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上述方法反映涉及公安机关或者民警问题的就是公安信访。孟建柱部长在陕西汉中市公安局视察工作时曾强调指出:公安信访工作是警民沟通的一条重要渠道,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真心为群众着想,认真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因此,做好公安信访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责任重大而光荣。

一、当前公安信访工作的形势:

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心态、利益表达发生重大变化,部分群众心态严重失衡,矛盾对抗性趋强,择机上访和突发性信访问题增多,诉求问题的合理性与反映形式的违法性相互交织,有的甚至走向极端,采取过激行为制造影响,向党和政府施压,借机发泄不满,特别是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社会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种矛盾叠加,一些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问题更多地通过信访渠道表现出来,信访问题的处臵难度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形式:1、

由个体上访向涉众型、家族型、亲友型转变;2、由按正常渠道上访向无序上访、非正常上访转变;3、由合理投诉向情绪过激、吵闹纠缠上访转变; 4、领导干部因子女招考国家工作人员而上访不断出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每当全国“两会”等重大政治活动和重点敏感时期,一些上访群众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扰乱社会秩序,无端滋事生非,制造恶劣影响。

二、当前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随着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加快,公安信访工作的发展及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当前的信访制度已不能满足于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信访机构的职能、设臵规定不明确,导致信访工作机构设臵混乱,职能过于宽泛,渠道不畅通。当前,各级公安机关信访机构设臵混乱,不仅规格不统一,而且名称不统一,有的是专门的信访机构,有的则与其他机构合二为一,职能不明确。有的公安机关设有专门的信访处,有的公安机关则由各警钟部门自行负责,这就造成了上下级之间部门不协调,呈现出信访无序的状态。此外,从公安机关自身信访工作来看,信访渠道不够畅通,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为,不调查处理,或者互相推诿,久拖不决,造成问题堆积,群众情绪激烈,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问题突出,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第二,信访机构缺乏统一协调机制,责重权轻,效率低下,没有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信访机构地位低下,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信访的指向往往是掌握公安行政权力的官员,却让没有权力的信访部门出面处理,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出现权责错位。整个系统缺乏配套的信访工作机制,缺乏完备的信访工作网络,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只能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有的基层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人员不齐,兼职的多,专业的少,再加上处理信访事项层层转办多,立案率低,解决的问题很少。

第三,对信访的程序及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的规定不明确,致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当前,有的公安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未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往往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而导致办理效率低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无明确的期限,造成一些信访案件长期反复上访而无结果,从而使当事人将矛盾转向公安机关。由于目前的信访制度对公安机关的责任和权限规定不明确,致使一些信访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与拥有的权限严重失衡。有的公安机关对待信访问题的处理未按照《条例》执行,对信访案件的立案和处理视领

导重视程度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情绪而定,随意性较大,不管什么问题都管,而处理的方法往往比较简单,有些机关和部门甚至往往拖着不办,信访人则没完没了的反复信访,问题却长期得不到落实。还有的信访部门工作缺乏独立性,处理问题主要看领导脸色,靠上级批示,以致导致了上访无序现象的产生。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信访问题的解决情况,与上访群众“闹”的程度有关,这就给上访群众产生了“唯上、唯大”和“要想有出路、必须堵马路”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误解,有时甚至还误导一些人弃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而找领导人批示,退回来进行信访,导致了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频繁,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带来社会负面效应,影响了社会稳定。

第四,对违法信访的处罚措施规定不完善,以致对无理闹访、缠访打击不够,致使一些群众产生法不责众心理,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借信访制造事端,严重影响信访工作正常开展。近年来,在信访事件中,有一些信访当事人“闹而缠访”,以“访”、“闹”为手段企图使无理的要求得到满足和解决。这部分人为达目的,把上访当作职业,永无休止地缠诉缠访;甚至故意找茬“闹”访,抓住接待人员不够周全的话语不放,无理取闹;还有的越“访”越有经验,越是在重点时期、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越是想方设法越级上访,给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施加压力,形成影响。对于这些

行为,虽然近年国家出台了《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以及社会治安相关法规,对规范信访秩序和行为做了规定,但由于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违法上访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控制,致使暴力上访、结伙串联上访等严重危害上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直接危害到信访干部以及其他上访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的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五,信访终结制度不完善,一部分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在信访部门结案后仍然继续来信来访,纠缠不休,导致工作反复。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大量社会矛盾已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机关,公安信访案件也居高不下,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也非常突出,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再加上当前信访终结制度规定不完善,导致一部分信访群众在信访办结程序后,仍重复行使信访权、滥用信访权,越级访、赴京非正常访等情况愈演愈烈,甚至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对于几年前、几十年前生效的裁判仍申诉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三、完善和规范公安信访制度的措施

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中的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处理公安信访问题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求得一时的缓和,而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和

