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师有偿补课制度

最新教师有偿补课制度
最新教师有偿补课制度

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制度

为制止乱收费、乱补课、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现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教师乱补课

1、严禁教师组织本班、本校或外校学生,以“提高班”、“辅导班”、“托管班”等名目,以学科教学为内容进行有偿家教或乱办班补课。严禁教师之间互相提供、介绍有偿家教和补课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有偿家教和补课生源而从中谋取利益。教师在假期期间要很好的休息或充电学习自我提高,原则上不得到社会力量办学的补习学校兼职,更不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所教班级学生到其兼职的补习学校参加补课。

2、禁止教师课上故意少讲,课下有偿补课;禁止在职教师利用学校规定课时以外的时间,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作业批改费。

二、严禁教师乱订教辅材料

1、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的政策规定。教师不得选用和推荐教育主管部门下发或学校教辅资料专家评议小组指定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给学生使用。

2、不得指使、纵容、默许任何机构和个人进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选用推荐或学校教辅资料专家评议小组指定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严禁暗示、强迫学生到个体书商和摊点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利。教辅材料征订必须坚持学生自主自愿购买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统一征订。

3、禁止同一些个体书店或推销人员相互利用,强行或变相向学生推销非法盗版教辅资料、音像制品等学习用品。

4、禁止在讲课、辅导、考试过程中,采取主观故意的做法,私自选取一种或几种教辅资料的内容,诱导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使用这些资料,从中谋取好处。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止违规行为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1.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2.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以“禁止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建立“禁止有偿家教”自查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要在业余时间,不定期调查、走访学生或家长,了解教师有无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发现苗头及时进行阻止和处理。监管和查处不力的,取消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表彰奖励资格。

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和在职教师家教家养有偿补课等问题自查自纠的 通知》、中共招远市纪委、招远市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关于涉及教育收费违纪行为量纪处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

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教育科研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第九条在职教师不得相互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徐教规(2014)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刘家镇中心小学校 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对有补课或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一律视同本人行为处理。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当事教师当年的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其中: (1)情节较轻的(或初次查实),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三年

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 (2)情节较严重的(或经第二次查实),除按上述处理外,再对当事人予以记过处分,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 (3)情节严重(或经三次查实以上),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除按照上述2项处理外,撤销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 (4)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当事人辞退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刘家镇中心小学校 2016年2月28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学习试题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判断 1\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A )A对B错 2\对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A )A对B错 3\中小学必须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纳入教师聘用合同管理,从事有偿补课,不听劝阻的,学校必须解除聘用合同。(A )A对B错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是《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的六条禁令之一。(B )A对B错 二、单选 1\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 A庇护 B实名曝光 2\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目标,以治理(A )为重点。 A教师有偿补课问题B体罚 三、多选 1\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ABC ): A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B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C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2\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认为,治理有偿补课,要做好以下几点(ABCDE) A加强领导B明确责任。C加强教育D加强监管E强化问责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专项治理,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ABC )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 A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B要委托第三方评价C建立中小学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4\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ABCD ) A通报批评B取消评奖资格C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D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5\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ABCD ) A批评教育B诫勉谈话C责令检查D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教师〔20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偿补课就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经教育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农村学校少年宫等履行兼职工作以及学校竞赛辅导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师受处分种类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与提拔任用。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地下室)等场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未经批准组织、参与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学科类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课外辅导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以获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的; (五)其她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应及时指出与制止。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经查实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有偿补课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经查实,教师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并给予以下处理: 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的,当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给予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给予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级以上等次。 因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有关老师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龙江县教育局 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违规违纪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 一、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作出组织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五、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六、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 以上办法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1]

倪邱小学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 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学校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由孙飞为组长,吴修中为副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管本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孙飞 副组长:吴修中 成员:王永进、何彬、段奇、凡思建、刘玉芳、刘维强、刘维 鹏 二、加强宣传引导。 学校通过政治学习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具体内容: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 相关信息

通过学生大会告诫学生与家长坚决抵制任何个人或组织举办的有偿补课,并进行大胆举报。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上报上级部门给出相应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要求全体教师要做到人人知晓、人人遵守。同时将学习《规定》作为2018 年度师德考核的重点内容。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三、加强自查自纠。 围绕“六个严禁”,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督查,如教师阶段性自查自纠,领导小组成员不定期去社区调查摸底,确保无违反《规定》的现象。 四、建立监督体系。 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本校举报电话为0558-*******,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活动将纳入学校的绩效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方案,对于在职教师是否参加或组织有偿补课的行为,我校专项整治小组将做严格把关,对于违反规定的老师,在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太和县倪邱小学 2018.9.1

