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

4、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6、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8、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

9、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10、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

(二)采掘专业

11、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溜子的。

12、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

13、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14、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三)机电运输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6、井下带电检修机电设备的。

17、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

18、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

1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讨论)

20、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讨论)

2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讨论)

22、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

(四)“一通三防”

23、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

24、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25、瓦斯超限作业的。

26、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27、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28、偷拿、私藏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29、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

30、丢失爆炸材料的。

(六)地测防治水

31、没有安排有疑必探的。

32、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33、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4、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

35、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二、有下列之一的属B 类不安全行为

( 一)通用规定

36、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7、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38、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

(二)采掘专业

39、回柱作业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

40、拉移变列车时,站在列车与煤壁之间或站在列车与皮带之间的。

41、采掘工作面移顺槽溜子时,用溜子链轮当绞车使用的。

42、在没有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43、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

44、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5、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4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

(三)机电运输

47、对擅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48、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放电、闭锁的。

49、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或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5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或在调度绞车侧面、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

51、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

52、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三环链和连接销的或未挂保险绳的。

53、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的。

54、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未采取措施,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55、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56、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

57、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或人货混装、超员、超载的。

58、将车辆停放在巷道有坡度的位置,不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驾驶员随意离开车辆。

59、驾驶灯光不全、制动不完好车辆入井的。

(四)“一通三防”

6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未采取措施的当班跟班领导、安、瓦检员。

61、局部通风未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62、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未按照停风安全措施执行的。

63、不使用或随意甩掉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6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65、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68、炸药和雷管乘坐同一节车箱运输的。

6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

70、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

71、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

72、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73、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

74、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

75、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

76、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的。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7、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

78、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

(六)地测防治水

79、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

三、有下列之一的属C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80、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

81、井下特殊岗位不现场交接班的。

84、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85、电气焊结束后,未消除火种的现场监督人员,现场负责人观察不足规定时间的。

86、违反氧气瓶、乙炔瓶运送规定的。

87、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8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

89、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90、乘坐人车、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

91、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92、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损坏矿灯的人员或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93、现场存在一般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94、设备停电后,控制开关未打到零位的。

95、井下敲击作业不使用安全用具。

96、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的。

97、门卫、夜勤人员、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的。

98、发现入井人员酒后、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没有制止的。

99、查住拿摸矿用物资私自处理的。

100、在工作场所酗酒闹事不听劝阻、打架斗殴的未引发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伤害的。

101、发现“不安全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为”行为或现象继续未引发严重后果的。

(二)采掘专业

102、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块煤或矸石及在刮板机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矸石放入后部溜子内的。

103、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支架尾梁插入后部溜子内的。

10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05、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106、支架检修时,没有对本架和相邻两架关闭截止阀的。

107、检修拆卸液压管路前未卸压或带压作业的。

108、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0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没有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的。

110、生产过程中,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111、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

112、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113、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11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115、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

11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17、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118、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涉及贯通点附近巷道设置警戒的。

119、爆破时打坏附近支护设施没有及时处理的。

120、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

121、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22、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23、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4、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25、未正常使用综掘机机载前探梁的。

126、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

127、无措施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

128、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跨、穿越不走过桥的。

129、平巷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

130、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31、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32、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而不及时处理继续使用的。

133、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绳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继续使用绞车的。

134、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

135、电机车或人力推车直接撞击风门的。

136、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日常检查的。

137、无轨胶轮车临时停车、故障车辆没有打双闪、无双闪车辆未设置警示。

(四)“一通三防”

138、井下出现气体异常瓦检员没有及时汇报的。

139、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的。

140、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

141、安全监控设备无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14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跟班队长和班长。

143、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检员。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144、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45、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

146、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发放、领退炸药、雷管的。

147、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148、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装药起爆的。

149、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150、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51、在没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以外地方检查电雷管的。

152、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已装药的炮眼,又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

153、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

154、爆炸材料不按品种专库存储,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层数超过1层的。

155、运输电雷管的车辆未加盖、加垫,车厢内未用软质物塞紧的。

156、在井下运送爆炸材料时,未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送的背火工品人员;不事先通知绞车司机的井上下把钩工的。

157、井筒内或井下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超速的。

158、炸药由其他人员运送时无爆破工监护,或雷管不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的。

159、将瓦斯检定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六)地测防治水

160、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161、排除井下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的。

162、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

163、掘进巷道根据有关规定停工后,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单的。

164、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

165、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

166、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四、有下列之一的属D 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167、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