规范公安机关各种信访制度,努力做到使公安信访问题控源治本,全面推进公安涉法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公安信访日常工作机制。

1、规范涉法信访工作程序,纠正无序上访的混乱状态。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推进《信访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工作新秩序。突出接待受理、调查处理、维护权益三个关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答复、通报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高效运转。要科学规范界定信访的条件和程序,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强化依法办案并且形成终局结论的观念,达到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目的信访的条件和程序必须规范,要让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否则,随意信访、接访、违法信访、接访必然造成对信访机制之外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的抵触,降低这些法律的权威。

2、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对于正常的涉法信访要本着“宜疏不宜堵”的原则,建立接待来信来访的绿色通道,力求将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防止矛盾激化。领导直接接待群众信访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关键是不仅要接访,更要负责处理,直接答复信访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接访

谁负责”,克服只接不处或推诿扯皮现象。领导干部亲自接访、亲自解决信访问题,是“大接访”活动带给我们最宝贵的经验之一。只有领导干部重视了、用心了、行动了,才能带动全体民警,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使公安涉法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要组织法制、刑侦、预审、信访等部门、警种的业务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真实客观的解释说明,消除上访群众的困惑和疑虑。上访群众不理解法律政策、不服有关鉴定结论、处理结论的情况,可以举行听证会,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明辨事非,消除疑惑。此外,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现阳光信访。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信访工作的有关程序、制度、要求作为警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群众公开,正确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促进公安信访工作水平的提升。

3、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工作实效。公安信访工作不只是信访部门的事,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对信访工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一个警种、每一位民警都要树立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强烈信访意识,承担信访责任。各基层(部门)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最直接的责任单位,也是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关卡”,要严格按照“级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和原则,妥善处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矛盾和问题。充

分发挥信访部门督查、督办、协调、批评、建议等职能作用,对重大信访问题,需要哪一级部门参与,哪一级部门必须及时参与;需要哪一个部门处理,哪一个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处理,各警种、基层所队不得出现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不得未经协调解决就将信访群众和信访事项推到县局信访、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要力争将群众上访事项和问题解决在本部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此外,我们还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中央在信访工作方面提出的“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总体要求,落实“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定奖惩”和“包接待、包受理、包办结、办息访”的“六定四包”责任制,切实解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对于重点复杂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要制定信访责任追究措施,对于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造成群众信访的有关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于负责办理信访案件的人员,如果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复上访的,也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4、要明确信访案件办理期限,加强对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应建立信访案件办理的时限制度,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能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需要转相关庭室办理的,要加强督办力度;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办理延期办理手续。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并上

报处理结果。对越级到市、省、京诉求属公安管辖的信访事项的上访人员要在上级信访部门规定时限内由上访人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带队劝返、接回。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交办案件的检查督办力度,对长期处理不好的案件,要进行挂牌跟踪督办;对下级公安机关信访情况和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对集体上访、重复信访和联名信访的问题要列为重点进行通报和督办;对公安信访工作实行公安网上排名榜通报制度。(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

1、加大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清除信访积案,理顺工作关系,维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应本着既解决问题,又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人员,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好各种问题;对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因一时破不了案、查不清事实的问题,要开诚布公地向群众说明情况和原因,求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对坚持过高要求或无理纠缠的,要不厌其烦地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对不听劝阻,滋扰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处理。要通过专项治理,增强信访部门公安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按照《信访条例》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如何在公安工作的各个

方面、各个环节上减少错误和失误,如何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如何在信访问题发生后认真、及时、一次性解决彻底,不留后遗症。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我们也要按《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业务、政治、德育知识教育。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切实解决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与现实斗争不相适应的问题。立足长远,注重建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进工作,从根本上减少信访积案的形成。

2.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公安信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公安机关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公安信访问题的发生。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以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为载体,以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为抓手,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三)完善公安信访工作的运行机制,加快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形成“大信访”格局。

1、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一是对诉求合理的部分,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

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那些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终结条件的涉法案件,及时启动终结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并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促其放弃无理要求。三是对以上访谋利为业和无理缠访闹访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加强证据收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2、完善信访问题回访、反馈、复核制度。一是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对信访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信访当事人思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进行回访反馈情况时,要向信访人说明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并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诉求和真实想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二是对处理结束后的信访事项,落实好监控责任人,为当事人提供缮后服务,实现信访当事人思想上的和谐。

3、建立严格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严格办案流程,强化信访案件风险评估,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紧密结合案件评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及时纠正错

误、解决问题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上访者申诉和检举的问题确有裁定、处理不当的,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责任心不强,办错案、瑕疵案或作风粗暴、态度不好引发群众上访的,倒查办案民警的责任;对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造成重复上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民警的责任;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4、要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实处。做好信访工作不仅需要信访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策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人案分离、人户分离、人案户分离和跨地区的案件,由信访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部门警种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攻坚克难,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真正形成统一领导、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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