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的诉讼法律实务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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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的诉讼法律实务问题初探

本文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蔡仲翰律师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

本文为2007年福建省直律师论坛论文集入选论文(关于引

用摘录的内容,由于格式所限,无法引述。详见论文集的内容批注)

On Legal Practice of Emails

【Abstract】It has been three decades since the first email in the world appeared, while in China, emails have been used and developed for almost 20 years. Emails have become acceptable evidence in written forms in lawsuits. However, incorrect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nature of emails has caused confusions in practical legal use of emails. In some provinces of China, the application for notarial perpetuation of evidence for emails is not granted by notary offices. Therefore, priority should be given to the solution to such practical problems as the eligibility of emails being lawsuit evidence. Based on related judgments made by courts in the pas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ceipt and sending of emails and

court requirements for the forms of emails as eligible court evidence. Besides, problems arising from contracts signed through emails are also discussed in the paper with precedent cases both in China and Britain as examples.

【Key Words】Email; Contract; Burden of Proof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商务最广泛最基础的应用,它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已逐渐为法律所认可。《合同法》的颁布,表明电子邮件的应用已为大众所广泛认可和接受,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涉外诉讼过程中,电子邮件在不违反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得以作为送达方式,更是将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抬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由于电子邮件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它在法律应用过程必将遭遇到不少的困扰,本文的目的旨在通过探讨电子邮件的一些诉讼法律实务问题,以期能够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运用电子邮件的障碍(包括一些个人认识所引发的应用障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争议解决机构众多,本文将主要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例,不特别再对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机构可能涉及的不同要求做出例外分析。

在提出电子邮件的诉讼法律实务问题之前,虽然电子邮件的应用日益广泛,但仍然有必要对电子邮件的接收和发送

的程序做一个简单说明。一份普通的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通常经历了如下的过程,即:邮件在发件客户端(称MUA,邮件客户代理)上编辑形成后,输入发送命令,首先调用DNS 协议,解析出邮件服务器的IP地址,调用TCP协议,建立和邮件服务器MTA(邮件服务器,提供SMTP服务,也即邮件传输代理)的连接,使用SMTP协议和邮件服务器进行会话,将邮件打包封装后传给邮件服务器MTA。MTA则开放它的25端口进行侦听,侦听到连接请求建立会话。收到邮件后,将邮件放入缓冲区,调用内部邮件处理程序,将邮件放入消息列表中等待处理。在输出端口,根据向前传输路径,进行DNS 解析,得到MTA(收件服务器)的IP地址,并建立连接,进行SMTP协议对话,传输邮件。此MTA收到邮件后,放入MDA (邮件投递代理,负责邮件投递),将邮件放入用户邮箱中。在邮件客户端使用POP3或IMAP4(还有未公开的HTTPMail)协议,解析收件服务器MTA的IP地址,建立连接后,首先由服务器进行身份验证,建立会话,在对话中进行对邮件的收取和处理。

从上述的电子邮件传输过程和电子邮件本身的特性看,对于电子邮件收发问题产生的争议,通常仅限于电子邮件的收发双方,而不会涉及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方。即便因为电子邮件服务问题产生争议的,我们也已可以根据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寻求

相应的解决方案。因此,我们所要解决的第一个实务问题,就主要是解决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中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既已为法律所认可,那么通过电子邮件而进行诸如缔结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应对各方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困扰的问题在于如何确认电子邮件已经发送或者已经被接收。即便根据司法解释,电子邮件可以作为送达手段,但是也明确了?确认收悉?的要求。所以在了解了前述电子邮件的运作机制之后,我们可以确定,如果电子邮件收发双方存在争议的,通常只会有两类疑问:一是发件人是否发送?二是收件人是否收到?

