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新生儿(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妇产科发生新生儿(围产儿)死亡应及时进行院内病例讨

论和评审,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书写病历摘要,1个月内上交本院妇保

科。

2、围产儿死亡须进行区级评审,由区产科、儿科技术指导小

组专家及妇产科主任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过程以及孕期保健等进行讨论,确定评审结果。

3、本市外区(县)户籍在本院死亡的围产儿,经区级评审后

及时上报妇幼保健院,或直接与该区联系横转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4、围产儿死亡报告卡的填写:在分娩医院死亡的围产儿有妇产

科填写、转院的早期新生儿死亡,前部分由妇产科填写,后部分由转院后接诊医院填写。

5、医务科负责本院围产儿死亡报告卡的录入工作,并上报至

区妇幼保健院。遇有补报死亡病历,收集后按年度补报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试题答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测试题 (孕产妇健康管理部分) 一、判断题(50题) 1、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O ) 2、孕产妇保健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住的准备妊娠夫妇。(X) 3、对怀孕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要求在孕12周前建立孕产期保健册。(O ) 4、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O ) 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妇女从怀孕到产后42天的保健服务。(O ) 6、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O )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及异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X )

8、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婴儿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X ) 9、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X) 10、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O ) 11、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人工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X ) 12、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未取得执业资格,只需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X ) 13、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O ) 1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O) 1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自行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X ) 16、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O ) 17、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无需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X )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 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 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 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 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 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 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

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42天内婴儿缺陷、死亡等信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依据《全国死因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填写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及根本死因。 4、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联、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5、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6、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 (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42天内婴儿缺陷、死亡等信息,由医务科审核后,上报辖区的区级妇幼保健院。 (六)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登记表:每月5日前向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七)新生儿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定期上报筛查和确诊的相关资料。 (八)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报表:各级婚前保健、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作报表(季报表)及确诊HIV阳性病例个案卡。 具体操作可根据《福建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书实施工作指南》,各种信息上报时间见其附件《医疗机构妇幼卫生信息上报一览表》。 三、信息报告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关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认真核实后按规定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填报资料的保存、管理,接受上级检查。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出生缺陷监测实施方案

XX医院 出生缺陷监测实施方案 一、目的 获得我院出生缺陷的准确、可靠的资料,动态观察出生缺陷发生的消长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出生缺陷的可以因素,提高我院的产前诊断水平,为病因研究和干谒计划提供线索。 二、适用范围 对院内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三、具体方案 1、监测对象范围和时限 (1)监测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怀孕开始到产后7天的所有出生缺陷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和计划生育引产)。 (2)监测时限:当年1月-12月。 2、监测内容和指标 (1)监测内容:我院分娩的围产儿的有关资料(包括围产儿死亡情况);24类出生缺陷的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及 临床畸胎学资料;出生缺陷的可以危险因素。 (2)监测指标:24类出生缺陷的畸形率;24类出生缺陷的性别、母龄别和城乡畸形率;产前检出率等;诊断依据; 缺陷儿的转归等。 3、畸形的诊断和早期矫治 由医务科组织产科、新生儿科、妇科、儿科、病理科、功能科

及围保室、质控科、统计室的相关人员组成院出生缺陷监测小组,按照《24类出生缺陷的定义、临床特征及诊断标准》对每一例畸形儿进行确诊,以保证监测质量,避免误诊、漏诊。并对可以矫治的畸形进行早期矫治。 4、资料的收集及运作程序 (1)产房出生时发现→做好原始登记(注明院内外产检次数),死胎建议尸检→报告护士长(每日的交班中汇报), 护士长核查→报告产科监测负责人登记填卡→特殊情况 报告科主任,24小时内进行科内和科间会诊,以明确诊 断。 (2)新生儿科发现→报告新生儿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填卡→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审核出生缺 陷患儿登记卡(详细询问病史),在每月出生缺陷讨论会 上,与各科沟通,进一步明确诊断,查漏、补漏。 (3)妇科发现→报告妇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审核出生缺陷患儿登记卡 (详细询问病史),在每月出生缺陷讨论会上,与各科沟 通,进一步明确诊断,查漏、补漏,最后将结果报给产 科监测负责人。 (4)产前发现(包括产前诊断中心、B超检查发现)先做好登记→报产科主管医生→报产科监测负责人追踪、登记, 可与儿科联系出生后的纠正治疗→出生后的反馈,有缺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及辖区内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人员名单需报区妇幼保健院备案。 2、认真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包括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表册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网络直报。 3、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叶酸投服统计表》、《出生医学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儿童保健手册》、《体弱儿管理登记》等原始记录的登记。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15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疗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疗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各科医师领用,进行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该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疗科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30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 三、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交到区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或入户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定期与当地派出所、计生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二、乡村医生(个体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档案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 (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

