进行核算做详细阐述。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需缴纳契税、印花税(还有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交易费等),但有时土地转让方转让时会要求拿净值,而把按照税法规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也要求对方承担。 (1)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基本税率为3%。 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2)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合同金额×0.05% 注:印花税的缴纳贯穿房地产行业的各阶段,公司成立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印花税,立账时账本印花税、土地取得时缴纳土地转让合同印花税,开发阶段缴纳各工程承包合同、广告合同的印花税,以及销售阶缴纳产权转移凭证的印花税等。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房屋销售并交付使用之日止,每年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面积×单位税额 三、预售阶段: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 (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应预缴土地增值税,海口、三亚每月按销售额的2%预缴,其它市县按销售额的1%预缴。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所取得收入及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应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每季度预缴税额根据国税发(2006)31号以及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缴 每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季度销售额×10%—营业税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22% 备注: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海南地区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政策,新办企业执行25%税率,老企业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以后执行25%。 四、当年度有完工楼盘,则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5月31日之前申报(详见国税发(2009)31号文)。每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年年度弥补亏损 五、项目销售达到85%或销售完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

租赁业营业税怎么算

租赁业营业税怎么算 租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的计算方法 1、营业税: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5%计算。 2、城建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 4、印花税:按签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 6、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伸阅读: 为解决深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5月份开始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我市个人出租房屋涉及房地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原来我市个人出租 房屋税收采取综合征收率分两档征收: 1.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4.1%(房产税4%、印花税0.1%)。 2.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此次调整,主要是通过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1000元上调至5000元),降低营业税税率(由原3%降到1.5%),降低个人所得税核 定征收率(由原1%降低为0.1%和0.44%两档)以及免征印花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调整为以 下两档: 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 得税0.1%); 2.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 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 0.045%)。 本文介绍房屋租赁税率的项目和计算比率,可根据下文直接计算经营房屋租赁需要交纳哪些税费以及税费总额是多少。 房屋租赁经营需要交纳的税及税率 1、营业税: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5%计算。 2、城建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 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

2017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条解析了自行开发地产项目的特殊情形,即以接盘形式开发的地产项目,公告明确了必须以地产商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这种情况依然可以视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销售额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本条解析了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公告特别指出以纳税人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准,在存在土地价款返还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小于财政票据上记载的土地价款,这种处理与土地增值税项下的土地价款处理如出一辙,应该引起纳税人高度重视。对于可能取得政府土地价款返还的,应该协商政府部门以其他名义奖励,而不能直接以土地款返还的名义支付。 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本条强调了土地价款扣除应建立并登记台账,留存备查。如果纳税人没有依据规定建立台账,可能招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6号文件对于老项目的界定,销售不动产与建筑服务存在不同的定义,本公告将两者统一起来,适用了共同的定义。 第九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节预缴税款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的税种及税率 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营业税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两种: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

第四章 营业税的核算

第四章营业税的核算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销售不动产应缴纳()。 A.增值税B.营业税C.消费税D.个人所得税2、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的纳税人()。 A.总承包人B.分包人C.建设单位D.监理公司3、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和销售烟酒按()征税。 A.娱乐业B.服务业 C.服务业与娱乐业分别D.货物与服务业分别 4、保龄球业务属于以下税目()。 A.文化体育业B.服务业C.金融保险业D.娱乐业5、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A.3% B.5% C.8% D.20% 6、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 A.0~1000元B.5000~20 000元 C.500~1000元D.1000~5000元 7、下列业务中属于征收营业税的有()。 A.非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期货业务B.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期货业务C.非金融机构从事的货物期货业务D.金融机构从事的货物期货业务8、对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营业税法规定()。 A.只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B.只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C.不征税D.同时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9、银行的下列业务中,应采用全额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是()。 A.自有资金贷款B.融资租赁 C.金融商品买卖D.受托代收款业务 10、下列业务中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是()。 A.金融企业贷款业务B.建筑业的安装工程作业 C.电影院门票收入D.网吧经营收入

二、多项选择题 1、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A.从事商品零售业务B.提供加工、修理劳务 C.销售不动产D.转让无形资产 2、以下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有()。 A.电信业B.文化体育业 C.娱乐业D.金融保险业 3、下列项目中,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有()。 A.转让不动产所有权B.转让不动产使用权 C.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D.将不动产出租给他人使用 4、以下按规定免交营业税的有()。 A.幼儿园教育服务B.残疾人为社会提供服务 C.医院的医疗服务D.学校的教育劳务 5、下列哪些公司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合计的销售额应征收营业税()。 A.百货公司B.建筑公司 C.保险公司D.广告公司 6、下列行为中,应纳营业税的有()。 A.甲国某公司在甲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该专利在中国使用B.甲国某公司在中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该专利在中国使用C.甲国某公司在甲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该专利在甲国使用D.甲国某公司在中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权,该专利在甲国使用 7、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下列业务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有()。 A.转让经济合同 B.转让单位名称 C.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 D.以无形资产入股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 8、下列项目中,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有()。 A.不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B.卡拉OK厅经营收入 C.体育表演比赛取得的收入D.旅游业取得的收入

购进不动产增值税案例

案例1:购进不动产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0万元。 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 (1)作为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2.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60%=600万元 该6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1)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2)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常见涉税问题指南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升温景气,许多投资者购买不动产作为储值的手段。在投资过程中,有些投资者由于利益驱使,或者受国家政策影响,或者因为抵债,将这些购置的房地产再次转让。为了更好指导纳税人购置再转让的税务处理,降低涉税风险,本文就读者关心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不对之处请予以明示。 一、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方面 (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对销售自建建筑物的情况,应按销售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有关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购置或受让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企业兼并、分立、企业整体拍卖、改制前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征营业税时可按规定给予扣除;如没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税时一律不能扣除。 (三)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包括法院判决)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作价的认定,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四)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是指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营改增后在房地产估价中的收益法有关税费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在房地产估价中的收益法有关税费如何计算 例1:某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铺,现含税月租金为100元/平方米,还原率为10%,剩余收益年限为30年。假设在收益期内年租金及还原率不变,并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其收益价值。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 1.出租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人) 年总收益=100*100*12=120000.00 房产税=120000*12%=14400.00 增值税=120000/(1+5%)*5%=5714.29 城建税(市辖区)=5714.29*7%=400.00 教育费附加=5714.29*3%=171.43 营改增后计算结果: 项目建筑面积月租金月数年总收益 100.00 100.00 12.00 120,000.00 税费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税率12% 5% 7% 3% 14,400.00 5,714.29 400.00 171.43 年纯收益99,314.28 折现率10% 收益年限30 现值936,227.22 营改增前计算结果对比: 项目建筑面积月租金月数年总收益 100.00 100.00 12.00 120,000.00 税费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税率12% 5% 7% 3% 14,400.00 6,000.00 420.00 180.00 年纯收益99,000.00 折现率10% 收益年限30 现值933,264.53 2.出租人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方法和结果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税率为3%。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例2:某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住宅用房,现含税月租金为20元/平方米,还原率为5%,剩余收益年限为60年。假设在收益期内年租金及还原率不变,并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其收益价值。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 1.出租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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