但是,实质上在每次或每种争议中却只会产生一个问题,具体是那个问题则要看争议提出一方的观点而确定。

1、对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况只会是:发件人否认是自己发送了该份电子邮件。而否认发送也只可能有一种可能:就是他人利用该电子邮件邮箱发送。对于这样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这种利用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否则通过该电子邮件邮箱发送的法律后果均应

由该邮箱的使用者承担。就象1996年的北大研究生薛燕戈因同寝室张男冒用姓名向密执安大学发送拒绝深造机会的

电子邮件,对于电子邮件来说,无论电子邮件是否薛燕戈平常使用的电子邮件,使用电子邮件的民事法律后果(也就是电子邮件内容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要由邮件所载明的发件人来承担,这也就是薛燕戈最终无法到密执安大学深造的原因。至于因侵权而利用该电子邮件的,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那并不是本文关心的重点,它需要根据侵权法律去解决,此即薛燕戈提起诉张男国际互联网络侵犯姓名权案的法律依据所在。

2、对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的情况

对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的,争议的实质就是:收件人究竟是否收到发件人发送的电子邮件。

2-1. 对于收件人承认收到过发件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但是否认邮件内容的,那么实质上就属于确定是否有人改动或者伪造了邮件的问题。

虽然在实践中,?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但是,目前包括福建省的公证部门在内的部分省市的公证处已经不再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

理由是电子邮件可能被伪造。而在司法实践中,未经公证而当事人又不确认真实性的电子邮件,就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为定案依据,例如海牛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机械电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的意见,是否就意味着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就必须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才可以呢?笔者认为不是这样的。

电子邮件在1972年就已经发明了,而我国从1987年首次应用电子邮件到普通民众的对电子邮件的使用和普及,也已经过了二十年的发展。我们知道,技术总是不断进步的,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永远是滞后于技术发展的(例如:在前述的薛燕戈诉张男案件发生时,即1996年,当时的电子邮件不象现今的服务器都要求?发送服务器验证?,而如今的电子邮件发送基本上都要求发送服务器验证),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够因为技术的不断发展就排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在上述情况下,收件人如果承认收到过发件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但是否认邮件内容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就是通过确定申请鉴定人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即:

(1)如果收件人对于发件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存在异议的,那么收件人就应当申请鉴定,以证实自己收到的电子邮件和发件人向争议解决结构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不符并确

定以何为准。

(2)如果发件人对于收件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存在异议的,那么发件人就应当申请鉴定,以证实自己发送的电子邮件和收件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不符并确

定以何为准。

(3)如果收件人和发件人均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了电子邮件而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不符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双方的原始邮件并进行鉴定。

至于鉴定费用的预缴纳则采取谁申请谁预付,法院决定鉴定的双方均需预付全额款项的原则处理。

在许多案件中,已经开始涉及到对电子邮件是否伪造问题的认定问题。例如北京时代亿信科技有限公司诉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而电子邮件的使用过程,例如google(谷歌)所提供的gmail电子邮件服务,允许使用人通过设置改变电子邮件来源,例如将

username@https://www.360docs.net/doc/915226918.html,设置为username@https://www.360docs.net/doc/915226918.html,发送,从而发件人会在收件人的电子邮件中反映为

From:username@https://www.360docs.net/doc/915226918.html,。

而目前的改动和伪造电子邮件的状况,随着邮件服务提供方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及发件收件人电子邮件发送接收程序的改善,这个问题也逐步得到解决。例如sohu邮件,已经能够提供源文件的查询;而谷歌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

务,除了提供详细信息外,也可以提供?显示原始邮件?的查询。通过电子邮件的?源文件?或?显示原始邮件?的查询,可以明确看到来源邮件(from)和发信人(sender)是否不同。而从技术上判断电子邮件是否被改动或伪造,在实质上和鉴定笔迹签名并没有什么不同,在各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进一步通过详细地分析邮件头和IP地址等信息判断,只不过是需要确定鉴定人的资质问题而已。

2-2. 对于收件人否认收到过发件人发送的电子邮件的,那么作为发件人就必须证明其已经向收件人发送过电子邮件,且该电子邮件必定已为收件人所阅读。这种证明同前面的情况相比,确定发送在技术上并没有增加什么难度,但是要证实邮件为收件人所阅读,除非发件人发邮件时要求收件人给予确认且收件人在收到邮件的时候能够主动点击确认收信或者主动回复收到邮件,否则要证实电子邮件为收件人所阅读是很困难的。