168、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或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的。

169、特种作业人员持过期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170、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

171、井下直接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的。

172、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

17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74、检修作业时设备停电后,控制开关打到零位但未挂闭锁牌的。(讨论)

175、未按规定执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或执行不到位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瓦检员。

176、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正常情况下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77、正常情况下随意操作定位卡紧急呼叫功能或损坏定位卡的;故意将定位卡放入井下不随身携带升井的。

178、无防护措施携带工具、小型材料的,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猴车的。

179、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的。

180、操作木工机械戴手套,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加油清理和调整的。

181、手持工具,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而使用作业的。

182、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18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84、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作业的。

185、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

186、吊运作业时,附近作业人员没有及时撤离安全距离以外的。

18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等要害场所内吸烟的。

188、组织扰乱、阻碍企业生产和正常办公秩序,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和办公的。

189、用电单位私自用电,乱设电炉的。

190、人为损坏各类牌板,如瓦斯牌板、避灾牌板和职业卫生牌板等。

191、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设备检修完毕送电后不摘除停电闭锁牌的。

192、加工特殊工件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采掘专业

193、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按规程规定安排设置警戒的。

194、掘进工作面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跟班队长。

195、在煤机与煤壁间作业时支架护帮板没有打到位以及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196、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9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98、采煤机、掘进机、装岩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停止工作后未切断电源的。

199、采掘工作面放炮没有使用炮泥、水炮泥、封孔长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00、起吊物件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201、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202、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

203、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

204、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205、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206、爆破作业时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

207、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戴手套打眼、扶钻杆的。

208、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三)机电运输

209、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

210、提升运输时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211、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关闭车灯、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

212、停电闭锁检修电气设备或需要在转动设备的上面工作时,没有悬挂设备闭锁牌的。(讨论)

213、机车运行期间压顺岔的。

214、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没有安全措施),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15、提升空钩头不跟人的。

216、站在道心,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

217、皮带运转时清理浮煤的。(讨论)

21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19、转载机运行时,在桥拱下行走的。

220、机车司机不按信号指令行车,或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

221、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指挥的。

222、蓄电瓶电机车与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

223、电机车过道岔、岔口,会车、进入弯道不减速、示警的;电机车运行时不关闭车门或在弯道处会车的;不在同一条轨道上顶车的。

224、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米,或不使用红尾灯的。

225、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在矿车两侧推车的;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米、在轨道坡度大于5‰时小于30米的;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

226、井下运输装卸物料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

227、煤仓口堵塞时,不停给煤机或运输胶带机捅煤的。

228、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229、无故将车辆停放在道岔上的。

230、运输机等设备在开机前未发出开机警报、开机信号或未接以开机回铃信号,擅自开机的。

231、采掘辅助单位动用绞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启动绞车的。

232、未使用专用阻车装置,或未按规定挡车。

(四)“一通三防”

233、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3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跟班队长和班长。

235、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和检查箱的技术负责人。

236、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37、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责任人。

238、双风机双电源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切换试验的当班电工。

239、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员。

240、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程规定检查的瓦检员。

241、爆破不执行警戒挂牌吹哨制度和“三人联锁爆破制”的。

242、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岗位工。

243、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责任人。

244、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责任人。

245、采煤工作面回风侧生产期间不使用流净化水幕的当班班长。

246、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司机。

247、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风流净化水幕的责任人。

248、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司机或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责任人。

249、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通风队负责人。

25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251、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责任人。

252、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跟班队长。

253、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责任人。

254、未对各监控设施及牌板进行必要保护,造成丢失或者损坏的。

255、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安全监控设备的。

256、未按“AQ1029”规范进行监控系统维护及数据处理的。

257、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6201”规范的。

258、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对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的跟班队长。

259、现场不带原始记录本的,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

260、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261、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262、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263、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现场不进行清点签字确认的安检员。

264、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265、爆破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的跟班队长。

266、爆破器钥匙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267、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268、非爆破工装配引药的。

269、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270、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的。

271、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

272、地面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的数量超过3T、雷管的数量超过1万发,或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的。

27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274、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乘坐人车时,未专列、专趟运送,或乘坐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275、人力运送炸药人员在中途逗留的。

276、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或将爆破材料在井口房存放的。

277、入井人员携带非防爆手机的。

278、火药、雷管箱未放到警戒线以外,放炮母线与电源线混杂在一起的。

(六)地测防治水

279、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距离下达贯通通知单的。

280、未按规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井下出水点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的。

