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上海环盟)

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发展前景预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 (2)

5.1.1 提高汽车金融产品创新能力 (2)

(1)汽车金融产品创新的制约因素 (2)

(2)提高汽车金融产品创新的建议 (4)

5.1.2 建设汽车金融平台 (6)

(1)经销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的结果 (6)

(2)整合汽车金融资源对车企的益处 (7)

(3)汽车金融平台成功运行注意问题 (7)

5.1.3 扩展汽车租赁网络 (8)

(1)汽车租赁网络覆盖面小的原因 (8)

(2)汽车租赁公司扩展网络的方法 (8)

(3)发达国家汽车租赁的融资渠道 (9)

(4)中国汽车租赁公司的融资战略 (9)

5.2 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的前景预测 (9)

5.2.1 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分析 (9)

5.2.2 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前景预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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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

5.1.1 提高汽车金融产品创新能力

(1)汽车金融产品创新的制约因素

第一,主体单一。商业银行是提供汽车金融产品的主要机构,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的汽车金融机构的业务量则是微乎其微。商业银行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存贷款利差,并不以促进汽车销售为其最终目的。在经济不景气时,由于缺乏直接的利益关联,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很有可能收缩在这一领域的金融服务,这将对汽车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构成严重影响。而典型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汽车制造商附属的财务公司,它们与母公司的利益“血肉相连”,因此能够保证对汽车业连续稳定的金融支持。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9.11”事件之后,为了促进汽车销售的增长,通用、福特等专业汽车金融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已经以零利率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母公司会把汽车销售中应得的利润,补贴到汽车金融公司中。也就是说,汽车贷款可以不赚钱,可以从销售汽车的利润中得到补偿。同样,由于缺乏直接的利益关联,商业银行也不可能像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那样,针对汽车消费的特点,开发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抵押登记管理系统、催收系统、不良债权处理系统等等,在风险评估、控制和管理方面推进汽车金融服务的现代化。

主体单一化导致的另一结果则是过多的风险集中到商业银行身上。2002年年底商业银行迫于放款的压力纷纷降低车贷的门槛,首付比例大幅下调。比如,还贷年限由3年延长到5.8年;纷纷下调贷款利率;放贷对象逐步扩展,从高收入者到一般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取消了担保人制度;减免以往正常的费用,如免担保费,免信用险等。竞争的加剧已使保险公司不堪重负,许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车贷险市场,赔付率过高是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首要原因。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占据八成车贷履约险市场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业务量整体收缩近80%。厂家希望借银行信贷刺激消费,银行则希望把风险都转给了保险公司。在国内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不做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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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之间盲目竞争,车贷门槛无规则地降低,是以后几年汽车贷款坏账居高不下的必然结果。

第二,产品单一。2003年银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相关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较窄,只能是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与贷款担保、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及营运设备贷款,无法开展国外汽车金融公司赢利最为丰厚的汽车租赁业务,这使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汽车贷款业务的差异不大。现阶段,我国的汽车金融业务(包括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多限于传统的购车贷款,没有开展融资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担保、汽车应收账款保理、汽车应收账款证券化等汽车消费过程中的金融服务。对制造商而言,简单的银行贷款无法让制造商的生产资金与销售资金分离,也就无法延伸汽车产业的价值链。对经销商而言,没有汽车销售融资,很难扩大销量,无法增加盈利。汽车信贷并不能完全代表汽车金融,它只是汽车金融的一部分。从金融服务方式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除了提供信贷服务之外,还包括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等。也就是说,汽车金融的服务将渗透到整个汽车工业从制造到销售直至最后的车辆报废的每个环节里。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还没有真正的汽车金融服务。

第三,汽车金融产品相关法律不完善,制度环境不理想。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令和相关的政策文件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政策框架,使之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但是其缜密性和完备性不足。

第四,与汽车金融产品配套的征信制度、个人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由于缺乏信用登记和资信评估机构,汽车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因而需要对每个消费者进行细致严密的资信调查,要求消费者出具大量证明,造成信贷手续繁杂,信贷管理成本增加。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保证资信调查的真实性,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为减少风险,银行不得不提高贷款的资格要求,严格贷款手续。这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兴趣,还可能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汽车金融的推广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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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担保法》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一些保障金融债权密切相关的担保方式没有给予法律认可。例如: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浮动担保制度。二是《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也造成汽车信贷的担保抵押(房产抵押、票据质押、第三者保证、以所购车辆抵押)适用范围有限,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我国《担保法》规定,若以汽车为贷款抵押物,应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我国尚未建立健全汽车抵押登记和产权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金融业的发展。

第六,政策监管不足.对汽车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将是汽车金融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由于我国开展汽车金融产品的时间短,经验不足,对汽车金融产品的监管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早期版本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虽然对汽车金融业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将体系。2003年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市场准入条件、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是目前对汽车金融监管的依据,也是汽车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保障。

(2)提高汽车金融产品创新的建议

汽车金融产品是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这必然要求一个能有效控制其风险的社会体系。要建立这样的一个体系,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先做好个人信用管理和汽车金融风险处置制度的创新、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等。

1、个人信用管理的创新。汽车金融发展成熟的国家,都实施了较先进的风险管理程序,将风险管理运用到整个汽车金融的整个过程。实施严密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前提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系统和个人信用体系和征信制度。

从源头上构建防范风险的社会框架: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系统,构架“内外相辅、信息化、产业化相结合”的制度平台,包括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信息环境和产业程度四个层面。前两者是对于个人而言的。内部约束,主要是通过对个人进行专业的信用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提倡和教导人应当诚信。外部约束则是在征信法制、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三个方面从外部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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