3、电子签名或邮件加密技术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响问题

不少人呼吁电子签名和加密技术的推广,但在笔者看来这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众所周知,电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远远快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加密技术的更新换代即使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也是不为过的。就算现在普遍运用的

MD5算法也早已被我国山东大学的王小云教授攻克,所以,从法律实践中看,我们能够确定的应当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公证处拒绝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笔者认为是恰当的举措,因为从实践的角度看,公证部门所做的公证只能表明电子邮件形式合法,并不能对电子邮件是否伪造或变造的实质做出判断,而且公证部门本身似乎也不具备此能力,法院做出公证的要求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摆脱自身责任的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而目前看来这样的操作也已经因为技术的发展和公证部门的抵触而陷于流产。但是,司法解释也已经明确,公证毕竟只是有效的证明形式之一,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利用现有的技术进行分析,由专家层面对电子邮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判断并出具意见,应该是目前的唯一解决方案。

二、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形式要求问题

对于数据电文,在法律上只有?原件形式?的要求,而不强调是原件。因此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除了提供打印文件外,提供只是形式变化的电子邮件数据应可满足法律上的初步要求。但是,如果要让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不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适当的核实申请,恐怕

难以实现目的。也就是说,向法院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若由当事人单方提交,由于电子邮件本身的特性,很难能为对方所确认,因而申请争议解决机构调取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可能就是唯一的选择了,当然,提交打印邮件作为参考或者辅助证据的做法还是必要的,而在举证打印文件的同时,提出现场演示的要求或许也是比较好的选择。

三、通过电子邮件缔结合同的问题

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审结了***诉北京清华万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认定:?***与清华万博签订的5份外聘开发合同,以及双方以电子邮件形式成立的关于MFC课件的开发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在我国,通过电子邮件缔结合同,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相应的司法实践,都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是否就没有任何问题呢?在我国,涉及此类实质争议的案例确实罕见,让我们来看看去年英国高等法院处理的Nilesh Mehta v. J Pereira Fernandes SA 案。

该案源于一起地区法院初审法官所做出的有利于被告J Pereira Fernandes S.A. (以下简称?JPF?)的简易判决。JPF是葡萄牙的制床者,最初向Bedcare (UK) Ltd (以下

简称?Bedcare?)提供床上用品,原告Nilesh Mehta是Bedcare的董事。当Bedcare未能及时向JPF偿还债务时,JPF在2005年3月7日发出通知终止了和Bedcare的业务。2005年1月12日,在发出通知之前,Mehta让他的一名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和JPF的律师联系。在电子邮件中Mehta做出了一个还款计划,同时还对25000英镑的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条件是JPF能够推迟7天提出清账的申请。在文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被描述为签名,除了抬头自动恢复的电子邮件地址表明发件人为nelmehta@https://www.360docs.net/doc/915226918.html,。JPF陈述该电子邮件最终通过电话得以确认。结果清账申请推迟了14天,但Mehta并没有签署任何永久性记录的协议或着向JPF支付任何费用。JPF于是寻求执行Mehta所做出的个人担保。Mehta 反对认为担保必须经过签署后才能生效,而没有任何签署的文件可以表明存在该担保。JPF抗辩认为在邮件抬头所显示的Mehta的电子邮件地址就是一种签署。因而争议焦点就是电子邮件是否被?签署?了。

根据英国法律,大多数合同无需书面形式即可成就。在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特别正式的要求,而且,并没有特别要求说合同必须签署或者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有一些例外情况,而担保就是其中之一。根据1677年欺诈条例(Statute of Frauds 1677)第4条:1、担保必须是书面的,若协议以口头方式做出,则必须有备忘录或者记录来证明存在此类

口头协议,且,2、协议或者备忘录必须有担保人作出,或者有担保人所授权的人代表他签署。

2000年电子商务指示(E-Commerce Directive 2000)要求欧盟成员国确保他们的法律体系允许合同能够通过电

子手段签署。这一要求最终因2000年电子通信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ct 2000 )和2002年电子商务条例(the E-Commerce (EC Directive) Regulations 2002)而生效。因此象担保这样的合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而签署。但是在电子邮件的内容中,如何确定?签署?的含义呢?2000年电子通信法授权议会出台法律文件来修改相关法律