281、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282、未及时测定迎头停掘位置,造成损失的。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理念,构筑“不敢违章、不能违章、不愿违章”的安全生产防线,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委施工队组凡发生死亡事故的要及时辞退;罚款60万元。 二、外委施工队组人为损坏通风设施的罚款5000元。 三、外委施工队组未经通风部门许可,私拆风筒作业的罚款5000元。 四、外委施工队组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罚款10000元。 五、井下发现明火、明火操作、保险钩挂铜、铝、铁丝或老鼠洞、羊尾巴、鸡爪子等行为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六、掘进工作面不按施工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前探支护,超出作业规程规定的空顶距离继续作业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七、掘进队组施工巷道发生漏顶事故造成停产三天以上的罚款10000元。 八、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跑野车事故发生的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九、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方针,存在易造成多人伤亡事故隐患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年内累计有三个月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规划的外委施工队组罚款10000元。 十一、凡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责令开除;并对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100元。 十二、在作业区域内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施工队组人员责令开除。 十三、井下偷盗电缆者属于严重盗窃行为,给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因支护数量短缺和质量未达标准而造成事故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五、没有严格执行“五落实”治理方案造成事故的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六、绞车的保护设施安装齐全,在使用的过程中,检查发现一次不完好,对施工队组罚款5000元。 十七、外委队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 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区域。 2、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区域。 3、施工巷道的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域。 4、发现有电气设备失爆的区域。

煤矿井下职工着装规定及管理办法

察哈素煤矿生产车队职工着装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班前准备工作 1、入井前要休息好,吃好,精神饱满,情绪激昂,精力充沛,不得酒后下井,不带病下井。 2、入井前要将随身携带的香烟、火柴、打火机、手机或其它物品取出放到换衣箱内。 3、认真检查所带证件是否齐全、换衣箱门是否锁好。 4、入井前要调节好个人心理和情绪,抛开个人烦恼和不良情绪,充分做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的思想准备。 二、入井着装 1、工作服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服装,做到整洁、无露絮、撕裂,纽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 2、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口罩,正确佩戴安全帽及帽带,入井前必须将安全帽带子系牢,矿灯要系在腰上,并系牢灯线,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按每项50 元处罚当事人。 4、工作服和胶靴必须按时更换,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三、配戴安全装备 1、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使用非矿用型、劣质、有裂缝、破损的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上帽带,不得把个人的证、卡放在安全帽内。违者罚款50 元。 2、按规定领用自救器,了解和熟悉发生事故时的自救措施和自救器

正确使用方法。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佩带瓦斯便携仪。违者,罚当事人20 元。 3、使用矿灯要仔细检查性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4、矿灯必须用灯带扎在腰间,灯头挂安全帽上或握在手上,不得把灯挂在或放在其它部位。违者,罚当事人50 元。 四、入井 1、井口范围内严禁烟火,不戴安全帽人员禁止进入井口罐笼房内,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否则按“三违”论处。 2、所有员工入井必须自觉排队乘罐,任何人不得拥挤打闹,不得以任何理由抢上抢下,不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拒不接受检查的,并对责任人处罚50 元;对不排队、又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 元,并按“三违”论处。 3、严格执行察哈素煤矿井口检身管理制度,接受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检查对不排队上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 元,处罚当班班长50 元/次。 五、携带工具 1、携带锋利的工具入井前,必须将工具包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方可带入井下或放入车辆带入井下。违者,罚当事人50元。 2、携带较长工具入井前,必须将工具两头用废旧软材料包扎,乘罐笼时,必须将工具平放在罐笼内,不得超出罐笼或放入车辆带入井下。 3、携带工具或材料入井时,严禁在罐笼内嬉笑打闹。携带较小或易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第1部分总则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抓好质量控制,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

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 3.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4.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 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露天煤矿有负责安全、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机电、地测、防治水、防灭火、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 6.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8.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 1.突出理念引领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174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正式样本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

