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文件

吉林省人事厅文件

吉人字[2007]12号

关于我省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人员范围

考试人员范围按《关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吉人字[2003]3号)执行。

二、考试内容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共设25个科目,采取人机对话考试方式,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50分钟。在报名时,对标明“考生任选其一”的考试科目,考生只能选择其一。

三、考试组织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及各

市州人事职考部门负责,省直和各市州设立报名点和考点,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省中直驻长单位考生到省中直报各点报名,驻其他市州单位考生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四、报名时间、地点

全省报名及考试工作从2007年3月开始,6月结束。

(一)省直报名地点、报名及考试时间

(二)各市州报名时间及地点由各地人事职考部门确定并自行通知。

五、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组织。报考人员须由本人填写《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可复印或从省职考办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66929581.html,直接下载。表中有关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报名点报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组织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表》。

2. 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六、考试收费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6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收字[2003]4号)文件执行,每人报名费15元、每人每科考务费45元。各考点按每人每科考务费25元(含上缴国家10元)、考试合格者另收证书工本费3元上交省职考办。

七、考试成绩及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及合格证书发放登陆省职考办网站查询。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由国家人事部印制,由省、市人事职称考试机构发放,在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一次性使用。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人事局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人事职考部门要周密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05]42号)做好各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实行考风考纪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考风考纪第一责任人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进一步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加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信息管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90号)要求,为防止替考行为的发生,条件成熟的考点可以逐步采用应试人员在考试入场时现场取像的方式。同时,要加强考场管理,采取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大防范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考场违纪行为。

(三)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加强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8号)规定,切实加强考点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安全保证措施,确保考试工作的绝对安全。

(四)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考试工作计划、考区、考点、报名点设置、网络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置及考试安全保障等情况,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省职考办。联系人:段金岭,电话:0431—85611106。

附件:1.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表

2.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名称与代码表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人事计算机考试考务通知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2月14日印发

附件1: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表

考区:考点:报名序号年月日

注: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名,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

2、科目名称与代码按《科目名称与代码表》(附件2)填写。

报名表背面式样: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可登陆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考试新闻”栏目查询:https://www.360docs.net/doc/966929581.html,)

附件2: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名称与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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