以促进电子通信。显然,在1677年的法案将成为主要目标。但是,在2001年法律委员会建议采取务实方案,并认为大量的方法可以作为令人满意的?签署?邮件方法,包括电子签名、原手签的扫描或者再原电子邮件中输入名字、姓或者笔名。法律委员会能够采取不甚严格的方法执行电子通信法,是由于1954年的一份法院在Goodman v J. Eban Ltd 案中的判决。在该案中,?签署?被定义为?以某种方法将某人的名字或‘签名’用笔或铅笔书写附于或采取其他方式印于文件以便能够亲自鉴别文件?。因此一份签名最主要的含义不是它的物理表现,而是它所提供的证明以及该签署人的意图。

法官Pelling QC裁决认为确定文件是否出于欺诈法第4

条的目的而被签署的重点在于?意图?。他同意通信法中签名不必一定要采用什么方法的观点。它可以通过输入你的名义或者其他方法实现,但,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他的意图应当是想要做出签署?。在这样的观点下,法官从1867年Caton v Caton 案中寻求支持,在该案中,Westbury爵士提出?如果签名仅仅只是顺便做出的……该签名不应当具有其依法本应具有法律效果和效力?。法院要回答的问题因此就是抬头的电子邮件地址是文件所?附带?的,还是它就是作为签名目的而做出的。

法官最后的裁决认为,抬头的电子邮件地址并非是按照欺诈法第4条含义下所做的签署。Mehta的电子邮件地址并非特意要显示在电子邮件中的。就算它是,法官Pelling QC同意Mehta并没有想使它的电子邮件地址作为一份签名。它仅仅只是一个自动的进程。法官从传真的抬头情况做出类推,传真自动显示发送人的名字和号码,但是并不能严格认为就是一份签名。电子邮件抬头是?和信息内容主体分离的?,它不能被认为组成担保的一部分。

所以,根据这一案例,很明显地,一份电子邮件担保,或者其他任何要求签署的书面形式的协议,非常仔细地确定它是否被恰当地签署是很重要的。签署本身可能包括很广泛的行为,从输入名字到使用笔名,但最重要的是该人应当具有通过这种行为签署文件的意图。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必须看到电子邮件缔结合同的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上面的合同不是英国法律所要求必须签名的担保合同而是普通合同,结论可能完全相反。又例如,若电子邮件中存在现在电子邮件中普遍可以设置的?自动签名?时如何处理?或许这样的争议会更加复杂,我们就不再作进一步探讨了。

非诉讼法律文书(多种

非诉法律文书 【标题】专家论证意见书 专家论证意见书 x年x月x日,xxxx律师事务所邀请在京部分知名专家就xxx案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有: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职务) xxx担任记录 上述专家认真审阅了该所律师xxx提供的下列证据: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上述专家就上述证据,并针对本案一审判决,发表综述意见如下: 一、 二、 三、 四、 以上意见,敬请二审法院予以考虑。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签名: 【标题】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1.格式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____:____外文译名(汉语拼音):__Array性别:____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出生地_____ 籍贯______民族____婚姻状况____文化程度___ 政治面貌______单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 住址(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简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后前往________出境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自费留学就读学校留学类别(大学或研究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读专业____所读学位____学年____开学日期____ 在境外期间的经济担保和经济担保人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偕行不满16岁的儿童: 称谓外文译名(汉语拼音)出生年月出生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外主要亲友(包括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外祖父母): 称谓年龄国籍单位和职务(无单位填写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注明持有何种外国入境证件或者经济担保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 填表日期年月日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发证机关填写)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月日 证件名称证件 说明:1.申请出国或者前往、澳门的,填写本表; 2.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否则责任自负; 3.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出境后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说明 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是公民出国旅游、探亲访友、考察访问、定居、留学、就 业、继承财产等个人事务时所填写的表格。公民出国办理个人事务时,都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取得出境许可。公民因私出境的程序是:①交验户口簿或者 其他户籍证明文件;②填写出境申请表;③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④提交与出境事宜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定居,须提供拟定居的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具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佣单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易混淆的概念阐析——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