学校有偿补课制度规定

教师有偿补课规定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对有补课或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一律视同本人行为处理。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当事教师当年的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其中: (一)情节较轻的(或初次查实),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

(二)情节较严重的(或经第二次查实),除按上述处理外,再对当事人予以记过处分,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 (三)情节严重(或经三次查实以上),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除按照上述2项处理外,撤销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 (四)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当事人辞退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陡口小学 2012年3月

学习《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新春邑小学向叶枫

心得体会 近日,在学校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颇有体会,说到底,这一规定旨在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在我们国家新的历史时期,要建设一支为人民服务的,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为师德建设注入新的内容,增加新的内涵 通过师德师风的教育学习,我对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较明确的认识。师德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成败,也就决定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成败。教书育人,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世范。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另一方面,师德直接影响着学生们的成长,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人格魅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因此,针对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或突出问题,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极有必要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实施新课程改革的必然要求。 对照教师法等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我认为教师应注意从下面四个方面加强学习和修养。 一、热爱教师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教师职业也是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应该只把教师作为一种职业,更应该把教书育人作为终生

心得体会 奋斗的事业。每一个人都是平凡的,在平凡的岗位上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是伟大的。 二、在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真正做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关于禁止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 全校教师 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

家教。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四、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校长年度考核也不得定为合格以上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健全禁止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1.学校高度重视禁止有偿家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并不定期对其主管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随机检查。

最新教师有偿补课制度

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制度 为制止乱收费、乱补课、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现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教师乱补课 1、严禁教师组织本班、本校或外校学生,以“提高班”、“辅导班”、“托管班”等名目,以学科教学为内容进行有偿家教或乱办班补课。严禁教师之间互相提供、介绍有偿家教和补课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有偿家教和补课生源而从中谋取利益。教师在假期期间要很好的休息或充电学习自我提高,原则上不得到社会力量办学的补习学校兼职,更不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所教班级学生到其兼职的补习学校参加补课。 2、禁止教师课上故意少讲,课下有偿补课;禁止在职教师利用学校规定课时以外的时间,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作业批改费。 二、严禁教师乱订教辅材料 1、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的政策规定。教师不得选用和推荐教育主管部门下发或学校教辅资料专家评议小组指定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给学生使用。 2、不得指使、纵容、默许任何机构和个人进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选用推荐或学校教辅资料专家评议小组指定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严禁暗示、强迫学生到个体书商和摊点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利。教辅材料征订必须坚持学生自主自愿购买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统一征订。 3、禁止同一些个体书店或推销人员相互利用,强行或变相向学生推销非法盗版教辅资料、音像制品等学习用品。 4、禁止在讲课、辅导、考试过程中,采取主观故意的做法,私自选取一种或几种教辅资料的内容,诱导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使用这些资料,从中谋取好处。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止违规行为

关于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管理细则

严禁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管理细则 根据《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与《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与在职教师的职业行为,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有偿补课等违规现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管理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禁止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努力建立长效监督防控机制,积极营造我校良好教育教学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严禁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学校成立严禁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XX、XXX 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XXX同志就是严禁有偿补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加强对严禁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同步推进,常抓不懈,有效杜绝一切有偿补课行为。 3、制定阶段工作方案,明确阶段各项任务,认真部署各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始终自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与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品位与教师师德修

养。 4、加强对教职工的宣传与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自尊自爱,注重形象,抵制诱惑,自觉拒绝有偿补课。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5、认真调查、核实、查处学校及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管理任务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列举的六项有偿补课行为: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与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她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与她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管理措施 1、教育管理 认真学习宣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与《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与师德师风教育,通过教育活动开展,让教师把“在职教师组织、推荐与诱

学习《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心得体会95527

学习《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心得体会 近日,在学校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颇有体会,说到底,这一规定旨在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在我们国家新的历史时期,要建设一支为人民服务的,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为师德建设注入新的内容,增加新的内涵通过师德师风的教育学习,我对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较明确的认识。师德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成败,也就决定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成败。教书育人,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世范。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另一方面,师德直接影响着学生们的成长,教师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人格魅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因此,针对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或突出问题,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极有必要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实施新课程改革的必然要求。 对照教师法等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我认为教师应注意从下面四个方面加强学习和修养。 一、热爱教师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教师职业也是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应该只把教师作为一种职业,更应该把教书育人作为终生奋斗的事业。每一个人都是平凡的,在平凡的岗位上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是伟大的。