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矿山安全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一、班前准备工作、入井前要休息好,吃好,精神饱满,情绪激昂,精力充沛,不得酒后下1 井,不带病下井。、入井前要将随身携带的香烟、火柴、打火机或其它引火工具取出放到换2 衣箱内。3、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换衣箱门是否锁好。、入井前要调节好个人心理和情绪,抛开个人烦恼和不良情绪,充分做好4 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的思想准备。二、入井着装? 1、工作服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服装,做到整洁、无露絮、撕裂,纽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 2、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随身围带毛巾,佩戴有衬垫和帽带的安全帽,入井前必须将带子系牢,矿灯要戴在安全帽上,并系牢灯线,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按每项50元处罚当事人。 4、工作服和胶靴必须按时更换,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三、配戴安全装备?、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使用非矿用型、劣质、有裂1卡放在安全帽内。不得把个人的证、破损的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上纽带,缝、10元。违者,罚当事人、

按规定领用自救器,了解和熟悉发生事故时的自救措施和自救器正确使2 20元。用方法。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佩带瓦斯便携仪。违者,罚当事人、领用矿灯要仔细检查性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更换。矿灯必须用3违者,灯头插在安全帽上,不得把灯挂在脖子上或放在其它部位。灯带扎在腰间,元。罚当事人10四、入井? 1、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戴安全帽人员禁止进入井口20米范围内,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否则按“三违”论处。由于井口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和检查不细,出现一例违规行为,给予当班井口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并按一般“三违”论处。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乘罐,任何人不得拥挤打闹,不得以任何理由抢上抢下,并自觉脱掉安全帽,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井口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下井,并对责任人处罚50元;对不排队、又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并按一般“三违”论处。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运输工区严格执行井口管理制度,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对不排队上3元,处罚当班100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不管理、不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次。班长50元/人进行处罚,/、副井把钩工严格执行入井搜身制度。否则把钩工按10元4 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均由把钩人员负责。、运输工区必须在井口醒目处设立警戒标志,非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优选稿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

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选120题)

2021年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精选120题) 1.根据《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5.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 6.煤矿有( 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 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8.煤矿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布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报告. 9.煤矿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忆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 分配职工上网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 3 )年 12.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6 )年,每3年复审一次. 13.煤矿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 4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14.煤矿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经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离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15.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17.煤矿企业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

某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

某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 一、班前准备工作 1.入井前要休息好,吃好,精神饱满,情绪激昂,精力充沛,不得酒后下井,不带病下井。 2.入井前要将随身携带的香烟、火柴、打火机或其它引火工具取出放到换衣箱内。 3.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换衣箱门是否锁好。 4.入井前要调节好个人心理和情绪,抛开个人烦恼和不良情绪, 充分做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的思想准备。 二、入井着装 1.工作服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服装,做到整洁、无露絮、撕裂,纽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 2.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随身围带毛巾, 佩戴有衬垫和帽带的安全帽,入井前必须将带子系牢,矿灯要戴在安全帽上,并系牢灯线,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按每项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处罚当事人。

4.工作服和胶靴必须按时更换,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三.配戴安全装备 1.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使用非矿用型、 劣质、有裂缝、破损的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上纽带,不得把个人的证、卡放在安全帽内。违者,罚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 元。 2.按规定领用自救器,了解和熟悉发生事故时的自救措施和自 救器正确使用方法。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佩带瓦斯便携仪。违者,罚当事人 __________ 元。 3.领用矿灯要仔细检查性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矿灯必须用灯带扎在腰间,灯头插在安全帽上,不得把灯挂在脖子上或放在其它部位。违者,罚当事人______________ 元。 入井 1._井口_____ 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戴安全帽人员禁止进入井口米范围内,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否则按"三违"论处。由于井口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和检查不细,出现一例违规行为,给予当班井口管理人员罚款元,并按一般”三违”论处。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乘罐,任何人不得拥挤打闹,不得以田可理由抢上抢下,并自觉脱掉安全帽,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井口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下井,并对责任人处罚元;对不排队、又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元,并按一般”三违”论处。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井下行为规范七步法