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一、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状况 (一)律师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是律师的看家本领,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人数的增加和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越来越普及,传统诉讼业务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非诉讼法律业务从广义上讲,指律师办理一切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商务谈判等。目前,非诉业务的收入在发达国家一般占到律师事务所收入的60%至70%,但在我国,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入仅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三分之一,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种类及发展状况 我国目前有一些非诉讼业务已经很成熟,一些正在逐渐开发,还有更多的服务业务尚待开发。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只要有法律服务需求,就会有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我国的律师制度从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非诉法律业务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一是基于八十年代初我国对外开放,大量外商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引发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涉外专业律师事务所;二是基于八十年代末我国基本建设和房地产业务发展而引发的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三是基于九十年代初我国建立资本市场而引发的大量公司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大成、中银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上述几个发展得比较好的非诉讼业务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从事国际贸易、反倾销等方面的律师业务也得了极大的发展。 (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巨大发展空间

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今后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主要表现在: 1、行政体制的改革,有很多的行政机关让渡的机会由中介机构来完成;例如律师和证券法律业务等。 2、加入WTO后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法人和其他经济主体有了更多的法律意识;例如房地产业务等。 3、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法制经济要求许多的市场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例如商务谈判业务等。 二、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与任何一个行业对人才的要求一样,一个好的非诉讼律师,也、需要德才兼备。 (一)德的有关内涵 1、诚实守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一个好的律师,首先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能做完一定要给当事人讲清楚。一个业务,对律师来讲可能意味着几百块或者几块钱的收入,但对于客户可能就要影响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入,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所谓守信是指对当事人的承诺一定要完成,绝不能失信。 2、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意识。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3、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一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二是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邯郸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设,以求衡平。依《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不可斥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时,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无法行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人救济手段。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洗劫一空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在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了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的表现如下: 第一,发生的事同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的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 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 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 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第十五条律师函的制作及管理应按照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如需按照统一格式批次出具律师函的,应先将律师函的格式文本报批后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考点10】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P36) 1.提起诉讼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简答汇总

41.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 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⑸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2.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43.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哪些效力? (1)判决对人的支配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 效力。 (2)判决对事的确定力、 (3)判决的执行力。 44.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程序建立的权利基础不同。 (2)程序的任务与作用不同。 (3)程序的内容不同。 (4)程序启动的原因不同。 45.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没有条款或协议,未得到通知不得申辩,仲裁程序违法,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论述题(10分) 46.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 ①制造新产品引起的专利侵权②高度危险作业③环境污染④建筑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饲养动物⑥缺陷产品⑦共同危险⑧医疗行为

4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4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3.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第三人以案件处理结果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要求参加诉讼,时间须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一般也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诉讼。(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4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2)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3)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45.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六、论述题(10分) 46.试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未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2)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应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并参照其他学说。具体如下:①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②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③对少数属于例外情形的案件,需要参照反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

律师非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非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律师的业务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诉讼的特点是有一个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这个第三人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而非诉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所以非诉讼中没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介入。 律师作好非诉讼业务要具备以下基本的条件: 1、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的意识 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2、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 这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在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不要凭当事人的喜好提供律师意见。以当事人的商业目标为转移,并不是说要不顾客户的要求是否合法,完全按当事人的意见去做。操作方式上可以灵活,但原则问题是绝对不能有变更的。 3、较好的合作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到与多种客户打交道,对一个客户也往往涉及到与客户各个层面的人打交道。因此,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将大大影响律师业务的开展。 4、丰富的知识、良好的学习能力 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到的知识很多,除了要求律师知识结构复杂,贯通各部门法律外,一般还要拥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诸如财务、税务等。另外,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最新的知识。因为这些关系到律师提供的交易方案是否合法、是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 定的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是诉讼时效一般是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因为某些法定的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在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继续开始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比较多了,一般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进行的期间。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接案技巧讲义