二、在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真正做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三、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新时期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学生观。现代教育提倡教育工作者与学生是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要有服务意识,这已成为全社会都普遍认同的观点,爱和责任是师德之魂。青少年学生都是尚未成年的孩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难免有缺点和错误,作为教师不能一味批评指责他们,而要从关心爱护的角度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他们谈心,谈感受,让他们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只有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才会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才能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四、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教学业务是教师之所以成为教师的关键。只有精通业务,才能将科学文化知识准确地传授给学生,而不至于误人子弟。教师要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就必须自觉坚持学习和参加业务培训,并在教学实践中锻炼和提高。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教育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教师要想有效的从事教育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也就是我们说的职业道德。 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指在共产主义道德的指引下,通过教育劳动过程逐步形成并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 雨果曾说过:“花的事业是尊贵的,果实的事业是甜美的,让我们做叶的事业吧,因为叶的事业是平凡而谦逊的。”我想,教师所从事的就是这种叶的事业――平凡而伟大。 “言必行,行必果”,行动实践远胜于说教。师德,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一种精神体现,一种深厚的知识内涵和文化品位的体现!其实,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们教师都在用行动诠释着师德师风的真正内涵。师德需要培养,需要

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报规定

万全区第一初级中学 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扎实抓好教育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活动,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区教体局的相关规定,现就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作如下通报规定: 一、严禁在职教师违规办班组织有偿补课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偿授课;严禁在职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 二、严肃查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学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强明察暗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学校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教师补课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学生、对家长的调查及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学生家长对乱办班、有偿补课等问题暗中督查,切实对我校发生的违规有偿补课现象及时制止、查处、纠正。对在职教师违反本规定的,及时向教体局汇报,并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各种评先评优推荐资格,情节较重的,责任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近年来,乱办班乱补课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个别在职教师受利益趋动,无所顾忌

的乱补课行为给学校甚至整个教育系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是当前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焦点问题。全体教师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关注民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树立和推广一批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模范教师,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教育、引导教师做崇高师德的塑造者,为人师表、行为示范的践行者,弘扬奉献精神,立足岗位,恪尽职守,上好每一堂课,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搞有偿家教,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切实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

学习《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心得体会 最近学校组织学习教育部印发了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里指出治理有偿补课是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的有力举措。 这个规定让我们广大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就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教师光荣,教师的伟大,教师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我们要爱国守法、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教师。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教力度,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辅导三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收取钱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辅导班、文化课、艺体特长班等)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在职在岗教师是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职教中心、进修学校、特教学校的教职工。 3、未经教育局批准同意,在职在岗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于教育、监管不力,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年累计查处3起以上,全县通报批评;查处5起以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级,校长任职考核一票否决。。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初次由校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模和职务晋升资格,并由学校对其年终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二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降一级职务聘任并取消三年内职务晋升资格;三次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扣除当年绩效工资。 3、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直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严肃处理:一是教师以诱导、变相诱导的方式,召集人数较多,从事分批办班式有偿家教的;二是校领导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或为之提供便利条件的。 4、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或未经批准在社会机构兼职兼课的,与从事有偿家教同等处理。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徐教规(2014)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 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 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 、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

初中禁止教师有偿补课制度

初中禁止教师有偿补课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扎实抓好教育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活动,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县教育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制定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有关制度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学校组织有偿补课。 学校将继续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禁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不得默许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针对中小学课程的有偿补习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借培训机构或家长委员会等之名,参与组织有偿补课;提倡教师义务为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补缺补漏,但均不得上新课,也不得向学生收费。 二、严禁学校在职教师违规办班组织有偿补课。 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偿授课;严禁在职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 三、严肃查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学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强明察暗访,做

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学校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教师补课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学生、对家长的调查及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学生家长对乱办班、有偿补课等问题进行督查,切实对我校发生的违规有偿补课现象及时制止、查处、纠正。 对在职教师违反本制度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情节较重的,整改不力的,不但要及时如数退还有偿补课所得,当事人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各种评先评优推荐资格,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对因此原因造成学生伤害责任事故的,责任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近年来,乱办班乱补课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个别在职教师受利益趋动,无所顾忌的乱补课行为给学校甚至整个教育系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是当前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焦点问题。全体教师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关注民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树立和推广一批师德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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