产科管理制度大全

[常宁现代妇产医院] 产科管理制度

目录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1) 产科病房管理工作制度 (1)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2) 健康教育科工作制度 (3) 待产室工作制度 (3) 产房工作制度 (4) 母婴同室管理制度 (5) 产科、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5)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6) 妇幼卫生信息登记上报制度 (10) 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10)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14) 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15) 出生缺陷管理工作制度 (16)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16) 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制度 (17)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17) 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8) 产后访视工作制度 (18)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19)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 (19)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制度 (20) 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制度 (21) 妇幼卫生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21)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2)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3) 促进自然分娩实施方案 (23) 目录 设备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25) 人才培养制度 (30)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31) 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32) 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33)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33) 麻醉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34) 首诊负责制度 (35)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38) 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39)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40)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40) 交接班制度 (41) 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42) 剖宫产术后审核制度 (42) 疑难病例转诊、会诊制度 (43)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4)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44) 差错防范制度 (45) 登记统计制度 (46)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46) 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47) 妇产科科主任职责 (47) 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48) 临床住院医师(士)职责 (49) 助产士职责 (49) 待产室消毒隔离制度 (50) 目录 母婴同室消毒隔离制度 (50) 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51) 安全管理制度 (51)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温州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危重妊产妇管理制度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 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 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 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做出高危标志 高危门诊填写高危预约卡,预约下次复诊时间 重度高危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诊 定期查看预约卡,失约者追访 追踪随访 失访者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相关人员追访确定住院时间,动员住院分娩 住院——适时收住院,入院时,高危因素综合评分 转归——分娩后,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卡转至基层进行产后访视 产后42天检查,了解母婴健康状况 总结、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况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 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 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 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 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 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

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 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 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 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有保健科收集、整理。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 (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 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

(工作规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2) 第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8) 第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11) 第四、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 (14) 第五、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 (19) 第六、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 (21) 第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 (23) 第八、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31) 第九、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 (32) 第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 (33) 第十一、抢救用血制度 (33) 第十二、各级医生负责制度 (34) 第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38) 第十四、信息登记制度 (39) 第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40) 第十六、产科医疗质量管理自我评估制度 (41) 第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42) 第十八、医学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43) 第十九、医疗不良事件防范措施与报告制度 (46) 第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47)

第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的分级管理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给世界各国作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幼保健管理水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高危妊娠管理级别,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是指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造成各种不良妊娠结局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因素,为了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使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妇能按其危险程度,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 一、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高危孕妇评分标准》根据基本情况、不良孕产史、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环境及社会因素及其他检查异常等情况,分5 分、10分、20 分三个高危分值进行评定。有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内容 1、《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部分。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填报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中心保存,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对有疑问的卡片应及时通知报卡人核实。 二、信息管理 1、每年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做好与学习记录。 2、不得将网络直报的用户名、密码、地区编码上墙或放到明显位置。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密码,发现密码泄露,随时修改密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入其他子系统或进入其他单位的用户、网络直报上出现问题。随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不私自找电脑高手处理。 4、网络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须有单位提出申请。 5、每月对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文件、卡片,文档文件进行备份,确保报告数据的安全。 三、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3年。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新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下面红色为工作计划模板,不需要的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工作计划 一、近期 今年是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的年,是熟悉工作,履职,方法,积累经验的一年,年中“转变,”,即转变工作角色,工作职责。 转变工作角色:参加工作近十年了,从事的工作一直都单一,以至于对行业的工作所知甚少,以至陌生,县办公室全县的核心机构,工作涉及到全县各行各业,对此,在思考问题,事情时,跳出以前在的思维,摆正的位置,全局意识,转变工作角色。