律师谈案和接案技巧 提纲 一、如何谈案 二、如何接案 一、谈案 (一)如何理解谈案/谈案的重要性 我想,在座的同学中很多是法学专业的,而其中将来又会有以律师为职业的,可能其中又有一些同学会想,为什么要跟那些当事人谈案,影视里案子不都是律师楼分派的么?又何须自己谈案?是,对于刚执业的律师来说,他们的案子可能由律师所分派,拿着代理费10%至30%的劳动成果;但对于另一些律师,或是执业三五年以上的律师而言,他们会不满足于这微小的提成,自己谈案,自己接案,签合同收费用,最后从中抽取80%左右的代理费。两者比较,哪个有利?这儿呢,我就不多讲了。 可以说,谈案是每一个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谈案的目的在于接案,在于签合同,收费用,谈案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能否接案、如何接案。那么,现在,咱们就来讲下,怎么谈案。 (二)谈案的表现形式: 电话、E-mail、MSN、QQ、拜访当事人、接待当事人,而在实际谈案过程中,几种形式往往交叉进行,其中拜访当事人和接待当事人是比较正式的谈案方式。本次培训主要针对这两种形式来探讨。也建议大家,不要忽略了其他几种形式的谈案,在接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过程中都要注意自己的专业措辞和语气,不可小视一字一句,因为每一问一答都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律师人品和专业素质的考察。 同时,我建议,尽量约当事人面谈!增加签约的可能性。 下面,我讲下谈案的过程注意事项:分两个版块,谈案前的准备和谈案中的流程。 (三)谈案前的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1.收集和了解 收集和了解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并就当事人所遇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了解。 (1)如果是公司当事人,需要了解公司的名称、组织结构、规模及所属行业、主营项目以及在行业的地位。 如果是个人当事人,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工作等相关信息。 (2)每次正式的谈案前,最好先就当事人面临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要尽可能多的了解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事实,设想在谈案过程中的方式和侧重点。 2.告知 告知当事人准备或携带的案件材料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询问当事人手头都有哪些材料,在询问后,如需要当事人补充的,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并且告诉当事人,在谈案的时候,要把案件相关材料都带过来,最好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等。 这样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也有助于提高谈案的效率,否则,如果因为当事人忘记带了重要材料,可能会增加谈案的次数和时间。 3.准备好律所材料 如:宣传资料、律师名片、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以及明确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名解

36.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37.缺席判决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的制度。 38.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即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原票据持有人依判决恢复票面权利的法律程序。 39.执行阻却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从而停止执行程序。 40.司法协助 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36.破产界限 也称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债务人出现了什么样的经济状况,才可以申请破产。 37.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38.督促程序 债权人以债权文书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程序。 39.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40.法院调解 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37.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39.指定期间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40.执行阻却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

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体制,规范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运作程序,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开展业务的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法律支持和服务的除诉讼案件以外的各类事务。具体包括法律性文件管理、审查起草,提供法律意见、时效管理及解答法律咨询问题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合同审核部(以下简称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风控人员负责并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条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规风控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完善公司法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审查、起草公司各类法律性文件;法律性文件定稿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其他部门开展业务的需要,对办理的业务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审核、督促各部门办理时效。 第九条搜集、研究法律法规及规章,解答公司员工的法律咨询问题,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第十条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法律性文件的管理 第一节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一条法律性文件是指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接受或签署的能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从合同、证明、信函、承诺及其他相关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法律性文件的管理过程中关注以下风险: (一)未签订书面法律性文件、未经授权对外出具或订立法律性文件、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法律性文件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最高法关于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解答

关于对账单之诉讼时效问题 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着述与主流观点 关于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主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函件,包括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询证函上签字或盖章的,也应