井下行为规“七步法”标准 一、架空乘人装置乘坐行为规 1、煤矿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行为规 ①自觉遵守安全规程,服从调度或值班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启动索道运行。 ②听到开车预警铃声后,索道即将启动运行,请作好乘坐准备。 ③上车时,先双手握住吊椅吊杆,随车同向同速奔跑,并跨上吊椅座板,然后双足置于脚踏杆上;运行时,保持正确坐姿,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下车时,握紧吊杆,双足触地,然后随车奔跑,待保持平衡后,双手松开吊杆离开。 ④乘车人员必须到指定的有明显标志的区域上、下车,严禁在变坡点上下车,严禁越位乘车。 ⑤乘坐过程中不得左右摆动吊椅,不得上下蹦跳,不得用脚蹬索道两侧的任何物体。上下人员途中相遇时,不得相互寒暄,不得握手言笑等等,以免发生危险。到了下车点必须及时下车离开。禁止越位乘车。 ⑥乘坐过程中,要注意索道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平稳,若途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时,则可拉动沿线设置的钢丝绳(索道中间的小钢丝绳),使索道自动停止运行,然后下车,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乘坐。正常运行,禁止拉动该钢丝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停车和麻烦。 ⑦乘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2米,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所带物品不得拖地运行。 ⑧乘坐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乘坐。 2、煤矿活动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行为规 ①自觉遵守安全规程,服从调度或值班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启动索道运行。 ②听到开车预警铃声后,索道即将启动运行,请作好乘坐准备。 ③上车时,先双手握住吊椅吊杆,与索道同方向、同速度慢跑,随即挂上吊椅,并跨上吊椅座板,然后双足置于脚踏杆上;运行时,保持正确坐姿,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下车时,双手紧握吊椅,双足触地,立即站起,并与索道同方向、同速度慢跑,然后迅速取下吊椅离开。 ④乘车人员必须到指定的有明显标志的区域上、下车,并保证前后吊椅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严禁抢挂吊椅,争着上车。到下车点后严禁越位乘车。 ⑤乘坐过程中不得左右摆动吊椅,不得上下蹦跳,不得用脚蹬索道两侧的任何物体。上下人员途中相遇时,不得相互寒暄,不得握手言笑等等,以免发生危险。到了下车点必须及时下车离开。禁止越位乘车。 ⑥乘坐过程中,要注意索道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平稳。若途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时,则可拉动沿线设置的钢丝绳(索道中间的小钢丝绳),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目标治理制度 1、公司各矿、部门,在安全上实行安全目标治理与考核,公司全年安全目标:矿井无工亡,重伤不超过一人,轻伤不超过9人。 2、每年年初前由公司(业主)和矿长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结合下年度生产打算安排制定全年安全目标,并组织不同季节、不同采掘区域的灾难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治理重点。 3、矿的安全目标确定后,各部门围绕矿的安全目标制定和分解本部门的安全目标。安全治理上实行部门、单位的自我治理和自我操纵。 4、各部门依照自己的安全目标,下达各工种、各岗位的全年、季、月安全目标,发挥全体职工的安全治理积极性与主动性。 5、矿依照上级治理部门要求或矿在一定时期内的专门情况,开展一定时期内的安全生产竞争活动,同时制定该时期内的安全目标,但这种短期目标不得与矿年、季、月安全目标相抵触。 6、在安全目标实施过程中,矿、部门、岗位要进行细致的治理与严格操纵,如有发觉偏离目标的现象,相互之间应进行有效的关心和指导,同时加以必要的协调和操纵。 7、实行安全目标成果评价。每月对各岗位的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每月、每季对矿、部门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每月、季、年对矿安全目标成果进行评价。 8、通过安全目标成果评价,找出安全目标治理过程中的潜在

问题、限制因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9、安全目标成果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各工种岗位逐月考核,各部门分不按月、季度考核,矿分不按月、季度、年度考核。 10、安全目标成果考核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奖惩条例及安全目标治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掺杂照顾情绪或平衡关系因素。

“一通三防”治理制度 1、通风瓦斯治理制度 (1)实行分区通风,及时调节,合理分配风量,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风和无风、微风作业。 (2)加强对采区回风巷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维护治理,保证风流畅通,断面达到要求。 (3)井下各掘进工作面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减少风量,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4)局扇选型、安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局部通风治理,风筒吊挂平直,不得拐死弯,风筒出风口距的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加强风筒破口粘补,尽量减少漏风,保证作业面所需风量。 (5)不得任意损坏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通风设施,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6)矿井要紧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7)巷道在贯穿相距20米前,由技术部按规定要求将贯彻通知单下发相关部门,随时掌握好情况,贯穿当班由通风员派人进行现场贯穿系统调整。 (8)建立测风制度。由生产技术部每10天进行一次全矿井,作业地点测风。 (9)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认真收集资料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示范文本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 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 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 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是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 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本规定的监管主体。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五条矿井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做出的生产安全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总工程师、安全副职对危及安全生产、建设的事项有权予以否决。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构和专职副总工程师。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和防冲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和职位,严格安全技术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 (最新版)

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 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 (一)通用规定 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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