增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

增城市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是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通过评审, 能够发现围产保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围产保 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 质的目的。根据《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细 则(讨论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一、 二级评审作出如下规定。 一、评审对象 1、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妊娠部位,包括异位妊娠、葡萄胎、计划生育和内外科疾病死亡、确诊为抑郁症自杀导致死亡的孕产期妇女。 注:因车祸、中毒、吸毒、自杀、他杀等意外死亡的孕产妇不属评审对象。 2、孕28周到产后7天的胎儿或早期新生儿死亡。孕周不清的可参考出生 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者。 注:在院外发生的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不纳入此评审对象。 二、评审机构 在市卫生局防保科领导下,在市妇幼保健院的具体协调下,成立由各设产 科医院的产、儿科主任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并由其 主持各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和承担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评审方法

采用“十二表格”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全面评审,并确定每例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结论、死亡原因及死亡影响因素,并针对影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十二表格”见附件1) (一)确定死亡评审结果分类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3、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三)明确死亡原因 1、参考卫生部妇幼司《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中有关死因分类的原则: (1)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则填写此疾病的死亡诊断。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发疾病。 (3)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亡分类的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先天畸形与其他疾病,如果其他疾病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类于其他致死疾病。 2、死因分类

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登记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依据《全国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中原区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专人负责本院内的死因监测工作。 二、院内死因上报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详实登记制度。 三、按照统一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漏项或错项。死亡原因用中文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填写。如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诊治经过以及相关慢性病史。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死亡证医学明书》内容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 四、医院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疹疗过程中死亡),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五、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与填报医生进行核实。错误卡片由填报医生进行订正。

五、网络报告人员在7天内(从填报之日起)完成网络报告工作。网络填报时,需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编码。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六、网报人员在报卡次日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浏览,发现未通过审核的卡片,根据反馈的具体审核意见,与填报医生进行核实、订正网报数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填报医生进行订正。 七、网报人员每月对网报数据与纸质卡片数据一致性的审查工作,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网报人员每周对网报数据进行一次查重,及时删除本院所报重卡,并做好删除、查重记录。 九、按《河南省综合疾病监测地区居民死亡报告登记册》项目进行底册登记。 十、每月月初下载本单位所报案数据,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保存。

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新)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医院 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死亡评审时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为规范我县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县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1、评审对象: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2、评审程序 (1)一级评审:(死亡发生医院组织的评审) 1)凡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 2)评审由医务科组织,妇产科、儿科和相关科室(如病理科、医技科室、护理部等)人员参加。 3)评审应根据围产儿病因及处理经过,明确死亡原因,找出死亡影响因素,从管理、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等各方面提出教训和改进意见,明确评审结论及其理由。 4)各医院要设立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本,如实记录评审过程和讨论意见。评审后1周内填写《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将评审表及病理摘要电子板、纸质送县妇幼保健院。(2)二级评审:(县级评审) 1)评审时间:每半年一次。 2)评审对象:县各医疗机构已完成一级评审、且确定没有医疗纠纷或医疗纠纷已处理完毕的围产儿死亡病例。 3)参加人员: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员、各医疗机构妇产科、妇保科、儿科或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 4)评审资料准备:各医院于二级评审前15天内将原始

病历送县妇幼保健院。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由分娩所在单位提供分娩时资料。县妇幼保健院对围产儿死亡一级评审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复印,于评审前5天送评审主持人和评审专家审阅。 5)评审资料整理:二级评审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填入《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并总结分析围产儿主要病因及处理经过(病例摘要),加盖妇幼保健院公章后,上报县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 3、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 4、组织管理 (1)市卫生局负责死亡评审工作的监测检查。 (2)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死亡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质控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市卫生局和监测办汇报和向死亡发生单位反馈评审及质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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