非诉讼委托书范本

非诉讼委托书范本 导读:范文非诉讼委托书范本 【范文一:非诉讼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处理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事宜,特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李国伟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行使下列权限:□代为协商,进行和解;□起草法律文书;□发出律师函;□律师见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期限为:委托事项处理完毕。 本人认可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的《遗嘱》和《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内容,同意对该两份文件的见证。 特此委托。 委托人:委托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非诉讼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_______事由,需经_______办理,特委托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上述代理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委托书必须要写清的内容 1、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单位全称等基本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三部分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学习提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归类属于易考点,考生务必把握。另外,关于中止的计算性客观题也有一定的出题可能性。 一、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苏苏提示】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其他障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时间为20日。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A.申请支付令 B.申请仲裁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的款项于2018年1月1日到期,乙因在国外出差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20年10月8日,乙欲行使请求权时,因所在国发生战事无法成行。该战事持续了4个月。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是()。 A.2021年1月1日 B.2021年4月8日 C.2021年5月1日 D.2021年8月8日 【答案】D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感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 感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读后感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本书以案件受理为起点,以诉讼进程为顺序来编写,对案件受理、诉前准备、证据收集和运用、一审及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程序进行了逐一分解和详述,就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了建议,并将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及经验予以梳理。谭芳老师以及众多律师编写的这本《民事诉讼律师实务》将他们多年在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过程中积累的技能、经验、以及办案心得在书中予以了分享,让我们年轻律师在从法学院步入社会的转型中,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学作为实用之学的需要,能够学习借鉴前人的经验,更好更快地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律师。读完本书主要有如下收获: 一、思维和方法重于知识 思维和方法重于知识本身。诚然法律的学习和案件的处理依赖于厚实的法律知识底蕴,但是所有的法律知识都会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改和调整,但是拥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思维、学习方法和办案技巧可以让我们能够以不变应万变,更好地适应法律以及具体案件的变化。本书让我收获最多的是第二章,紧紧围绕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建立进行阐述,探讨在案件前期接触到委托代理的整个过程中,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当事人维持恰当且良好的关系,并最大限度地从当事人处获得对推进案件处理有利信息和协助。原本相对主观,较为依赖律师沟通技巧的案件受理阶段,也被谭芳律师提炼出了基本的要点和流程。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也同样将办案的要点和流程予以了梳理。书中的办案要点和流程即法律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指引我们尽快地把握案情,梳理思路,提出解决方案。 二、讲策略,提高文字的有效性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重庆市律师协会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交还给乙方,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10、如果乙方已经接受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的委托,需书面告知甲方,若甲

非诉业务入门(适合年青律师)

非诉业务入门(适合年青律师) 年青律师如何从事非诉业务一、律师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一)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状况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是律师的看家本领,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人数的增加和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越来越普及,传统诉讼业务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非诉讼法律业务从广义上讲,指律师办理一切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商务谈判等。目前,非诉业务的收入在发达国家一般占到律师事务所收入的60%至70%,但在我国,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收入仅占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三分之一,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种类及发展状况我国目前有一些非诉讼业务已经很成熟,一些正在逐渐开发,还有更多的服务业务尚待开发。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也就是说,只要有法律服务需求,就会有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我国的律师制度从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非诉法律业务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是基于八十年代初我国对外开放,大量外商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引发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涉外专业律师事务所;2、是基于八十年代末我国基本建设和房地产业务发展而引发的房地

产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3、是基于九十年代初我国建立资本市场而引发的大量公司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比如以北京大成、中银律师事务所等。除了上述几个发展得比较好的非诉讼业务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从事国际贸易、反倾销等方面的律师业务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巨大发展空间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今后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主要表现在:1、行政体制的改革,有很多的行政机关让渡的机会由中介机构来完成;例如律师和证券法律业务等。2、加入WTO后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法人和其他经济主体有了更多的法律意识,例如房地产业务等。3、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法制经济要求许多的市场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例如商务谈判业务等。 二、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与任何一个行业对人才的要求一样,一个好的非诉讼律师,也需要德才兼备。(一)德的有关内涵1、诚实守信,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一个好的律师,首先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能做完一定要给当事人讲清

不良资产处置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形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形分析 2010-8-6 12:46:13 编者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追偿项目较多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而诉讼时效决定了债权能否得到法律的实体保护。本文对诉讼追偿过程中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以催款通知书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通过催款通知书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一种最常见的方式。金融机构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通常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催款通知书容易引发的几种问题分析: 1、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对上述问题给予了肯定回答,但同时该规定有两个要点:一是催款通知单上必须有明确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也即催款通知书必须有明确的催收内容,如果只是普通对账单,而没有催收内容,则难以适应本规定;二是债务人必须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2、债务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如何处理?债权人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想立即起诉债务人的话,可聘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于此类公证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对申请人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公证;另一种是对申请人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对送达催款通知书事实出具公证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在特定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文)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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